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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理性思考
论文关键词:就业  大学生  工资  保障 
  论文摘要:大学毕业生出现低薪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供求总量失衡、市场歧视等几个方面。尽管在操作过程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但政府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设立针对这个群体的最低工资保障不仅是反对市场歧视的一种必要手段,而且也是鼓励人力资本投资的必然要求,更是为大学毕业生提供生活保障和发展基础的基本要求。政府应尽快建立分地区分类别的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指导价,对就业市场和高等教育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干预。
   
  近几年,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薪酬起点一降再降,月薪800元招聘大学毕业生的现象在各地已经屡见不鲜,2005年7月广州某房地产企业更是以500元的月薪来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下新低。种种迹象表明大学毕业生“低薪时代”已经悄然到来。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政府应尽快建立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保障,以保护那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的切身利益。但也有人持相反观点,他们认为薪酬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设立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保障与市场规律是相违背的。笔者认为,对于要不要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问题,政府应持理性的态度,既要考虑到实施的必要性,同时又要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
   
  一、大学毕业生低薪现象的原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进城务工农民的平均工资预期是每月1100多元,而同期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平均工资预期仅为每月1000元,大学毕业生不如农民工。Www.11665.cOM我们认为,大学毕业生低薪现象的出现,具有深层次的原因:
  第一,供求总量失衡方面的原因。目前,受过高等教育的求职者越来越多,近五年来,我国每年的大学毕业生由2000年的107万人,迅速增长到2006年的413万人,供求总量之间出现明显的不平衡,用人单位有了充分的选择余地,这是造成低薪现象的直接原因。费尔浦斯(e.s.phelps)的“职业搜寻”理论认为,参与“职业搜寻”的人越多,搜寻时间就越长,搜寻成本就会越高,而未来所能找到的工作岗位的报酬增加幅度就会越少,甚至为负值,也就越容易引起市场的低回报。
  第二,市场歧视方面的原因。政府之所以设立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对市场进行干预,基本依据之一就是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存在着歧视现象。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指某些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条件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一种现象。大部分大学毕业生认为他们在就业市场上遭到了歧视,他们认为用人单位凭借着就业难的大环境肆意压低大学毕业生的工资。笔者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的歧视主要是一种统计性歧视,这种歧视主要是由雇主将某种先入为主的群体特征强加于个人身上而引起的。再进一步说,大学毕业生作为一个群体,个体之间存在着差异,由于雇主很难对每个个体进行甄别,往往把整体的评价强加在每个个体身上,而对整体的评价往往又受到了原有市场中低工资这一现象的影响,这样雇主支付给个别大学毕业生的工资会远远低于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中实际所带来的边际收益,部分高素质的大学毕业生实际上享受的是和整个群体一样的低待遇。另外,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的歧视还可以从雇主之间的“串谋行为”找到答案。雇主们为了维护其共同利益,往往联合起来向大学毕业生提供低工资待遇,这就使得大学毕业生群体处于劣势地位,形成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尽管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上存在着歧视问题,但是歧视的严重程度是否足够引起政府干预,有待进一步研究,这也是政府向大学毕业生这一特殊群体提供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依据。 
  第三,工作经验方面的原因。目前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就业形势是相当严峻的,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优先聘用那些有工作经验的职工。大学毕业生在工作经验方面明显处于劣势,由于工作经验的缺乏给大学毕业生带来的损失,应由学校教育承担还是由学生个人承担,抑或由企业来承担,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第四,人才培养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失业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结构性失业,主要原因是许多大学毕业生的知识结构不能迅速转变为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知识结构。尽管高等院校为了适应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在专业结构调整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由于专业结构调整存在着滞后性,专业结构很难与市场需求相吻合。加之许多高等院校存在急功近利的倾向,缺乏对市场的有效预期,致使许多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数量急剧上升、质量急速下降,相应的薪酬待遇随之而降。 
   
  二、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要不要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由《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中青在线合作进行的网上民意调查显示,在投票的1756人中,35.8%的公众赞同出台这种标准,59%的人认为“没必要”,还有5.2%的人没有明确表态。看来公众倾向于反对的观点,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认为,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单位、行业和形式千差万别,从技术上来说,制定这样一个标准面临很大的困难。大学毕业生就业行情是一个市场调节的过程,用人单位支付的薪酬只要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合法的。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各国政府保护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以法律和制度的形式保证工薪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的工资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相当一部分是针对非熟练工人、女工以及特殊群体以法律形式建立的。2004年3月1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该条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对象泛指劳动者,并不是非熟练工人和特殊群体,与国外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对象有所差别。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直接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河南财经学院王继山教授认为,一个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一般要投入15万。大学生十年寒窗之后,薪酬偏低,投资得不到回报,就会导致一些家庭认为“读书无用”,这不利于全民素质的提高。教育投资应该有个回报平衡点。2006年我国有将近百分之五十的大学毕业生选择了考研,在完成更高学历层次之后,个人的教育投资继续增加,但个人付出的教育投资不一定能获得相应的回报。除教育投资不能收回以外,大学毕业生的求职成本也急剧上升。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消费人均约为1500元,2002年增至人均6800元,2003年人均已近9000元,一年高过一年的求职成本给大学生个人和家庭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与心理创伤。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也关系到政府的作为问题。对于上述投资收益严重低于其投入的现象,政府必须有所作为。长期关注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华南师范大学教授张敏强认为:“现在学校学生的期待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薪酬确实存在较大差距。这里面有大学生期望较高、不够理性的因素,但更多的是社会环境的原因。大学毕业生需要通过市场实现就业,但政府也不能什么都不管。”出于维护正常投资收益平衡点的考虑,政府应尽快建立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出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考虑,政府也应加强对高等教育的质量监控和信息通报工作。
  笔者认为,对于政府要不要设立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最低工资保障的问题,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原因是没有搞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职能划分。支持者之所以支持,是他们看到市场上存在歧视现象,认为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否则会影响大学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反对者的出发点是市场上没有足够的歧视,而认为政府没有必要对市场进行干预,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他们认为针对这个群体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是很困难的,一方面全国很难执行一个统一的标准,另一方面执行效果也很难和制定政策的初衷相吻合,更重要的是会导致更多的大学生失业。如图1所示,在政府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维持在较低的w0水平,此时的就业人数为n0,而一旦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w1(w1w0),会增加n0-n1的失业人数。反对者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出台大学毕业生就业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如果把最低工资标准和大学毕业生联系在一起,从社会心理上会进一步强化大学毕业生与弱势群体的联系,挫伤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大学生的自尊心与自信心。 
   
  反对者的观点固然重要,但建立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完全必要的,除了上述分析以外,至少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确实存在恶意压低工资的现象,设立针对这个群体的最低工资保障,是对市场歧视的公开反对。不少人认为制定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最低工资标准,意味着把大学毕业生划入了弱势群体的范围,我们认为,这并非是把他们划入了弱势群体的范围,恰好相反,这是政府和社会反对市场歧视的一种必要手段。 
  第二,有利于鼓励人力资本投资。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依据金融资本和能源的投入,人力资本投资远远不足。建立针对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可以保障高等教育投资者的正当收益,鼓励人力资本投资。 

  第三,劳动经济学领域的实证研究已经表明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是很小的,建立最低工资标准不会造成大学毕业生失业率的大幅度上升,没有必要担心最低工资标准会对就业造成过大的影响。 
  第四,尽管大学毕业生的薪酬标准随市场调节而变化,大学毕业生就业还要凭借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但是,设立这项最低工资保障标准不是在为大学毕业生争取一个高工资,而是在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一个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大学毕业生的今后发展和创业提供一个基本的保障,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五,大学毕业生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不是所有劳动者都有的,大学毕业生接受的教育、社会背景、学识和技能都在普通劳动者之上,企业给予毕业生公平和规范的工资标准,这也体现出社会的公平。 
  尽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不少困难和障碍,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建立这项制度的必要性的分析。 
  三、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所面临的困难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是完全必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项政策的实施会一帆风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至少会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第一,如何处理面向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保障(特殊保障)与原来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普遍保障)之间的关系。因为,享有最低工资保障,是劳动法赋予全体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单独把大学毕业生拿出来设立专门的保障制度,显然是不合适的。解决这个问题会涉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问题,我们应逐步打破原来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普通保障和专门保障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基础上,加大对特殊劳动者群体的保障力度。这项工作显然是很艰巨的。 
  第二,保障标准是很难确定的。我们可以这样想象,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最低工资标准肯定高于针对全体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到底高多少是很难确定的。一方面,不同行业、部门的收益率是不同的,它们向大学毕业生提供最低工资保障的能力也是不同的,这涉及企业的承受力问题;另一方面,由于这个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肯定会考虑大学毕业生投入的教育成本问题,而这项成本的统计和核算是很困难的,并且不同地区和不同层次的大学毕业生的教育投资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也加大了确定保障标准的难度。 
  第三,政策执行中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阻力。首先,不少部门和企业可能会对这项政策产生抵触情绪,而不配合这项政策的实施,继续恶意压低工资。其次,部分大学毕业生宁愿接受较低的薪酬标准,因为他们此时已经放弃了对高薪的追求,而只求获得一个就业的机会和工作锻炼的机会。最后,企业和单位的监察成本过高,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够,最低工资标准就可能形同虚设。
  四、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设立最低工资保障的建议 
   
  华南师范大学心理研究中心张敏强教授认为,现在学生的期待和用人单位的薪酬存在较大差距,这有大学生期望较高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大学毕业生要走进市场就业,有关部门也应制定相关标准来引导。建立大学毕业生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尽快建立分地区分类别的大学毕业生最低工资指导价。目前,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最低工资标准是不现实的,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发布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工资指导价,这个指导价不是强制性的,而是指导性的。指导价虽然不能与市场价完全一致,但它释放出一个信息:政府希望这样。而且这些信息是在对市场做了一定分析的基础上得来的,所以能起到引导作用。建立最低工资指导价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教育投资回报平衡点、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由于大学毕业生之间也存在着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这个最低工资指导价也是按类别制订的。另外,要使大学毕业生就业工资指导价真正发挥作用,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法也应该适当进行修改,以法律的形式体现最低工资保障问题,使其具有强制性。 
  第二,正确对待高等教育的发展,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市场和学校教育的监管力度。我国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日益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视。大学毕业生起薪“连创新低”,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出现了教育过度,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对政府而言,科技强国、教育强国,是我国经济振兴的基本国策,政府不能完全退出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应采取措施防止大学生过度贬值的现象,保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对大学毕业生起薪低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现象,政府要采取相应措施,对就业市场进行干预。首先,要建立全国性就业信息的公开机制,矫正因信息不对称给大学毕业生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就业专业预警机制,避免大学设置专业和考生填报志愿中的跟风和盲从现象;第二,要严惩招聘市场中的歧视和违法行为,规范就业市场;第三,尽快制定和完善针对非正规部门或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大学毕业生到这些部门就业的后顾之忧;第四,教育部门要认真研究人才需求规律,建立适应大众化教育的教学与就业模式,真正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嫁接[8]。 
  第三,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在市场化改革的今天,用人单位掌握着较大的用人自主权。目前我国的人才不是过剩,而是还很缺乏,人为恶意地压低大学生的起薪水平,必然会使企业丧失雇用到高层次和高效率人才的机会。如前所述,大学毕业生所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是一般劳动者所具备的,这个群体的受教育水平、社会背景、学识技能都在普通劳动者之上,大学毕业生不是一般的廉价劳动力,而是集知识、才能于一身的综合性人才。应当相信大多数大学毕业生在适应工作环境之后会有厚积而薄发的潜能。另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大学生经验欠缺为由恶意压低工资,而应主动承担起大学毕业专业技能培训的部分职责,由于经验的欠缺而引起的培训成本不应由学生个人完全承担,因为大部分培训属于特殊培训而不是普通培训,这种培训主要受益对象是本单位和员工个人,许多技能在其他单位不能使用,这种特殊培训的成本理应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担。 
  第四,理性对待人力资本投资。对于大学生而言,进行了人力资本投资,拥有了智力资本,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但投资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才能实现。由于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失衡现象,大学生不应把视线只盯在条件好、待遇好的部门,应当把自己的视野放得更宽、更长远一些。因为,单位效益的好坏总是相对的,大学生要把精力用在选择更适合自己发展的岗位上。并且要使他们认识到每个员工在刚参加工作时都面临着低薪的现象,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自己的收益也会逐步增加的,并且大学毕业生未来收益的增长幅度会大于一般劳动力收益的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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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耿永志 [标签: 大学 设立 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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