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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不求知天”、“知天”和“制天命而用之”的逻辑关联

  摘要: 荀子将“天”视为自然而然层面上的哲学范畴,“不求知天”旨在拒斥奢求知天的进路,并未否定天的可知性和人的知之能,相反,“不求知天”正是以“知天”为其归,并构成后者的逻辑前提和基础。“不求知天”和“知天”作为人的合理且积极的作为的组成因素,两者又指向并内涵于“制天命而用之”的过程中。

  关键词: 荀子;不求知天;知天;制天命而用之
  
  荀子出于摒除其前“天”“人”简单合一论的需要,明确提出“明于天人之分”,从而突出天与人相异的一面,但运用积极能为以“知天”又正是“人职”之一;当然,人不可仅凭自己的意图妄度天之则而逆天,而是必须首先禀持一个“不求知天”的态度,在主观上力求恪守天地之则而“知天”,进而在积极能动的过程中“制天命而用之”。
  
  一
  
  荀子视域中,总体上是倾向于将“天”作为自然而然的存在形态;相对于人,说荀子所展现的“天”具有《老子》中所主张的“无为”特性,这一点显然是可以成理的。面对神妙万物却又“无为”的天,在认识层面上,荀子也采取了一种“为无为”的理路。他开宗明义的态度便是:“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夫是之谓天职。如是者,虽深,其人不加虑焉;虽大,不加能焉;虽精,不加察焉:夫是之谓不与天争职。”[1]不难认定的是,三“不加”中的“虑”和“察”所指的更多地在于认识,而“能”则侧重于践行,正是三“不加”共同构成了“不与天争职”的哲学内涵,即是说,荀子力图通过此三者,于否定层面为人在“天职”前划定合理的界限。www.11665.cOM对“天职”的“深”“大”“精”等特性,首先应该于情感和理性这两个维度上予以承认,而不能仅据一己之意对之加以妄测;不妨进一步循着荀子之意说,在一定认识阶段,“天职”有超逸于人的主观认识的性质和内容,并可能使人因之而频生“怪”感。尤其是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尚未同步之时,更容易造成认识上的偏误,若依偏误而行其“能”,则无异于他所声讨的“错人”和“人袄”。“不为而成,不求而得”凿实意味着它对人具有一定的外在性(“怪”),但荀子征引古书上的话说,“万物之怪,书不说。”[2]杨倞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可以劝戒则明之,而不务广说万物之怪也。”[3]虽然意在强调“劝戒则明之”,但若是不能“劝戒”而达到“明之”,那么不如对“怪”保持沉默;从另一个侧面来看,恰似“劝戒”而至“明之”也需要以对“怪”的“不说”为前提,因为惟有抱以这样的态度,才能做到认识上的专精而一,才利于探究万物之理,也才能最终破解“万物之怪”。
  “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4]与有知有意的人相比,自然而然形态的天是无形无意的,但却具“可知之理”,与此相应,在特定条件下,不排除“天”又有一定的不可洞解性,因此,圣人只是尽己力以修人事,而不是盲目地强驱己虑臆度“天意”;也就是说,对于尚未进入认知领域的“天”,人不能苛求自己去晓解其中的玄奥,而是必须意识到自己“无知”,当然这是合理的“无知”。在这个意义上,对《庄子》文本中的“六合之外,圣人存而不论”[5],或许,荀子也是能够认同的,对暂时游离于人的认识范围之外的“天”,应该遵循它固有的存在之则,而不能付之以妄测或比附。荀子本人也明言:“唯圣人为不求知天”[6],并非圣人不知天,而是不奢求尽知天的一切,也正是由于在态度上“不求知天”,才能更积极地“知天”,否则,人的认识便容易被“知天”的要求所累赘和羁绊。正如他反对“无知而云知”[7],因为无知之知只能是秘语呓言,还远不及坦承无知而“不求知天”,用孟子的批判,便是“缘木求鱼,虽不得鱼,无后灾。以若所为求若所欲,尽心力而为之,后必有灾。”[8]毕竟“不求知天”既无害于天之则,也不会有碍于合理的“知天”,而“知天”恰恰又正是“不求知天”的必然发展。
  孔子在认知上提倡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精神,“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9]自知“不知”,这本身乃是“知”的表现,《老子》中的“知不知,尚矣;不知知,病也。”[10]亦有不二之趣;在对待天的认知态度上,荀子也有见于此,依他看来,要是能知道在一定条件下对天的无知,这也是“知”的视野,而且相当程度上乃是一种“大智”,因为诚若他所言,“大智在所不虑”[11]。另言之,其中的“求”理解作“奢求”更为恰切,“不求知天”所伸张的无非是依循天之则的态度而已,是要人们不刻意求知天以至于“与天争职”,而并非否认天的可知和人的能知,即“不求知天”不等于“天不可知”或“不能知天”,“不求知天”正是“知天”的可能成为现实的前提和条件。不妨如是说,“不求知天”的态度是以合理地“知天”为指向的,按杨倞注曰:“不务知天,是乃知天也。”[12]“不求知天”能引导人将注意力集中于现存的真实,人由此方可凭借自己的认识和能为去对天加以合理的考察,从而形成基于天之则的认识,这才是真正的“知天”,在此意义上论之,则“不求知天”又成为“知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内在于“知天”的累积性过程。
  至此可见,“不求知天”没有否认天的可知性,也未否定人的积极有为的认知及其过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换而言之,荀子并无意于用“不求知天”来消解“知天”对天和人所具有的意义;更恰切地说,荀子所力倡的“不求知天”的态度正是“知天”在认识上所需的必要前提,后者在逻辑上构成了前者的必然旨归。
  
  二
  
  “不加虑,不加能,不加察之‘不与天争职’是第一义,于治之之中而知之又是一义。”[13]牟宗三先生这段话的核心,正契合荀子的主张。面对自然而然之天,人应在“不与天争职”的基本前提下,遵从天之则,并进而在这一“在世”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为以“知天”。这一认知目标的实现正是天的意义向人敞开的表征,同时,也是人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和彰显的必需途径。
  无意识无目的的天是不会主动进入人的认知领域的,因而“知天”必须是人的有意作为,是将人的能知推行于天,而这种作用及其过程又是以人拥有“天官”和“天君”为基础的。“耳目鼻口形,能各有接而不相能也,夫是之谓天官。心居中虚,以治五官,夫是之谓天君。”[14]人的诸感官在各自感受力范围内,皆可以与外界相接触,但它们相互间却不能彼此作用,即不能主动地交换所获得的“感”。这便决定了它们不能彼此替代,它们是完整的人所不能或缺的,荀子称之为“天官”。“天官”的突出之处有以下两点:其一,它们产生于“天职生物”的过程,不以人的选择为移易,正是这些得自于天的器官与外物接触,才可能“天官之意物”[15],而“意物”又是“知天”过程的起始,如若没有前者,后者也就无从论起;其二,就单个器官而言,因其自然(肉体实在)特征的限制,故而虽然各有接物之功,但却无法在相互间自主实现信息沟通,也就意味着各“天官”没有知物之能,从而治五官的主宰之物成了必需。依荀子之见,人的心正是协调“天官”的“天君”,至于“天官”(身)和“天君”(心)的关系,他还有如下论述:“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以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簿其类然后可也。五官簿之而不得,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16]除了强调“天官意物”对于心之“征知”的前提性之外,这里更突出“心有征知”这一主观能动活动。若是就作用说,“天君”承担了“接”五官的职分,并以“征知”为目的;而且,从更实质的层面论之,“天君”也是处理天人关系的核心之所在,“人之天”正是“天君意物”进而“征知”的产物。
  荀子认为,人是天下有知有义之属,有辨察万物而知之的认识和能为;另一方面,天为人的能动的认知提供了必需的基础和境遇,人作用的对象正是天地万物。“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17]从“能”“所”关系角度考察,人的能知之“性”为“知天”提供了能力上的保证,而“可以知”之物“理”则是“知天”的对象性前提,只有两者合理结合,才能“知天”。那么,如何发挥人的“可知之性”呢?“(如是,则)知其所为,知其所不为矣,则天地官而万物役矣。其行曲治,其养曲适,其生不伤,夫是之谓知天。”[18]“知天”必须要知道哪些是人能为且当为的,哪些又是不能且不当为的,如此方能避免在“为”与“不为”之间攻于一端,从而做到既不蔽于天,也不蔽于人,这样的进路是正确处理人与天关系的基本前提。人应该而且必须认识到天有天的职分,人有人的作为,“明于天人之分”[19],也正是“知天”所含摄之义。人的行为的各个方面都治理得很好,修养身心恰到好处,促使万物生长却不加以戕害,这样明于人事,也就是“知天”,在这个意义上,明人事和“知天”乃是二而一的关系,而其中的要义便在于“曲治”“曲适”,即在天和人之间保持一种无过无不及的状态。人事与“天功”相贯相融,正是中国哲学的一大旨趣,而荀子此处的观点也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人是在对天的认识和作用中知天的,并进而与天地参,但这一切又都建立在人尊重天之则的基础上,不夹杂夸大人和天之中任何一方作用的盲目情结,这才是真正的“知天”。这点颇似于海德格尔的主张,也就是在“天人合一”中明晰“主(人)客(天)二分”,但后者对天人关系的整体把握却不如荀子深澈,因此,海氏最终只能赋以含有神秘色彩的思路来解决问题。

  诚然,孔子也有相关的“知天”思想,他主张“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20]君子“畏天命”而“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21];但,在荀子的视野中,君子正是那些“知天”并“制天命而用之”者,而小人则是“错其在己者,而慕其在天者”[22]。可见,无论是从出发点来说,还是从所要达到的结果来说,荀子在“知天”这一点上所持的根本立场与孔子是正相反对的:孔子更多是从承认“天命”出发,要求人“知天”,并将“畏天命”作为认识的终极目标;而荀子则从承认天的本然性出发,要求人通过“知天”,在现实的层面上积极发挥能为以“制天命”,认为前者也正是融于后者的过程性环节。
  
  三
  
  “不求知天”的态度乃是以“知天”为指向的,若是从“知”“行”关系观之,作为天之则与人的作为之间互动的中介——“知天”自身也蕴含了将认识的成果转化为“行”的必然性,否则“知天”就失去了意义。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所强调的也正是此意,人的能为必须在遵循天地之则的同时,又进一步认识和运用它,以使天人之际向着积极的方向展开,这便是合理且积极的“人为”。“所志于天者,以其见象之可以期者矣。所志于地者,以其见宜之可以息者矣。所志于四时者,以其见数之可以事者矣。所志于阴阳者,以其见和之可以治者矣。官人守天,而自为守道也。”[23]人的积极有为的过程,是以认识天为起始的,也就是说,认识自然的开始,即意味着人对天的“治而用之”之功的开始;更确切地说,在“制天命而用之”的过程中,“知天”寓于“制”而“用之”之中,同样“制”而“用之”也摄于“知天”之中,两者不可须臾而相离。从另一角度而论,荀子此论也正体现了目的和手段的统一,相对于对天、地、四时和阴阳的认识来说,“可以期者”“可以息者”“可以事者”“可以治者”都带有目的的性质,对前者的认识即涵有并指向后者的发生,后者的实现又始终离不开对前者的认识和恪守,而两者关系的核心则落实于积极的“人治”之上。
  马克思曾非常明确地指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4]突出的就是人所独具的社会意义,而在与天的互动过程中,人的社会性也得到了彰显,这是由人为自身的特征决定的。在荀子思想中也有类似的意旨,他说:“治乱天邪?曰:日月、星辰、瑞历,是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天也。时邪?曰:繁启蕃长于春夏,蓄积收藏于秋冬,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时也。地邪?曰:得地则生,失地则死,是又禹、桀之所同也,禹以治,桀以乱,治乱非地也。诗曰:‘天作高山,大王荒之,彼作矣,文王康之。’”[25]对每个能动的主体(人)来说,所获得的外部环境具有不可优选性,而问题的关键之所在乃是,人怎样发挥主观意识和能动作为,去运用这些获自于天的因素以成就人为,进而凸显人的社会性。“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26],吉凶等社会现象皆是因人而起。诚如孟子所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27]天时、地利都因人为而被纳入意义的权衡系统,它们都是因人为而显现价值的。“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28]这种治功正是人所特有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于天时和地财,进而形成互动(“参”)的结果。“参义,则孔、孟、荀皆可言,孔、孟之天是正面的,荀子之天是负面的,因是负面的,故在被治之列(荀子之参只是治,此与参赞不同)”[29],虽然牟宗三先生对“参”的论释,更多是自心性立场对孔孟注重精神层面的融合做出了“正面”的论断,但他也看到了荀子的“参”更多地体现了人在能动循顺天之则的基础上的积极作为,与“参赞化育”的“参”相比,那么荀子的“慕天”色彩更加黯淡,续用牟先生的话说,也就是“参者治己而遂以治天也”。人的积极作为包含能动地认识天的过程,并且以这种认识为前提,固然人为必须将天之则当作行动的参照和依据,却不能将它视为决定人的行为及其结果的根本,惟如此,才能成就人的治功。
  以“制天命而用之”否定徒颂天道本然的神妙,正反映荀子在“力”“命”之辩上强调人的能动作用与天地运化之间的互动,而这些又基于对天之则的认识的深入和丰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制天命而用之”中的“天命”并不同于孔子的“天命”,也不同于墨子的“天志”,因为一定意义上,在孔、墨视野中,人为被消解于“天命”和“天志”中,从而失去了发生的必要和可能。荀子的“天命”更多地趋近于自然而然(本然),这样的“天命”也正如其后的王充所云:“命,……自然之道,适偶之数”[30],而荀子本人也说“节遇谓之命”[31];但,又与《老子》作者追求一种原生态的天人和谐不同,荀子提倡“物蓄而制”“应时而使”“骋能而化”“理物而勿失”[32],将人道有为视作天道无为的意义得以成立和彰显的必要前提,进而达到“人与天地参”。
  
  四
  
  综上所论,在一定意义上,无意识的自然而然之天有着并非人的认识所能范围的特性,它不会主动地向人敞开的。荀子在承认天的可知性的前提之下,要求秉持“不求知天”的总体态度,但是他却并没有因此而否认积极的“知天”,相反,“知天”在逻辑上正构成了“不求知天”的必然指向,以此为基础,主张通过“知天”而在人为的层面上积极地发挥能为以“制天命”。因此,由“不求知天”而“知天”进而达到“制天命而用之”,才是荀子力主的人之于天——其实也就是天人之际——的合理的关系进路。
  
  参考文献:
  [1][2][3][4][6][7][11][12][14][15][16][17][18][19][22][23][25][26][28][31][32]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第1版,第308、316、316、406、309、101、310、310、309、415、417~418、406、
  310、308、312、310~311、311、307、308、413、317页。
  [5]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第1版,第74页。
  [8][9][20][21][2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第1版,第210、58、195、172、241页。
  [10]陈鼓应:《老子注译及评介》,中华书局1984年第1版,第328页。
  [13][29]牟宗三:《荀子与名家》,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第1版,第185、185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87页。
  [30]王充:《论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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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董祥勇 [标签: 天命 而用 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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