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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养成
[论文关键词】网络社会 个体 道德自律 养成
  [论文摘要]道德自律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和至高的社会控制目标被赋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极高的期望。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是一个个体道德境界提升的过程。皮亚杰和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证实了道德发展的阶段性和道德教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当前,要实现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养成必须对传统社会道德教育方式和道德修养方法进行继承、创新和发展。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社会成为人类生活和交往不可或缺的第二大空间。网络在带给人们诸多便利和空前自由度的同时,也在检验着人们道德意识的强弱和自律程度的高低。面对网络社会中大量涌现的道德失范现象,道德自律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和至高的社会控制目标被赋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极高的期望。
  一、自律的伦理意蕴
  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自律和他律最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一对哲学范畴。康德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了自律概念,并把它确立为伦理学的基础。康德的自律概念强调“意志自律”,即“自己为自己立法”uj,强调从主体内在的道德观念中引申出道德原则;“他律”则是从不依赖于主体意志的外在原因中引申出来的道德原则。康德“自我立法,自我服从”的意志自律法则使人类理性超越感性经验的界限而达到无限的自由境界,确立了道德自律的普遍性和必然性,高扬了人的主体性,实现了伦理学史上“哥白尼式的革命”。
  黑格尔对康德的自由观和自律学说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指出了康德的自律概念的缺陷,对康德的道德自律说主观主义的片面性进行了批判和纠正。wWW.11665.COm在黑格尔看来,作为“客观精神”发展阶段的道德,虽然是意志内部的、主观的规定,但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内部的、主观的,要有外部世界的客观根据,这就要求道德必须向客观精神阶段的伦理转化。黑格尔对道德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承认,表明了他在肯定道德自律性的同时,也肯定了道德的他律性。
  马克思肯定了康德的自律概念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指出了康德从人的纯粹理性中寻求道德价值根据的局限性,同时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关于道德价值的根据在于人之外的客观历史过程的合理思想,从具体的历史过程和现实的社会关系来考察自律问题,把对道德自律的理解置于客观现实的基础上。马克思认为:首先,道德是他律的,道德价值的根据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它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物质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人们“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但他律不是内在的自觉,而是外在的约束,是对个人的一定限制,它还必须进一步向自律性发展,使社会理性内化为个人的自由意志。其次,人作为道德主体是具有主动性的,道德实质上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马克思承认了道德的客观基础,同时也肯定了人的道德主体性。他指出,道德作为个体的存在方式,是个体内化社会道德规范的结果。这个主体内部的意志规定,体现着主体自身的状态,表现着主体的自觉性、自主性、自律性。也就是说,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基础上通过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表现出来的。因此道德不单是他律的,同时也是自律的。
  总之,康德和黑格尔的自律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唯心主义的道德观。惟有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运用辩证观点对自律和他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但他并未对道德自律的概念作明确阐述。因此,笔者认为,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道德自律的内涵可以界定为:道德主体自愿地认同社会道德规范,并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践行道德规范,把被动的服从变为主动的律己,把外部的道德要求变为内在良心自主的行动。道德自律包含不同层次的含义。作为约束方式,它以“自己约束自己”的方式区别于道德他律外在于己的道德规范的约束方式;作为社会控制目标,它与道德他律一起,代表了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两种境界,其中道德自律是至高的境界。道德自律的人,能在实践中不断提高道德觉悟、培养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履行道德行为。从这两个层面的意义上看,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养成,不仅意味着网络社会控制方式的转变和控制效果的持久,更重要的是,它标志着个体道德境界的提升和道德人格的生成,体现着人性的不断向善和真正自由的日趋实现。
  二、道德自律的个体发生机制
  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是一个个体道德境界提升的过程。我们可以从个体发生学的角度来考察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换过程。

  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开创了儿童道德发展的实证研究之先河。他通过研究发现,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与其智力水平是平行的。早期儿童的道德判断是根据外在道德法则作出的,具有客体性,是一种他律水平的道德;后期儿童的道德判断已能从主观动机的角度去判断,具有主体性,是一种自律水平的道德。可见,人的道德发展遵循这样一条路径:道德意识从关心自身利益的取向发展到关心他人利益的取向,再逐步上升到道德原则的取向;道德判断从重视行为结果(客观责任)发展到关注行为动机(主观责任);道德言行从他律(服从外部的规范要求)发展到自律(听从内心命令)。道德教育的任务主要就是促进人们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提高。
  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对道德发展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研究,扩展了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判断研究的理论,在发展心理学中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道德发展阶段的模式。科尔伯格在研究中发现人的道德判断存在着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六个阶段,是一个由低到高按顺序发展的过程。科尔伯格把道德发展中的他律与自律称为道德判断的两种类型,他的道德发展理论始终贯穿着道德判断从他律向自律的发展线索。在科尔伯格看来,个体道德判断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即从阶段一向阶段六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从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的发展过程,或者说是道德他律逐渐减少和道德自律逐渐增加的过程。换言之,道德阶段的提高与道德类型的发展是一致的。
  科尔伯格和皮亚杰关于道德发展的认知理论无疑为网络社会个体道德发展水平的衡量和评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体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们的道德发展理论肯定了网络伦理教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我们可以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体道德修养,使社会伦理规范内化为每一个个体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进而外化为自觉的道德行为,从而实现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飞跃。
  三、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
  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体道德修养作为传统道德教育的两种方式对于我们探求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网络社会作为人类全新的生存和交往空间有着现实社会所不具有的虚拟性、交互性、即时性等特征,网络社会道德自律的实践路径必须是在信息时代特定背景和网络社会特定情境中对传统社会道德教育方式和道德修养方法的继承、创新和发展。
  (一)社会道德教育
  “所谓社会道德教育,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为了使人们遵循其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的活动。”由于网络社会交往所具有的虚拟性、面具化、匿名性,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在教育内容、教育过程、教育方式等方面都需要进行全方位的革新。
  1.  教育内容的开放性。传统社会的道德教育注重理论的灌输和知识的传授。而信息时代的开放性、网络资源的开放性和网络交往的开放性要求网络社会道德教育的内容契合时代的要求和网络环境的要求,体现开放性,注重受教育者观念的转变及其能力的培养,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传统道德理论和知识的传授。网络社会道德教育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科学的网络观念。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是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科学的网络观念包括对网络的起源、结构、功能、特点以及网络技术的利弊的科学、辩证的认识。在网络社会道德教育中,应注重从道德角度引导网民正确认识计算机和网络,提高他们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科学的网络观念还包括网络道德观,要教育和引导网民形成对网络社会交往活动中所涉及的道德关系形成明确的、科学的认识。
  第二,网络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清晰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能为个体在作出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从而使个体在反复践履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过程中将这种外在准则化为道德自觉、他律便转化为自律。当前,契合我国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集体主义的基本原则和这一原则统领下的自由原则、自主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原则所组成的原则序列,以及既有的道德规范,如《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提出的“五要五不”的网络道德要求等就成为网络社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三,道德推断和应变能力。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不能单纯地向个体发出一整套道德规范体系,而是要正确揭示种种道德关系,通过道德推理和引导,使人们增长道德知识,提高道德推断能力。无论规范制定得多么完满,都不能简单阐释和套用,通过道德教育提高人们在变幻莫测的网络社会活动实践中的推断力和应变能力非常的重要。斯皮内洛曾指出:“如果我们开始更加认真地开展道德推理和教育,伦理自律和分散的控制就可能产生作用。他们可能解决一些网络的更加复杂的社会问题,并有助于使网络从累赘的规则中解脱。”
  2.教育过程的一体化。“道德教育的过程是一个帮助道德教育对象在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使知、情、意、信、行各方面达到统一,并最终树立道德品质的复杂过程。”[6]可见,知、情、意、信、行构成了道德教育的全部过程。网络社会道德教育的过程必须实现一体化即实现知、情、意、信、行诸环节的统一。
  第一,提高道德认识水平。道德认识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道德关系以及处理这种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认识。道德认识是道德内化和道德行为的先导,起着理性指导作用,是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基础和内在动力,是促使道德信念形成的认知基础,是自律道德的导向性机制。培养人们的自律精神首先应提高他们的道德认识水平,这是道德自律的基础。
  传统的道德教育将道德行为片面归因于道德认识,而现代德育教学的研究和道德教育实践都表明,道德认识水平的提高并不必然导致道德行为的发生,这就是所谓的“知行脱节、言行不一”。实际上,由道德认知转化为相应的行为,需要经过情感、意志和信念这几个中间环节。当前网络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知行分裂的状况,从道德教育的过程来说就是中间环节的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培养出了问题。

  第二,培养和增强道德情感。情感是认知转化为行为的“催化剂”,对行为的方向和强度都会产生重要影响。道德情感是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在处理相互关系以及对别人或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时所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培养人们对网络社会道德的真切情感,对促进其对网络社会道德认知向道德行为的转化具有重要作用。在网络社会生活实践中,对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色情以及网络黑客等现象的憎恶之情,必然促使人们遵循道德规范,采取道德行为。如果没有道德情感的渗透,网络社会道德规范不会自动内化为人们的心理需求,从而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正如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所指出的:“情感——这是道德信念、原则性和精神力量的核心和血肉。没有情感,道德就会变成枯燥无味的空话,只能培养出伪君子。”
  第三,锻炼和培养道德意志。锻炼网络社会个体的道德意志,是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养成的关键。道德意志是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自觉地克服一切困难和障碍作出抉择的力量和坚持精神。道德意志是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人格的关键环节。网络社会交往的虚拟性、间接性对人类的道德自律提出了严峻考验,也提供了发展的机遇。
  第四。培养和确立坚定的道德信念。在人的认知向行为转化的过程中,信念也是一个重要的驱动因素。道德信念是人们在具有一定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基础上,形成的对某种道德义务所具有的强烈的责任感和对某种理想目标的坚定信仰。培养和确立网络社会个体坚定的道德信念是网络社会道德教育的中心环节。只有个体坚定了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信念,才能在各种思潮相互影响、多种文化相互碰撞的网络社会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文化的侵蚀,守住良知,树立起牢固的精神屏障。
  第五。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行为习惯是指人们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来支配自身的经常持续性的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习惯是衡量人的道德品质的主要标志,同时还是道德教育的归宿。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可以使特定的道德行为方式由偶然变成必然,由不经常的行为变成一贯的行为。当网络社会个体在实践中提高了道德认识水平,准确地把握了社会道德要求和自己真实的道德需要,明确了自己的道德权利、责任与义务。培养了良好的道德情感,坚定的道德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意志,并在实践中躬行、践履道德规范,锻炼高尚的人格时,个体道德的发展就由他律阶段提升到了自律阶段。此时。对于网络社会个体来说,社会道德要求就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存在,而是一种为我的存在,个体遵循网络社会道德规范,就成为一种自觉自愿的行为。正如皮亚杰所说:“当心灵认为必须要有不受外部压力左右的观念的时候,道德自律便出现了。’’

  3.教育方式的民主化。对于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范行为,网络技术本身并非道德失范的根源。然而不可否认,网络给予人们的空前自由度和释放感对于道德失范确实起了引发和催化的作用。这从另一个层面提醒我们应反省现实社会中道德教育的方式。现实社会中他律的、外在强加的规范和约束以及自上而下的道德说教和灌输,容易使人产生反感。从而使人容易在“自由自在”的网络社会中失去自制,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网络伦理问题。网络社会的兴起为传统道德教育方式的变革提供了契机。网络交往地位的平等性、角色的匿名性等特征使得民主化的教育方式成为可能。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完全能够克服传统道德教育的单向灌输方式,实行民主化的讨论。民主化的讨论可以说是当代商谈伦理理论在网络伦理教育中的应用。商谈伦理理论认为。真理是通过商谈产生的,道德规则或对冲突的合理解答是通过商谈或对话的方式从所有成员的赞同中产生出来的。网络伦理教育在这方面可以大有所为。例如,关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讨论可设定版权人、icp(或数据库服务商)、个人用户、团体用户等利害关系人角色,使他们代表各自群体的主张进行辩护,进而明确网络社会中不同角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基于情境讨论的教学方式,无疑会取得传统灌输教育所无法比拟的良好效果。
  民主化讨论的教育方式在网络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各种网络伦理思想或理论进行比较,人们将在开放性交流中获得对伦理学原则、规范、体系的深入理解;通过对网络伦理问题的辩论,有助于人们提高网络道德推断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讨论,人们可以进行思想上的交锋和碰撞,而不同观点的碰撞有助于生成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并产生对这种伦理原则的信任和自觉遵守的意向。
  (二)个体道德修养
  儒家心性伦理为网络社会个体道德自律的实现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鉴的道德修养方法。
  1.省察克治。“省察”,就是要求人们依据社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经常自觉地检查和反省自己,找出并及时改正存在于自己内心深处的坏毛病、坏思想,使其符合于社会道德规范。人们的道德修养正是在不断的实践、省察、改正的过程中逐渐提高和完善的。“克治”的突出要求是克己,就是要克服和去除自身的毛病,对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欲望进行自我克制,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都符合社会的道德要求。新一代的知识网民经常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进行“省察”和“克治”,是个体遵循网络规范、养成优良品德、达到理想的道德自律境界的重要方法。
  2.积善成德。这是个体道德发展的质量互变规律的表现,而“积善”在主体机制上则构成一种自我修养方法。所谓“积善”,就是积累“美德”或“德行”,使之连成一体,扩张升华,以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个体某种善行和善德的幼芽,需要精心地保持、培植和发扬,使其不断积累壮大,由一时的善行变成长久稳固的善德,由小善变成大善,由小德变成大德。这一修养方法与“省察克治”重在改过迁善不同,它着眼于“善”的培养和涵育。个体按照这种方法来修养,既可以长养善德或美德,又可以防止德性的退化。网络社会交往的隐秘性和随意性更需要网络社会个体在平时的网络实践中多积善行,育成美德。
  3.慎独。“慎独”既是一种很高的道德修养境界,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修养方法。“慎独”语出《礼记·中庸》:“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乎独也。”可见,“慎独”意味着,在个人独处、他人和社会监督不到、法律和道德舆论控制不到的情况下,个人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自我约束,自觉地按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行事。网络社会行为主体符号及交往对象的“不在场”状态更需要强调道德的自我约束力量,更应要求人们以“慎独”来严以自律。
  4.践履。“践履”也就是“力行”。道德修养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或内心里,而要落实到行动中。道德修养的结果,也必须回到实践中进行检验,同时也为实践服务。“践履”即是指“躬行”、“笃行”的道德实践。朱熹说:“善在那里,自家去行也。行之久,则与自家为一;为一,则得之在我。未能行,善自善,我自我。”也就是说,必须将道德理论与道德实践统一起来,否则道德理论将永远是理论,不能深入人心,成为人的德性,也就不可能实现德性与德行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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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唐晓燕 [标签: 网络 个体 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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