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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事件”与中国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的完善

“淘宝事件”与中国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的完善

 一、“淘宝事件”简介
   2011年10月10日,淘宝商城的《2012年招商续签及规则调整公告》发布,其中对技术服务年费和商铺违约保证金进行提价,技论文联盟http://术服务年费由之前的6千元上升到了3万元和6万元两个层次,其幅度达到了5倍和10倍;商铺违约保证金由之前的1万上升到5万、10万、15万不等。这次提价使中小商家的经营成本大大提升,进入淘宝商城的门槛也大大提高,淘宝商城的调价公告立即引起了商城中中小卖家的强烈反对。10月11日,将近5万多名网友结集yy语音,对淘宝商城中的部分大卖家进行报复行为,即“拍商品、给差评、拒付款”。因为根据淘宝的规定,卖家如果在72小时之内不进行发货,其买家将能得到一定的赔偿,并对卖家店铺进行扣分甚至关店处罚;如果店主进行了发货,这些网友则在确认收货的同时进行统一的低分评级并立即申请退款处理,即全部确认收货之后统一给卖家打零分或者1分再进行退款申请,因按照淘宝的规定,卖家如在72小时内发货买家将可享受到7天包退的权益。通过这种方式,淘宝大卖家的退货率和评级等信用指标受到了毁灭性打击,使淘宝整个经营秩序混乱。随着媒体的跟进,淘宝事件的影响不断扩大,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催促下,淘宝商城最终被迫作出让步,如:对新老用户区别对待,保障金由阿里集团和用户各出一半等,从而使事件暂时得到平息[1]。但是这次淘宝事件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Www.11665.com
   二、“淘宝事件”折射出的中国法律滞后问题
   广受关注的“淘宝事件”不仅仅反映了淘宝网中各种不同利益方的利益诉求,此事件更是折射出了中国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状况下法律的严重滞后性问题。纵观此次“淘宝”事件,中国在电子商务平台运作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缺失:
   1.电子商务中定价互动机制的缺失。在这次“淘宝事件”中,事件的起因即是淘宝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单方面变更规则,提高其商城准入门槛,严重影响了中小卖家的生存环境。由于现阶段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除非涉及到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形,否则在企业定价的过程中,其利益相关方是并不能直接参与到其中的。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定价时,往往更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谋求,而利益相关方则缺乏表达其意愿和反映其呼声的适当途径和方式,从而无法促使良性定价互动机制的形成。
   2.中小商户维权方式法律规制的缺失。由于定价互动机制的缺失,淘宝中小商户是难以通过有效途径对大幅度提高的技术服务年费和商铺违约保证金进行协商的。但是,对上述中小商户认为明显损害其权益的单方面定价行为,中小商户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却面临着维权的法律途径缺失的问题。中小商户没有一个合法的统一的维权组织为其表达诉求,也没有对其有利的相关法律可以依循,在淘宝网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况下,他们只有自行通过自认为合理却无奈的方式来与淘宝谈判、反抗,以表达自己的不满。在这种背景下,“淘宝事件”的发生就不难理解了。中小商户此举,在舆论上得到了广泛的支持,认为中小商户对不满的表达属于他们自身的自由权利,其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理解。但淘宝事件中,中小淘宝商户通过这种淘宝规则之内的行动去寻求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实际上是在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严重损害了大卖家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使其他商户蒙受了损失,这显然超越了他们“自由”的合理边界,损害了法律的诚信原则[2]。因此,“反淘宝联盟”虽然得到一般民众的舆论支持,却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但是,如“反淘宝联盟”不采取上述行动,在定价互动机制缺失,中小商户公平交易权得不到有效法律救济的情况下,中小商户的合法权益又应如何维护?这恰恰是法律应该予以完善之处。
   3.第三方权益受损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反淘宝联盟”宣称其行动在于维权,但其维权的结果却损害了其他商户的利益。其他商户作为此次事件的第三方,蒙受了重大的损失,但是,这些损失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是很难获得救济的,因无论是损失数额、是否构成恶意缔结合同,还是侵害者的真实身份等方面,对于该事件的第三方来说都是难以举证确定的。
   4.电子商务中垄断监督和维权协助的缺失。中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淘宝商城2011年10月10日公布服务费涨价,其涨价幅度之大,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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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属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加上淘宝在电子商务中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可以说淘宝服务费涨价行为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这种垄断行为的存在无疑暴露出中国电子商务中垄断监督的缺失,同时也反映出中国电子商务中协助商户或者消费者维权的相关机构的缺失。
   三、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及对中国的启示
   1.美国。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在不同的角度和程度上相互关联,从而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基础和框架。1996年12月11日,美国政府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草案;1997年7月1日,《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白皮书》。2000年2月13日,美众议院通过《电子签名法案》。其对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信用、产品质量等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保护问题,美国专门设计了纠纷解决机制没和司法管辖权,设计了电子商务维权部门,对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进行有效维护。同时,通过反垄断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出现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3]。
   2.欧盟。欧洲议会于1999年12月13日通过了《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于2000年5月4日又通过了《电子商务指令》。这两部法律文件协调并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电子商务指令》对电子商务中定价互动机制进行了规定,要求电子商务中平台提供商在设置进入门槛(如价格、准入条件等)时必须跟政府以及广大电子交易商和消费者代表进行协商,综合各方面意见再进行合理定价。同时,《电子商务指令》也对电子商务中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规定,违者将获除名处理。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纠纷,欧盟也设置了相应的维权部门,为消费者及其相关者提供维权服务 [3]。
   四、“淘宝事件”后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1.加强电子商务中定价互动机制的建立。随着中国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也不断成熟,理应建立一个电子商务定价互动机制,而这个机制的建立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规制才能实现。因此,中国立论文联盟http://法机构应对电子商务中的企业尤其是具有巨大影响力的优势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具体规制,规定在定价过程中必须有相关利益者或者代表的参与,明确利益相关者参与定价的范围和方式,使企业在定价时不仅仅是考虑自身利益,还要同时充分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共赢发展,维护基本的竞争秩序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电子商务定价互动机制的设立,中国当前应该加快网络零售法律管理体系建设,尽早出台《网络零售管理条例》,形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完善市场规则,明确网络零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关系。此外,在《反垄断法》中可添加“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在定价过程中应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必须要有利益相关者或其代表的参与”的相关规定,促进网络零售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2.加强电子商务中定价和垄断监督机制的建立。此次“淘宝事件”中,淘宝商城在变更价格时有着很明显的垄断嫌疑,但基于中国现行电子商务中定价和垄断监督机制的缺失,各方并未能寻求有效的机制对该行为进行制约。因此,中国法律应加强对电子商务中垄断行为的监督,对那些定价不公的、实行垄断措施的企业采用相应的法律手段予以惩罚。具体做法可以是:第一,建立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执行部门;第二,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中垄断行为的惩罚措施,对类似此次淘宝商城实行的垄断定价行为给予限期更改、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第三,加强电子商务中商户或者消费者的监督力度,为商户或者消费者提供一个投诉平台。
   3.设立电子商务维权组织,规制维权方式。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在发展中还没有形成一个类似于工会的组织来维护卖家的权益,为自己争取话语权,法律当中对卖家的维权方式的规定也几乎缺失。因此,经此次“淘宝事件”后,电子商务维权组织的建立、维权方式的拓展势在必行。对此,中国可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来处理商户或者消费者的投诉,并督促电子商务行业中强势企业进行整改,以拓展商户或者消费者的论文联盟http://维权方式。同时,也可通过建立相应的维权组织,如此次淘宝事件中,中小淘宝商家们完全可以联合起来,通过组建某种维权组织,通过司法渠道举起反垄断大旗,以此作为应对淘宝“霸主”的法律抗争武器。
   4.建立切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司法管辖制度。在具有优势地位的网上销售平台和中小卖家之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中小卖家、消费者均是处于弱势的,所以网络合同纠纷管辖制度应该切实考虑到电子商务经营的自身特性,充分为处于弱势的中小卖家、消费者的利益考虑,为其提供相对最有利的纠纷管辖制度,为类似“淘宝”事件的中小卖家或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提供了一条最便捷有效的司法纠纷解决途径,而避免做出极端的举措。因此,笔者建议发生相关纠纷时,法律应当规定中小卖家或消费者可自己决定其纠纷的管辖法院,即其可以选择自己所在地法院,也可以选择对方所在地法院进行受诉,以调动商事主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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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小毅 [标签: 中国 电子商务 立法 评事 事件 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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