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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道”与“德”及其伦理设计

  [摘要]“道”与“德”无疑是老子哲学的核心范畴。在老子那里,“道”既是世界的本原,也是万物的本体,还是宇宙运动变化的法则或规律,而“德”,则是世界万事万物当然包括人的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在老子看来,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根本规律就是“反”,由此,形成了老子与众不同的首先以“失”致“德”、然后以“德”致“得”、最后实现以“失”致“得”的伦理设计,这种基于对自然规律体认和社会人文关怀的伦理思想具有和谐人际、秩序社会的深刻意蕴,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魅力独具,价值永存。

  [关键词]道;德;伦理设计
  
  一、老子的“道”及其运行
  
  (一)老子的“道”
  作为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道”在《道德经》中“身兼数职”,有多重含义、不同用法。
  其一,老子将自己预设的“道”看作是世界的本原。本原是希腊文或拉丁文的意译,有“始基”的意思,指构成万物最初、最原始的元素。老子将自己预设的“道”看作是形成世界万物的本原:“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日道。”(《老子》第二十五章)“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第四十二章)因此,晨阳先生指出:“‘道’是万物的原质,生的‘一’是未分阴阳的浑沌气,浑沌气分裂成阴阳二气,阴阳二气和生第三者,第三者产生千差万别的万物。”
  其二,老子的“道”是指决定世界万物的本体。所谓本体,就是哲学上所寻求的超越一切“经验的存在”的“在者”的“超验的存在”的“在”,“是一个绝对自在的,具有终极始因性的存在”。wWW.11665.coM老子曾讲“道者,万物之奥”(《老子》第六十二章),“渊兮,似万物之宗;湛兮,似或存”(《老子》第四章),“大道汜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老子》第三十四章)由此可见,老子的“道”首先以本原的身分存在,本原“道”在生成世界万物之后并没有消亡或消逝,而是“摇身一变”,很自然地发生了一次由本原到本体的角色转换,成为世界万物的根本凭借和内在依据。这正如张岱年先生所言:“道在生成天地万物之后依然是天地万物的深藏的内在依据。”朱晓鹏先生也曾指出,“道”概念经过老子的改造和提升,“第一次成为哲学的最高范畴——一切存在的根本凭借和最终依据,物之所以为物的‘所以然者’。”
  其三,“道”在老子哲学中也作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法则、规律使用。“道”的本初含义就是指人们行走的道路,于是,“道”就很自然地被引申为法则、规律的意思。春秋时期,人们讲“天道”、“地道”、“人道”都是这个意思。如果说老子用“道”来指代’世界的本原和万物的本体是老子哲学的伟大创造的话,那么,老子用“道”来指代世界万事万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则显然是老子对文化传统的遵从和沿用。诸如“孔德之容,惟道是从”(《老子》第二十一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老子》第八十一章)等,其“道”都是法则、规律的意思或包含法则、规律的意思。
  
  (二)“反者,道之动”
  作为世界万事万物发展变化的规律,“道”的一个总的运行趋势是“反”,老子指出:“反者,道之动。”(《老子》第四十章)“反”在老子哲学中主要有两种含义:一作“相反”,指事物存在的相反相成性或对立统一性,如“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盈,音声相和,前后相随。”(《老子》第二章)二作“回返”,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返本归根性或物极必反性,如“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老子》第十六章)由此看来,“反者,道之动”完全可以作出如下两种解释:其一是“由于事物相反相成或对立统一的存在,才使事物产生有规律的运动变化”;其二是“事物有规律的运动变化或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就是返本还根或向相反方面转化”。为此,我们不难看出,老子准确地揭示了事物存在和变化发展的基本规律,即:事物的存在都是相反相成或对立统一的;事物的运动发展具有向其相对一面转化的物极必反性。
  
  二、老子的“德”及其特征
  
  (一)老子的“德”
  作为老子哲学的重要范畴,“德”则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道”作为世界的本原、本体与客观规律,是世界万物生存、发展的内在根据或必然趋势,具有不以任何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万物只能遵从它,不能违背它,万物这种合“道”而行的品性就是老子哲学中的广义之“德”或普遍之“德”。万物为什么必须具备合“道”而行的“德”呢?因为“道生之,德畜之”(《老子》第五十一章)。万事万物由本原“道”生成之后被本体“道”所规定,受规律“道”所左右,万物只有具备合“道”而行的“德”性,才能生存和发展下去,背“道”而驰,只能是死路一条。所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老子》第五十一章)。因此,庄子讲:“物得以生,谓之德”。(《庄子·天地篇》)由此看来,老子的“德”就是万物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或本性。人作为万物的一类,同样由“道”分化,被“道”决定,受“道”左右,人要生存、发展下去,也必须合“道”而行,尊重社会规律、自然规律和一般规律等各种各样的客观法则。人的这种合“道”而行之“德”,显然属于老子广义之“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这里不妨就称其为狭义之“德”。詹剑峰先生将老子的广义之“德”称之为“物之德”,亦即物的本性,将老子的狭义之“德”称之为“人之德”,亦即人的本性,并将“物之德”与“人之德”高度概括为“道之德”即道的本性。王弼之后,许多人在理解和使用“德”时往往就仅指这种狭义之“德”了,即所谓“德”,就是指人们合“道”而行的品性。所以,陈鼓应先生讲:“形而上的‘道’落实到人生的层面上,其所显现的特性为人类所体验、所取法者,都可以说是‘德’的活动范围了”,即“落实到人生层面的而作为我们生活准则的这一层次上的‘道’就是‘德’(老子书上虽然仍称为‘道’,但其意义与‘德’相同)”。正是由于“道”与“德”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密切关系,所以,老子有时将“道”与“德”在同义上使用,可能也正是因为老子曾将“道”与“德”同义使用,所以后来人们就干脆将“道”和“德”连用,形成“道德”,来专门指人的那种合“道”而行的精神品质。
  
  (二)“孔德之容,惟道是从”
  通过上面对老子“德”的含义的揭示,我们不难看出,老子的“德”就是万物遵从自然、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或本性,所以,老子讲:“孔德之容,惟道是从。”(《老子》第二十一章)陈鼓应先生认为“容”译为“样态”较妥,“样态”一词具有动作、容貌、性征等内涵。可见,老子“德”的突出特征就是遵从自然、合“道”而行的“惟道是从”。“德”从“道”,而“道法自然”,所以,也完全可以说“德法自然”,因此,取法自然、反对妄为的自然主义是老子“德”的根本特征,因而也是其伦理思想的根本特征。因此,詹剑峰先生指出,老子之“德”都是自然的。物类既顺自然之“德”以存在于自然界,那么,人亦应顺自然之“德”以生活于社会;人既然是自然的产物,那么,人类的社会生活应尽量接近于自然,而愈近于自然,则愈近于“道”老子深信自然的秩序与和谐,深信自然境域是美好的,深信人类自然的德性是美善的,所以,在老子看来,人顺乎自然是好的,违反自然是坏的;顺乎自然之“道”则能长久,反乎自然之“道”则不能长久。所以,老子的伦理思想具有非常明显的自然主义色彩。在老子看来,“德”就是而且必须是万物合“道”而行的自然品性或本性,不能掺入过多的人为因素,一旦有过多的人为因素掺入其中,“德”马上就变质变味。因此,老子的“德”和当时社会伦理中大量掺入人为主观因素的所谓“仁”、“义”、“礼”、“智”、“信”等道德内容和要求是根本不同的。所以,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老子才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子》第三十八章)还是在同样的意义上,老子才讲:“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老子》第十九章),许多人曾经在此对老子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曲解和误解,并对老子进行了这样或那样的非议与责难,殊不知,老子无非是主张人们在社会伦理方面要因任自然,合乎法则,反对人为,摒弃妄作。
  老子伦理思想中饱含着依“道”而立“德”、立“德”而明“道”的深厚的哲学意味。也正是因为具有深厚的哲学底蕴,老子的伦理思想是一般伦理思想所望尘莫及的。 

  三、老子的伦理设计
  
  社会伦理关系的实质就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面对和处理“得”与“失”的利益关系是人生的重大课题,是伦理学应该首先关注的问题。妥善解决“得”与“失”的利益关系需要人的哲学智慧。老子认为,“反者,道之动”,有“得”必有“失”,有“失”必有“得”,“得”与“失”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辩证统一相互关系。如何把握和处理“得”、“失”的关系?老子的智慧之处,就在于他特别强调“失”,将“失”当作是道德修养的具体方法和根本途径,将“失”看作是“得”的前提和条件,因而设计出其以“失”致“德”、然后以“德”致“得”、最后达到以“失”致“得”的社会伦理的逻辑架构。
  
  (一)以“失”致“德”
  在老子道德哲学中,老子特别强调“失”,将“失”当作是道德修养的具体方法和根本途径。老子讲:“为学日益,为道日损。”(《老子》第四十八章)在老子看来,“为学”与“为道”在方法上有根本不同。“为学”是一个日积月累的“内敛”的“得”的过程,而“为道”则必须是一个不断减少内心欲求、物质占有的“外施”的“失”的过程。“圣人”是老子理想的道德人格,在老子看来,首先,“圣人”必须“去甚,去奢,去泰”(《老子》第二十九章),也就是说,一般人只有经由一个除却“过分的”、“奢侈的”、“极端的”内心欲求的艰难的“失”的道德修养历程,才能达到“圣人”的境界。其次,“圣人不积”(《老子》第八十一章),也就是“圣人”在内心需求“去甚,去奢,去泰”的基础上,把对物质财富的占有减少到最低程度。老子认为:“服文采,带利剑,厌饮食,财货有馀,是为盗夸,非道也哉!”(《老子》第五十三章)过多地占有社会物质财富,在老子看来简直就是江洋大盗,是不合“道”的,是不道德的,而老子理想的高尚品德——所谓“玄德”就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第五十一章)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被奴隶制社会所代替之后,人们的私有观念越来越严重,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老子认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失“道”阶段,因为“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而私有制的剥削社会则恰恰是“损不足以奉有余”。可见,老子少私寡欲、以“失”致“德”的伦理主张既是对当时剥削社会道德的批判,更是对理想社会道德的重建。老子讲:“圣人为腹不为目。”(《老子》第十二章)这可以看作是老子对奴隶主剥削阶级奢侈生活的道德反对与批判。道家提倡“物物而不物于物”,老子主张:“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老子》第三章)老子认为淡泊名利,才会净化心灵,见素抱朴,反朴归真,才会形成“不争之德”。正是因为道德修养是一个“生而弗有,为而弗恃,功成而弗居”(《老子》第二章)的“为而不争”的“失”的过程,所以,老子说,“含德之厚,比于赤子”(《老子》第五十五章),“大成若缺”(《老子》第四十五章)。老子的道德修养的最高境界就是通过一个“损之又损”的“失”的过程,达到一个“以至于无为”的心灵没有过分欲求的“能如婴儿”(《老子》第十章)的纯朴状态。
  
  (二)以“德”致“得”
  遵从法则,合“道”而行,则“常得而无丧,利而无害,故以德为名”。王弼在诠释老子的“德”时可谓一针见血、一语道破天机:“德者、得也。”《道德经》第三十八章“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历来被注释得歧义百出,笔者认为,根据老子的思想,根据“德”、“得”古文字的通假,“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完全可以注释为“上得不得,是以有得。下得不失得,是以无得”。因为“道德”不能有“上”、“下”之分,把“上德”理解或注释为“好的道德”或“上德的人”,把“下德”理解或注释为“不好的道德”或“下德的人”,笔者觉得学理不通。而“得”尤其是“得”的“方法”或“策略”则完全可以有“上”、“下”之别。因此,笔者认为:“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应当简单地注释为“上得不得,是以有得。下得不失得,是以无得。”“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之后的两句原文有不同的版本,笔者认为,傅奕本、范应元本、王弼本等的“上德(得)无为而无不为,下德(得)为之而无以为”最符合老子精神,与上文连贯。老子的这些话无非是告示人们,“得”的“方法”与“策略”的不同,“得”的“结果”会有多么大的区别!以“失”致“德”、以“德”致“得”才会真“得”或“有得”,才是高明的“上得”;以“不失”致“得”或以“得”致“得”最终只能是“不得”或“无得”,是愚笨之极的“下得”。“得”与“失”的辩证法其实非常简单,但许多人很难理喻,很难理喻,当然就很难正确运用,很难正确运用,当然就很难真正“得”到。“得”与“失”的辩证法其实也非常残酷:很多人是因“失”而“得”,所谓“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第七十九章);很多人则是因“得”而“失”,所谓“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老子》第二十九章);所谓“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老子》第四十四章)。
  人生在世,自然要有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与后世道学家主张的“存天理,灭人欲”以及“大公无私”不同,老子把人的这种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各样的利益需求的私欲看作是人的合理的、正当的自然本性,而且根据“道”的规律,为人们正确地设计出以“失”致“德”、以“德”致“得”的伦理模式与生活方法,通过这种以“失”致“德”、以“德”致“得”伦理模式与生活方法,人们可以道德地、体面地“以其无私”而“成其私”(《老子》第七章);从而使“得”的活动由蒙昧、野蛮与残酷升华到智慧、文明与合“道”的“德”的境界。
  
  (三)以“失”致“得”
  作为一种伦理模式,以“失”致“德”、以“德”致“得”这种伦理设计的逻辑起点是“失”,是道德利他的“我为人人”,而其逻辑终点则是“得”,是道德利己的“人人为我”。伦理学中有一个非常普遍、非常有市场但又非常错误的观念就是认为:凡是道德的,都是利他的;凡是利己的,都是自私的,因而都是不道德的。其实,道德既具有利他的社会价值,更具有利己的个体价值,道德价值是道德利他的社会价值和利己的个体价值的辩证统一。只要是利他的行为都应当是道德行为,而只要是利他的道德行为都必然而且应然得到一个利己的回报,其中,“必然”是自然因果报应法则的规律体现,“应然”是社会公平、合理、正义法则的基本要求。老子以“失”致“德”、以“德”致“得”这种伦理设计兼顾了道德的利他的社会价值和利己的个体价值,通过它的推行与实施,肯定会营造出一个既利他又利己、“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利的、合作的、共赢的、和谐的社会伦理氛围。
  
  四、结语
  
  陈鼓应先生指出,形而上的“道”落实到现象界时对人们产生很大的作用。当“道”作用于各事物时,可以显现出它的许多特性,“道”所显现的基本特性足可以成为我们人类行为的准则。这样,形上的“道”渐渐向下落,落实到生活的层面,作为人间行为的指标,而成为人类的生活方式与处世的方法了。 《道德经》最后以“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落笔,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哲学“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的恢宏气质。老子《道德经》既具有形上的深邃的“道”的理论思维,更注重形下的具体的“德”的实践落实,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既有“学”又有“术”、“学”与“术”完美结合的扛鼎之作,它开创了中国文化的一个主要流派,因此而被后世奉为中国文化的元典之一,备受中外崇拜。其伦理思想就充分体现着老子哲学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的经世致用的一面。老子这种在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时以“失”致“德”、以“德”致“得”即以“失”致“得”的道德哲学思想是老子在深刻把握“反者,道之动”的“道”的客观规律基础之上合“道”而行的一种自然而必然的人文设计,因而是一种合理而正确的道德要求和伦理主张。老子这种与众不同的伦理思想的提出和确立,既体现着老子对客观规律的准确把握和忠实尊重,又反映出老子对当时“损不足以奉有余”的违反“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剥削制度的社会现实的严重不满与猛烈抨击。面对当时的人欲横流、诸侯征伐,老子是多么期待通过他的这种伦理主张来建立一个“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老子》第八十章)的和平世界啊!由此可知,老子以“失”致“德”、以“德”致“得”的以“失”致“得”的伦理观体现着一位智者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付诸的深刻的理性思考、极大的人文关怀和美好的理想追求,这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魅力独具,价值永存。在重视“依法治国”,重申“以德治国”的今天,老子以“失”致“德”、以“德”致“得”的以“失”致“得”的伦理思想对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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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刘长欣 綦晓菲 [标签: 老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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