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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就“司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而言,司法不同于立法和行政,立法和行政在某种意义上是机车,是带动和推动车子前进的,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则是制动器。
  
  就“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而言,法治最重要的是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权利。司法不能和行政靠得太近,而要与行政保持适当的距离。各种国家权力如果只有配合没有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公民权利必然失去保障。这是人类几千年的经验总结。我们不能为了一时一地的速度、效率和一时一地的经济发展“大局”而放弃制约,放弃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就“司法行为的基本依据和准绳”而言,无论是正式的审判行为,还是非正式的调解、协调行为,其基本依据和准绳都应该是法,包括硬法和软法,而不能是领导人的指示、指令,或为贯彻领导人指示、指令而随时制定的“土政策”。法(包括硬法和软法)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后者则可能只反映领导人追求一时一地发展的需要和满足其提高“政绩”的欲求;前者具有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普遍性,后者则随“风”(上之所好)而变化无常。如果我们的审判、调解、协调都不以法为依据和准绳,而只是遵循和听命于领导人的指示、指令及“土政策”,那可能在表面上“能动”地服务了“大局”,但从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法治的真正大局,表面是“司法能动”(不受法拘束的“能动”)了,但实质上却损害和牺牲了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的真正“能动”,而陷入受行政权力拘束的被动。
  
  因此,能动司法与公正司法的基本关系应该是:公正司法是目的,能动司法是手段。Www.11665.com为了推进和保障公正司法,有必要提倡和实施一定的能动司法。但是,司法的能动性必须以司法的被动性为基础,不能突破法治的界限,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
  
  1.对公布判决书的期望值不要过高
  
  判决书写得好,却未必是出色的或能获得当事人或普通公众接受的司法结果。要注意判决书展示的从来都只是判决的根据,而任何根据都可能只是判决理由之一,却未必等于判决的真实或全部理由。我从轻处罚某人,是因为我觉得从案情来看他应当从轻,但判决书上不会写“我觉得应当从轻”,而是说“依据法律从轻判处”甚至仅仅是“依据法律判”人们普遍反感的“许霆案”一审判决书其实是有坚实法律根据的,但那并不是一审法官之所以判许霆无期徒刑的全部真正理由。重审判决书看似主要根据了《刑法》63条第2款;但重审法官其实还有其他理由,最主要的是这样的判决比较合乎情理,社会和法律界对此案的判决基本有了一个共识了。但判决书不会说出这些理由的,因此判决书公布可能防止一些从判决书上看过于明显的腐败和人情案,但不能期望值过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
  
  2.谈利益集团而色变是不明智的
  
  一个正常的社会是不应该谈利益集团色变的,利益的划分是一个博弈的过程。高校体制改革以及所涉及到的去行政化,谁是阻碍改革的利益集团?当然是政府里主管教育的官员、大学的官员以及一些老师和工作人员,去行政化,有些人权力被消弱,有些人没权了,他当然反对改革,而有些超编的老师工作人员也会被裁掉。所以谈改革不能只喊却不谈其中的利益集团,可是谈了却也要一颗平常心,你不能贬斥他们,不能简单地以善恶评辨,也不能企图用打倒他们的方式破除这些利益集团。一些问题总是基于历史原因的,要改革并取得最大共识就需要往前看,要正视利益集团。这不止是针对教育领域,对整个当下中国的改革都有意义。谈利益集团而色变是不明智的,且对改革无意义,特别是我们的政府要做个表率。
  
  ——媒体评论人喻三石
  
  3.醉驾入刑要杜绝“模糊上路”


  
  惩罚是对正义的有力伸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作为基本的定罪准则,这是度量“醉驾”的规尺。不分情节,只要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一律以犯罪论处。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震慑醉驾的发生;长期看,却与刑法的精神相去甚远,会损害人们的法治信仰,侵蚀法治建设的大厦。比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车,刚刚打着火就主动停驶等,因为不具有现实的危险,不宜以本罪论处。而如果恣意张开刑罚大网,轻则可能加重刑事司法成本,重则导致刑法规定形同虚设,法治权威受到消解。
  
  ——检察日报社副总编王松苗
  
  4.疏通投诉渠道胜于“雇人”暗访
  
  大学生暗访队铁面黑脸,某种程度上验证着“外部监督”的有效。然而,几名大学生充当“专职”暗访队员,说这就是“外部监督”,定义未免太狭窄。暗访队治庸的路子能走多远,疑问很大。我认为,组织“暗访队”是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如果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那么凡是去政府机关办事的群众,人人都可能成为“暗访队员”。假如政府能够提供一个供群众监督的网站,群众可将“暗访”到的违纪问题曝光于此,不但可以监督机关和工作人员,而且可以对问责情况进行监督——我曝光了,你处理没处理?效果肯定好于体制内部“风暴”,而且这种机制更容易做到长效,还免去了“雇人”暗访的成本。关键问题在于,政府有无“长效之心”?
  
  —— 媒体评论人马涤明
  
  5.住房支出111元选择性统计的恶果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统计结果,月均1123元的支出中占比最多的前四位分别是食品类月支出400元,交通和通信类支出165元,教育文化娱乐服务类支出136元以及衣着类支出120元。而每月住房支出仅为111元,排在衣食住行的末位。
  
  据说统计方法是“随机取样”,这对造假或歪曲形不成障碍。若交给我统计任务,由我确定随机取样方法,我照样可以用随机取样法拿到想要的数据。统计局在统计数据中其实有规律可循,其规律之一即:夸大国民收入;压低生活支出。统计数据显示,国民赚钱容易而必要开支小,意味着本国生活压力小,社会和谐,官员有功,这是“政绩制造”。这样,统计局职能得以扩展,兼了“政绩制造局”身份,部门的“附加值”和政治资本就大大增加了。
  
  ——评论人黎明
  
  6.官员只有下乡种地才能“沾地气”吗
  
  现在,有些机关干部确实作风很有问题。然而,让官员“沾地气”不是机械地让他们下乡种地,而是要充分保证民众的监督权和考核权。当民众的监督真正有力的话,哪个机关干部又敢不“沾地气”?其实,这一方面有现成的法律和制度,一方面从中央到地方也是三令五申,不知道重庆市南岸区为何对“万名机关下乡种地运动”情有独钟呢?
  
  ——媒体评论人胡印斌
  
  7.变“不能吃什么”为“应当吃什么”
  
  既然我们无法离开食物而生存,那么我们与其把精力集中在“不能吃什么”的负面想法上,不如换个思路,更多地考虑“应当吃什么”。比如之前出了馒头的问题,但我并不会放弃馒头,我每周都会买一些来吃,但我从来不挑选那些颜色鲜艳或者标榜特别甜的。
  
  ——中国农业大学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
  
  8.天价拖车费让我们伤不起
  
  按理说车辆救援,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费用应由政府制定。特别是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救援,不能任由救援企业说了算。一旦救援企业是垄断经营,在监管缺位下,车主又有何议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谁摊上了谁倒霉,无处诉苦,也只有像菜板上的肉,任由拖车公司宰割了。
  
  回头想想,现在连房价都开始控制了,一个小小的拖车费怎么就管不了呢?如果不规范拖车市场竞争,不斩断天价拖车费背后的利益链条,权力脱缰与利益冲动合谋之下,天价拖车费必然还会继续存在,伤不起的人必然也会越来越多。

  ——北京志起未来营销咨询集团董事长李志起
  
  (本栏目由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与本刊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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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司法 不能 牺牲 司法 公正 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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