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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传统刑事诉讼中的疑罪
  摘要法律真实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这就使疑罪的产生不可避免。古代社会的疑罪浓缩了传统司法的典型特征。疑罪是有罪推定原则的产物,疑罪的认定与以口供为主的证据裁判规则密切相关,疑罪的审理程序体现了司法的集权性,疑罪的处置遵循慎刑价值。传统的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秩序,而疑罪制度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有罪推定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
  作者简介:付春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由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决定,不免会产生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产生疑案。这些疑案一部分是事实认定(罪之有无)问题,一部分是法律适用(罪之轻重)问题。我们今天所说的疑罪通常是指前者,本文的讨论也以前者为主。
  一、疑罪的产生与有罪推定
  疑罪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在事实认定方面所遇到的问题,诉讼活动是对犯罪案件的历史性回溯,这种回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只可能得到相对实现。刑事证明的相对性是疑罪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在古代

无论是以被追诉人不服指控,还是证据不足作为疑罪认定标准都有一定合理之处,但是有时疑罪条件的无限放宽却会带来荒谬的结果。例如清人方苞所描述的故事,“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经秋审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WwW.11665.coM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气扬扬,若自矜诩。”�豘凡非谋杀、故杀的杀人案件都做矜疑处理,实际上已偏离设置疑罪制度的初衷,而纯粹是借疑罪的名义普遍减轻刑罚。
 三、疑罪的审理程序与司法集权
  案件被认定为疑罪之后,其处理从司法实践看,可能有两种途径,其一为普通程序,由各级司法官员按照正常的案件审理程序处理,依权限对案件进行改判或转审;其二是特殊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疑罪程序进行处理。本文主要考察疑罪的特殊审理程序。
  《礼记·王制》关于殷代狱讼审判的记载中曾经提到“疑狱,泛与众共之”意思是说,如果案情疑似,难以处断,就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众疑则宽大处理。定罪之后,则还需要逐级上报,最后由王定夺,到周代则发展为“三刺”制度,即“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应该说,殷周制度已经奠定了后世疑罪审理的基本框架。即逐级上报、合议、圣裁。这样的疑罪审理程序是司法集权的体现。
  《汉书·刑法志》中记载:“高皇帝七年,制诏御史:‘……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高祖确立的疑狱奏谳制度中,疑狱难决逐级上报上级司法机关处理,并最终由皇帝决断。
  唐宋的三法司取代了廷尉,同时大臣集议也成为皇帝最后裁断之前的必经程序。唐代规定“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豙宋代在路置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豛“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视其事之大小,无常法,而有司建请论驳者,亦时有焉。”�豜当然无论大臣们作出何种结论,决断权依然是在皇帝那儿。譬如宋代疑案“阿云案”�豝,官员们争论非常激烈,宋神宗却并不理会几派的不同意见,只是轻描淡写地下诏“以赎论”。
  明清时期,疑罪制度主要为会审制度所吸收。明初有会官审录,由三法司、五军都督府、九卿、科道、锦衣卫等衙门,霜降后请旨在承天门外审录刑部狱在押的囚犯。天顺三年起确定朝审之制。对于京师以外囚犯,明会典载:“凡在外五年审录。…死罪可矜、可疑及事无证佐可结正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豞清代的朝审、秋审早期也有疑狱之制,“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豟此后即改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存祀。而可矜的情况,包括斗殴情轻(仅止回推无还殴)、戏杀误杀(失手跌撞而死)、救亲致死人命等�豠,只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情节,与是否可疑无关。
  从上述关于疑罪审理程序的梳理,可以看出在疑罪审理中,上报是疑罪程序的启动环节,合议是疑罪程序的评价环节,而圣裁则是疑罪程序的决定环节。疑罪程序的最终决断权属于君主,体现了司法权附属于君权的特质。
  四、疑罪处置与慎刑价值
  关于疑罪的处置,《尚书·大禹谟》有“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之说,大体上古代对于疑罪有从无或从轻两种处置方法。苏轼说这是“疑则举而归之于仁”�豣。疑罪的处置是古代司法慎刑价值取向的重要体现。
  在司法实践对于疑罪从无与从轻的案例都存在。
  《晋书·王湛传》中记载:“晋王坦之袭封蓝田县侯。时卒士韩怅逃亡归首,云:‘失牛故叛。’有司核怅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为怅束身自归,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诬。宜附罪疑从轻之例,遂以见原。”士兵韩怅偷牛并没有真凭实据,而仅靠有司一面之词以及对当事人刑讯逼供便得出结论。此案本身应属疑罪范畴,而县侯王坦之的做法就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棘听草》记载“守巡道一件为人命事”�豤,妇人马氏之夫阎国贺被贼擒杀,是夜马氏因为与丈夫口角,借住在其夫仇人应和尚家,司法官以有证人在现场听到应和尚的声音断定应和尚是杀人凶手,但对于马氏,尽管认为“据理原情,必属奸夫、奸妇之同谋”,然“质证无人,口供无据”,不得不归于疑案,予以免究。
  清代对蒙古人犯罪,“凡不招承应死重罪,又无证据,既为疑狱,令设誓言完结。”�豥这是对蒙古人的优待,但也是有保留的疑罪从无。
  与疑罪从无有关联的是疑罪从赦,就是对于疑罪不问情由,一概赦免。如唐贞元八年八月诏“系囚疑狱诉久不决者,委所在长吏即与昭雪,务从宽简。”�豦元泰定帝曾下令“疑狱系三岁不决者咸释之”�豧但是这些诏令属于大赦性质,它是对被追诉人是否有罪不加认定,而不是认定其无罪,因此并不意味着疑罪从无更非无罪推定。
  传统司法中也有疑罪从轻的处断。不过疑罪从轻大多针对死罪。如汉武帝时为开发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讁徙之”。�豨魏时“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都下决大辟岁不过五六人。”�豩
  《盟水斋存牍》“强盗麦达信等斩改戍并议释”�豬一案中,麦达信被指控抢劫杀人,但其坚称“新兵在哨,不与其劫”。最后麦因为“获无赃据,而里排具有甘结,终始苦辩”,按照“矜疑改戍”发惠州充军终身。而司法官员的评论是“矜疑改遣,允当厥辜”。
  《守禾日记》载“一件失盗事”�豭,吴小弟被控抢劫,赃物只有一炉、一紬、一牌,但均非失主之物,同案许云生被控窝买盗赃,查无实据,司法官拟枷责发落。大体上总是查无实据,事出有因的考量吧。
  疑罪从轻有可能使无罪的人遭受刑罚,因此在今天常为人诟病。在古代,也有不少质疑的声音。宋人陈大猷在《书集传或问》中就明确指出,“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不简谓罪不当……非谓疑其无罪而姑罚之也。若夫疑狱则疑而不可知者也,若为盗而无赃证,杀人而无明验是为疑狱。疑则不可知其人为有罪矣,不可知其为有罪,虽轻罚犹不加,况加以重罚乎?”这是从逻辑上推论对事实疑罪加以处罚的不合理及不可能,认为罪疑从轻只应针对法律适用的疑罪。
  陈氏的观点从现代司法理论的角度来考量,当然很有、道理,但是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排除疑罪从轻却常常导致“罪疑从挂”。例如明代一个案件,有人把自己的女儿藏了起来,却诬陷女婿杀人,女婿被诬承认杀人,由于找不到尸体,结果“已更数司阅数岁”,仍未能查清事实。直到后来刑部广东司主事毛宗吉找到了“失踪”的女子,女婿才告无罪释放。�豮至于由于案情不明,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老死、病死、被折磨死于监禁之中的囚犯历史上则更不知有多少。
  传统司法中疑罪的从无与从轻,表面看有本质的不同,疑罪从无与现代司法无罪推定有内在一致性,疑罪从轻却可能陷无罪之人于有罪。然而事实上古代的疑罪从无固然不能等于今天的无罪推定,古代的疑罪从轻却也不完全是现代意义上有罪推定的产物。“圣人宁不明也而不忍不仁”,�豯无论从无还是从轻,在古代的司法官员来看,并无本质的区别,二者都是传统司法慎刑价值的体现。
  五、结论
  尽管古今疑罪都是法律真实相对性的产物,但是古代的疑罪和现代的疑罪其实是大异其趣的。现代的疑罪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平衡,古代的疑罪则处处体现传统刑事司法维护统治的需要。疑罪认定标准的调整,疑罪审理程序的规定,疑罪处置的从赦与从轻都以当时统治需要为转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法律中的事实真实是一种有限的真实,追求真实并非法律唯一的价值取向,真实的价值追求应与其他价值追求相协调。
  
  
  注释:
  �颜俊彦.盟水斋存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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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付春扬 [标签: 刑事诉讼 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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