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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英湿地法律保护之比较研究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的资源需要,世界各国对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也不断加剧,由此而引发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资源问题,也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本文拟就美国和英国的湿地法律保护内容进行比较,以飨交流。
  [关键词]湿地资源;环境;湿地法律保护
    1 美国湿地法律保护
  
  美国是最早提出“湿地”一词,并对其下定义的国家。然而,在美国,不同的法律、机构对湿地的定义不尽相同。1956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首次提出并将“湿地”概念定义为“表面暂时或永久的有浅层积水,以挺水植物为特征,包括各种类型的沼泽、湿草地、浅水湖泊,但不包括河流、水库和深水湖的地域”。197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又将“湿地”重新定义为“介于陆地和水域之间、水位接近或处于地表、或有浅层积水”的地域,并且必须具有“至少周期性地生长有适应此环境的水生植物,或者底层厌氧环境的湿土,或者每年生长季节植物底层被水淹没的特征”。另外,《清洁水法》的主管机构美国陆军工程师团采用“三参数试验法”决定湿地的边界范围,这三个参数为:水生植被、潮湿的土壤和沼泽水文地理,该法将 “湿地”一词定义为“地表周期性或永久性被地表水或地下水淹没或浸没的地区,符合典型的湿生植物的生产条件。一般包括沼泽、湿草地、泥炭地及其他相似的地区”。这一定义也被《美国联邦法典》沿用。
  美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级效力各异的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构成。美国宪法是其法律基础,美国宪法中的有关条款明确规定了湿地的管辖权、个人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私湿地所有权界线等问题,它们是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WwW.11665.Com一是关于管辖权。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政府对于美国联邦所有土地上的湿地保护事务享有绝对的权力,即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辖权。联邦政府可以建立由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也可以建立一些其他保护体系,如国家荒地保护体系、湿地信托基金等。但对于各州而言,除了依照宪法授权适用于各州的联邦湿地法规外,各州可以自由地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湿地法规。二是关于湿地保护和利用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规定,政府在对湿地利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应举行听证会,并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美国的湿地大多数为私人所有,湿地保护往往会限制甚至禁止这些湿地的经济利用,从而损害所有人的利益等,可能引发所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三是关于湿地所有权的界定。在美国,公私湿地所有权界线的划分不尽相同,东海岸13州按照早期英国普通法的规定,路易斯安那州和加利福尼亚州按照法国和西班牙的规定,西海岸各州则按照19世纪制定的州法。
  
  2 英国湿地法律保护
  
  英国的湿地定义是,“一个地面受水浸润的地区,具有自由水面。通常是四季存水,但也可以在有限的时间段内没有积水,自然湿地的主要控制因子是气候、地形和地质,人工湿地还有其他控制因子”。 英国是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据学者考察,英国全国列入湿地公约名录的湿地数目是公约缔约国中最多的。英国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分别由欧盟指令和国际条约、中央政府立法和各邦立法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国际条约主要是《湿地公约》等,与湿地相关的欧盟指令包括《野生鸟类保护指令》、《环境影响评价指令》、《水质保护指令》、《自然栖息地保护指令》等;中央政府立法主要包括《野生动物和农村法》、《水资源法》;各邦的自然保护立法,如《苏格兰自然栖息地保护法规》、《苏格兰政府通告》、《北爱尔兰野生动物指令》和《北爱尔兰水法》等。
  在英国,自然保护区制度、湿地水土保持、公共购买制度以及湿地管理协议制度是实现湿地管理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自然保护区制度。自然保护区的指定和管理职责主要由自然保护委员会行使,其目标在于通过适当控制和有效管理,永久性地保护原生或半原生状态的区域及其野生动植物。英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分为特殊科学价值区、环境敏感区、近海自然保护区、硝酸盐脆弱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此外,还有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以及一些湿地加入的欧盟natura2000网络等。不同性质的保护区,在保护目的和保护方式方面都存在差异,以此实现对湿地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保护与管理。如在英国,对国家所有的湿地区,一般实行严格的指令控制加以保护;但在一些私人所有的湿地区,极少运用国家强制手段加以管理,往往通过公共购买和签订行政合同等方式并用对其加以管理和保护,如《野生动物和农村法》第29条规定,对于具有自然保护价值,特别是对具有国际或国家重要性湿地中采取的一些活动,国家有权发布命令,要求国家自然保护委员会必须在15个月内与湿地所有权人解决分歧并达成协议。
  
  参考文献:
  [1]朱建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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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叶伟为 [标签: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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