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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论文关键词】企业高层经理人员 激励机制 约束机制
    【论文摘要】建立一个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在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一些对策。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兴衰胜败、生死存亡,取决于其自身改革的成败,其自身改革的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高层经理(管理)人员的素质及其积极作用的发挥,而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积极作用的发挥,又与有一个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极大关系。
    建立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并发挥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主观积极性,保障企业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使企业的出资者得到最高的收益。为了使企业的激励机制能够达到这样的目的,还有必要建立起与激励机制相应的企业约束机制。目前,我国在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两方面,都存在着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问题。
    一、高层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建立方面,仍然存在观念变革间题
    从观念上来看,目前仍然有不少观念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关联的。wwW.11665.coM比如,片面倡导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奉献精神,对其激励机制少,而较多强调的是收入要向一线职工倾斜。一些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自己拿低报酬,给其他管理人员相对较高报酬,以换取上下各方面的平衡及与政策相符合,有的企业高层经理人员不肯拿所谓重奖,担心由于其他人心理不平衡而造成的各种间题。
    (2)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名义收入偏低
    我国国有企业中,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名义收入并不高,政府有关部河也作了不少规定,象规定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收入不能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若干倍等等。但是,作为一个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其工作的艰辛程度不是一般职工所能比,尤其是其工作岗位所决定的重大责任,也不是一般职工所能比的。
    当一个企业高层经理人员与其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相比较,其合理的收入预期与其实际收入有较大的差距,同时,在企业管理的有关制度方面又存在着某些漏洞的话,那么,就可能导致其获取灰色收入甚至是不合法收入的后果。当前我国企业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名义收入低,而灰色收入多,收入构成不合理的状况,就证明了这一点。“消费偏好”,就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获取灰色收入的表现,即一些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在觉得收入不够满足他们的利益时,就会通过增大其“支出帐户”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常见的公费吃喝玩乐、公费旅游、公费出国等就是例子。
    (3)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激励保障机制,没有形成与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贡献相联系的制度化报酬
    目前,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各种奖励规定很多,但只有在岗时的奖励,没有由于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在岗时的业绩表现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各种行为而给予离职后的奖励。一个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即使工作非常出色,即使他在职时根据规定获得了各种奖励,但当他不再担任高层经理人员时,这种激励也就中断了。这种状况,容易造成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在岗时不利于企业出资者利益的短期行为,造成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离职前的种种增加自己灰色收入甚至不合拔收入的动机和行为。同时,也没有形成与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对出资者的贡献相联系的制度化报酬。
    企业高层经理人员为了满足个人利益或本企业职工的利益,通过各种办法,转移一部分企业资金或资产的“转移资源现象”及“59岁现象”,是两种典型的由于没有对高层经理人员制度化激励保障和约束所造成的后果。
    2、约末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中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滞后性
    由企业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制度发展到目前较为有效的制度。但由于我国多数国有企业没有改组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企业,即使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往往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公司法》所规定的作用。这样,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也就很难从制度上形成有效的约束。
    (2)用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个人收入的文件规定来形成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约束的无效性
    我们总是试图用政府的文件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约束作统一的规定。比如,规定企业高层经理人员个人收入不得超过职工平均收入的多少倍,这类约束规定,对形成企业的约束机制,保障企业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
    (3)依靠企业高层经理人员个人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而自我约束的不可靠性
    建立约束机制,是应建立在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大公无私的假定基础上,还是建立在其有个人物质利益追求的假定基础上?我认为,毫无疑问,应该大力提倡与鼓励大公无私的奉献精神,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在研究这个间题时不能建立在大公无私的假定上,而是应建立在承认个人物质利益的基础上。

   二、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主要对策
    1、变革观念,破除各种旧的观念与“左”的思怒对建立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形响
    比如,应该破除官本位的思想观念。与企业业绩相联系,可以提高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个人收入,其收入可以高于政府的高级官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线职工”应包括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要对企业高层经理人员实行按劳分配的政策,收入应向高层经理人员倾斜,一切有利于企业发展及提高企业出资者利益的激励制度都可以参考借鉴。
    2、加快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步伐,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以(公司法)作为建立企业高层经理人员漱励与约末机制的制度保降,建立企业内外结合的监含体系
    现代企业(公司)是通过法人治理结构来管理的,公司的核心组织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交由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高级经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监事会代表股东,对财产的受托人及董事和总经理实行监督。所有这些关系,通过法律和公司章程加以确定和保证,由此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组织制度和治理制度,最终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可以保障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于经理阶层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还能够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做到使所有者放心。当前应注意的间题有:
    (1)国有资产所有者监督要到位。应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制定企业经营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以所有者身份选派产权代表到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对其资产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所有者监督到位。
    (2)董事会要认真履行其受托责任。应在企业的董事会中,加入不属于“内部人”的外部董事,确保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同时,为了克服目前存在的“老三会”与“新三会”矛盾,应使企业党委负责人和职工代表,通过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形成代表各方利益的决策机构。
    (3)动员公众监督,强化社会舆论、制度、法律对经营管理者的约束。对玩忽职守、贪污腐败、收受贿路或故意合谋,造成经营失败、资产流失或企业重大损失的经营者,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绳之以法,严惩不贷。
    3、政府要大力推进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有效的市场激励和约未机制的形成
    (1)我国的经理市场正处于不断发育的过程之中,应加快其成长发育的步伐。经理人员市场的竞争,将迫使经理人员必须按股东利益最佳化原则去行事,否则他们将被取代。
    (2)产品市场对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也起着重要作用。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会使经理感到有压力,从而努力工作,减少懒惰活动。因为如果长期持续经营不善,股东会与董事会将动员力量更换在职经理人员;如果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出现资不抵债,必须宣布破产,这就意味着经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低下,败坏了经理的形象。因此,经理人员为保持和提高自己的名誉和地位,就必须尽力经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改进工艺,改善管理,不断进行产品更新,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3)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通过对企业的评价,提供或拒绝提供资本,使股东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贯彻所有者意志,间接地约束经营者行为。
    4、着力改革国有企业的干部人事制度
    (1)废除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行政级别及其相应待遇,同时,实行高层经理人员高额退休金制度,以解决其后顾之优。
    (2)在目前没有形成经理市场机制情况下,可在选拔经理人员时适当引入内部竞争机制,通过经理人员的内部竞争,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目前,在未改变主管部门任命高层经理人员的制度前提下,尝试针对上级领导建立选择国有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风险约束机制。
    5、进一步完善与经理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使高层经理人员行为走上法制化的机道
    无论对经理制度的内部约束还是外部约束,都必须以法律制度为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投资者与经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w法律规定了董事会、经理最基本的责权利与制裁的规范,当事人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触及法律时,另一方可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2)法律提供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制度服务,比如投资人只负有限责任,限制企业内部持股比例等。(3)法律保护经理市场制度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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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承平 [标签: 国有企业 经理人 约束 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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