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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与公诉权
【摘 要】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使被害人与加害人达到双赢的效果,而公诉权作为一种司法请求权,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二者的发展存在着一种共生关系,此文拟从此角度出发从其目的、内容、贯彻的刑事政策等角度阐释二者的共通性。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公诉权;司法请求权
  一、刑事和解与公诉权概述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和解是指部分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公诉权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及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利益而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力。公诉权具有以下特点:1、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属于程序性的权力2、公诉权是一项犯罪追诉权,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遏制犯罪,维护法律秩序为使命3、公诉权也是一项国家权力,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职权,是由法律赋予公诉机关行使的一种专门权力。
  二、刑事和解与公诉权行使的关系
  1、刑事和解与公诉权行使的目的具有高度一致性
  无论是自诉案件中的和解,恢复性司法还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降低惩罚的成本,带动司法效率,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更加有力的方式回归社会,以一种缓和的方式惩罚犯罪,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犯罪究其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和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而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它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为核心,注重发挥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解决行使矛盾中的能动作用,努力为双方营造对话的氛围和空间,促进双方的谅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减少社会冲突,达到社会和谐。WWw.11665.Com而从保护被害人权益角度来审视,刑事和解也是中西方文化相互借鉴与融合的体现,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与我国起诉便宜原则的追求相一致。众所周知,我国采取的是法定起诉主义与便宜起诉主义相结合的起诉方式,法定起诉原则是指只要具有犯罪的客观嫌疑,具备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的的追诉原则,相对于起诉法定原则而言,起诉便宜原则是指虽然具有犯罪的客观嫌疑,具备起诉条件,但起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起诉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起诉便宜原则充分体现了考虑刑事程序所及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衡量选择的理念,以此可以看出二者从行使的初衷到最终所追求的效果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刑事和解是对公诉权行使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2、刑事和解与公诉权在贯彻刑事政策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05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有关领导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0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都相继表态,要在各自的工作中充分贯彻这一政策,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节中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适用的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各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以上这些正是刑事和解的思想基础,它体现了宽松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多为有所少为的价值品味,体现了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对于有效地打击与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下中,适用刑事和解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而这些也恰恰正是宽严相济政策中需“从宽”处理的案件类型,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达成和解不意味着必然

从宽处理,还要考虑其他情节。而公诉权作为一种司法请求权,是一项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味的制裁犯罪,惩罚犯罪,也需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者在此点上是共同的。
  3、从公诉权的内容上看与刑事和解也有契合性与相通性
  公诉权包括实体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实体上的诉权又包括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重点说一下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确定指控犯罪的基础上,提出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以及执行方式等的合理意见,并请求法院采纳的一种司法请求权。量刑建议权不同于协商性司法权,其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属于检察机关的责任,往往是考虑到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法的效率价值等方面。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调查终了后,检察官就事实和法律适用陈述意见”在日本,检察官陈述意见称之为“论告”。日本学者通说认为,论告乃检察官之义务。检察官论告权对法官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实务中检察官的论告对法官具有强有力的影响力。如果法官以求刑请求作出判决,检察官不得上诉。求刑权发挥了刑事政策的重要机能。“检察官系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之机关,亦为统一总合推动刑事政策之国家机关。检察官之求刑,基于检察一体原则之运营,在统一刑事政策之考量下,易形成客观基准,对法官之量刑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在全国量刑之平等上扮演着极其显著之功能。”由于求刑权在贯彻刑事政策上的重要意义,而刑事和解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举措,故以求刑权来改造刑事和解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由此可以看出量刑建议权与刑事和解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的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间的冲突,只是二者在适用的主体,方法程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可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最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决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对现实社会的积极意义和价值,是对公诉权追求价值观的补充。目前由于刑事和解刚刚在刑事诉讼中予以明确规定,在施行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合理的协调好其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刑事和解制度与公诉权的关系将越来越协调。
  【参考文献】
  [1]田兴洪.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2]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j].中国法学,2006(5).
  [3]候晓炎.起诉裁量权行使状况之实证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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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和解 公诉 公诉 和解 和解 公诉 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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