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新的《民事诉讼法》。新法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做了多处修改及增减,其中新增第162条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仅从几个方面对这一诉讼程序予以分析、解读,以期望从理论层面上对这一程序形成正确认识,从而对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程序有所帮助。
关键词:小额诉讼;效率;价值;困境
一、小额诉讼立法价值
与传统的简易程序相比较,小额诉讼程序对案件的审理更加的简便快捷,更加的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其价值主要体现:
(一)保障当事人平等地使用诉讼制度
我国古代就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加之部分权利受到侵害、意欲请求救助的人,因缺少诉讼知识或认为诉讼程序在成本及精力上花费过高,而不得已放弃主张权利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在我国现有国情及法制建设的情况下,新法对小额诉讼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
(二)保证诉讼效率的实现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治意识的逐渐加强,在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选择寻求法律帮助的人群越来越多。更多的人宣扬并非为了钱而打官司,而仅仅是欲从“道义”上讨个说法。如此一来,需要法院解决的案件数量可谓越来越多,虽然国家对司法的投入不断增加,但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仍不可避免的给法院、给司法机关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也给正在进行的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带来了各式各样的难题。WWw.11665.Com因此,怎样才能在完善诉讼程序的同时兼顾诉讼效率的实现,在现有司法资源条件下,保障每一个普通公民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成为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小额诉讼的建立显然极为有意义。
(三)促进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使得案件从一进入法院就能顺利地繁简分流,使不同性质和特点的案件能迅速、成批的适用合适的处理程序予以解决,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对连年来累计增长的案件的处理有一个缓冲的过程。小额诉讼程序简洁、快速、方便的处理案件时诉讼效率提高的最好体现。
二、小额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每一个制度的设立过程都会有坎坷,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小额诉讼程序也不例外,除了在确立案件范围、标的额的认定等方面,尤其是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适用范围难以准确把握
解读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可知,法律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小额诉讼的两个适用条件:一个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另一个是标的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从这两个条件来看,都只是条件式的原则规定,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再次简化,但简化的程度如何则不是很明确。
(二)诉讼标的难以把握
新法中对诉讼标的这一环节仅作了如下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如此一来,面对现实情况中纷繁复杂的案件,法律仅仅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的一个上限,因为年度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一个动态的数字,随着社会情况的改变,着实难以稳定。如此一来就给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造成了实际的困难。
(三)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把握
任何一项司法制度的出台或运用都需要与之相配合的救济途径来予以保障,不然,就会纵容公权力的滥用,势必影响公民的合法权利的实现。此次民诉法的修订仅从审级方面规定小额诉讼适用一审终审,对其的救济途径及司法保障没有任何的提及。同时,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但倘若,在判决出来后,一方当事人坚决不执行判决而予以申诉,法院又将作何处理?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新出现的诉讼程序,实行的是一审终审,之所以社会关注度高,是因为他涉及最普通群众的基本利益。因此,在适用过程中要对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前就其实施问题进行有
对性部署。新法适用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第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认真学习、培训。争取在适用之前对其基本理念,操作规定予以掌握;第二,要结合本地审判实际,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提前做好物质保障工作;第三,提前准备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在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积累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小额诉讼案件承办法官的范围。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新生制度,刚开始施行时,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认识到位、人员到位、物资到位、预案到位,确保小额诉讼程序实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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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薛鹏燕(1987年7月16日),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刘肖(1988年1月10日),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