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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鞅思想中关于刑罚目的
 摘要《商君书》是在现代社会中,记录商鞅法律改革思想的主要辑录。商鞅的刑罚目的理论,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以重刑、必得等方式为内容,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同时这一理论也为日后的秦法残暴及国势渐衰埋下了伏笔,以史为鉴,本文探讨了商鞅法治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刑罚目的预防犯罪法律改革
  作者简介:贾艳萍,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助教。
   
  一定的思想离不开一定的特定历史环境,同时又是为一定的目的服务的,商鞅在秦国先后进行了两次变法,是战国时期变法最彻底,成效最显著的代表,时直今日商鞅的法律思想对我们仍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本文将以《商君书》为视角,从刑罚的目的出发,阐述商鞅在秦国实行变革时所主张的刑罚目的论。
  一、今之刑罚目的
  刑罚目的指国家进行的由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所组成的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刑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对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运用和执行所预期达到的效果。而今天我们通说中刑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犯罪对象只限于潜在的犯罪者,而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相对于一般预防来说针对的是已经犯罪的分子。”①对其进行剥夺惩罚和教育。以今天刑罚目的而言商鞅的刑罚目的则是典型的一般刑罚目的观中的威慑预防论。
  二、商鞅刑罚目的之价值取向
  商鞅的法制理论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的,他认为产生犯罪的基本原因是人性恶,同时因为本性恶的原因是无法通过教育来改变自己的欲望的,而只能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恐吓人们不敢犯罪,基于这种犯罪理念,要想消除犯罪,就只能“籍刑以去刑”,即对症下药令人们对刑罚产生畏惧感。WwW.11665.cOM可见,商鞅的刑罚目的是威慑儆戒主义,通过对犯罪人实施刑罚达到对社会上其他人的一般预防目的,沿着这种刑罚的目的必须要使其他人产生畏惧感的方向,商鞅在其言论中多次谈及其重刑主义思想,他认为评价这些看似残忍的手段不能以其手段的过程为标准,而应以其行为的目的为标准,即重实体轻程序。
  在这里商鞅只强调目的的合理性,只将目的的合理性作为判断事物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他由此认为事物的工具合理性在于它的合目的性,进而以目的性取代了工具合理性,只要能达到目的用什么手段都是合理的,这种价值逻辑思维方式,为其重刑主义找到了依据。
  三、商鞅刑法之目的的实现
  商鞅的刑罚理论是以“人性恶”为基础的,刑罚的目的是相对于惩罚犯罪人而言更多的则是警戒威慑未犯罪者,其刑罚的相关措施有明法,必得等措施。这些措施的目的即是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良法而治”的理想社会。
  1.重刑;重刑不是以伤残人为目的,死刑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而是通过这种手段,使百姓心存畏惧,不敢为非,在此基础上,达到消除社会犯罪的目的。一般情况下,社会上经常发生、大量出现的是轻罪,就个人的犯罪过程而言,往往先由“小过”即轻微犯罪开始,如果初次的“小过”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极易造成“小过”不断,并使犯罪程度逐渐升级,最终导致发生重大犯罪。就社会而言,如果对轻罪治理不力,会使轻罪的发生率上升,并造成容忍犯罪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又反过来成为引发犯罪的土壤,最终也会导致重大犯罪和恶性案件的频发,以至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因此治理轻罪是预防犯罪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而治理轻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实行轻罪重罚。
  2.必得;商鞅认为,使社会上达到无刑状态仅有重刑是不够的,对社会公众采取重刑严法等警戒措施后,肯定会有些不良分子对法条采取侥幸心理,而要达到安定而有序的无刑状态,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惩罚这些仍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不让他们有机可乘,即将重刑与必得联系,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必得”这一目的呢?为了达到“必得”,商鞍不仅要求各级官吏格尽职守,严格执法,还建立了严密的监督制度—连坐和奖励告奸。
  3.重赏和必得是以严刑、酷罚、警戒人们以使人们在心理层次瓦解和消除犯罪动机,商鞅认为仅仅在心理层次上消除和瓦解犯罪动机尚不足以达到彻底预防犯罪的目的,他认为必须在理性认识的层面上,使社会成员知法,守法,要做到这一点在立法环节上法律条文必须具体明确,通俗易懂,即犯罪的具体内容和条款都有明确规定。
  4.重赏和必得是以严刑和酷罚来警戒人们以预防犯罪,商鞅的法制思想产生的目的不外乎于以法强国,达到他所希望的秩序井然的社会模式,然而只有重刑和必得还不是它所构筑的法制的全貌。在此,商鞅又提出“壹刑”的思想,“壹刑”即是通过统一的刑罚来对待犯刑之人。即刑无等级。商鞍还特别指出,破坏法律公平的主要因素是“在上者”滥用权力,干预执法。
  四、商鞅刑罚目的的缺失
  1.刑罚的人性论基础有失偏颇,刑罚目的性缺少正当性基础。商鞅以法治国的思想建立在以“人性恶”的基础之上。他人一出生就是“好利恶害”,追逐名利,没有所谓的“自善之民”,所以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无刑之人。唯一的办法就是“以刑去刑”用残酷的刑罚使人们对犯罪产生恐惧,由于商鞅惩罚犯罪考虑刑罚的目的而不考虑刑罚的手段,只将刑罚的目的性当作惩罚犯罪的唯一考量标准,由此可见重刑主义只是用重刑来恐吓人民,它完全从人性恶角度出发,并没有尊重作为社会之人的最起码的尊严感。由此这种完全以刑罚残酷恐怖来震慑犯罪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的手段,缺乏人们的认同感。
  2.片面强调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商鞅改革推行以来一直强调“以刑去刑”,在社会上推行重刑主义,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重刑主义思想是当时的唯一实际选择。在过分依恋暴力,从而过分依恋一般预防的前提下,不仅将未遂犯预备犯与以遂犯同等对待,而切在法律上设定了思想犯罪,而对犯罪动机的判断,会受推测等很多主观的不确定因素的确定因素的影响,随意性极大,极易造成司法中的诸多失误甚至滥刑,他的这种重刑思想,不仅将其自己的命运甚至将秦王朝一起推向了万劫不赴的深渊。
  3.过分强调法“万能论”,单纯依靠法律手段预防犯罪,排斥道德等其他社会手段,认为道德和伦理会冲击法律的权威性,扰乱人们的受法意识。他认为国家没有礼乐等蛀虫一虱,必然会强大。他以人性恶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万能论导致商鞅排斥法之外的一切其他社会治理手段,他同时认为“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他认为德不是天生的而是刑罚执行的结果。这种说法为日后的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提供了良好的理论依据,进而为其重刑主义找到了依托。我同时认为商鞅的法制理论最大的缺点即在于此,缺少社会其他手段的依托,过分强调“法万能”,推行重刑主义,这同时为日后秦朝灭亡埋下了伏笔。

 五、商鞅的法治思想对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启示
  商鞅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有根本区别的,其要者有:商鞅的法治,是王权底下的法治或曰人治底下的法治,是君主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它以“有用之法”而非以“善良之法”为价值追求;它所“治’者是臣民,而君主则不受“法”所“治”;它是君主实现富国强兵的工具;其目的是“尊君”。而社会主义法治则是人民主权之法治,所体现、维护、发展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其价值追求为“良法”;其所“治”者是”国”,即国家机器,重点是治权、治官;它以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目的。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看出商鞅的法治理论是精华与糟粕并存,但是可以为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提供借鉴。
  1.推行法制建设的同时一定要借助社会其他手段,例如道德,社会伦理等。我国是有着几千年封建思想专制的国家,法制建设发展到今天我们不得不承认,道德伦理等其他社会调整手段在某种意义或程度上有着比法律更胜一筹的调整效应。这个传统不但在其成长的漫长岁月中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形式和内容,也培养了社会民众的法律观和社会道德伦理观。法律的制定可以在一天中完成,但民众千百年的心里习惯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而且只要法治建设的目的是鲜明的,手段又合乎情理,我们为何不借助于更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方法呢。
  2.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适用。商鞅在改革中也强调大众要了解法律。法律在社会上是否有信用,取决于它在社会生活中是否真的实施。“重信”的严格适用即要求在执法司法中要做到“信赏必罚”,亦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即我们今日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适用,即量刑和行刑完全依照法律规定。商鞅是非常重视法律的信用的,相传他在变法前为了取信于民,表示变法的坚强决心曾“徒木立信”。是否有信用,能否取信于民,是法律能否为人民所信任所遵循的关键。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信用,变成一张废纸。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的取信于民,人民才能真正的信任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思想;商鞅的“刑无等级”主张,虽然将君主排斥在法律之外,在实践中也有太子犯法而只刑其师傅的弊端,但他强调“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犯罪都要依法惩处,在形式上强调了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当前在执法司法的实践中,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如由于“人情官司”,“钱权交易”等的影响,致使执法司法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还不只是个别存在,因此要下大力气根除这种现象,从而实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商鞅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代法家治国的先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情况下提出这样一套刑罚预防思想可以说是有相当大的历史意义。当然在上文中我们也提出其理论也有许多的不足之处。以史为鉴,我们不难觉察,商鞅的法律思想尽管存在许多缺陷,但其思想中关于法律如何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思想,仍有其独到的价值,不仅在
  ①高明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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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贾艳萍 [标签: 商鞅 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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