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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树德《九朝律考》补遗一则
摘 要:“永明定律”是南齐时重要的修律活动,反映出当时特定时代背景下儒法并用的政治取向和承前启后的律学成就。由于参议人员复杂,加之当时政局纷扰,外事不宁,故此次定律活动的成果——“永明律”最终并没有公布施行。然而,虽未能修成新律,却又非无果而终,其律条文本与律学成果为后世所继承,成为后代修律和习律的重要参考文献,颇有助益于中古法史之演进。所缺憾者,此次修律多为史家忽视,乃至中古法史考据典范如程树德《九朝律考》者亦未提及。故有必要详加考证,以补缺略。
  关键词:九朝律考;补遗;南齐;永明定律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3.04.01
  中古法史考据,当以程树德先生所著《九朝律考》最为典范。然而穷一人之力,终不免缺略乖谬之处。故前有《程树德<汉律考>辨正一则》、《程树德<九朝律考>之勘校疑误举例》[注: 参见:龙大轩,梁健.程树德《汉律考》辨正一则[j].历史研究,2007,(5):185-188;时亮.程树德《九朝律考》勘校疑误举例[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8,(3):102-106. ]等文分别对程著疑误之处加以商榷、考辨。今则观之,程著尚有一大缺憾,即考察年代不全,未能客观反映中古法史之全貌。《九朝律考》意在通考两汉至隋之律令制度,然独遗南朝宋、齐两朝。在程先生眼里,似乎此两朝律令无事可书。然考诸史籍,南齐虽仍大体沿用《晋律》条文,但却有了大规模的修律活动,此即“永明定律”,史籍多有记载。WWw.11665.Com然而由于修律未成,导致学界忽视。实则,“永明定律”在南朝法史中的地位不可忽视,正应详考其事,以窥全豹。现特就程著此处遗漏加以补缺考证,兼以备学者研览之用。
  一、“永明定律”之背景
  公元479年,齐高帝萧道成受禅代宋,建立南齐政权。在经历宋末乱局之后,齐初政治稳定,吏治清明,高帝、武帝两代君主精于治体、勤励为政[注:《南齐书》卷一《高帝本纪上》载:“儒士雷次宗立学于鸡笼山,太祖年十三,受业,治礼及左氏春秋。”《南齐书》卷三《武帝本纪》载:“刚毅有断,政总大体,以富国为先。” ],政权运转初步进入正轨,渐露富国强兵之气象。[注:《南齐书》卷五十三《良政》对此有详细描述:“太祖承宋氏奢纵,风移百城,辅立幼主,思振民瘼。为政末期,擢山阴令傅琰为益州刺史。乃捐华反朴,恭己南面,导民以躬,意存勿扰。以山阴大邑,狱讼繁滋,建元三年别置狱丞,与建康为比。永明继运,垂心治术。杖威善断,犹多漏网,长吏犯法,封刃行诛。郡县居职,以三周为小满。水旱之灾,辄加赈恤。明帝自在布衣,晓达吏事,君临意兆,专务刀笔,未尝枉法申恩,守宰以之肃震。永明之世,十许年中,百姓无鸡鸣犬吠之警,都邑之盛,士女富逸,歌声舞节,袨服华妆,桃花绿水之间,秋月春风之下,盖以百数。” ]于是开始修复典籍,重定礼典朝仪,删定法律,设范立制以谋求长治久安。南齐永明初年,王俭受诏撰制五礼以为治国理论,以礼学为代表的南朝儒学开始复兴。魏晋以来玄学盛行,儒家衰弱,门阀崛起,皇权势微,国家政局掌控在世家大族手中。东晋初更有“王与马,共天下”之谚。至刘裕建宋,皇帝权威才逐渐得以重立。南齐政权建立后继续推进这一时代潮流,大倡儒家礼学以尊显帝位,为皇权寻求理论上的正当依据。
  同时,南齐时还有一股法家思潮暗流涌动。魏晋律学繁盛,法律健全。西晋时,泰始律令、张杜律注行世,构建出周备的法律体系,影响至深且远。然而东晋以后,法制与律学渐呈衰颓之势,当时“议断不循法律,人立异议,高下无状”[注:《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刘宋继受晋律令制度,只在具体制度上稍有革新,并无系统改造旧律活动。至南齐时,这一局面有所扭转。南齐君臣对法家之术十分看重。南齐初年,崔祖思上书:“实宜清置廷尉,茂简三官,寺丞狱主,弥重其选,研习律令,删除繁苛。诏狱及两县,一月三讯,观貌察情,欺枉必达。使明慎用刑,无忝大《易》;宁失不经,靡愧《周书》。”[注:《南齐书》卷二十八《崔祖思传》。 ]得到齐高帝赏誉。史书亦载齐武帝“留心法令,数讯囚徒”[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据此,阎步克先生指出南齐治国略有王霸兼综之意:“即使在南朝,君主对于法制,依然有其本能的追求;其振兴官僚政治、革除士族之弊的欲望,并未消弭。

”[1]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法制建设开始得到统治者的重视。于是齐武帝永明年间(公元483-公元493)组织中央重要官员进行修律活动,此即“永明定律”。
  二、“永明定律”之史料分析
  关于此次修律过程,《南齐书》、《南史》、《建康实录》、《资治通鉴》、《太平御览》、《隋书》等史籍皆有记载,然而详略参差,各有异同,故需加以辨析取舍。
  六则史料中,《南齐书·孔稚珪传》记载最为详尽,观其要略,可得知以下信息:第一,齐武帝下诏命相关司法官员重新审定自西晋以来沿用的张、杜律注;第二,永明七年(公元489年),尚书删定郎王植将其所删正的律注(律章)上表朝廷,朝廷下诏群臣集议;第三,南齐朝廷组织公卿八座参议旧注,竟陵王萧子良、豫章王萧嶷和南齐武帝亦参与其事;第四,经过两年集议,最终修成《律文》二十卷,《录叙》一卷;第五,永明九年(公元491年),廷尉孔稚珪上表请求将新律颁布执行,此外表中还有其他一些具体建议;第六,孔稚珪表奏的最后结果是,“诏报从纳,事竟不施行”[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南齐书》为南朝齐梁时人萧子显所作,距离此次修律活动时间最近,记载也最为详尽。该记载很有可能来自萧子显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并根据朝廷档案整理而成。但同时他是萧嶷之子,由于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或许也会有碍于对事件的客观记载。《南史》卷四十九《孔珪[注:《南史》卷四十九《校勘记》二云:“孔珪字德璋。‘孔珪’《南齐书》作‘孔稚珪’,有传。此避唐高宗小名而省。”《新唐书》卷八十《太宗诸子传》:“然帝犹谓无忌曰:‘公劝我立雉奴,雉奴仁懦,得无为宗社忧,奈何?’雉奴,高宗小字。” ]传》对《南齐书》的这段记载进行了删减,大体意思与《南齐书·孔稚珪传》并无太大出入。《南史》系唐人李大师、李延寿所作。相比于萧子显《南齐书》而言,主要差别在于删减了王植和孔稚珪的奏表内容,将之精炼概括出来而已,其余内容基本一致。可见此则史料来自于萧子显的《南齐书》。《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三十七《齐纪三》“永明九年”关于此事之记载亦大体承袭《南齐书》之说。它提到,永明七年王植集定张、杜二家律注,然后萧子良总领公卿八座参与讨论。永明九年律注书成,孔稚珪上表建议设置律助教,最后却未能施行。孔表中亦提到“律文已定”。 《建康实录》卷十六《孔稚珪传》则对此事有新的说法:首先,删注修改《张杜律》者为孔稚珪,竟陵王参议;其次,明确删修成果即为律文二十卷;再次,未提及“竟不施行”诸语。其说法与《太平御览》卷六百三十八《刑法部四·律令下》所引《齐书》所载内容大体一致,此两则史料应同出于宋人所谓之“《齐书》”。而此《齐书》记载与萧子显所著的《齐书》(即《南齐书》)[注:萧子显所著《齐书》记载南齐史事,与唐人李百药所撰记载北齐史事的《齐书》重名。后人加以区别,始有《南齐书》、《北齐书》之称谓。 ]文句相差太多,则《太平御览》与《建康实录》此处所参照的应是南朝时另一版本的《齐书》。[注:考诸隋唐书经籍志,该书有可能是刘陟所撰。《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记载:“《齐书》六十卷,梁吏部尚书萧子显撰。《齐纪》十卷,刘陟撰。《齐纪》二十卷,沈约撰。梁有江淹《齐史》十三卷,亡。”则唐初记载南齐历史的著作只有萧子显、刘陟、沈约三种版本。而《旧唐书》卷四十六《经籍志上》记载:“《齐书》五十九卷,萧子显撰。又八卷,刘陟撰。”《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志二》:“萧子显《齐书》六十卷。刘陟《齐书》十三卷。”则至五代、宋初,沈著又已失传,唯余萧、刘二版本。而刘陟所著隋时称《齐纪》,唐时称《齐书》。《太平御览》卷六百三十八《刑法部四·律令下》所称《齐书》应是此书。而《宋史》卷二百零三《艺文志二》只有“萧子显《南齐书》五十九卷”。则刘陟《齐书》在宋末已亡佚。 ]
  六则史料中,作为法史专门材料的《隋书·刑法志》记载本应最详,然而文字却最为简略。《隋书》是唐人的官修之作。《宋》、《齐》、《梁》、《陈》诸书皆无“刑法志”,《隋书·刑法志》本为专门记载南北朝时期法律流变的重要史料,号称“数代通志”。却只字未提孔稚珪参与“永明定律”之事,仅记载了王植之删正律注,合为一书,且是在记载蔡法度修撰梁律的时候顺带言及。此为何故?此类情形,非《刑法志》所独有,

隋书》诸志皆然,记载北朝史实详细,记载南朝则基本只提梁陈,至于宋齐则略而不言。原因可能有二:其一,史料不足。南北乱世最是典籍浩劫之时,大量图书、案籍毁于战火。则至隋唐时期,南朝前期相关文献很有可能已经留存不多,是以修史者难为无米之炊。其二,“重北轻南”之观念影响所及,对南朝史事缺乏重视,乃至有意舍弃不书。可能《隋书》修撰者认为宋齐时期的制度建设无足称道,在立法方面尤其如此,故略而不书。《梁书》、《陈书》简略无“志”,故而《隋书》加以总结补充。而《宋书》、《南齐书》有礼、乐、州郡、百官等志,却皆无《刑法志》,《隋书》却无补充之意。难道当时著史者认为南朝法律并不重要?亦或当时确实没有可书的法律事件?此确实难于理解。
  综上,六则史料虽记载各异,但是“永明定律”之梗概仍可明了。此次修律缘于齐武帝萧赜亲自审讯囚徒时,发现沿用下来的张、杜律注存在很多问题,于是下令“详正旧注”。然而,关于“永明定律”仍有以下疑问需要详加考证:其一,参与永明定律者有谁?其二,永明定律结果如何?其三,永明定律究为删律注还是定律文?有何成果?接下来笔者就将尝试着分析此三个问题。
  三、“永明定律”参议者考
  根据孔稚珪的奏表,“永明定律”的参与者包括:司徒萧子良、大司马萧嶷、廷尉卿孔稚珪、兼廷尉监宋躬、兼廷尉平王植以及“八座”。当时,“八座”指的是尚书令、尚书右仆射、尚书左仆射、及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五曹尚书。[注:“八座”,亦称“八坐”。“八座”会议,是汉魏至隋唐时重要的中央集议决策、立法定制、解决政务的制度和组织形式。(南朝梁)萧统《文选》卷六十《行状》《任昉〈齐竟陵文宣王行状〉》:“八座初启﹐以公补尚书令。”李善注:“陈寿《魏志》评曰:‘八座尚书﹐即古六卿之任也。’《晋百官名》曰:‘尚书令﹐尚书仆射﹐六尚书﹐古为八座尚书。’”东汉时以尚书令、尚书仆射和六曹尚书,并称为“八座”。魏时,以尚书令、尚书左仆射、尚书右仆射以及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五曹尚书并称为“八座”。南朝宋时,置有六曹:吏部、祠部、度支、左民、都官、五兵,但右仆射与祠部尚书不并置,故《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曰:“五尚书、二仆射、一令,谓之八坐。”统领尚书台的具体事务部门二十曹。齐、梁、陈沿之。隋唐时以左右仆射和六部尚书为“八座尚书”。 ]再加上,齐武帝也时时参与,决断疑问。则与闻议律者总计十四人,其中可考者十三人,现就其所发挥作用轻重考之如下:
  (一)萧赜,即齐武帝。《南齐书·武帝本纪》记载:“世祖武皇帝讳赜,字宣远,太祖长子也。小讳龙儿。”[注:《南齐书》卷三《武帝本纪》。 ]史家萧子显评价萧赜“刚毅有断,为治总大体,以富国为先”[注:《南齐书》卷三《武帝本纪》。 ],“留心法令”[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此次修律就是源自萧赜在审讯案件时,发现现行法律存在的很多问题,才下诏删正旧律注进而议定新律的。据孔稚珪表奏:“其中洪疑大议,众论相背者,圣照玄览,断自天笔。”[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则在定律过程中遇到疑难的时候,齐武帝要亲自决断。可见,萧赜在此次修律中也肯定是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司徒萧子良。本传记载:“竟陵文宣王子良,字云英,世祖第二子……(永明)五年,正位司徒,给班剑二十人,侍中如故。”[注:《南齐书》卷四十《武十七王传》。 ]修律期间,萧子良担任司徒之职,《资治通鉴》记载认为他是南齐永明定律过程中总揽事务之负责人。其余史料亦提到,萧子良在修律过程中,贯彻定罪量刑务求轻缓的原则。[注:例如《南齐书·孔稚珪传》、《南史·孔珪传》皆记载:“有轻重处,竟陵王子良下意,多使从轻。”《建康实录》记载则称:“孔稚珪删注修改,与竟陵王议务在从轻。”《天平预览》所载与之略同。 ]实则,这是萧子良的一贯主张。史载他曾多次上书,主张缓刑、一刑,并对当时司法中存在的苛酷做法多有针砭。他说:“明诏深矜狱圄,恩文累坠。今科网严重,称为峻察。负罪离愆,充积牢户。暑时郁蒸,加以金铁。聚忧之气,足感天和。民之多怨,非国福矣。”[注:《南齐书》卷四十《武十七王传》。 ]又说:“夫狱讼惟平,画一在制。虽恩家得罪,必宜申宪;鼎姓贻愆,最合从纲。若罚典惟加贱下,辟书必蠲世

族,惧非先王立理之本。”[注:《南齐书》卷四十《武十七王传》。 ]这可能与他的宽厚性格有关,也可能与他的佛教信仰有关。史书记载:“(萧子良)又与文惠太子同好释氏,甚相友悌。子良敬信尤笃,数于邸园营斋戒,大集朝臣众僧,至于赋食行水,或躬亲其事,世颇以为失宰相体。劝人为善,未尝厌倦,以此终致盛名。”[注:《南齐书》卷四十《武十七王传》。 ]佛家教义讲究宽悯矜恤,众生平等,故而萧子良的法律思想深受其影响。而且,他还提出赏罚科刑“不必须重,但令必行,期在可肃”[注:《南齐书》卷四十《武十七王传》。 ],则又有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思。加之其以宗室皇亲兼领司徒,身居高位。由此不难知晓,总理修律事务的萧子良在永明定律过程中自然会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经其总体把关而成的律文自然具有刑罚宽缓、力求公平之特点。(三)廷尉孔稚珪。本传记载:“孔稚珪,字德璋,会稽山阴人也……(永明七年)转太子中庶子,廷尉。”[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孔稚珪历任宋安成王车骑法曹行参军、廷尉、御史中丞、都官尚书等法务官员,同时也是南朝时期重要的律家。而其律学传承则得自东晋以来会稽孔氏律学数百年间的传习。
  六朝时期世族鼎盛,而家学家风也就成为影响宗族成员文化倾向、仕途风格的重要因素。会稽孔氏是东晋南朝的著名士族,在晋宋之际开始即为吴姓豪门,凭其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和宗教势力在江东政治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会稽孔氏秉承汉儒经律兼修、严于实务之风[注:关于六朝时期会稽孔氏家族文化中的经律兼修之风,王永平曾有论文详加阐述过,详可参见:王永平.略论东晋南朝时期会稽山阴孔氏之从政风尚[j].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3,(1):24-29; 王永平.东晋南朝时期会稽孔氏家族文化探论[j].社会科学辑刊,2003,(2):126-130. ],学为经世致用,因而高官要爵代不乏人。东晋南朝时期,会稽孔氏家族世重典制律令,在律典制度沿革的精通上是有传承的,尤善礼仪律令。据史书记载,晋孔愉撰《晋故事》四十三卷,刘宋时期的孔琳之熟悉历代制典与刑罚,曾与桓玄纵论钱币制度与刑罚制度,史评其肉刑之论“深达变通之道”[注:《宋书》卷五十四《孔季恭传》。 ]。另有孔渊之曾做过尚书比部郎,负责狱讼事务,其办理的“江陵骂母”一案涉及到很多对具体律文的解释,足见其对刑律肯定很有研究。《南齐书·良吏传》还载孔琇之“有吏能”,“为乌城令,厉行法治”。依据正史统计,六朝时期会稽孔氏共有五任廷尉,七人出任过御史中丞,还有人做过尚书三公郎、尚书比部郎、建康狱正等司法官员。在江东玄风浓烈、鄙薄实务的文化环境中,孔氏家族务实重律之风显得独树一帜、鹤立鸡群。在这种明于礼仪法度、精善律令刑狱的家风熏陶之下,孔氏子弟多善律学,颇有吏能也就不足为奇了。
  孔稚珪精熟律令,在“永明定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南齐永明九年,孔稚珪向武帝萧赜上《新定律注表》[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本段所引用孔稚珪言皆出自该表,故不再一一赘引。 ],申述修律宗旨,阐明修律意义。该表可谓“永明定律”成就的集中反映,且充分展现出孔稚珪的律学造诣。孔稚珪在奏表里提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旨在强调法律尤其是法理对治国的重要性。他提出“律文虽定,必须用之;用失其平,不异无律”的原则,否则便会出现“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这样有违立法初衷的后果。孔稚珪认为当时法律司法混乱的重要原因就是律吏自身专业素质水平问题,而当时研习律学者又多为世俗鄙薄,遂致恶性循环。由此,他提出建议:“弘其爵赏,开其劝慕”,选拔优秀官员进行系统法律教育,使其能够熟悉掌握历代律制典章。他还提出在国子监设置“律助教”[注:“律助教”,各本记载有异。中华书局版《南齐书·孔稚珪传》记载为“律助教”,但点校说明中提到清武英殿本“‘律’下有‘学’字”。另外,《南史》则记载为“律学助教”。 ],推动官方律学教育,培养律学人才充实到司法系统中去。
  (四)尚书删定郎、兼廷尉平王植,正史无传。《南齐书·孔稚珪传》载王植为尚书删定郎、兼廷尉平。廷尉平为第六品[注:《唐六典》卷十八《大理寺鸿胪寺》注曰:“宋、齐各一人,第六品。” ],尚书删定郎也是第六品[注:《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注曰:“魏晋

宋、齐吏部郎品第五,诸曹郎第六。” ],则王植以尚书删定郎兼廷尉平是有可能的。《隋书·刑法志》曰:“(梁)时欲议定律令,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法度能言之。”[注:《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隋志所称“王植之”与《南齐书》所称之“王植”当为一人,梁律乃是依照此次王植旧本而定。对此,程树德先生已有阐述[2]。陈寅恪先生则从文化史方面给出了更深入的解释:“盖六朝天师道信徒之以‘之’字为名者颇多,‘之’字在其名中,乃代表其宗教信仰之意,如佛教徒之以‘昙’或‘法’为名相类。东汉及六朝人依公羊春秋讥二名之议,习用单名。故‘之’字非特专之真名,可以不避讳,亦可省略。”[3]陈先生是论亦可在此问题上作为佐证。
  琅玡王氏是随晋室南渡的第一流名族,在六朝政坛地位举足轻重,其中子弟明于政事、通晓吏治者不在少数,其传习律学之脉络亦清晰可寻。刘宋时王弘熟悉律令,“博练治体,留心庶事,斟酌时宜,每存优允”[注:《宋书》卷四十二《王弘传》。 ]。他还曾主持对司法中“士庶同罪异科”现象的讨论,剖析法理深入具体,足见其律学造诣。其后,王僧达申理通讼[注:《南史》卷二十一《王弘传附王僧达传》:“王僧达六七岁,遇有通讼者,窃览其辞,谓为有理。及大讼者亦进,弘意其小,留左右,僧达为申理,暗诵不失一句。” ]、王僧绰练悉朝典[注:《宋书》卷七十一《王僧绰传》:“好学有理思,练悉朝典。” ]、王彪之家传“青箱学”、王俭谙究朝仪[注:《南齐书》卷二十三《王俭传》:“俭长礼学,谙究朝仪,每博议,证引先儒,罕有其例。八座丞郎,无能异者。” ]、南齐王植删正张杜律注、南梁王莹参与定律[注:《梁书》卷二《武帝本纪中》:“(天监元年)诏中书监王莹等八人定律令。” ]。这些都足证王氏家学的礼律之学的源远流长。依据正史统计,南朝时琅玡王氏共有八人出任廷尉卿,十四人出任御史中丞。还有人出任尚书三公郎、删定郎、都官尚书、廷尉正、廷尉平、城局参军、刑狱参军、法曹参军等法务官员。王植出自此深富律学传承的门第,以其对律令制度的熟悉掌握出任尚书删定郎、兼廷尉平,自然在永明定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实际上,永明七年删正张、杜律注,成一千五百三十二条,为二十卷一书者,正是时任尚书删定郎的王植。
  (五)宋躬,正史无传。据孔稚珪章表,宋躬时为兼廷尉监。《旧唐书·经籍志上》记载:“《齐永明律》八卷,宋躬撰。”[注:《旧唐书》卷四十六《经籍志上》。 ]《新唐书·艺文志二》则称:“宗躬,《齐永明律》八卷。”[注:《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志二》。 ]二志所指《永明律》当为《南齐书·孔稚珪传》所载“永明定律”有关,则参与此事的应为宋躬,而非宗躬。沈家本认为:“宗躬,《孔稚珪传》作‘宋躬’,未知孰是。宋躬为廷尉监,当时与抄撰之列。”程树德认为“宋躬”与“宗躬”属于字讹,二者“必有一误”[2]237。林咏荣先生则认为“宗躬”系“宋躬”之误[4]。可知,“宗躬”应为“宋躬”之讹。(六)尚书八座。中古时代的尚书八座,是朝廷重要的议事组织形式。举凡关涉国家大事,通常都会由其参议,修订国家律典如此大事,自然应由其参与讨论。而永明七年至永明九年这两年期间内担任八座之职的人亦大体可以考出。他们是:
  1.尚书令柳世隆。本传记载:“柳世隆,字彦绪,河东解人也……(永明)九年,卒,时年五十。”[注:《南齐书》卷二十四《柳世隆传》。 ]《南齐书·武帝本纪》记载:“(永明七年)五月,乙巳,尚书令、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王俭薨。甲子,以新除尚书左仆射柳世隆为尚书令。”[注:《南齐书》卷三《武帝本纪》。 ]则在修律期间,柳世隆为尚书令。然而此人“在朝不干世务,垂帘鼓琴,风韵清远,甚获世誉”[注:《南齐书》卷二十四《柳世隆传》。 ],其在修律中能发挥几分作用,实不宜高估。
  2.吏部尚书王晏。本传记载:“王晏,字士彦,琅邪临沂人也……(永明)七年,转为江州刺史。晏固辞不愿出外,见许,留为吏部尚书,领太子右卫率。”[注:《南齐书》卷四十二《王晏传》。 ]《南齐书·柳世隆传》记载:“(永明)九年,(柳世隆)卒,时年五十……上又敕吏部尚书王晏曰……”[注:《南齐书》卷二十四《柳世隆传》。 ]则修

律期间,王晏为吏部尚书。
  3.尚书右仆射萧鸾。《南齐书·明帝本纪》记载:“高宗明皇帝讳鸾,字景栖,始安贞王道生子也……(永明)七年,为尚书右仆射。八年,加领卫尉。十年,转左仆射。”[注:《南齐书》卷六《明帝本纪》。 ]则修律期间,萧鸾为尚书右仆射。
  4.尚书左仆射王奂。本传记载:“王奂,字彦孙,琅邪临沂人也……(永明七年)王俭卒,上用奂为尚书令,以问王晏。晏位遇已重,与奂不能相推,答上曰:‘柳世隆有重望,恐不宜在奂后。’乃转为左仆射,加给事中,出为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雍梁南北秦四州郢州之竟陵司州之随郡军事、镇北将军、雍州刺史。”[注:《南齐书》卷四十九《王奂传》。 ]则修律期间,王奂为尚书左仆射。
  5.左民尚书萧锐。本传记载:“南平王锐,字宣毅,太祖第十五子也。永明七年,为散骑常侍,寻领骁骑将军。明年,为左民尚书。朝直勤谨,未尝属疾,上嘉之。”[注:《南齐书》卷三十五《高帝十二王传》。 ]《南齐书·武帝本纪》记载:“(永明十年)以左民尚书、南平王锐为湘州刺史,司徒、竟陵王子良领尚书令。”[注:《南齐书》卷三《武帝本纪》。 ]则修律期间,萧锐为左民尚书。
  6.五兵尚书徐孝嗣。本传记载:“徐孝嗣,字始昌,东海郯人也……会王俭亡,上征孝嗣为五兵尚书。”[注:《南齐书》卷四十四《徐孝嗣传》。 ]王俭去世在永明七年,则修律期间,徐孝嗣为五兵尚书。徐孝嗣曾任御史中丞,当明习法令。《南齐书》本传载有其奏劾萧元蔚等一批官员玩忽职守、失职违法行为的弹文,还载有其充实国库、设立屯田的奏表,可见他是一个忠于职守、明于实务、以家国大事为己任的官员,在“永明定律”中肯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7.都官尚书江敩。本传记载:“江敩,字叔文,济阳考城人也……(永明)七年,徙为侍中,领骁骑将军,寻转都官尚书,领骁骑将军。”[注:《南齐书》卷四十三《江敩传》。 ]则修律期间,江敩为都官尚书。刘宋武帝永初元年(公元420年)置都官尚书[注:《宋书》卷三《武帝本纪下》曰:“(永初元年九月)壬申,置都官尚书。” ],“主军事刑狱”[注:《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 ],“掌京师非违兼掌刑狱”[注:《册府元龟》卷六百九《刑法部·总序》。 ]。可见都官尚书主要负责与军事相关的案件审理和京师的治安。而要任此职,则需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
  (七)大司马萧嶷。本传记载:“豫章文献王嶷,字宣俨,太祖第二子……(永明)五年,进位大司马。”[注:《南齐书》卷二十二《豫章文献王传》。 ]修律期间,萧嶷正是大司马。《南齐书》称八座议律时,由萧嶷裁正,应是永明定律的主持人。然而《资治通鉴》则称萧子良总其事,另外四则史料甚至根本未曾提及萧嶷。则很有可能,而萧子显作为萧嶷之子,在著史之时为父溢美增饰,而萧嶷本人并未参与议律或者仅仅只是挂名而已。[注:萧子显为父立传,多有美饰之词,不一而足。可参见《南齐书》卷二十二《豫章文献王传》。后世史家亦有微词。如朱季海先生认为:“‘群吏中南阳乐蔼……最被亲礼。蔼与竟陵王子良笺曰:云云。’(《列传第三·豫章文献王》)议:此与右率沈约书,并为建碑事耳。累幅不已,子显徒欲为其父壮观尔,绳以史法,故当无取。” ]因为据史可知,萧嶷为防齐武帝猜忌,为官处事极低调谨慎。[注:《南齐书》卷二十二《豫章文献王传》:“自以地位隆重,身怀退素。” ]故不愿多参与议律活动,也是有可能的。然而无论如何,我们未见萧嶷在修律中有甚作用。
  四、“永明定律”之结局
  (一)永明定律未成
  《南齐书》记载,孔稚珪表上律文,“诏报从纳,事竟不施行”[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意即新定律文并未如孔稚珪所言,“付外施用,宣下四海”。《隋书·刑法志》也记载:“齐武时,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注:《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则依此说,此次修律最终不了了之。但法学前辈沈家本却提出了疑问:“稚珪同时又奏‘宜写律上,国学置律助教。诏报从纳,事竟不施行’,所云不施行者,似专指律助教言,非谓律文,而《隋志》言王植集注事不施行,何也?”[5]这又当作何解?
  以笔者之见,历代定律都是国家大事,律成之后必定诏颁天下,魏晋以来都是如此。然而“永明

定律”,《南齐书》只记定律,未言律成,其他传纪也未提只言片语。考诸其他史料,皆无律成之说。可见“无疾而终”应是符合事实的。然则,既然齐武帝下诏修律,律文修成之时却又未予施行,究为何故?笔者浅见,或有以下几种可能:
  其一,技术原因。齐武帝其人“留心法令”[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垂心治术”[注:《南齐书》卷五十三《良政传》。 ]。可能齐武帝对此次修律之成果,不甚满意。故未下诏,颁行新律。永明定律参议者达十四人之多,本欲广泛征求朝廷官员的意见固然可以集思广益,然而亦有效率低下、意见纷杂的弊端。对此,南梁律家蔡法度一语中的:“魏、晋撰律,止关数人,今若皆咨列位,恐缓而无决。”[注:《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蔡法度之批评虽未明提“永明定律”,但这或许也是齐武帝对修律不满意的原因之一吧。  其二,内政原因。齐武帝其人性好猜忌。[注:例如《文惠太子传》记载:“上性虽严,多布耳目,太子所为,无敢启者。”(《南齐书》卷二十一《文惠太子传》) ]豫章王萧嶷是齐高帝萧道成之子、齐武帝之弟,颇得萧道成宠信,曾经差点取代萧赜的太子之位。[注:萧嶷本传记载:“建元中,世祖以事失旨,太祖颇有代嫡之意,而嶷事世祖恭悌尽礼,未尝违忤颜色,故世祖友爱亦深。”(《南齐书》卷二十二《豫章文献王传》) ]因而在武帝朝,萧嶷备受猜忌。[注:可参见:唐春生.萧嶷与齐武帝之“夙嫌”析[j].重庆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1):73-78. ]依照萧子显的说法,豫章王萧嶷为此次修律的总裁正。修律乃国家大事,能够领选其事乃莫大的政绩。齐武帝最后因对萧嶷猜忌而对此次修律不予理会,也是可能的。
  其三,外事原因。永明末年,南北关系紧张。《南齐书·孔稚珪传》记载:“虏连岁南侵,征役不息,百姓死伤。”[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因而此时齐武帝意谋北伐,《南齐书·豫章文献王传》记载:“永明末……上谋北伐。”[注:《南齐书》卷二十二《豫章文献王传》。 ]《南齐书·王融传》也记载:“永明末,世祖欲北伐,使毛惠秀画《汉武北伐图》,使融掌其事。”[注:《南齐书》卷四十七《王融传》。 ]孔稚珪上表称:“兴师十万,日费千金,五岁之费,宁可赀计。”[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齐武帝在位十一年,年号只用“永明”,则永明七年至十一年当属所谓的“永明末”。则齐武帝数年谋划北伐之事,直至驾崩,修律之事恐亦因外事紧张而被搁置。
  (二)“永明定律”之成果及历史意义
  南齐“永明定律”尽管功亏一篑,未能颁行新律于当时,然而却非无成果,亦非无其历史意义。《南齐书》的评价是“永明定律,多用优宽”[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史臣曰”。 ]。在议律过程中,“有轻重处,竟陵王子良下意,多使从轻。”[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可知当时修律,一在整理张、杜二人之律注,以统一执法标准;二求务为宽简,轻刑省罚。同时,对于旧律和旧注也并非简单的删、并、取、舍,而是“禀受成规,创立条绪”[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可见也是有所创获的。尽管所议定的《律文》并未生效颁布天下。然而此次修律成果,仍为后世所继受。如吕志兴教授所言:“梁《律》、《令》虽颁行于梁,却是在南齐修律工作基础上完成的,实为齐、梁两朝的立法成果。”[6]
  对于此次修律,《建康实录》和《太平御览》所载简略。然而依照《南齐书》、《南史》和《资治通鉴》记载,“永明定律”实可分为两个阶段:先由尚书删定郎王植整理张、杜律注得二十卷,后由众人参议得《律文》二十卷,《录叙》一卷。王植所定律注也应附在《律文》之中,与之合为一体,王植的律注文本应是按照律文结构编排的。可知,“永明定律”虽可分析为整理律注和修正律文两项活动,实则二者又是融为一体的,后人合称之为《齐永明律》。
  《隋书·刑法志》记载:“(梁)时欲议定律令,得齐时旧郎济阳蔡法度,家传律学,云齐武时,删定郎王植之,集注张、杜旧律,合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条,事未施行,其文殆灭,法度能言之。于是以为兼尚书删定郎,使损益植之旧本,以为《梁律》。”[注:《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永明律》成为了《梁律》蓝本,故可依据《梁律》推知《永明律》篇目。《隋书·刑法志》记载,《梁律》

有二十篇:刑名、法例、盗劫、贼叛、诈伪、受赇、告劾、讨捕、系讯、断狱、杂、户、擅兴、毁亡、卫宫、水火、仓库、厩、关市、违制。[注:《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永明律》或大略亦此规模,其二十篇与孔表所称《律文》二十卷之说也可为契合。《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载有“《齐永明律》八卷”[注:《旧唐书》卷四十六《经籍志上》、《新唐书》卷五十八《艺文志二》。 ],应是孔稚珪所称的《律文》,即此次修律所定新律文本,惜乎当时已经残缺不全,唯余八卷。
  此次修律的另一成果是,王植对张、杜旧律注的删定。自晋以来,张斐、杜预两人对《晋律》的注释便与《晋律》并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张、杜律注实则并未能够与《晋律》真正融为一体。如删定郎王植所说:“臣寻《晋律》,文简辞约,旨通大纲,事之所质,取断难释。张斐、杜预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自晋泰始以来,唯斟酌参用。”[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其结果就是,在司法实践中“吏挟威福之势,民怀不对之怨”[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律文简约、律注歧义,成为了奸吏舞文弄法的工具了。直到王植才对其进行了系统整理,一番梳理之后,才使得张、杜律注更为协调,其与律文的关系更为融合。据《隋书·刑法志》记载,王植的律注文本,对蔡法度制定《梁律》也形成了很大影响。
  可以进一步讨论的是王植所删得的律注条数,有几种不同的记载。《南齐书》称1532条,《南史》称1732条,《隋书》则称1530条。而且《南齐书》记载的本身即存在问题,其称:“取张注七百三十一条,杜注七百九十一条。或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又取一百七条。其注相同者,取一百三条。集为一书。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条,为二十卷。”[注:《南齐书》卷四十八《孔稚珪传》。 ]取张注731条,杜注791条,又取“二家两释,于义乃备者”107条,取“注相同者”103条,如四项累加起来应该是1732条,如不算后面两项则应是1522条,然而史载却是1532条。中华书局本《南齐书》的《校勘记》对此也有疑问:“凡一千五百三十二条。周星诒《校勘记》云:当作‘凡一千七百三十二条’,方与上列之数符合。”[注:《南齐书》卷四十八《校勘记》七。 ]然而仍循旧本,未敢轻改。《南史》各传世版本也都记为1532条,而在校勘《南齐书》三年后的1975年,中华书局校勘《南史》时却又大胆改为1732条。[注:《南史》《校勘记》:“凡一千七百三十二条,‘七’各本作‘五’,据上所举条数核之,‘五’为‘七’之误,今改正。”(《南史》卷四十九《校勘记》三) ]  对于这个问题,沈家本曾提出过一个假设,笔者以为合理。他说:“疑所谓一百七条、一百三条即在一千五百二十二条之内,而传文二十二伪为三十二也。”[注:详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903. ]观《南齐书》行文,既已说张注731条、杜注791条,应为概言。而后面两种情况则为特别说明,即此107条和103条应属于前述1522条之中。如此则于义乃通。则传世史籍恐为错讹,中华书局校勘时直接改为1732条则又缪之更远了。至于《隋书》记载蔡法度所称的1530条,则可能只是概指,又可能到梁时律注条文已不完整,此即所谓“其文殆灭”。然而幸得蔡法度保存之功,使得王植删定的律注得以在梁时重见天日,成为修撰《梁律》的重要参考。较之《泰始律》,《梁律》条文由1530条变为2529条,增加近千条,则必定与王植所删得的律注有关,其中凝结着王植、孔稚珪等南齐律家的心血。
  余论:由“永明定律”论及南北朝法史研究之反思
  经以上考证可知,南齐“永明定律”绝非毫无意义的历史尘埃,故不应任由其湮没无闻。此为考察“永明定律”意义之一。而更重要者,“永明定律”尚非南朝唯一立法活动,由之可进一步扩展视野,上溯刘宋,下及梁陈,一窥南朝法制之总体状况,再现南北法制乃至律学发展之规模气度。若经一番详瞻考察,必定有助于破除中古法史研究中一些既存的略带偏颇的主观判断,形成有关南北朝法史较为全面的客观认知。现仅就笔者浅见约略言之如下:
  就南朝法制而言,通说以为大体沿用晋律而乏创建。实则,自刘宋王弘议律[注:刘宋初展开以“士庶之别”为中心的议律活动,事在《宋书》卷四十二《王弘传》。 ]、谢庄论刑[注:刘宋谢庄上《奏改定刑狱表》,主废“督邮案验”制,事在《

宋书》卷八十五《谢庄传》。 ]始,经南齐永明定律为中介,以《梁律》[注:南梁蔡法度绍继前学,主定梁律令科体系,成一代盛典,事散见《梁书》、《南史》、《隋书》、《唐六典》。 ]为巅峰代表、《陈律》[注:南陈范泉修律事在《陈书》。 ]为终篇绝响,南朝执政者与法律人谋求构建与完善符合时代演进要求之法制的努力一以贯之,并未停顿。从律文的充实、令制的完备到刑制的进化,乃至于具体制度的创设如官当入律等,南朝法制成果之创建,可谓代有其成。
  就南朝律学而言,通说以为衰颓不振,实则颇有建树。以南齐永明定律为开端,南朝律家开始大规模整理晋以来的旧注,删削取舍,不可谓不见功力。王植所删定的律注,更是成为南梁修律重要参考文本。南朝律家一方面积极吸收时尚学术潮流之新鲜血液,将汉魏律章句之学一转而为律疏之学,为律学学术焕发新生做出创造性贡献;另一方面,又积极将律学新成果运用于国家立法创制活动中去,为南朝法制创新付出了不懈的努力。南朝律家之成果更是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及于北朝律学与法制,为整个中古法史演进助力不少。
  就南北法制及律学对照而言,通说以为北优于南。实则,南北法制发展之路各有优劣,其律学发展亦各有千秋。学界常依据片断史料,不加详查而做这样不切实际而又有违常理的断论。究其原委,恐怕与现存史料所显示出来的“南朝轻视法律,北朝重视法律”的整体印象有关。首先,南朝风气崇尚文史玄儒务虚之学,对于法律这样的务实之学多有轻视。故而当时法律人社会地位不高。受此观念影响,当时史料亦少有言及法制建设,四代正史皆无《刑法志》,正是此种轻视法律观念的反映。与之相对应的,北朝社会不仅崇尚务实之学,而且法律变革活动相当频繁,数部正史对相关内容皆大加着墨。然而,严谨治史者却不宜为表象所迷惑,而应深入史料做客观考证。其次,南朝对官方律学重视程度不如北朝。这可以从当时南北双方对律学博士、律学助教等职位奉秩规定以及时人奏议文章中得到佐证。然而,严谨治史者,不能据此而作表面文章。实则,南北朝时期律学传习并不依赖官学,而是以家学传承为主。如果仅就以上两点稍加留意,便不至于盲从学界“北优于南”之成说,人云亦云。
  要之,古人撰著并不曾特意为今日学者准备完全之史料,或一事而见于数份材料之中,或一份材料而包含若干事项之记载,而其间关联线索更会湮没于作者笔法、时代观念与传抄错讹之中,唯需坚韧不拔、实事求是之考证方可觅得其一二仿佛。治法史学者当以身躬亲,不拘泥于成说,不沉湎于主观预判,直接依据客观史料,于浩瀚资料之中爬梳剔抉,校勘比对,做出严谨考察之后,始能得出真见解。
  参考文献:
  [1]阎步克.南齐秀才策试题中之法家论调考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2):127-159.
  [2]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6:316.
  [3] 陈寅恪.崔浩与寇谦之[g]∥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121.
  [4] 林咏荣.中国法制史[m].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1976:92.
  [5]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903.
  [6] 吕志兴.梁《律》《令》的修订及其历史地位[j].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99-104.
  a supplementary study on cheng shude’s “jiu chao lü kao”:focusing on “yong ming ding lü”
  deng changchun, zhu hai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yong ming ding lü” was a significant legal reform in the southern qi dynasty (479502), which mirrored the policy of adopting both confucianism and law within the certain social context and the legal achievement that served as a link between past and future.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and foreign affairs of that period, “yong ming lü”— the outcome of this legal reform—was not put into force. however, this legal reform was not fruitless, because the legal articles and legal theories were inherited by later generations, and became important references of

legal reform and study. therefore, it has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law in the middle ancient times. unfortunately, this legal reform is neglected by many historians, thus, cheng shude and his “jiu chao lü kao” are buried in oblivion. therefore, it shall be studied thoroughly to fill up a vacancy.
  key words: “jiu chao lü kao”; supplementary study; the southern qi dynasty; “yong ming ding l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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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程树 九朝律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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