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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为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关系。
  (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类矛盾丛生。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妥善协调好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经济法正是适应这种客观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兼顾社会个体利益,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平衡协调,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
  现代市场经济所包含的高度社会化大生产及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关系朝着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发展。经济法正是反映了经济关系分化和综合两个方面发展要求,一方面,它通过具体的制度和规范,分别细致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
  (四)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法
  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社会经济永恒的话题,经济法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和发展,并由此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和功能。可以这么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是经济法的本质和灵魂。wWW.11665.CoM
  (五)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经济法不是只体现国家意志和利益、单纯干预和管理经济的公法,也不是只立足于个人本位、企业本位的私法,而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个新的部门法。
  二、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的角度分析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使市场产生了各种弊端,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一经济法应运而生。从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控的特性,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取代的。
  (二)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
  民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精神与市场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现代民法虽然强调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但它不能解决在公共竞争环境遭到破坏而导致整体及个体的低效率或无效率问题;而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只是仅仅以一种外在的力量发挥作用,对这一问题也无能为力。所以经济法的产生则成为必然,其独立的部门法地位已经得到当今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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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具有一定的范围。我们不能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综合的,是各式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区别性。经济法、民法各自调整不同部分的经济关系,但不能说经济法、民法可以对经济关系实行交叉调整。因为这种观点实际否定了经济法、民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进而否定经济法、民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
  (二)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经济关系
  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论文联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在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市场主体体系中,企业是最主要的主体。国家对于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不能管得太多、太严,但又不能撒手不管,而应进行必要的干预。
  (2)市场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在市场体系中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必然存在竞争,而竞争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在市场本身又无力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时,就需要国家干预,加强市场管理。
  (3)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的发展。
  (4)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因市场本身的盲目性无法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国家出面进行干预,建立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基于此,经济法的体系可采取如下结构:
  (一)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市场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企业组织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例如,可以划分为个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等。
  (三)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宏观调控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又可以划分为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
  (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社会保障法,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划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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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有贵 [标签: 经济法 理论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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