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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民主模式对中国民主发展的启示
瑞士联邦的民主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形成了“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表现出多种形式,既有“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又有“间接民主”。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政治民主的实现应是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应继续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大力发展基层直接民主;积极试探部分领域的公民直接投票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公民的公民意识,推进增量民主。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改革与试探,进一步推进我国民主改革。
  关键词:瑞士;民主制度;中国民主改革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1)04-0016-04
  瑞士的民主是内方外圆式的民主。对外能够形成统一的整体,形成一种合力;对内又各自独立,主权平等。对于瑞士民主模式的学习态度应该是理性的,应该着力于以何种形式、对哪些领域进行借鉴。笔者以为,根据中国的国情,对瑞士民主模式的借鉴不可能是全方位的,而应该是有选择的、局部的。
   一、瑞士联邦的民主模式
  联邦制、中立原则和民主制是瑞士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1]。这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瑞士政治体制的特色,对其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瑞士的民主制最有特点,在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其他各国的民主制度中,瑞士民主制度都是独树一帜的。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和演进,形成了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制度,包括“露天议会”、公民复决、公民创制等具体方式。公民不仅有权选举自己的代表,而且可以决定是否对宪法进行修改[2]。人民高度的民主权力体现在行政、立法的各个方面,相应民主制度也始终贯穿在联邦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之中,保证着人民充分享受民主权利。www.11665.com
  瑞士的民主制度是瑞士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和特殊的历史进程中,瑞士民主制度不仅在内容上形成了“平等”的原则和精神,同时表现出多种形式,既有“直接民主”、“半直接民主”,也有“间接民主”。
  (一)直接民主制度
  这种直接民主的方法在瑞士被运用得淋漓尽致。主要表现在:
  第一,露天议会,又作“兰德斯戈曼德”。它是瑞士历史最悠久和最原始的直接民主形式,是瑞士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中世纪的瑞士面临各种生存和发展以及应对自然灾害等问题,需要各联盟的主体聚集在一起,共同商讨与集体利益有关的问题,这就是体现直接民主制的露天议会的最初形式。这种源于中世纪的直接民主形式对此后的瑞士民主政治产生了积极影响。
  第二,公民投票。即人们常说的“半直接民主”,其实质也是由人民直接参与。半直接民主是指公民除了享有一般代议制中的选举权外,还在立宪和立法方面享有直接参与权[3]。每年瑞士有投票权的公民多次收到来自联邦、州和乡镇地区的信件,选民们可以通过填写邮件中的选票参加大选和全民投票,履行自己的政治权利。公民投票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公民复决”和“公民创制”。(1)所谓公民复决,是对已经形成的决议再次进行表决,分为“强制性复决”和“非强制性复决”。凡议会通过的涉及宪法或人民基本权利的议案须交公民投票通过,称为“强制性复决”;而对于一般性的法令、法规,在其公布三个月后,如能征集到5万个签名或8个州的联名要求对该法令进行公民投票,便可进行“非强制性复决”。(2)公民创制。《联邦宪法》明确规定,瑞士公民有权反对《联邦宪法》进行修改。即任何政党、团体或个人如果要求修改宪法(包括新增条款或提出新的宪法文本),都可以发起全国性的人民倡议。其条件是,必须在倡议发起之日开始18个月内征集到10万个选民的签名,然后向联邦办公厅递交人民倡议,并附带书面提案。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提案,并在一年内把提案提交议会讨论,如无异议则为通过;如有异议,联邦议会有权提出反对提案,此两项议案则由公民投票决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宪法的修改案必须得到双重多数(州和选民)才能通过。即宪法修改要获得投票人的多数和州的多数才能通过[4]。
  (二)间接民主制度
  间接民主是指代议制民主。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创设的,是由人民把国家权力托付给普选产生的代表。主要包括普选制、分权制、议会制、多党制等内容。从联邦国家的整体看,其民主既体现在联邦、州和市镇3个层次上,又表现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
   二、瑞士民主模式的成因

  瑞士民主模式的产生和存在是基于一定的政治文化而产生的,包括自然条件、历史背景、社会环境、民众心态等条件,通过这些体现着延续不断的古老传统民主与现代新型民主的有机结合[5]。
  (一)地理上的分散是瑞士民主模式产生的自然基础
  瑞士是一个多山的国家,仅阿尔卑斯山就占了瑞士国土面积的60%,其余也多为山地。依不同的地形而产生了不同的州,复杂的地理文化决定了彼此联系相对松散,各自为政成为事实。因此在处理国家及各州自己事务时也需要一种合理的政权组织形式及民主模式的产生。
  (二)多战的历史是形成瑞士民主模式的主要动因
  频繁的战争促使“永久同盟”和“永久中立国”的诞生,各州倍加珍惜由结盟和中立带来的和平与稳定,因此彼此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也成为公认的原则。
  许多历史学家将瑞士联邦国家的演进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291年“永久同盟”的建立到1798年旧联邦的崩溃。从公元2世纪到公元11世纪,在瑞士经历了由日耳曼人到罗马人再到日耳曼人,最终由罗马人频繁交替统治的时期,没有形成一个政治、文化的统一体。正因如此,饱受战争侵扰的瑞士人们急切盼望着一个和平、平等环境的出现。因此,为了共同抵抗外来的威胁,捍卫各州的传统自由权利,他们把各州召集在一起,宣誓在经济、军事上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共同驱逐外力统治者,建立了“永久同盟”,这也是瑞士联邦的雏形,其中“平等”的精神也成为了今天瑞士民主模式的基础。此后“永久同盟”的加盟州不断扩大,最主要的目的是要捍卫各州的独立,但此时的联邦在结构上比较松散。为了处理共同的事务,设立了各方代表会议,通过各种战争,相继确立了对日耳曼帝国、奥地利王朝的独立,脱离了法国的影响。并于1516年与法国缔结“永久和平”条约,成为瑞士中立政策的雏形。第二阶段是从1798年的海尔维第革命开始到联邦现代国家的形成。这一阶段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瑞士的旧联邦体系瓦解,拥护法国革命的瑞士革命者借助法军力量以平等原则重新建立国家,即海尔维第共和国,但由于集权主义者与联邦主义者的纷争,而引起多次内战,导致1803年拿破仑颁布《调停法令》将海尔维第共和国改为联邦制共和国,各州有自己独立的主权,部分实行露天州民大会制,城市州实行代议民主制。虽然拿破仑失败后,联邦又恢复了1798年以前的状态,但是平等的原则被保留下来。1814年9月,“国会”商讨取代《调停法令》的新联邦公约草案,并于1815年颁布,这次的公约完全由瑞士人自己拟定,而且自此正式采用“瑞士联邦”为国名。至此,联邦成员发展为23个州(后来又有3个州分裂为各自独立的6个半州,形成今天的20个州和6个半州的局面)。1815年在维也纳会议上,承认了瑞士联邦新公约,同时鉴于瑞士的中立政策与完整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因此也确立瑞士为“永久中立国”。后迫于民众及新兴资产阶级的压力,1848年公民投票通过新宪法,确立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地位,同时宪法将瑞士由实际的邦联转变为崭新的联邦国家,结束了封建割据的局面,瑞士也从此走上现代化发展道路[6]。
元性是推动民主模式形成的动力
  在欧洲,瑞士是一个非常独特的国家,伴随历史的不断演进,多民族、多种语言、多种文化相互交融形成了今天的瑞士。目前居住在瑞士的民族包括原始的海尔维第人(属于凯尔特人)、勃艮第人(属于日耳曼人)、罗曼什人(属于罗马人),也包括后来融入的阿勒曼尼人(属于日耳曼人)以及其他国家的移民,这些不同种族的人们使用不同的语言,主要有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及列托—罗曼什语,在这些区域也拥有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不同的宗教信仰,同时各个民族有着自己的文化和传统习俗。但是在多民族长期共存中,瑞士人发展了对这种多元性的理解,相互宽容、彼此尊重。基于这种复杂的国情,为了平衡和照顾到各方的利益,才得以产生并长期发扬着这种瑞士式的民主制度。
   三、瑞士民主模式出现的问题
  任何一种制度或模式都不是永远适用的“万能公式”,瑞士的民主制度亦是如此。它的产生和发展是适应当时的历史状况,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作为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的反映,瑞士民主模式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一)直接民主的露天议会流于形式
  现在这种直接民主的政

治形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较为原始的直接民主形式已经松动,只存在于部分州联邦中,而且其功能只限于选举本区的行政长官、法官和州议员。今天的露天议会依然采用举手表决的形式,但这种议会不再具有历史上的那种重要性,在发挥作用的同时,逐步流于形式,慢慢地成为当地文化传统的象征[7]。
  (二)公民投票造成提案通过率低
  瑞士人喜欢投票,大到加入联合国、加入欧盟,小到修建村镇道路都要进行公民投票。但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公民投票问题上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方面提交给联邦议会的立法提案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选民参与的热情却不断下降。20世纪50年代以前,公民的投票率一般都高于56%,有时甚至达到86%;而这个比例已经大幅度缩水,如今的投票率徘徊在33%~50%之间。各州举行的公民投票的情况与此类似,公民参政的程度甚至更低,投票率通常不足30%。公民对公共问题越来越缺乏热情。而很多瑞士人认为,对于某项提案,同意的人不一定去投票,而反对的人是无论如何都要去投一票的,这就造成了提案的通过率比较低[8]。
   四、对中国民主发展的启示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民主的实现应是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但这种形式的民主并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终结,它还应该逐渐向完全直接民主形式过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漫长的历史过程看,从间接民主发展到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结合,最后发展到直接民主,这是民主形式由低级到高级的带有规律性的历史必然。
  (一)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既体现民主的效率又践行民主的平等精神
  民主集中制应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初级阶段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集中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从根本上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既体现民主过程中的效率又践行民主的平等精神,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应继续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大力发展基层直接民主,实现决策层与普通公民的上下互动
  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一条既定方针。列宁和毛泽东关于直接民主问题的相关论述也曾都提到,社会主义直接民主应该以群众组织直接推动政权建设为直接民主的有效形式,而人民直接选举基层政权是直接民主的重要内容,把民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直接民主的发展方向[9]。因此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该始终推进基层民主的建设,通过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民主参与机制使党和政府的政策得民心、顺民意,逐步实现人民的幸福、民主的发展。
  (三)积极探索部分领域的公民直接投票决策制度,逐步推进还政于民
  在涉及重大国计民生或者人民切身利益,人民高度关心的问题上,根据实际情况,应该考虑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既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满意度,减少实施过程中的阻力,又进一步实现还政于民的理想。例如,我国政府通过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技术对全国五一、十一等节日放假时间长短的调整的民意调查就是对公民民主权力直接参与的很好尝试。借鉴瑞士在立法(或修宪)过程中人民享有创制权的民主形式,都是对推进我国民主改革的积极探索。
  此外,以农村村民自治为例。目前关于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自相矛盾现象。一方面有关法律明确决策权归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这就表明村委会只是执行决策的办事组织;但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又将村委会作为村里的决策机构,这可能将村委会变成决策权、执行权合一的权力实体。同时,村民大会召集权和村庄公共事务决策权是十分关键的权力,如果这两项权力实际归属为村委会,那就必然侵夺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范围,由此村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就将虚置[10]。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瑞士的集体领导和公民复决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村委会享有决策权并且负责执行。同时村委会做出决议之后,如有村民不同意,可征集规定数量的村民签名,强制要求村委会对决议

行复审并进行全村投票公决,以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这样,既保证了自治的效率,又尽量避免了自治权利的滥用。
  (四)进一步提高大众的公民意识,不断实现增量民主
  瑞士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传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瑞士人民具有民主参与意识和传统。我国是一个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直接转变到社会主义的特殊国家,近代民主意识发展不足,人民群众缺少民主参与的热情甚至民主意识尚未完全被唤醒。因此,我国现阶段在继续完善民主制度的同时,应重点发展公民教育,培养民主意识。而此处的教育不应单纯是正规学校的义务,更应是舆论引导、家庭传播、社团影响等多渠道信息沟通,各个社会主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我国的新闻媒体更应积极发挥反映民意、传播信息、进行监督的职能,其作用发挥的越充分,则民主程度也越高[11]。
  提高公民意识,增强公民民主参与的热情,既是人的发展需要更是实现增量民主发展的需要。把民主建立在合作的基础上,鼓励公民和政府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建设性合作[12]。换言之,民主的实现需要上下的呼应与互动。
  (五)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改革是建设民主政治的现实途径[13]。良好的民主文化必须建立在一个健康的政治环境中(包括体制环境和人文环境),在现阶段应把体制环境作为突破口,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为良好的民主创造良好环境。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了瑞士民主模式产生的土壤,然后顺理成章地有了如今的民主模式;而我国过去没有现实的土壤,目前的工作不仅要栽上这棵民主之树还要培育和改良适宜树木生长的土壤。或者我们可以说,瑞士政府扮演的是一名园艺工人的角色,因为它是对已经生长出来的植物进行修剪美容;而我国政府除了要扮演园艺工人的角色更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育养员,除了要培养、修剪生长出来的植物,更重要的任务是培育和改良土壤。正因如此,中国的民主改革道路任重而道远,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坚定信念,以积极的作为发展中国民主。
献:
  [1][2][4][6][7][8]任丁秋,杨解朴.列国志—瑞士[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3、135、99-103、134、136.
  [3][5]端木美.瑞士文化与现代化[m].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43、48.
  [9]李爱华.关于直接民主问题的若干观点综述[j].山东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1).
  [10]蔡霞.中国村庄治理的民主逻辑[eb/ol].http://jwc.heuet.edu.cn/wbbs/dispbbs.asp?boardid=22&id=26743&page=1,2010-12-22.
  [11][14]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2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08.
  [12]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41.
  责任编辑、校对:艾 岚
  
  enlightenment of switzerland's democratic regime on china's democratic reform
  zhang jian, wang fengfei
  abstract: there exists the gap between the form and the fact in the democracy of the politics, but the steps of pursuing the full democracy could not be handicapped by the existence of this gap. the democratic reform in china shall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democratic reform continuously; develop the direct democracy forcefully; explore positively the decision-making system about the direct vote of the citizens in the partial field; improve the civil consciousness and promote incremental democracy. through the comprehensive, multiple ways in the reform and exploration, the democratic reform can be constantly promoted and further developed in china.
  key words: switzerland democracy; china's democracy;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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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瑞士联邦 中国 瑞士联邦 大学 瑞士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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