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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三种诠释及其合理性

摘要:本文分析了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三种诠释:作为经济学分析模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作为社会科学分析模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和作为分析模式与价值辩护相结合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这些诠释反映了方法论个体主义既有其稳定的特质,也有其发展变化的方面。文章认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某种合理性一方面体现为其独特的分析线路和解释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为对已有形态和特定局限的超越,体现为它与其它方法论的互动互补关系。这两种似乎相悖的合理性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真实境遇。它也说明方法论合理性的范畴本身不是一种绝对物,而是包含一定内在张力的互补性结构。

关键词:方法论个体主义 诠释 合理性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three different explanations of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which show that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has both the definite characteristic and the changing aspects: the first as the analytic pattern in economics, the second as the analytic pattern in social science and the third as the combination of the analytic pattern and value justification. the some rationalities of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consist in not only its analytic course and expository function but also transcending the existed conformation, and needing the other methodology as its complementarity. it seems contrary for the existence of such two kinds of rationalities, but this is just the real situation of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and it also reveal that the rationality of methodology itself is a complementary structure which contains the intrinsic tension.

key words: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explanation; rationality

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著名批评者金凯(harold kincaid)说:“方法论个体主义在经济学和其它社会科学中被广泛接受,但这一学说本身却很少被清楚地表述,事实上许多不同的思想都落在个体主义的名目之下”。wWW.11665.CoM[1]对方法论个体主义很有研究的霍利斯(m. hollis)也说:“我不认为个体主义是一个简单或明晰的题目。我以为,广义地说,一个个体主义者是把分析的优先性赋予单个代理(或他们的状态)的人。这种优先性可以是本体论的,认识论的或形而上的,也可以是伦理的,政治的或社会的。”[2]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诠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作为经济学分析模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作为社会科学分析模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及作为分析模式与价值辩护相结合的方法论个体主义。透过这三种诠释,我们可以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合理性问题乃至一般方法论的合理性给出一种特定的理解。
一、作为经济学分析模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方法论个体主义,国内由英文词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翻译而来。 关于这一术语的来源,马克•布劳格指出:“看起来早在1908年熊彼特就发明了‘方法论个人主义’的表达,他还是第一个把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和‘政治上的个人主义’区分开来的人,前者描述的是经济分析的模式,这种分析总是从个人的行为开始,而后者表达的是政治的纲领,在这种纲领中对个人自由的保留成为检验政府活动的试金石。”[3]布劳格的这一说明以马克卢普的论述为根据,后者曾引证说:“熊彼特是进行这种区分的第一个人,或者至少创造了这样一个必要的词来表达这种区分,因为他说过,是他提出了‘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名字”。[4]
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中,通过‘政治上的个人主义’、‘社会学上的个人主义’和‘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对比分析阐明了方法论个体主义是一种经济学的分析模式:
所谓‘政治上的个人主义’,我们是指经济政策问题上的自由放任态度。这种态度在德国被谑称为‘斯密主义’或‘曼彻斯特主义’。无论哪个经济学家,只要他根据有关单个家庭和企业行为的假设来建立其理论结构,就会被怀疑在颂扬他所描述的个人私利相互自由作用的结果。
所谓‘社会学上的个人主义’,是指十七和十八世纪广泛流行的观点,认为自我控制的个人构成社会科学的基本单位;认为所有社会现象都可分解成为个人的决定和行动,而对个人的决定和行动不必也不可能用超个人的因素作进一步的分析。这种观点就其隐含有一种社会过程的理论而言,当然是站不住脚的。但并不能因此而认为,为了特殊的研究目的,也不允许从个人特定的行为着手研究,而非得研究影响这种行为的因素不可。我们可以分析家庭主妇在市场上的行为,而不研究影响这种行为的因素。由于不同社会学科的分工的不同,人们会自然而然地这样去做,而不一定含有任何关于‘社会’和‘个人’的理论。由此我们便谈到了‘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那么,这个概念是怎样应用于那个时代的一般经济学的实际过程的呢?
可以证明,在主要使他们感兴趣的问题的范围内,也就是在有关经济机制的逻辑性的问题的范围内,那个时期的理论家所采用的方法,可以作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来加以辩护,而且他们的研究成果,就其本身而言,实质上并没有受到这种方法所固有的限制的损害。[5]
熊彼特这段话表明了以下三层意思:
第一,方法论个体主义不同于政治上的个体主义;
第二,方法论个体主义不同于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即社会科学意义上的个体主义;
第三,方法论个体主义是经济学家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一种合理方法。
熊彼特对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政治上的个体主义的区分,受到一些经济学家的赞许。他们认为这两者常常被混淆起来,而实际上“前者是从诸如自由对于人类进步和公共福利的贡献比其它任何东西都多的前提出发,得出一系列实用的断言;后者不做这类事情,不断言什么,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前提。它仅仅意味着在一定的经济过程的描述中,一个人最好从个体的行为开始”。(das wesen, p.90, 1908)马克卢普认为,由于熊彼特对这一概念的区分,“经济学理论可以运用坚固的个体主义的或‘原子主义的’的方法,而不需要使自己承担自由放任这样的政治纲领的负担”。[6]
熊彼特把方法论个体主义与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区分开来,是他为保持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合理性而设置的第二道防线。他认为,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内含社会与个人的一般关系,但它又主张只从个体出发去研究社会问题,因而是站不住的。与它不同,方法论个体主义不涉及社会与个体的一般关系,它在特殊的研究目的之下限于特定的学科,属于特定范围内的抽象,因而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熊彼特所说的这种分析模式是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形成时所用的方法。当时,边际主义者用这种方法构造了比较完整的微观经济理论。熊彼特对此作了高度评价,认为是一场革命。关于这场革命的方法论特征,门格尔作了如下的概括:经济分析最重要的前提是追求个体利益的动机,必须从这样的一般前提出发进行演绎推理,从而说明价格是如何形成的。熊彼特同意这样的概括,认为“1900年前后虽然尚未出现统一的经济科学,但已存在一种理论上的分析工具,其基本特征在各处是相同的”。基于这一点,可以认为“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所传授的,实质上是相同的学说”。[7]
熊彼特通过分析新古典经济学的内容进一步说明该方法的特点,其基本要点是:
1、对个体的描述是分析的出发点:“经济学家所研究的是过正常商业生活的人”,他的行动会使满足或利润最大化;[8]人们“不同的需求给货物(goods)这个概念下了定义,并可以按一确定的(主观)重要性的次序予以排列”;[9] “随着我们所获得的每种货物的数量不断增加,我们对每增加一‘单位’的欲望的强度则不断下降,直到达到零点”。
2、从上述描述推出下述定理:“为了从任何一能满足不同欲望的货物(包括劳动或金钱)中获得最大的满足,一个人(或家庭)必须这样分配该货物,即使其在每一用途上的边际效用相等”。进而推出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一通用变换系数的特殊形式,经济现象的全部逻辑即从这个系数导出”。成本、生产、分配理论是“将边际效用原理的应用范围延伸到生产与‘分配’的整个领域。”一般均衡理论是瓦尔拉通过边际效用达到的新水平,边际效用原理只是它的特殊形式。[10]
如果上述表述还有难解之处,那么当代微观经济学的分析就更加简洁:以偏好公理和效用概念表达个体的偏好性质和程度,使它具有逻辑一般的地位;然后在确定的约束条件下推出他的最佳需求,并把这些个体需求的总和视为市场的需求;最后,需求和供给的相互作用,达到了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均衡点,形成市场价格。
上述分析的共同特征是:从个体的单子性质出发,逻辑地推出微观经济学的整个理论。
熊彼特和主流经济学家们认为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合理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已被证明是最有用的经济分析模式;其次,它运用了自然科学的抽象分析和演绎方法。尽管它“不否认对个体的行为存在着强烈的社会影响,不否认社会组织成员之间的紧密联系,也不否认社会实体对于社会学分析可能有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可以使用抽象分析获得了合理的立足点,所以可以不考虑上述因素。也因为此,它认定方法论集体主义“没有可以感知的优点”,“在经济分析中是多余的”。[11]
熊彼特的抽象分析还有其特殊性。按照他的方法,抽象的结果不仅是立足于个体的分析线路,而且也是特定的经济学视野。这是熊彼特视方法论个体主义为经济学分析模式的原因所在。他认为立足于一定的学科领域的研究,比较接近于自然科学的那种分科研究,也比较能够方便地运用自然科学中的还原论逻辑,其结果也比较容易得到辩护。这也是他回避将分析模式推广到社会科学的一般领域,也回避作价值辩护的一个原因。
虽然熊彼特认为这种方法论个体主义有他所说的这些长处,但体现为长处的地方往往也是短处之所在。作为一种方法论,把它限制于经济学领域无疑显得狭窄,而且人为地给予限定,理由并不充分。同时,排斥价值性的内容,把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科学表述限于知识逻辑的范围,这一“观点受到了逻辑实证主义先驱者马赫、彭加勒和杜恒的影响”。[12]为了获取纯粹的科学性而回避价值性的内容,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是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社会科学与价值有没有确定的联系?如果有联系,那又如何对它进行刻画?这些问题摆在方法论个体主义面前,也为方法论个体主义以后的变化埋下了伏笔。
二、作为社会科学分析模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实际上,方法论个体主义很快就跨越了它与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的分界线,成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分析模式。斯考特•高登指出这种情况:“‘方法论个人主义’一词最早由约瑟夫•熊彼特提出,他用此词意指正统经济学中占统治地位的方法论规则。自从那以来它已经更为一般地被视为这样的学说:社会现象必须根据个体行为而解释。”[13]
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这种扩展来自两方面的努力。
一方面是经济学本身的膨胀。沙文(shaun hargreaves heap)等人认为,经济学家有一种学科性的“帝国主义式的野心”,他们总是希望自己的分析模式扩展到其它研究领域。同时,由于经济学分析模式立足于对人的特性的一般概括,因而本身就存在着扩展的基础。新古典经济学到20世纪30年代由莱昂内尔•罗宾斯作总结时,其基本任务已经变成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一规定并没有把经济学研究限制于通常所理解的经济现象。恰恰相反,按照这一定义,经济学应当被运用于所有的人类行为。芝加哥经济学家盖里•贝克对此描述说(1976, p.8):
“的确,我已经达到了这样的位置,在这里经济学方法是应用于所有人类行为的广泛性方法,这些行为涉及货币价格或影子价格,重复性的或不经常的决定,感情的或机械的终端,富人或穷人,男人或女人,成人或孩子,聪明人或笨拙的人,病人或临床医生,企业家或政治家,教师或学生。
“所以,‘经济学方法’不仅是一种精确的、通常也是稀缺资源配置的技术性研究,而且也是潜在的一种更为广泛的人类生活的范畴。如果后者显示了狂热的野心勃勃,那么它反映出时间、能量和感情是具有选择性用途的稀缺资源。我们按照重要性程度的不同对它们进行投资以获得最好的回报。如果我们所有的选择都具有一种广泛的投资效益结构,那么所有人类行为都可能让它的秘密服从于‘经济的’分析。”[14]
另一方面的努力来自经济学之外,是熊彼特所描述的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的影响。这种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传统,按斯考特的看法能够追溯到托马斯•霍布斯。霍布斯的基本观点是,社会现象能够化解为个人的行为,它必须根据支配个人行为的动机来分析。[15]到了穆勒这里,他将其表述为“社会科学中的化学的,或者实验的方法”:“社会现象的法则只不过是,也能够不过是社会状态中联结到一起的人类的行为和热情的法则。然而,在社会状态中的人们仍然是人;他们的行为和热情是服从于个人天性法则的。…社会中的人类所具有的性质只不过是他们原来所具有的那些性质,它们能够被分解为个人的天性法则”。[16]
尽管熊彼特对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提出了批评,但它作为一种传统仍然影响不衰。在社会学领域,韦伯说:“就社会学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它不会承认存在一种其‘行为’如同集合个性那样的东西。当我们在社会学的语境中,指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团体’、一个‘家庭’、一支‘军队’或其它类似的集合体时,我们所指的仅仅是单个人实际或可能的社会行为的某种扩展”。“集合体必须唯一地被视为单个人特定行为的组合和组合方式。”[17]韦伯以此观点说明社会现象,强调社会科学家应当首先厘定历史的成分,在这些成分之间划出因果线条,使具体的结果归之于具体的原因。后来他又坚持“社会科学家的第一位的任务是建立一个一般可应用的理论系统,为此提出理想类型的使用类似于演绎经济学中的模型”。[18]这两个提法的逻辑模型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落脚于个体的解释。

沙文等人对理性选择概念的描述反映了相同的事实。他们指出,理性选择概念最早应用于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在这本书里,霍布斯把国家机构看作理性个体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免于“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危险而协议建立的。这种立足于个体选择的“社会契约”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的约翰•罗尔斯。沙文特别强调,这一传统不是源于而是平行于经济学在发展。耶利米•边沁对理性选择理论的贡献超过了亚当•斯密。[19]
上述两股力量推动方法论个体主义从经济学的分析模式转变为社会科学的分析模式。这种推动本身当然存在某种差别。来自经济学方向的,是经济学分析模式向经济学以外领域的扩张,其演绎性的模式并无变化;源于社会学上的个体主义传统的扩张,既有应用领域的扩张,同时也有分析模式的扩展,它可能是演绎性的分析,也可能仅仅是因果性的分析。但是,它们的共同结果是,方法论个体主义很难再独守熊彼特所限定的经济学闺房。从1930年到1955年间,先是理性个体选择的形式公理理论,接着是博弈论,然后是公共选择理论,方法论个体主义作为分析理论实际走出了经济学的疆域。与此相一致,人们也更多地在社会科学的范围定义方法论个体主义。比如,波普说:“社会科学的任务乃是在以描述的或唯名论的词句来审慎地建构和分析社会学的模型;那就是说,是以个人的以及个人的态度、期望和关系等等的词句来进行的——这个公设可以称之为‘方法论的个体主义’。”[20]哈耶克也有类似的定义:“我们在理解社会现象时没有任何其它方法,只有通过对那些作用于其他人并且由其预期行为所引导的个人活动的理解来理解社会现象。”[21]
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这种扩展表明,方法论个体主义是能够在社会科学领域被使用的。同时,这种扩展也产生了新的特征。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分析模式从纯粹演绎性的分析扩展到演绎和因果分析并举,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武器库有所扩充,而扩充的同时,逻辑性质也有一定的变化。不过,它也面临着实际的问题:这种扩展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在何种条件下是合理的?
方法论个体主义的推广,与下面的一元论预设相联系:社会科学领域存在着普适的、唯一的科学方法论。根据这一预设,方法论个体主义就是普适的、唯一的科学方法论,它应该也能够面对和说明社会领域的所有现象。这一结论引发了两个问题:第一,由于它涉及了社会和个体的一般关系,因而受到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挑战。方法论整体主义从相反的方向研究问题,认为自己才是真正的普适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第二,社会生活始终包含着价值,如果方法论个体主义能够面对社会领域的所有现象,那它必须把价值纳入自己的视野而不是排除在外。这就必须确定作为分析模式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价值是怎样的联系,以及在这样的联系中方法论个体主义将会有什么样的新特征。
三、作为分析模式与价值辩护相结合的方法论个体主义
波普和哈耶克作为方法论个体主义者,其显著特点是确认方法论个体主义与价值辩护的联系,把对自由的辩护纳入论题的范围。布劳格对此所作的批评反映了这种情形,他说:“波普在这方面的区分并不象熊彼特那么清楚,因而他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辩护,或者干脆说他对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的批评,有时候就不合逻辑地和为政治的个人主义的辩护缠在一起”。[22]
实际上,波普和哈耶克的逻辑与布劳格的逻辑不属于同一类逻辑。他们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既是社会科学的分析模式,又具有价值辩护的性质和功能,是分析模式与价值辩护相结合的一种方法论。他们有两个主要的论证:一个立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特殊性,立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立;另一个立足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一般特性,立足于科学与价值的一般关系。
第一个论证通过以下逻辑展开:方法论整体主义是专制主义的认识基础和理论来源,对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批评和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维护,也就是对自由的维护;同时,方法论整体主义是一种类比性的生物学理论或有机体理论,在这种理论中个体自由为有机性所消解,因此反对这种有机的方法论整体主义,维护方法论个体主义,也就是维护个体自由的存在。
波普认为,方法论整体主义坚持认识事物和历史能够也必须从整体出发,这个整体是“一个事物的全部性质或方面的总和,尤其它那各个部分之间的全部关系的总和”。[23]正因为此,方法论整体主义获得了认识总体的绝对真理权,因而能够“从总体上重新设计社会”和“重建社会”。[24]由此,社会和人没有一个选择和道德决定的问题,自由在此没有应有的地位。同时,这种观点“强调社会集体和有机体之间的相似性”,认为“社会学像一切‘生物’科学,即一切研究有生命的物体的科学一样”,[25]把社会集体解释为生物的有机体,个体之间的关系解释为有机性的关系,从而使个体失去了他们的独立性、自主性和选择性。方法论个体主义与之相反,它不奢望对整体的绝对认识和完全控制,知道不可能有认识和社会运作的全能。同时,它不认为个体之间是有机体的关系,而坚持个体是一种独立体和价值源,一种具有活的精神的“原子”,从而保证了自由的本体性存在。
第二个论证认为,经济学乃至一般社会科学学科的出现,不是纯粹理性的产物。方法论个体主义作为它们的方法论,也是如此。哈耶克说:“经济分析从来就不是对于社会现象的原因的单纯智力好奇心的产物,而是一种强烈要求重建一个引起了人们深刻不满的世界的结果。”[26]波普也引用康德的话说明纯粹理性与价值选择的关系:“屈服于好奇心的每一种念头,让我们的探索热情除了自己能力的局限而外并不受任何事物的束缚,这一点就表现了一种与学术研究相称的心灵的渴望。但是在所呈现出来的无数问题之中,要选择出那些其解答对于人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却只有智慧才能有此优点了。”[27]这里,智慧包含着价值判断。
波普认为,科学的社会获得和表达不是独断性的,而应当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自由的超越性也是科学的规定性,科学的存在与发展以此为条件。他反对“社会科学的任务必然是做出社会的即历史的预测”[28]的观点,认为这一观点没有给人的自由留下地盘,是“对科学方法的严重误解”。[29]科学所依据的是有限理性而不是无限理性,只有前者才能使自由的空间有可能保持,也只有自由和有限理性的适当结合,科学的发展才有可能。哈耶克从本体基础的角度进行说明:“我们所努力为之的乃是对理性的捍卫,以防理性被那些并不知道理性得以发挥作用且得以持续发展的条件的人滥用。这就要求我们真正地做到明智地运用理性,而且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30]
上面的论证都是力图表明,方法论个体主义既是对个体自由属性的科学分析和抽象,又是对个体自由的确认和辩护。这种方法论个体主义虽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价值学说,但它打破了分析模式与价值学说两立的局面,确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从而表明方法论个体主义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在特定的意义上不是价值无涉的。这一扩展改变了实证主义对方法论个体主义的限定,反映了社会科学研究在当代的某种倾向。同时,这些论证也是对方法论个体主义更加全面的辩护。它强调,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合理性不仅是认识上的(分析线路),也是价值上的(维护自由),而且还是认识与价值联系之中的(科学与自由的内在关联)。
然而,新的辩护并不意味着方法论个体主义确立了它的绝对合理性。实际上,波普的论证本身不具有完备性。他所批评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只是一种绝对的、有机的整体主义。这种极端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与自由的关系可能是对立的。但是,非极端的方法论整体主义却不一定与自由处于对立的状态。对这些方法论整体主义,不能排除它们也可以与自由具有一定的相容性或支持性关联。换言之,在方法论领域方法论个体主义仍然面对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挑战,它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根据证明自己是社会科学领域唯一合理的方法论。所以,问题可能转变为两个方面:或者方法论个体主义还没有找到合适的论证,或者这一论断的前提就是可疑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不一定存在唯一合理的方法论。马尔科姆•卢瑟福近期的研究试图表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既不完全属于方法论个体主义,也不完全属于方法论整体主义,而是两者某些内容的结合或两者的互补。[31]方法论个体主义本身也存在着与此相呼应的调整,阿伽西的弱方法论个体主义已经承认和接纳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某些合理因素。
实际上,从科学与价值的二元联结中把握方法论个体主义,不管论证者是否意识到,这一看法已多少冲击了社会科学是绝对一元参照系的观点。社会科学方法的一元论本身是简单性科学的结果,它的出现可能有助于认识社会科学的某些特征。但它把与价值的联系、把科学方法的多样性抽象掉了,因而使社会科学失去了一些基本的特征。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上述扩展,客观上是对简单性的扬弃,包含着对自身的某种超越。方法论个体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可能都需要从认识和价值两个方面重新审视自己的前提,确定自己的地位以及与对方的关系。
总的来看,方法论个体主义的上述三种诠释,从经济学的分析模式到社会科学的分析模式,再到分析模式与价值辩护的结合,它的基本特征仍然是落脚于个体的分析优先性或优越性。这一特征是方法论个体主义某种合理性的注脚,它体现为独特的分析线路和解释功能,体现为与自由价值的特定关联。但是,方法论个体主义上述的演变也表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合理性又体现为对已有形态和特定局限的超越,体现为它与其它方法论的互动互补关系。这两种合理性在一定意义上是相悖的,但它却是方法论个体主义的真实境遇。它说明,方法论的合理性范畴不是一个绝对的同一物,它本身可能就是包含一定内在张力的互补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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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段培君 [标签: 方法论 个体 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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