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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实思考
    论文关键词: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文化  制度机制   信用服务组织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诚信体系是包括诚信文化、有效的制度机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在内的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上就是通过把与诚信建设有关的社会文化、制度、工具等资源有机地整合起来,并通过教育、鼓励和惩罚等多种手段,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共同促进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毋庸讳言,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由于传统的主要以私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已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以制度为基础的社会诚信尚未建立起来,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诚信危机。这给学术界和所有关心中国社会发展的人们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回应这种挑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诚信体系及其构成
    所谓体系,是指若干相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社会诚信体系就是指影响社会诚信的观念文化、制度机制、信用服务组织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为达到社会诚信目标而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一个社会诚信程度的高低与文化传统、制度机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的发育等都有关系,这就决定了诚信建设的系统性和复杂性。wWW.11665.cOm
    1.文化。诚信首先是一种道德、价值观念或观念文化。从词语的角度来看,中国古代典籍对“诚”与“信”早有论述。儒家有“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其中的“诚意”被当作儒家学者实现“治国平天下”最高理想过程中提高个人品质修养的一个重要的步骤;“信”在儒家学说中则是“仁、义、礼、智、信”伦理“五常”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里,诚信更多体现为一种人格信任,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一条重要德目。所以,如果从文化涵义上来辨别的话,作为古代中国道德规范的诚信与作为现代商业社会中民事活动基本原则的诚信其意蕴并不完全相同。首先,中国人的诚信作用的范围是“熟人社会”。中国自古以来,诚信都是建立在亲人、熟人、朋友信任基础上的,是“在排除商业功利关系的宗法血缘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建立在血缘亲情、朋友情义、社会人情和封建国家宗法关系基础上的道德精神。”儒家文化中的忠君孝亲的纲常礼教和以远近区别亲疏的“亲亲”、“尊尊”思想一直占据着中国文化的主导层面,受其熏染的传统诚信必然是一种以德性、自律为特征的内在诚信。同时,它也制约着中国传统诚信观念无法在广泛意义上超越血缘、地缘等关系限制的人文圈,难以在此外建立更广泛的信任圈。美国学者福山认为,中国人的信用是处在亲戚、朋友的较低层次上的信用。
尽管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却也不无道理。这种文化背景与西方发达的商业社会和市民社会也是显著不同的。其次,中国传统诚信具有超越功利的道义性。中国古代诚信道德思想更主要的是一种痛苦的修养道德的历程,是与利益水火不相容的,二者不可兼得,即所谓“克己复礼”、“去利取义”。而西方的诚信道德是互惠的,更人性化的,是可以使人的道德修养过程有快乐体验的。每个人在完善自身,修养道德品质的同时,可以得到长远的利益。承认每个人在正当范围内“利欲”的合理性,是逐渐形成的“契约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伦理的重要原则。总的来说,虽然中国有着深厚的诚信文化传统,但由于以上提到的原因,诚信并未成为一种普遍的国民意识和行为规范。
    2.制度机制。人治社会或礼治社会的诚信是不稳定的、有限的,而法治社会因能提供普遍公正实施的法律,就可以给不相关的陌生人提供互相合作和解决争端的基础,从而可以大规模地扩大信任半径。这是因为,法治社会以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可以形成一种体系化、制度化和刚性的制度信任,它可以确保人们的预期。有了这种预期,人们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相互交往之间才有诚信可言。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的必要条件。然而,中国长期以王权、皇权代替民权,以人治代替法治,因而法制文化先天不足。虽说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条令,但实际操作中仍是“刑不上大夫”。法制观念中缺乏平等意识,也就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同时,作为调节各种民事关系的民事立法尤为薄弱。“秦汉以来整个封建社会的民事立法主要集中在规定土地所有权、租佃契约、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借贷关系等领域,极少关于商品贸易、商业信用的规定,而介于商品交易买卖的中介机构也不发达,商业诚信没有生存发展的土壤,有关商业诚信的立法似乎不可能”。法制精神的缺乏使得中国传统诚信道德的实现途径只是以自律为主,守信还是不守信更多地依赖于良心,诚信要求人们要有“慎独”的自律精神。而在西方,作为诚信载体的契约早已广泛进人社会公共领域,今天,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更成为西方人遵守诚信原则的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3.社会信用服务组织。我们是否信任一个人、一个企业或一个组织,是建立在对他们的行为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的,即我们首先要获得关于他们的信息。而要掌握他们的有关信息,社会就必须有足够的手段或工具收集和提供这些信息。这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也许并不重要,但在人们交往空前扩大、社会管理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却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信用服务组织或曰中介组织就是这样的手段和工具。信用中介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这样一些商业化、社会化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行业协会等团体也可起到这类组织的作用。它们通过收集、记录、评估、咨询、担保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为社会诚信提供信息基础。目前,中国社会出现诚信危机,与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的发展滞后也有很大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现代社会诚信体系是包括现代诚信文化、制度机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在内的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其中,诚信观念和文化是思想道德基础,制度机制是保障,信用服务组织是工具。现代社会诚信体系正是以上各子系统有机配置、互相支持的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
    二、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虽然近年来加强诚信建设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必须承认,目前中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在宣传教育、制度规划、组织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所以,要建设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诚信体系,还要从观念变革、制度建设及工具供给几个方面去努力。
    1.加强现代诚信观的宜传和养成教育。在中国传统诚信观已难以适应今天飞速发展的时代的条件下,要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强大功能和现代诚信观的舆论作用,从思想上廓清人们的认识误区,确立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价值理念。一方面,让守信者充分享受到诚信所带来的种种便利,获得更多的效益;另一方面,加大失信惩罚力度,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也就是将道德理想主义与道德实用主义整合在一起。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不仅仅是一种内在德性价值,而且还具有保证利益关系有序的外在功能。同时,继承中国传统诚信观中合理的文化元素,借鉴西方视职业为神圣的法则,以职业诚信观为突破口,使诚信从业、诚信工作成为每个从业者的底线伦理;把传统的人格信任、“熟人”诚信扩展到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的交往领域,进而广泛推行到“陌生人”的社会信用体系中,逐渐使现代诚信观真正成为政府、企业、社会的伦理准则,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意识和基本品质,从而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坚实的思想道德支撑。只有这样,它才能成为大众普遍接受的原则。
    但是普遍的诚信意识和文化并不能完全自发地生成,它还必须依靠教化的力量,即通过社会提倡和全方位的教育来实现。在学校教育体系中,从现在开始就应该将诚信教育纳人到教育教学体系当中;从小学到大学,都应该开设诚信教育课程,并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基础诚信教育制度。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应培植各种诚信教育中介机构、教育网络以及企业诚信教育机构等。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宣传诚信观念。通过宣传守信典型、谴责失信行为,对公众进行“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诚信教育。只有通过全方位的教育,才能逐渐使诚信意识深人人心,内化为社会成员心中的道德习俗和道德义务,形成一种讲求诚信的文化氛围,奠定诚信社会的文化道德基础。

   2.搭建诚信体系的制度框架。打造诚信社会,既要重视道德教育,培育诚信的文化氛围,更要重视法制建设,为“诚信”提供制度支持。我们在继承和发挥传统诚信扬善抑恶的导向和调节作用的同时,又要通过加强诚信立法、健全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诚信法制体系。
    为此,首先要重视政府诚信制度建设。在当代中国,政府自身的诚信无疑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关键,对公众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政府推动诚信制度建设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等;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政府要制定市场准人、失信约束和处罚机制,建立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等符合市场规律的诚信体系的“游戏规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其次,要建立稳定有效的产权制度,切实保护私有产权。产权是信誉的载体,信任的基础,其主要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复杂交易的规则。此外,在对产权的保护从政策保护走向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重视文化方面的保护,即在全社会形成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意识和文化环境。正如张维迎所说“只有政府尊重产权是不够的,只有每个老百姓都尊重别人的产权时,私有财产才能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第三,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诚信制度的核心,完善高效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建立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突破口。西方发达国家在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在美国,伴随一个人终身的信用安全代码如影随形地跟踪着这个人的信用记录,不良的信用将让这个人付出致命的成本,而为社会节约着巨大的成本。当前,应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个人基本账户,逐步建立起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查询、评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风险预替、管理及转嫁制度在内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引导个人增强诚信观念,抵制失信行为。另外,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社会诚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能够有效地消除绝大部分失信现象,改善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也必须予以特别重视。

    3.培育社会化信用服务组织。在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信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导致社会诚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信息服务组织,并建立起对公众开放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和信用信息数据库。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组织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将这些数据库中的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组织共享,最终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在发展信用中介组织时,首先要明确诸如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必须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产权明晰的企业,否则它们不会有维护信用的积极性,也会丧失中立、公正的性质。其次,信用中介组织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开展信用数据的收集、评估和使用,并应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从事信用服务。再次,有必要建立严格的行业退出机制,淘汰违规的中介组织,规范信用服务行业的行为,使其进人良性发展的轨道。应鼓励发展非盈利性的中介组织,而且政府不应垄断这类组织,以免非盈利的中介组织成为少数人寻租的手段,而不是维护社会诚信的有效工具。
    总之,现代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把与诚信建设有关的文化、制度、工具等资源有机地整合起来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如何实现传统诚信的现代化转化,重新确立起人们对现代诚信文化的信仰,进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真正建立。始终是中国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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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罗会德 王滨 [标签: 问题 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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