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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研究
论文关键词:道德规范 可普遍化 适用范围
  论文摘要:道德规范可普遍化是指它可适用于境况、条件、范围相同的各种个案事实。道德规范可普遍化隶属于价值判断可普遍化。代表越多人群利益的道德规范,其可普遍化范围越广。任何道德规范都有例外。要正确适用道德规范,就必须把握住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排除其例外情况。
  一、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的含义、隶属及由来
    (一)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的含义
    道德规范可普遍化,是指一个道德规范必须能够普遍适用于相同或相类似的所有个案事实。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的公式是:一个道德规范x能应用于对象b时,也必须能够应用于各方面皆与b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对象上。这一公式可以进一步分解为:(1)当境况、条件、适用范围相同或类似,调整同一种类行为的道德规范x应当相同(不变)。(2)当境况、条件、适用范围不同时,调整同一种类行为的道德规范应当不同。例如,“盗窃行为是不道德的”这一规范,对于在通常情况下甲、乙、丙等人实施的盗窃行为,都普遍适用;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为了国家利益)某特工丁盗窃了敌国的情报或财物,由于境况、条件或适用范围与通常情况不同,所以,“盗窃行为是不道德的”这一规范就不能适用于丁的盗窃行为。此时丁的盗窃行为是正当的。
    (二)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的隶属
    道德规范可普遍化隶属于价值判断可普遍化。Www.11665.cOm价值判断可普遍化可分如下几类:(1)对事物之价值判断的可普遍化。例如,在炎热的夏天里,能吹凉风的电风扇对人很好。这一价值判断不但对其他型号的电风扇适用,而且对于类似的东西(如空调)也都适用。但是,当境况、条件或适用范围不同时,如在寒冷的冬天里,这一价值判断的结论就应当不同。(2)对生活行为之价值判断的可普遍化。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以个人(包括小集团)利益(目的)为标准的价值判断的可普遍化。例如,多吃水果的行为对于王某(身体健康)有利。这一价值判断对于所有与王某身体条件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人来说都是适用的。但是,多吃水果的行为对于李某(患有糖尿病)来说就不利。因为李某与王某的身体条件不同,所以,价值判断的结论也应当不同。其二,以社会利益(目的)为标准的价值判断(道德、法规范)的可普遍化。例如,在通常情况下杀人行为是不正当的;但是,为了抵抗侵略而杀死人侵者却是正当的,正当防卫而杀人也是正当的。后两个对于杀人行为的价值判断之所以与前者不同,是因为后两者的境况、条件和适用范围与前者相比发生了变化,有了质的不同。
   道德规范可普遍化只是价值判断可普遍化的一部分。其评价的对象是人的生活行为;其评价的标准是社会利益;其可普遍化基础是境况、条件和适用范围必须相同或相类似。
    (三)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的由来
    价值判断可普遍化,最早是由英国著名伦理学家理查德·麦尔文·黑尔首先提出来的。他说:“所有的价值判断都隐含普遍性,这也就是说,它们都涉及一种标准,并且都表达着人们对这一标准的接受,而这种标准也可以应用于其他类似的事例。如果我因为某人做了某事而非难他,我也就已经设想他或另一个人或我自己必定有可能再作出类似的选择,否则,就不存在非难他的任何根据”。黑尔通过对道德语言的分析,指出道德判断具有两个基本的逻辑属性:一是规定性;二是可普遍化(universal )。与这两个属性相对应,道德推理有两个基本规则。规则1:如果赞同“行为x是应当做的”就要赞同实施行为x。规则2:如果赞同“在如此这般的境遇中,行为x是应当做的”,那么,就必须承认这个判断适用于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不论自己在那些境遇中扮演何种角色。规则1是道德判断的规定性所要求的,可称为规定性规则;规则2是道德判断可普遍化所要求的,可称为可普遍化规则。
    黑尔的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理论可以看作是对康德下述观点的继承和发展:“定言命令只有一条,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责任的普遍命令可以说成是这样: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但是,黑尔的道德可普遍化与康德的绝对命令(定言命令)相比,有重大的区别。黑尔区别了普遍(universal)与一般(general)。一个道德规范可普遍化,只是要求它适用于所有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普遍属性就是“对它的描述可以不涉及个体的那些属性”黑尔所主张的可普遍化,是道德规范的共同特征。康德的绝对命令,强调的是所有道德规范力量的来源。因此,黑尔的道德推理模式要求了解道德判断是关于何种境遇的,需要对这种境遇有详细了解;而在康德那里,这些似乎是不相关的(因为对境遇的了解涉及经验)。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黑尔关于“普遍属性相同的境遇”,包括了现实境遇和假设境遇。可普遍化要求关于现实境遇的道德判断同样适用于普遍属性相同的假设境遇。黑尔认为:“我们之所以会对人之善感到激动,是因为我们是人。这意味着,我们接受某种情况下一个人如此这般行动是善的这一判断,包含着我们接受这样一种判断:即如果我们置身于类似的情况中做相同的事情的话,也将是善的。而且由于我们确实可能置身于类似的情况,所以便对这一问题深有感触”。但是,康德的绝对命令与行为的环境、条件等现实与假想境况无关。它只是道德力量的来源。
  二、道德规范可普遍化的根据
  (一)社会目的性决定了道德规范可普遍化
    黑尔认为“规定(prescription)是动机性状态的表达方式,就像陈述是信念的表达方式一样”,“一切规定……都是广义的目的或欲求的表达。道德规范是社会需要、目的的表达。社会目的是特定境况、条件和范围(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中产生的利益需求。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只要产生社会利益或需要的境况、条件和范围不变,社会目的就不变;所以,对于社会目的之表达的道德规范就能反复适用于相同的境况、条件和范围内的各个行为,可普遍化。它可以适用于条件相同的任何人。
    (二)类型化调整决定了道德规范可普遍化
    道德规范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普遍调整的产物。在社会调整人们生活行为的实践中,随着偶然的个别行为演变为比较常见的行为,个别调整所临时确定的规则便逐渐发展成为经常的、反复适用的、不只是针对个别行为而是针对同一类行为的共同规则。共同规则的形成把对行为的调整类型化、制度化为一般调整,即规范调整题。道德调整是一种规范调整,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适用。所以,道德规范所调整的必然是相同或类似境况、条件、范围内的一类行为。
    (三)描述性与规定性的统一决定了道德规范可普遍化
    道德规范是一种价值判断。任何价值判断都同时具有评价性与描述性。一个价值判断与它所指涉的标准可能有多种多样的关系。凭借其描述胜意义,价值判断告诉听者某对象与该(判断)标准相符。描述性使价值判断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定在一定标准之下。例如,道德语境中的“善”就是描述性与评价性的统一。某人在道德上是“善”人这一判断,在逻辑上并不独立于下述判断之外,这个判断是:他具有某些别的我们可以称之为善的行为或善之特征的那些特征“善”(好的),具有一种描述性意义和一种评价性意义,后者是最基本的。了解这种描述性意义,即是了解说话者借以作出判断的标准。例如,牧师说某位姑娘是个好姑娘……正由于牧师们始终一贯地使用这个词(指好—引者注)来赞许姑娘们的某些类型的行为,所以,这个词便逐渐地具有了一种描述性力量·····一种评价肯定会给听者或读者传达一定的信息。这种评论所提供的信息,也就是它的描述性。描述性的固定和精确形式就产生标准,而标准最初是由于评价而建立的。通过许多赞许性的评价,通过许多个别性的、赞许性的评价,便确立了这种标准:这些标准绝非事实陈述或者提供信息,而意思是某一事物的标志。当许多相同的赞许的包含信息固定下来,这种赞许便必然包含着这个信息,于是,这种评价就逐渐具有了陈述性,但它绝对没有失去其基本的评价性意义。一种标准的本质,就是评价包含的信息的稳定性。

  三、道德规范可普遍化范围
    (一)道德规范可普遍化范围的决定因素及其差别
    道德规范可普遍化范围,是指一个道德规范可在多大范围内适用,超出这一范围它就不再具有合理性。道德规范是一种价值判断,其可普遍化范围受价值判断可普遍化范围定律的决定。

    价值判断是以人的目的为标准的评价结论。其可普遍化范围直接取决于这种目的之界定和表达。以集团、社区目的为标准所作的价值判断可普遍化范围比以个人目的为标准所作的价值判断可普遍化范围要宽。当一个目的是全社会(国家)利益的表达时,以此目的为标准所作的价值判断可普遍化范围就更宽,可以在全社会、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且有效。可见,目的代表越多人群的利益,以它为标准所作价值判断可普遍化范围就越宽。反之,目的代表越少人群的利益,以它为标准所作价值判断可普遍化范围就窄。这就是价值判断可普遍化范围的定律。
    道德规范可以区分为如下层次:全社会(国家)的道德规范、社区的道德规范(如村规民约)、不同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等等。表达全社会(国家)利益的道德规范,其可普遍范围十分宽广,可在全社会范围内适用。代表社区人群利益的道德规范,其可普遍化范围就仅限于该社区。超越该社区此道德规范就不合理。不同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如此。
    (二)道德规范的例外
    道德规范可普遍化意味着它的适用存在一定范围,也同时意味着它的适用存在例外。道德规范可普遍化范围越宽,其例外就越少;反之,道德  规范可普遍化范围越窄,其例外就越多。
  语言表达决定了道德规范的例外。无论规范  语言具有何种逻辑体系,它都不是价值本身,只是  价值的语言表达。任何规范语言的内涵总是有一  定的边界。道德规范都属于指导行为的价值判断,它必定蕴含着祈使句(命令)。而任何祈使句(命令或指导行为的价值判断)必定有一个适用范围。据此,道德规范必定只能对一定范围之内的人们的某些类型的行为进行调整,其调整对象必须具有一个范围。
    永恒的利益冲突决定了道德规范的例外。道德规范是一种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标准就是一定个人、人群或社会的目的。目的就是利益之表达。而现实社会的利益是多样的,有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精神利益、文化利益、物质利益等等。这些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是暂时的,利益的矛盾是永恒的。在人们的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要增加一些人的利益,必然要减少另一些人的利益。此时道德规范的终极目标是“通过减小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增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样,“道德规范是为了增加全社会利益”就有了例外:道德规范也必须减少个别人的利益。但是,减少哪些个别人的利益才是正当的呢?这仍需要一个可普遍化基础。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而正义具有两个原则。第一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3)。据此,减少利益的对象,必须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只是普遍适用于“境况、条件、范围”相同或相类似的不特定人。
    道德规范的例外是绝对的。道德规范是人制订的,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道德规范是供人来执行的,道德规范的执行者必须首先要理解它,才能完整地执行它。而理解道德规范也需要理性。所以,规范的制定者、执行者的理性限度决定了规范可普遍化的例外。正义原则可以被设想为有理性的人会选择的原则,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一些正义观作出解释和辩护。“有理性的人”正是规范可普遍化条件。超越“理性限度”,规范就不可普遍化,就不成立。康德认为道德可普遍化的前提条件是:人是有理性的,人只能是目的不是手段如果撇开这两个条件,道德就不可普遍化,就存在例外。黑尔将道德、价值判断可普遍化的前提范围表述为“情况相同或相似”,言外之意,如男“情况不同”,道德规范就不可普遍化,就会出玫例外。这样看来,道德规范的例外是绝对的,其司普遍化是相对的。
    不仅所有规范都有例外,而且所有关系属性的事实判断也都有例外。例如,地球有吸引力,仁超出引力范围它也没有吸引力;水果对人有益,仁有些情况下它也对人不益;水加热到100℃就洪腾,但在海拔高的地区水加热到90℃就沸腾··…规范是价值判断的一种。价值判断是关系属性断的一种。关系属性的判断包括关系属性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连所有的关系属性的事实判考都有例外,就更不用说相对性更强的价值判断了,也更不用说价值判断中的规范判断了。规范毫天疑问地存在着例外。例如,撒谎是不道德的,但是对得了绝症的人隐瞒病情以延长他的生命却是遣德的。不履行约定是不道德的,但是某人因为得了急病而不能履行约定是道德的。一句话,凡是规范都存在例外,不论是道德规范还是法规范。   
  道德规范总是与某种一般性原则相联系,相对于道德规范成立的情况,道德规范例外(不成立)的情况较少。从节省评价成本的角度出发,我们只要找到较少发生的例外情况,并排除这些例外情况,就可以确定道德规范可普遍化范围。所以,为了确定道德规范可普遍化范围,为了正确适用道德规范,我们必须找到它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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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竹云 邵维国 [标签: 道德 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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