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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正义观之比较
 摘要:罗尔斯和马克思分别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正义论的典型代表人物,二者的正义观的区别在于:一是在正义的逻辑起点上,前者立足于原初状态中的“抽象的人”,后者则立足于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二是在正义问题上,前者认为正义问题主要是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以及分配领域的正义,后者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是很难实现的,正义问题应放在经济领域中去考察,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正义和分配正义;三是在正义的实现途径上,前者企图在不改变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领域划分和社会制度的调节来实现,后者则秉承历史和发展的观点,认为消灭私有制和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是解决正义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马克思;罗尔斯;正义观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它对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以及实现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当代社会,由于正义问题的突显,正义不仅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而且存在着众多歧见。本文选取以罗尔斯(john rawls)为首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和以马克思为代表的无产阶级正义观,对之进行比较,以便我们更好地了解正义的逻辑起点、正义问题的实质以及实现途径,从而较为准确地分析和解决当前社会中的正义问题。
  
  一、正义的逻辑起点
  
  西方近代正义观大部分是建立在近代社会契约论和自然法学说基础之上的。这种正义观在本质上属于形而上学的范畴。这种形而上学的正义观在理论上表现为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理性成为衡量一切的惟一尺度;二是把人作为抽象的、孤立的人去对待,从抽象的人性出发来构建正义观念。WWw.11665.COm
  现代自由主义者罗尔斯的正义观是建立在他的“新契约论”基础之上的。罗尔斯认为,尽管近代社会契约论起源于形而上学的自然法则,但有其“合理”内核。因而他对正义理论的预设依然是一种超然的“原初状态”(the original position)。所谓原初状态,按照罗尔斯的表述,是“一种其间所达成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按照罗尔斯“新契约论”的观点,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理性选择的结果。在这一状态下,人们选择正义原则的理性表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处于“无知之幕”(the veilofignorance)的背后,即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对他本人和社会的特殊知识信息一无所知;二是对“最低的最大限度规则”(themaximum rule)的确认,即在原初状态中,人们在优先考虑到最劣环境或最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三是“互不偏涉的理性”(the disinterested rationality),即在原初状态中,人们进行原则认可和选择的基本推理是基于互不忌妒,各尽所能的无偏忌心态。也正因为理性具有上述特征,人们才会认识到社会合作的必要,才趋向于选择正义原则,最终才会产生以正义原则为基础的国家和政府。
  从罗尔斯正义推论的前提预设“原初状态”来看,这种“原初状态”完全承袭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个人主义特征。在这种“原初状态”中,人是原子式的、孤立的个体,他们都处于“无知之幕”背后,各方都不知道任何信息。首先,没有人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以及天生资质和自然能力的程度。其次,没有人知道自己的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乃至自己的心理特征,如讨厌冒险、乐观或悲观等。再次,也没有人知道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或者它达到的文明或文化水准。一句话,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是与现实世界相分离的、隔绝的人,他们没有任何有关自己属于什么时代的信息。因此,处于隔离状态的这种个体考虑的仅仅是自己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至于其他个体的存在以及利益状况是毋需考虑、也无法去考虑的,人们在原初状态下的正义理念完全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社会无非就是一个实现个体利益和价值目标的场域。
  在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视阈中,正义观念既不是来源于形而上学的理念,也不是来源于主观意志的要求,而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理念的表达。正如马克思所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换句话说,观念、思维、意识并不是人的头脑主观自生的,也不是毫无根据的理论假设,而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同样,正义观念也是人们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如生产、交往等)的产物,离开了这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就没有诸如自由、平等、正义等观念的产生。基于此,马克思认为,对于正义观念的理解,一方面要放在它赖以产生的特定的现实生活背景条件中,尤其是要把它放在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各种结构关系的背景中去理解;另一方面又必须把正义观念看作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产物,看到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只有这两方面的结合,才能完整地体现出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也才能真正地理解和诠释正义问题。

 与罗尔斯把正义看作是彼此分离、隔绝的“人”在“原初状态”中所定契约之结果不同,马克思认为,正义的逻辑起点并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孤立的人之上,而是建立在具体的、现实的人之上,而作为现实的人,不可能孤立地存在。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个人,并且人与人之间必然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种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并不是像罗尔斯所理解的那种“纯粹的”个人,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强调指出,在阶级社会中,一切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引就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社会对于生活其中的每一个体都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意义。从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得以发展的,离开社会的个人只能是抽象的、孤立的、离群索居的和无生命力的个体;同时,个人也只有承担起社会责任、社会义务,在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实现的情况下,个人的价值、利益才能得到充分实现。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因此,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并不是从自己出发的,他们的活动要受实践活动规律的支配,必须要受社会中其他个体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制约。
  总之,从正义逻辑起点的论证方式上来看,马克思与罗尔斯存在着严重分歧。罗尔斯主要通过契约论 的演绎方法。他设定了“原初状态”的存在,并试图以它来安排正义的具体内容及规则。他所描述的“原初状态”下的人是一种抽象的、原子式的、悄无声息的人,这种人完全处于一种价值中立状态,没有任何爱憎好恶观念,也没有私利之心,这与现实的人是完全相悖的。相比之下,马克思在正义问题的论证上,采用的是历史的、唯物主义的方法。他从生产方式入手,将正义观念看作是伴随着人自身的发展而发展的,受生产力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物质交往制约的,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在马克思看来,正义的逻辑起点并不是人的先验本质,而是处在现实的、实践的社会关系中的人。因此,马克思对正义的考察是历史主义的,这种对正义问题的论证更能看到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推进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巨大影响,从而进一步揭示“自然的”历史进程对人的本质规定性的制约,因而也更能历史地、现实地把握现代社会中的正义问题。
  
  二、正义问题的实质及场域
  
  在罗尔斯那里,对于正义更多的是偏向于从政治层面来解释。罗尔斯认为,正义作为—个政治概念,主要应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因而正义原则适用于“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和义务的分派,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
  作为新自由主义精神的表达,罗尔斯认为正义问题的实质就是自由和平等以及如何协调二者关系的问题。在政治领域,社会正义主要在于确认公民各方面政治权利的自由,同时也要确保那些确定基本自由的制度规范要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然而,个人基本自由的实现会因社会地位、财富以及自然的天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得自由的享有并不平等,为此,必须依靠“机会公平平等原则”,从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具有平等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以保证平等、自由的正义原则得以实现。在经济领域,正义问题主要体现在社会分配中。在罗尔斯看来,由于社会地位、社会环境以及个人自身的资质不同,社会财富的分配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可能会导致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因而在利益分配上应当通过“差别原则”来限制经济领域的财富分配不公。所谓“差别原则”,实质是试图通过在利益分配方面向社会处境最差者倾斜,以某种补偿或再分配的形式来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地位。可以看出,罗尔斯是在默认了存在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力图通过领域划分和差别原则来调和正义内部的平等与自由之间的矛盾,从而达到二者兼顾的目的。
  与罗尔斯一样,马克思也认为正义问题实质是自由和平等及其二者的关系问题。不过,马克思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往往是虚假的、难以实现的,对自由平等之考察应该首先放到经济领域中去考察。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平等的现实基础乃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与交换,自由平等观念的实质乃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一方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自由和平等给予了某种程度的认可,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占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所以,马克思得出:“如果说流通从个人方面来看是个人自由的实现,那么流通过程就其本身来看,也就是从它的经济形式规定来看,则是社会平等的充分实现。”另一方面,马克思又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自由和平等给予了某种程度的否定。在马克思看来,自由和平等都发生在单纯的商品交换范围内,一旦离开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这种表面上的自由和平等就越来越呈现出实质上的不自由、不平等。究其原因,一方面,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制度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并且个人在分工中所处的关系也完全由社会需要来决定。这样,在交换价值的生产中形成的关系构成了对人的统治,人对物(货币、资本)的依赖导致了人最终被“异化”。另一方面,在资本与劳动的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剥削。也就是说,“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它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因而,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自由和平等只是相对而言的,是很难得以实现的。
  同罗尔斯试图通过差别原则来调和经济领域的分配不公相对应,马克思认为分配领域的正义主要有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生产资料占有意义上的正义;二是指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正义。这两个层次的正义问题也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没有生产资料占有上的正义,就不可能有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上的正义,因而二者是统一的;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占有上的正义显然不同于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上的正义,因而二者又是对立的。在马克思那里,正义的首要问题应该是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因为没有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劳动者就不能同财产所有者一样在收入分配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劳动者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占有生产资料,才能够把他的劳动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质产品,才能在收入分配上彼此处于平等的地位。至于“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意义上的正义”,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则不得,即按劳分配,以劳动来衡量才是正义的。每个劳动者生产了多少(产品数量或价值),就应该据此在总产出中获得相应的收入分配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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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马克思跟罗尔斯一样,同样看到了分配领域中的事实不公现象。不过,马克思认为,尽管按劳分配旨在消除分配不公,但是事实不公的状况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首先,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不可能由劳动者不折不扣地全部所得,因为社会要扣除诸如补偿耗掉生产资料部分、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应对突发灾害等后备基金,才能将剩余部分分配给劳动者。因此,劳动者所创造的的社会财富不折不扣地全部所得这种“平等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其次,在分配领域中,只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多少进行分配,对任何劳动者个人都一视同仁,都以同一尺度衡量,似乎很公平。但是,各个劳动者的家庭状况、需抚养的人口等可能不同,如果只是根据他们提供的劳动量多少进行分配,劳动者的生活富裕程度显然不同,就会造成一定的贫富差别,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正义。因此,马克思说:“这种 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所以,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消费资料分配中不能消除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它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群众思想觉悟程度等因素。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财富极大丰富,消费资料的分配将采取“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这时候真正平等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由此,在正义问题的实质及场域上,马克思和罗尔斯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一,罗尔斯认为正义问题的实质是自由和平等以及如何协调二者关系的问题,正义与经济基础、阶级、剥削没有直接联系;在马克思的视阈中,正义问题实质的确也是自由和平等的问题,但根源在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自由和平等,离开经济基础、阶级、剥削去谈自由和平等是不现实的,也是虚假的。其二,在罗尔斯看来,正义问题在政治领域主要是一种政治权利上的自由和平等,在经济领域则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并且这两个领域中的自由和平等是一致的,并不互相冲突。马克思则认为经济领域的自由和平等是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分配领域的事实不公在社会主义阶段是无法消除的,惟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通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才能实现。
  
  三、正义的实现途径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应用于基本的社会结构,主要用来调节权利和确认义务,节制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因此,正义的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确保个人各项自由权利的实现以及对个人无法选择和决定的自然偶得与社会偶得所造成的不平等的关注,因此,正义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正义领域划分和社会制度的调节来实现的。
  关于正义的实现途径,罗尔斯首先诉诸政治制度的安排。一个正义社会是如何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呢?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认为,正义社会必须确保个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一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justice)的能力;二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所谓“平等的人”是那种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以从事终身的社会合作,并作为平等的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人,其中“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是公民作为人而相互平等的基础。而“自由的人”是在这两种意义上说的,一是他们设想自己和相互设想拥有一种把握善观念的道德能力;二是他们认为自己是其正当要求的自证根源,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自己拥有对其制度提出要求的权利,以促进善观念。可见,在罗尔斯那里,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是与人权紧密相关的,它们需要人参与社会生活并在其中扮演某种角色,通过履行和遵守各种权利和义务方能实现,因此,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安排,必须确保“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此外,在经济领域,由于分配造成的事实不公的正义问题,罗尔斯则求助于社会制度的调节。那么,社会制度如何来调节以达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呢?罗尔斯认为,社会上由于不同阶级、阶层的存在,导致他们在社会地位、资源占有和发展机会上都不同,在此情况下,“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对于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解决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富人对穷人进行补偿,并在分配制度上对弱者进行倾斜,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悬殊的扩大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二是社会应该给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同等地获得社会信息,以确保每个人的起点是公平的。
  不过,罗尔斯认为,正义领域的划分和社会制度的调节是有顺序的,政治领域的自由平等要优先于经济领域的自由平等。这一严格顺序意味着,如果政治领域所要求的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得不到确认和保障,那么财富、收入以及权威等级的分配也得不到维护和补偿。因此,从正义的实现途径来看,罗尔斯主要致力于不改变现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制度对政治权利的确认以及对人们财产分配的调节来实现的。然而,这种被正义所规范的社会基本结构尽管也表达了对弱势群体关怀的良好愿望,却终因缺乏对社会制度客观基础的探寻,而致使自身无力承载实质正义的真实意蕴。
  与之相反,马克思则从“现实的人”与历史的实践出发,突破资本主义制度和政治解放的狭隘视域,深入到资本主义的经济结构中寻找正义实现的根本途径,并将社会制度正义与否的判定标准建立在物质实践以及历史发展视阈的双重根基上,从而得出结论:社会正义问题只有在每个人全面发展和人类解放的社会中方能实现。
  在马克思的视域中,对于实质正义的诉求,是建立在对其所处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分析评价之上的。按照历史尺度(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价值尺度(是否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双重标准,马克思既认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其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和特权制,实现了交换关系中的自由和平等,实现了人类的政治解放,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有其正义性的一面;同时,也因自由和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明显的形式与实质的分离,异化、剥削和奴役等社会关系不断被复制。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里,实质的正义是无法实现的,真正的正义社会是通过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来实现的,是一个生产力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阶级、剥削、异化、奴役,人与人之间平等合作,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按正义的分配原则实行按需分配的自由人联合体。
  在正义实现的基本途径上,马克思明确地指出,社会当中种种不公正现象产生的基本根源在于私有制的存在,所以,应当在充分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之上消灭私有制。马克思还认为,建立在生产力特定阶段基础之上的不合理的社会分工也是社会不正义的重要根源之一,所以也应当在发达的生产力的基础上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在消灭了私有制和消除了不合理的社会分工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实际上。马克思已经提出了实现正义理念和正义规则的最为重要的路径。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因此,在设计通达社会正义的途径上,马克思和罗尔斯也存在本质性区别。罗尔斯企图在不改变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情况下,通过领域划分和社会制度的调节来实现正义,这就注定了罗尔斯的正义观在一个不同阶级存在的、贫富相差悬殊的社会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得以实施,也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理想层面的正义。与此相反,马克思则主张正义问题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占有上的正义,正义问题的解决必须突破私有制框架,通过社会革命的公开对抗形式实行公有制,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这样,马克思将实质正义的追求与实现看作是人类解放的过程和标志,正义的实现不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因而马克思的正义观是一种能够实现的、现实意义上的正义观。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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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伍志燕 [标签: 马克思 罗尔斯 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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