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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确立和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探析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商业保险;支柱作用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养老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等突出问题,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远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系统分析了强化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支柱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从政策层面就如何发挥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强化商业保险的支柱作用是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通过市场配置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市场效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就市场内涵而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市场竞争在带来更高效率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大的职业风险,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社会保障作为“减压阀”或“安全网”,商业保险在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给社会保障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是在城市化进程(目前为45 %)当中,两亿进城农民工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二是在高流动性就业格局当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商业保险具有保障型产品个性化、多样化(月前已开发的养老保险产品有100多种),以及资金运用安全稳健、盈利能力较强的特点,在解决我国社会保障难题方面可以发挥更大作用。WWW.11665.CoM
    就保障制度安排而言,我闰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必须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科学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这只个关系的核心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本质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养老保障体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统筹规划、制订政策和行政监管,相关的具体运作可以交给市场商业保险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应该而且能够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客观需要
    迄今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只是在企业进行了改革试点和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改革尚未正式启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是缺失。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9亿人,相对于近2.8亿城镇从业人员、7.6亿全社会从业人员总数来说,覆盖面分别为72%和27%左右;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171万人,覆盖面只有7%左右覆盖面不宽、社会化程度偏低、保障体系不完全、运行效率不高是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主要问题。立足于“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方针,为实现“全员参保、应保尽保”的社会养老保险目标,商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应予以充分发挥
    属于商业保险经营范畴的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个人年金等,兼具有社会养老保险所体现的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增进国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业保险遵循的权力和义务相对等、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就此而言,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对构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不断丰富养老保障体系的内涵.增强养老保障体系的保障和服务功能,使养老保障体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覆盖的领域发挥补充作用,并为基本养老保险提供精算、年金化发放、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等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还可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的方式;商业保险可以为企业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企业养老保障的重要承担者;商业保险可以通过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养老保险产品,有效弥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的不足。同时,通过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不仅可为金融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金融体系健康运行,而且可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商业保险,还可有效解决现有体制下养老保障可携带性不强的问题,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
   (三)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然选择
    按照联合国国际人仁{学会的划分标准,我国在1999年升始进入老龄化社会。2008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i .69亿人,占全国急人口的12.79%,预计2020年将占17.2% ,  2050年将占31%。与发达国家不同,中国不仅老龄人口数量庞大,而且还呈现“未富先老”的特点。而发达国家进人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基本上在5000-10000美元。“未富先老”的人口压力直接加大了社会的抚养比率,这无疑会对我国养老制度的可持续性带来严峻挑战。同时,城镇化和家庭小型化(目前户均3人左右)趋势快速发展,使得家庭养老功能不断弱化,这就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养老制度来适应这种变化。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金支出将快速增加。自198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至今.我国养老保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在现时企业和个人缴费能力的前提下,既要补过去计划时期的欠账,通过社会统筹保障已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未雨绸缪,通过模式转换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改变单纯养老代际供养格局。以卜问题导致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始终困难重重,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不高,企业缴费不堪重负。目前,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险的工资计缴比例,全国平均达29.5%以上,这意味着企业每给职工发放1元工资,要开支1.30元。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测算,企业缴费在25%为经济警界线,29%以卜为极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业成本过高,市场竞争力和更新改造发展能力被削弱.进而导致国家经济下滑1980年代中后期,世界多个国家也遭遇类似情况.为破解难题,一方面对基本养老的缴费基数、征缴范围等作出调整,另一力一面调整保障体系构造,通过税收等政策鼓励和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发展,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压力,以此逐步减缓企业计缴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
    按一些权威机构预测,今后20年里我国尚处于所谓“人口红利”期,与此同时,老龄化社会也在快速到来。这也即意味着,我们积聚养老基金应对老龄化高峰支出压力的时间只有20多年。因此,现阶段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压力,又要积极应对今后人口老龄高峰压力的现实状态下,国家必须采取诸如税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调节国家、企业、个人的保障能力和贵任,使养老保障“三支柱”协调推进,促进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的发展,实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良胜循环和发展。
    (四)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发展趋势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经济波动、预期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响,全球养老保险制度进人了一个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阶段。大多数国家都对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点:一是进行结构性改革,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增强自愿性的企业年金计划、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计划的份额和作用,逐步缩小强制性现收现付计划的规模。国家不再单独承担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责任,更多地倾向于国家、企业、个人和家庭共同承担责任,多数国家实施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年金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二是进行调整性改革,主要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工作年限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进行调整,以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的稳健运行。三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保障领域中的作用。有的国家改革基金管理方式,有的引人社会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营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同时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强其他养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四是注重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趋向于建立一个覆盖所有人员、统一的全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升养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经成为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的共识。顺应国际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实践,我们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五)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支柱作用是党和政府赋予中国保险业的历史使命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党和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保监会吴主席强调:我国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发挥商业保险支柱作用,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在法律制度建设上明确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  系中的定位
    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强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过法律规范予以确立。为此,国家应把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发展放在优化养老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下进行战略规划。一是应在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中明确三支柱或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明确企业年金、个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确商业团体养老年金与企业年金同属国家政策扶持发展范畴;明确商业保险在个人账户发放机制和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保值增值方面的专业化功能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企业年金发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确商业保险在建立和推进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作用二是尽快组织制订《企业年金法》,使企业年金在运行中更具法律约束力。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给予商业养老保险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政策措施上鼓励商业保险企业有效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营业税问题。个人年金保险的供给者是保险公司,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卜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人,免征营业税。这对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保险无疑具有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实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认定标准偏高,导致返还率较低。(2)企业所得税税基过宽问题。现行税制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扣除赔款和营业费用后其结余都被看作利润所得,忽视了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负债性质,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其死亡给付具有必然性,保费收人的绝大部分将用于返还,不应将其法定责任准备金列为纳税所得。(3)重复征税间题。按现行规定,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人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税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形成了双重征税。事实上,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人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人中提取出来的,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人的一部分已经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
    此外,应提高、增强公民及社会的保险保障意识.可在全日制教学教材、全国干部培训教材中增加养老年金保险等内容。
    (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
    目前,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和居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国际经验表明,设计合理的税收制度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最有效的杠杆,尤其是对缴费和投资运用环节给予税收优惠,美国的401k计划对于其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对企业年金的优惠国外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人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不同环节上的征税或免税构成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借助征税(tax)和免税(exempt )的英文字头来表示可分为:eet模式,即在缴费和取得收益的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征税;ett模式,即在缴费环节免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征税;tee模式,缴费征税,收益和领取环节免税;tte模式,缴费和收益环节征税,领取免税。我国税法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唯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笔者建议,我国应采取eet模式,在税收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购买商业团体养老年金,允许企业与员工从其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应在5%以上)的年金缴费额,从而减少纳税基数,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将对企业和员工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采取eet模式。

    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笔者建议,国家应在税收制度上明确,允许企业员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这样安排的益处:一是对政府而言,以减少部分当前财政收人为代价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来换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进而改变以往政府责任过于集中现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唤醒居民个人强烈的主体意识,激发其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及制度运行的参与感,从而降低制度变迁和运行成本,避免由于将个人努力和自我储蓄所体现的待遇差别完全视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从而滋生不满情绪和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个体福利水平。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得到大力发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个人的养老福利规划中将会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更为广泛的选择集合。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财富总额的条件下,选择集合的扩大一般都会直接扩大参与者的福利水平。
    (三)从管理机制上,促进养老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
    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三支柱或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这个大厦,需要养老年金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协调发展,良性互动,发挥相应的功能作用,才能使养老保障大厦“立”得起,“盖”得住。即企业年金、个人年金要加快、规范发展,真正立起来,基本养老保险则覆盖面、社会化程度要更广、更高。保险保障,相得益彰,才能同促安康。
    自2004年以来,我国企业年金市场进人了一个新时期。目前企业年金参保人数1300万人,积累基金2000亿元,覆盖面还相当小、保障能力有限。显然,目前的企业年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如此大的发展空间,如何稳步、持续健康地推进企业年金保险,使其与基本养老保险能协调发展,从管理角度来看,需要关注和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年金的组织架构有待完善。企业年金的监管目前分属在人保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标准不一,应进一步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提升监管组织层次,使集中和分散管理有效衔接,对企业年金业务进行综合监管,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责权清晰,共同推动制订统一的企业年金监管标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作流程和市场行为。二是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性应加强。养老金是家庭和个人收人在生命周期中的再分配,是一个典型的金融服务。目前,企业年金经营模式通过层层的委托—代理,由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控股集团等机构共同经营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但监管模式主要是一种适应金融分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在混业经营模式下,由于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在多条委托一一代理链和复杂基金数据流上容易引发运营风险。因此,需要以新的制度安排来适应企业年金混业经营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制度环境,如建立风险补偿与风险担保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增强企业内部公平性和监督力、建立独立审计制度等,加强委托—代理链和基金数据流上的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防控,优化企业年金资源配置,保障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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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余利民 [标签: 商业保险 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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