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论我国律师身心健康现状、原因及对策分析

  论文摘要 律师的身心健康问题关系着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律师身心健康现状不容乐观,其产生与律师所处的社会关系和环境,我国经济、制度、文化现状以及律师自身因素等都有着密切联系。本文从分析这一现状产生原因的角度入手,欲为我国律师身心健康质量的提高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 律师 身心健康 社会关系

  北京市律协于2004年组织律师进行了一次健康体检,最终结果令人十分震惊:在参加的5497人中,所有结果均正常的人仅有134人,占总体检人数的2.44%;而血压异常、血脂异常、肥胖、眼科异常却占较大比重。2006年《首都医药》期刊对北京1073名律师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律师患焦虑倾向比例超过70%,……,患病最多的律师一人居然患8种疾病,有4成律师患有3种或3种以上疾病。另外,根据2007年一项关于南京市某区律师心理健康现状的调查显示:尤其是35岁以下青年律师,其中大部分都存在一般心理问题,20%的青年律师则存在严重的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
  律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参与者,律师的整体素质直接影响着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然而,从上述情况来看,我国律师的生存和发展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其身心健康状况更是令人担忧。近年来,随着社会节奏的不断加快,这一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因此,关注律师的身心健康问题,对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律师的身心健康问题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个别现象,而是其工作中所面临的巨大压力的必然结果,并与其所处的复杂社会关系和环境,我国经济、制度、文化的现状以及律师自身因素等都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www.11665.com

  一、律师身心健康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所处社会关系和环境复杂
  因工作的关系,律师们常常要置身于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当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并负责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纠纷。社会纠纷的产生通常表现为利益之争的结果,而且许多纠纷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现实情况纷繁复杂,当事人各执一词,因此,一时间律师也很难辨别是非、理清思绪。更复杂的是,许多纠纷中通常还夹杂着伦理、道德、人情等许多因素,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们接触到的通常是社会最阴暗、消极的一面,他们的良知、道德与人性的底线一次次被突破。也许最初他们还满怀信心,以为自己可以改变现实,可以帮助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可是,当面对中国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和现实状况时,他们或许才明白,许多问题并不是法律所能简单解决的,他们的法律正义理念常常不得不屈从于现实。长期处于这样复杂的社会关系与环境之中,律师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人心的复杂与险恶,社会的丑陋与肮脏,他们的身心都遭受着苦痛的折磨,与此同时,如若他们不能很好地把持住自己,不能抵御住各种利益的诱惑,就很有可能会迷失本性,滑入犯罪的深渊。
  (二)收入两极分化
  除了现实的复杂外,更让律师们痛苦的是律师行业里激烈的竞争和收入的巨大落差。律师被看作是高收入群体,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绝大多数的律师都还处于忙碌奔波、收入微薄的状态。在律师行业,20%的律师占据着80%的律师业务,而80%的律师则在激烈争夺这剩余20%的市场份额。这80%的律师主要是青年律师,他们初出茅庐,没有专业经验,更缺乏社会资源,加之案源非常少,因此,他们收入非常微薄,仍过着捉襟见肘的日子。就算是许多入行多年的律师,其收入差距也非常巨大,有的年收入几百万元,有的年收入还不到10万元。行业内收入的两极分化及收入的不稳定,则是律师巨大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的一个重要来源。
  (三)法律制度上的漏洞
  律师身心健康问题的产生还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直接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律师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评价都很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法律对律师身份和地位的定性上。我国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规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最新《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将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可见,目前在我国,律师并非国家公职人员,而是自由执业者,他们手中没有掌握任何国家权力。然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们常常不得不与掌握了国家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打交道,有时甚至要与他们站在对立的位置上,于是出现了一些公安、检察官和法官处处为难律师的现象。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一方的辩护律师很难与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抗衡。虽然,我国刑诉法也规定了辩护律师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可在实践中,律师由于没有国家公权力的保障,他们在查案过程中往往会受到重重阻挠,因此,这些权利很难得以实现。一些律师甚至还有可能因为介入案件调查或者为被告人做辩护而受到刑事处罚。在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将会构成伪证罪。这一条罪名常常成为刑事辩护律师入罪的缘由,可以说是刑事辩护律师永远的“噩梦”。
  可见,在我国律师常常会因为办案而与国家公权力形成对抗,从而使自身受到牵连,甚至一不小心还会构成刑事犯罪。总之,在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律师的法律权利难以实现,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地位也非常痛苦和尴尬,以至于许多律师不得不如履薄冰,终日战战兢兢,长年精神紧绷,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从而损害其身心健康。

  (四)职业属性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现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而这一制度却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及文化存在诸多冲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主张“和为贵”,德礼之治以及“无讼”。按照我国这一传统的法律诉讼观念,人们在发生纠纷时,通常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协调。在无讼的诉讼理念的作用下,我国自然就不可能形成现代律师制度。当然了,我国古代也存在着类似于律师的职业,被称作“讼师”或“状师”,但是,所谓的“讼师”或者“状师”,多被看作是为金钱利益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他们在人们心中向来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是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的。可见,“讼师”或“状师”的出现,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道德伦理观念是极不协调的,因此,其社会地位自古就是非常低贱、卑微的。进入民国之后,“讼师”、“状师”逐渐被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律师制度所代替。于是,人们观念中对“讼师”、“状师”的鄙视和成见,自然就加诸到了律师身上,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现代法律意识不强,这一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另外,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西方的主张当事人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的诉讼理念以及现代律师的职业道德恰恰是背道而驰,前者强调息讼,后者强调争讼。因此,西方的律师制度移植到中国来之后,缺乏它生长的“土壤环境”,自然就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总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伦理道德理念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成见,加上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的“水土不服”,最终形成了律师职业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巨大冲突。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律师很不受尊重,社会评价很低,就连当事人也对其缺乏信任。与此同时,作为律师本人,他们既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又接受了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他们经常不得不面对社会伦理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律师长期处于这样的文化观念和环境中,必然会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五)自身因素的影响
  可以说,社会环境、经济、制度和文化现状等是导致目前我国律师身心健康问题产生的外在原因,而律师自身因素则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重要内在因素。一方面,许多律师自己缺乏良好的心态,不能正确面对挫折和压力,不懂得适当进行自我心理调适,更不懂得合理安排生活作息和劳逸结合;另一方面,在外在的社会及法治环境的作用下,许多律师对自己的职业缺乏认同感,更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以非常扭曲的心态看待他们的职业,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他们身心健康出问题,有的甚至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促进我国律师身心健康的对策

  身心健康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律师的综合素质与执业能力,进而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因此,我们要努力完善现有制度的不足,以帮助改善律师的身心健康状况,从而使律师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应当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提高律师的法律地位,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却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却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却缺乏有效地防治措施;等等。这无形之中给律师的工作造成了阻碍,并使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不谨小慎微。所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提高律师的法律地位,保证律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让律师能够安心地工作,不会有心理上的过大压力。
  其次,加强现代法治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首先,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不高,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挑战法律甚至道德伦理的极限。其次,受传统法律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社会公众甚至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等都对律师很不尊重,对其评价也很不好。所以,只有加强现代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以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站在律师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律师职业的特殊性,那么,律师才会真正受到社会公众以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与支持,他们的工作才会更加顺利,身心才会更加健康。
  最后,政府和律师协会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帮助和促进律师提高自身素质。律师身心健康问题的产生与其自身有很大关系。很多律师忙于工作,不懂得劳逸结合和定期排解心理障碍,所以,作为律师自身,除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外,还应当学会劳逸结合,加强体质锻炼;学会自我心理调试,积极排除心理障碍;学会正确面对压力与社会阴暗面,端正心态。作为政府,应当为律师提供锻炼、健康体检、心理咨询和调试等相关设施及条件。作为律师协会,更应当发挥其积极作用,为律师执业和维权提供支持与帮助,并经常组织律师参加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律师增强职业认同感和法律信仰。
  总之,只有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律师自身素质的增强,营造一个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让律师能够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基本保障,受到社会尊重,坚定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认同感,那么律师的身心健康问题才会一步步得到改善和提高,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才会走得更加稳健和长远!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舒慧 [标签: 律师 身心 城市交通 对策 中国 律师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我国民法基本制度生态化探究
    试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立法模式
    我国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应对研究
    CISG中的异议期限制度与我国相关立法的比较…
    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构建研究
    浅析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浅析我国法理学教材的知识体系创新
    法学视角下我国自助旅游者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浅析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坚持经济法的基本原…
    行政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我国行政法学的内涵与发展趋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