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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诚信缺失与重塑的经济学思考
[论文关键词]经济学;经济人假设;诚信;缺失与重塑
  [论文摘要]社会诚信问题,是关系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问题。现代社会诚信的缺失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许多不良影响。重塑社会诚信,既是社会良知的呼唤,也是经济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社会诚信问题,表面上是一个单纯的社会学问题,其实它更是一个经济学问题。社会诚信的缺失,不仅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而且严重干扰社会的经济秩序,阻碍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诚信的重塑,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与制度建设的问题,也是一个关于“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学问题。。因此,重塑社会诚信,除了继续加强全社会的道德建设与制度建设外,当前主要应从经济学的角度着手,建立起完善的考量社会诚信的经济学制度体系,从而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日常经济行为,推动整个社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一、诚信缺失的经济学探因
    关于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道德说”和“制度说”两种。
    “道德说”认为,社会诚信的缺失,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滞后及人们道德水准的下降。人们常感叹“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正是这一说法的最好佐证。
    依据“道德说”,社会诚信的缺失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道德缺失有关。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期,在社会经济转轨时期,新旧思想的更替,观念的错综复杂,道德约束的缺失等均为信用失衡提供了滋长的空间;同时,体制上的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的缺失,从而使社会诚信缺失问题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wWw.11665.CoM
    以证券市场为例,道德约束的缺失已成为我国股市发展的重大缺陷。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尽管中国证监会每年都会查处一批案件,但在业内并没有形成操纵股市可耻的观念,相反,在业内却经常流传着一些令人羡慕的操纵成功的事例。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今社会部分人思想道德水准的普遍下降及道德约束的普遍缺失。
    “制度说”认为,社会诚信的缺失,主要原因在于现行制度存在缺陷。在制度经济学家和遵从制度经济学的人看来,任何制度安排下的普遍违规现象的存在都意味着制度设计本身或者是为维持这一制度权威而制定的制度(制度的执行环节)存在缺陷。
    关于中国市场诚信缺失原因的许多观点,比如政府过多干预下的市场畸形发展、信誉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监管不力以及广为流行的产权不清说等等,实际上都是从制度角度寻找答案。
    社会诚信缺失的“道德说”和“制度说”,就各自的视角而言,是成立的。但它们两者都没有说明造成诚信缺失的原因—道德约束缺失和制度约束缺失背后隐藏的深层的经济学上的原因。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社会诚信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学上的成本与收益失衡有关。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是经济人假设,抛开这一基本假设的任何研究方法都不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任何结论都不是经济学的结论。在这一假设前提下,任何理性经济人行为决策的标准只有两个:成本与收益。其实,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诚信的缺失,问题很简单。在理性经济人假设条件下,经济人个体是否守信既非因为其道德品质突然发生了什么变化,亦非简单的由于某种制度安排与其不协调,而是取决于其在既有制度框架下对自己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判断。无论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都仅仅是覆盖在“成本—收益”这一根本内核外的“面纱”。
    从历史文化的层面上来看,中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很深,是一个以人情事理为纽带的礼义社会。受古训“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的约束,社会成员普遍重情讲义,谁不守信用,谁就在交往中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这就等于剥夺了其生存权。在这里失信的成本是相当巨大的,信用的严肃性由此得到维护。而且,在封建宗法社会,其信用大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的基础上的,这种信用是封闭式的,背后隐藏着封建伦理观念,仅靠道德和舆论的约束就能够对违信者进行足够严厉的惩罚。而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式的、平等的社会,旧有的道德约束机制不再能够对违信者进行足够严厉的惩罚。因此,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诚信缺失包括证券市场上欺诈成风现象的出现,决非像某些极端的观点所表述的是“道德沦丧”。道德依然存在,理性人依然理性,只不过历史变迁过程中道德约束给违约者带来的潜在成本(风险)在下降。至于导致诚信缺失的各种制度缺陷之所以成为缺陷,其根本原因在于经济个体发现,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违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换句话说,这样的制度安排客观上给予经济个体违信的冲动。
    可见,无论道德缺失还是制度缺陷都源于违信成本的弱化;无论道德约束还是制度约束都是违信成本的约束。重塑诚信的关键在于在经济个体对成本收益的权衡中,使其认识到违信的成本大于其收益。
  二、重塑诚信的经济学视角
    要推动社会经济生活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重塑社会诚信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重塑社会诚信,在经济学的视角看来,应解决以下两个核心问题:
    (一)违信如何惩罚—选择最可置信的威胁
    前文中提出重塑社会诚信的关键在于加大违信成本,给予违信者足够严厉的惩罚。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加大违信成本,如何给予违信者足够严厉的处罚。
   中国自古就有“乱世重典”的说法。于是,面对诚信严重缺失的社会现象,严惩失信行为便成为社会的最高呼声,也很自然成为管理当局的首选策略。很显然,严惩失信行为本身并没有错,问题在于,严惩呼声背后所反映的理念与现代文明是格格不人的。在早已走出封建文化侄桔的现代社会仍然强调高压政策不仅是极其可悲的,而且与解决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在股市建立后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我国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反证券欺诈的法律、法规。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现实是,随着反证券欺诈惩戒措施的逐步严厉,证券欺诈行为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愈发向多元化、专业化、隐蔽化的方向发展。

   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制约机制能否发生作用,关键在于制裁措施的威慑效果。而制裁的威慑效果取决于两个变量:制裁的严厉性和确定性。制裁越严厉,实施制裁的可能性就越小,威慑效果就越强,反之就越差。因此,威慑的效果取决于上述两个变量的最佳组合。“治乱世用重典”的想法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
    首先,虽然经济学假设一般个体都是风险厌恶者,但这一假设并不适用于所有个体。大量事实表明,许多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都具有很强的风险偏好。如果不守信用的潜在收益很大,他们放手一搏的动机往往是非常强烈的。
    其次,低概率的严厉惩罚很难产生威慑效果。以乘坐飞机为例,虽然机毁人亡对每一名乘客来说都是再严厉不过的惩罚,但由于发生空难的可能性(概率)微乎其微,几乎没有人会因此而不坐飞机。犯罪学家确信,制裁的确定性比其严厉程度往往能产生更大的威慑效果。因此,考虑到证券欺诈行为人的行为偏好,提高制裁的确定性可能比简单的加强惩罚的严厉性更为有效。否则,面对极低的被制裁的可能性,证券欺诈行为人会对制裁的严厉性视而不见。
    另外,现代法治社会,“治乱世用重典”的信条本身就是十分荒谬可笑的。如果用最通俗的说法说明现代法治与皇权宗法最根本的区别,那就是“现代法治尽一切可能避免草营人命”。例如,将一个人投人监狱的惩罚比较严厉,相应地法律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程序性保护。因此,在现代法治社会,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重典”往往意味着惩罚实施的低概率,而这必然削弱制裁措施的威慑性。
    对此,博弈论给予了高度精炼的概括:在惩罚措施的实施者和承受者的博弈中,当惩戒措施实施的概率很低时,无论这种惩戒措施多么严厉,都是一种不可置信的威胁。关于诚信的回归及其他类似问题,我们可以形成这样一个基本判断:真正能够产生威慑力(最可置信的威胁)的,不是“严惩”,而是“必惩”。
    (二)制度如何设计—注重博弈的持续性
    个体的存在必然导致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冲突—几乎在所有的时候个体的效用函数都不同于集体的效用函数。经济学著名的囚徒困境是理性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关于囚徒困境的经典论述中,所有博弈参与者都明白“合作”的意义,然而,“不合作”这一绝对占优势战略却成为其最终选择。问题的关键在于,每个参与博弈的个体不能确定其他个体合作的诚意。而这一博弈过程一旦可以重复进行,便有可能出现对于任何个体而言参与博弈的其他个体选择合作策略是可置信的情况,此时,“合作”这一集体理性决策便可以实现均衡。在经济学看来,所谓信任不过是在重复博弈过程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反过来说,恰当的制度安排能够将当事人约束于某一重复博弈过程并使其遵从诚信。
    汽车驾驶员的违规积分制度较之单一罚款的优点就在于此。在单一罚款的情况下,违规司机一旦被交警抓住,只能怪自己运气不好,可能会埋怨警察多事,当然也可能会表示反悔,但其再次违规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变化。因为交过罚款以后,本次违规的后果就此结束,不会对以后产生任何影响。而在违规积分制下,驾驶员的每一次违规都被赋予相应的分值记录在案,并对其后续行为产生影响。而且,积分制下违规惩罚的威慑效应是边际效益递增的:随着违规积分的不断增加,违规者距离参加培训或被吊销驾照的处罚就越近,或者说,其违约的边际成本就越高。
    如果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圈钱”成功便可一劳永逸,那么冒区区交罚款、受谴责的风险包装一下数据又有何妨?如果中介机构参与欺诈被吊销执照后仍能重新登记注册,那么参与造假便是一项收益极高的投资,唯一的麻烦是不断地变换招牌罢了。
    因此,产权政策也好,监管体制的改进也好,任何制度设计(就诚信而言)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将经济个体置于一个重复博弈过程并促使其遵守诚信的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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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葛子明 [标签: 的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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