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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学生权利的应然与实然——基于大学生权利实现不充分的思考
                                  作者:屈孝初 廖亚斌 彭希林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 权利 应然 实然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加强。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因是大学生权利实现不充分、权利不能从应然转为实然。而当前大学生依法维权的阻力很大,不仅仅是规章越位和程序缺失,更深层更难突破的还是办学主体的思想观念和作风。笔者就此分析了大学生权利难以实然化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关补救措施。
  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和受教育者,既享有公民应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也享有受教育者的特殊的法定权利,他们的权利问题理应受到更为深入的关注。然而在我国高校管理实践中,学生权利被忽视、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致使近年来,高校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案件屡屡见诸媒体。这些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反映了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和追求法治的社会中,广大学子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另一方面更暴露了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观念、体制和实践等方面的滞后和弊端。感此,分析大学生权利的应然与实然及其转化关系,不仅有利于新形势下高校的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也有利于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更有效地维护其正当合法的权益。wWW.11665.cOM
  一、权利的应然与实然
  应然与实然是古老的法学命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看来,法的应然是指制定法所应当反映的客观现实社会关系的性质、状况、规律以及应当体现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法的实然是指已经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实在法及其实施状态。只有当法的应然与实然完全相符或最大程度相符时,才能最有效地发挥其各种价值和功能。这就要求制定法必须正确反映“事物的法的本质”,要求立法者努力探寻应当成为法律内容的客观现实社会关系的性质、状况、规律以及应当体现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取向,即“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可是,由于立法者亦同常人,不可能洞察一切,也会出现判断失误。纵观法律的生成过程,立法者往往会出现三类情况:第一,未作表达;第二,表达不明;第三,表达不当。未作表达也就是没有立法,表达不明就是用语含糊或过于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表达不当则是对法律内容的规定与客观现实社会关系的性质、状况、规律以及应当体现的道德准则或价值取向相背离。这三种情况都不能使法的应然成为实然,由此导致法律调控不力,社会纠纷不断,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权利是个诱人的字眼,因为它与自由相连,与资格、条件、利益相关。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主体有自主行为的自由和享受利益的资格,通常表现为权利主体自由的作为与不作为以及有资格获享某种利益。由于法律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因而权利的应然与实然和法的应然与实然具有一致性。权利的应然是指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通常是一些自然权利和习惯权利;权利的实然是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主要是指法律确认并有强力保障的权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渐渐觉醒并日益高涨,主张权利的个案纷争不绝于耳。人们为权利而斗争首先就是要争取权利的法律表达,并且是明确正当的表达。表达法律主要是立法者的职能,但要使权利获得明确正当的表达,仅仅希望立法者有所作为、加强与完善立法、明确各类主体权利义务是不够的,“当立法者未作表达或者表达不明时,主张权利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在设计良好的市场过程、社会自治过程、行政过程、司法过程、公共舆论过程以及这些过程的相互交织中,寻求权利边界问题的解决方案。”反思权利的应然与实然,就是帮助立法者“发现法律”,界定权利,促进法律对权利的切实保护的过程。
  二、应然的大学生权利实然化的障碍
  我国大学生权利实现不充分、保护状况不佳主要是由于学校传统的教育观念和管理方式与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革不相适应造成的,也是我国的民主化进程和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逐步推进中出现的矛盾。具体的说,应然的大学生权利实然化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历史的原因。大学生的权利最早出现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大学。当时的大学是按学生行会和教师行会组织的。在大学中,大学生联合起来购买教师服务,保护其自己不受地主和城市流氓的侵犯,在他们内部维持某种秩序,取得某些管辖权和法权。12到15世纪是学生权利全盛期,直至大学迁至固定校址,由市提供经费,教授不再依赖学生支付费用时为止。不过,西方学生的这种权利的极盛时刻来自市场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作为有组织的顾客,学生常常能自由地发号施令,这是他们的权利。
  相对而言,在中国悠久的教育史上,学生权利严重不够。中国早期的教育是宫廷教育,专用来培养封建统治者,教育权掌握在以皇帝为首的统治者手中,受教育权是公子王孙的专利,即所谓的“学在官府”、“以吏为师”。后来发展为一般百姓可以读书,但目的是借读书进入社会上层,即“学而优则仕”。从师生关系看“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师道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对于学生有绝对权威,甚至有体罚的权力。从教育过程看,夸大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教师的传授、灌输,而少有思考和质疑的余地,藐视了学生“学”的因素。这种重教轻学的教育传统对当今高等学校的教育产生了极为深刻的消极影响。
  2.立法上的原因。这是最主要的原因。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其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和规定缺位。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学生究竟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学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违反这些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也无操作细则;虽说有不少法律法规规定了学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但对于学校因权利过大(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而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侵害应如何制约、监督,侵害后如何救济,都缺乏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这会造成学生告状无门,矛盾激化。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或建立相应的申诉机制则是当务之急。

  3.管理上的原因。学校管理存在瑕疵是学生权利被侵犯的主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管理者法治观一念淡薄、管理规章存在缺陷。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地位与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学校用管理规章即校规来约束高校学生(这里暂不说它的有利面),当前高校校规或多或少存在以下缺陷:一是重视学校权力、学生义务而轻视学生权利,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失衡。如河南某高校的《学生宿舍楼使用管理规定》,短短五条里共有九处“不得”、“不准”的禁止性规定,湖南某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则》,以“不”、“严禁”、“应该”开头的义务性规定分别有17处、15处、5处。这些情况表明,现有许多高校的校规“是一部典型的权利与义务严重配置失衡的规范性文件”。二是一些校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有的高校“不把校规作为激励或者约束教育对象的一种工具,仅仅强调其约束、惩罚功能”客观地讲,高校管理者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高校校规中的一些欠妥之处,是制约大学生权利实然化的关键,也是高校管理中急需改进的地方。
  4.观念上的原因。受教育者权利主体意识不强,维权观念不足,是制约大学生权利充分实现的主观原因;社会其它层面维权意识淡漠,缺乏切实保护大学生权利的观念,在客观上也阻碍了大学生权利的实现。实际上,在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时,只有少数学生会采取维权行动,更多的学生因顾及到其它的利害关系而选择放弃。有调查表明,当正当权利被侵害而自己无法解决时,只有32.1%的学生明确表示会采取维权行动。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在竞争性的环境中生存,就要求具有某些最低限度的感觉,即某些根本性东西按照个人自己的意志来保存和处理,并随时准备为这种控制权而斗争,这种准备就绪状态就是权利感。所以说增强权利意识,提高维权水平是高校学生权利充分实现的必由之路。
  三、应然的大学生权利走向实然的途径
  保障高校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新问题,更是现代化社会人才培养的基点,需要予以足够的重视,也需要认真研究,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就目前大学生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强化权利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鼓励学生积极维护自身的权利,对任何影响自己权利实现的行为作出判断和反应,不允许任何无理由、无条件、无结果的侵犯行为;另一方面,要疏通权利主张的渠道,包括开通渠道和保障,不仅要在学生手册中载明学生应享有的权利,还要提供实现权利的行政和司法途径。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利的实现是相对的,自己享受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意识到他人也有相应的权利。
  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现。反之,如果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的正当权利,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那么他自己的权利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实现和保障。这就要求强化权利意识时,勿忘该履行的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2.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大学生权利要走向实然就要求高校管理者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应遵循学生权利本位,坚持合法性、教育性原则,尊重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高校教育者、管理者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人为本’是高校管理工作的灵魂”,“‘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落实到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就是‘以学生为本’。”学生不仅是受教育者,而且是参与教育、体现教育价值、教育质量的主体。如果不把学生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看待,不尊重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能培养出高素质人才的。高校学生管理应坚持以学生权力为本位,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以学生权利而不是学生义务为起点、轴心和重心,避免“权力滥用”导致权力对权利造成侵害。权力是把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隐含着危险性。所以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权力的运作规则,审慎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侵犯大学生的权利,从而明确并保障大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
  3.完善高等教育立法和学生申诉机制。立法是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首要环节,而良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高等学校的依法治教不仅仅要求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之法必须是良法,这就要求国家必须不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其一,更新立法观念,强化程序立法。从法理上说,程序法制是实体法制实现的基本保障。高等教育法的程序规范设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法治原则。其二,建立完备的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为了尽可能使所有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运作规范,必须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尽快出台保障学生权益的《学位法》、《高校学生条例》等法规,及时进行有效的立、改、废工作,建立一个有效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4.建立多元化权利救济机制。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以权利的保障作为基础和中心环节。广义的权利保障除了权利侵害前的预防外,还包括权利受侵犯、破坏之后而存在的权利救济“要让权利能真正地享有和行使,就必须有在权利被侵害之后能得到救济的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学生权利的实现程度,主要取决于相应救济途径是否明确、畅通,能否尽快地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因此,为切实地保障学生权利,使学生合法的权益受损害时可获得及时的补救,建立合理、有效的救济机制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具体到我国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有必要构建一个以高等学校内部申诉、教育主管部门行政复议、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机制。
  从法的应然到法的实然是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也是广大学生的强烈愿望,但这种趋势和愿望的实现要人们去推动。从应然的大学生权利走向实然的大学生权利过程中,存在不少阻力和障碍,需要各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而观念先行却是一切改革成功的要素,树立现代大学理念是实施高等教育跨跃式发展的先行条件。现代大学理念是对大学规律和使命的高度概括,是以学生为中心,以学术为主导的办学理念,运用现代大学理念发展高等教育,必然对大学生权利的充分实现产生最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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