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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
论文关键词:契约精神  道德法律化  法律道德化
  论文摘要:道德和法律是推动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调控力量,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作为道德提倡的行为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作为法律要求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一种道德责任,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已成为必然趋势。道德法律化是善法产生并存在的过程,而法律道德化则意欲将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引导二者合理发展会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规范。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和谐社会需要有良好的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提倡人们应该做什么,法律规定人们不能做什么。道德和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都是为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上层建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随着社会的进步,道德和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日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调控力量,尤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更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两支强有力的杠杆。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道德是法律的哲学内涵,法律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本文即从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的论述中,阐明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如何有效发挥社会控制作用,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二者紧密联系
  作为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道德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是统一的,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WwW.11665.Com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和法律应该是一致的。法律含有浓厚的道德意味,“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道德与法律的密切联系还表现在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一般来说,守法在任何社会都是道德的内容,而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也都渗透在该社会的立法原则中,这种渗透还体现在有些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直接统一的。
  另外,道德观念和法治观念也是密不可分的。众所周知,保证一个社会能够有序和协调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仔细分析得知,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是两个主要方面。这说明,一个社会能够健康运转,没有法律是不行的。但若缺乏道德的有效调节,法律也会显得苍白无力。因为道德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调控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道德实行“软着陆”,它属于软件,极富弹性,其特点是施工周期长、见效慢。和道德相反,法律调节社会关系时采取硬对硬方式,它属于硬件,以外在强制方式起作用,刚猛迅捷是其优势。法律关注的重点在行为本身和行为后果,道德则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观念意识再影响人们的外在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道德是一种独特的理性生活,它是不需要外力强制执行的非制度化的规范。相对于法律的外在强制性,它强调自我,是对人的内在约束力,因此是人的一种“自我”立法,正如著名哲学家康德所说的,人不但为自然立法,而且为自己立法。
  (二)二者有所区别
  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来看,二者是不能混淆的,也是不能互相代替的。道德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特点决定了在调控社会生活的力量上,既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完全抹杀道德的作用,也不能一味夸大道德的功能,而完全否定法律代写论文的作用。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是缺一不可的。
  正确认识道德和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正确理解德法并举治国方针的关键。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因其有不同的规范作用和表现形式,所以在维护、协调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把法律的“硬调节”和道德的“软调节”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法律和道德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发挥各自的调节功能和作用的,并非是以此可以代彼的关系。实际上,法制建设的自身提高需要道德建设的维护和推动,道德规范也需要法律规范的维护和推动。所以我们应该既抓法制建设又不放松道德建设,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完善,从而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从道德走向法律
  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体系经历了从以道德为主走向以法律为主的过程。在治国方略上,选取法律作为主要手段,西方在这方面似乎是成功的。它在治国实践方面发展出形式化的法律,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带来了西方近现代的繁荣。根植于西方传统中的契约精神,是西方法律走向独立化的重要背景因素。西方契约精神因为更多诉诸于外在强制力量,所以在近代西方被作为一种社会政治概念运用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手段中。尤其在17、18世纪的西方新政治思想时期,社会契约思想几乎占据了主导地位,并激化了社会改革和革命。在这一时期的政治理论中,契约被理解为是社会和国家及法律起源的合理根据,也被理解为政治权威的法律基础。西方倡导的契约精神,因其所要求的共立场共守法,侧重各种客观事实的理性判决,使近现代西方法制逐渐随着人类文明向着更高更加独立的形态发展,并且逐步趋于完善和完备化。
  与西方不同,中国古代因其独特的地域环境和生产方式,使得社会组织结构、历史进程以及文化精神显示出极大的特殊性。由于缺乏西方传统的契约精神,使得中国古代社会最终选择了儒家主张,即以“德主刑辅”为统治方式的东方社会独特的德治文化。采取儒家主张的“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并非没有法治,而是一种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执行封建伦理道德的“法治”。应该说“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它具有一种不可否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中国传统伦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已经不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德治传统,在治国方略上,从历史的高度,选取一条更适合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道路,那就是把法律和道德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律拥有更加独立的形态,拥有更加完善的规范形式和技术手段,使中国在法治化过程中逐步发展为完善的法治国家。
  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建立是经济现代化和经济关系法律化同步发展的宏观过程。健全的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要求一整套平等竞争、公平交易、合法经营的机制。市场经济的法治排除了人治的因素,它不仅要求市场经济主体遵守法律规定,而且要求政府也必须在法律明确界定和限制的职能范围内从事管理活动,坚持以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三、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将共同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一)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道德和法律共同发挥作用
  我国社会的发展就其经济形态而言,是要把自然经济转变为商品经济,只有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建成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商品经济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的实质是权利平等关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权利平等关系的具体表现。现代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必须使道德义务构成法律的内在要素。同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人际交往范围的日益扩大和交往对象的频繁变化,社会很难依靠传统的权威和道德对个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也不能指望个人通过加强修养来自觉践诺道德义务。只有依靠法律强硬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保证人们普遍遵守道德规范。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差异就在于它的高度理性化和制度化。目前社会伦理表现的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在强制力方面,法律是优于道德,优于自律的,但法律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强调法律的作用,并不意味着对道德作用的削弱,在强调法律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道德有着法律不能替代的调节和规范作用。法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运用得如何,在于执法者的道德水平。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正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反而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二)道德法律化是善法产生并存在的过程
  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此消彼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补机制。即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效益增长,成为控制社会关系的有力杠杆。当代世界各国大都出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转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即向法律道德化发展,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所谓道德法律化,主要是侧重于从立法角度而言,指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将占统治地位的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或者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其目的是借助法律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遵循法制原则,建立法制国家,则必须完成法律的道德化过程。所谓法律道德化,更多的是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对待法律义务。不管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都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过程中法治得以成立的不可或缺的两个环节。发展现代社会的合理性选择是坚持道德法律化辅之以法律道德化,德法并举,方能实现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步伐的目的。从法律和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可以看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
  2008年汶川大地震中,一个初中老师在地震来临的时候没有招呼学生们自己先跑出了教室,然后引来了全社会的大讨论。有支持老师的也有谴责老师的。且不论事件本身的争议如何。随后教育部修订了师德规范,将老师在课堂上遇到各种突发事件时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清清楚楚。这就是典型的道德法律化的例子。本来只是在道德范畴的事情,现在变成了明确的责任和义务。道德法律化之后,如果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我们就可以直接参照规范处理,就可以避免家长和学校的冲突,就不会在众志成城救灾的时候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了。换句话说,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就变得和谐了。
  (三)法律道德化是将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
  在现代法治社会,为了保证公共权力为人民的权利服务,我们不仅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必须依靠道德,依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思想教育,依靠领导干部自觉的道德修养,使其“内圣”而“外王”,只要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最大程度的公正和向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化,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法治、德治并举,才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本来作为道德提倡的行为有可能转化为法律要求,而作为法律要求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一种道德责任。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这两种趋向在现代社会规范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它们共同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梁海明.论语〔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
  〔4〕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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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沙文亮 [标签: 道德 法律 双重 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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