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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

《动物保护法》草案在众多关切动物福利之人们的建议及期盼中终于在我国首次公布于众。虽然这部动物保护法所涉及的领域有宠物、家畜、野生动物、动物园里那些供人们观赏的动物等等,但起草此法的缘由却还是因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里养宠物狗养宠物猫的人越来越多,而随着城市里宠物数量的增多,社会上因宠物引起居民的投诉及不满也越来越多。宠物,是很多 现代 都市人的好伴侣,可是饲养人与邻居因饲养宠物的行为而引发的矛盾也因此时常发生。最近我在 网络 浏览到一则 “养宠物引发业主之争 ‘丢毒鸡肉’成小区流行语 ”新闻,里面讲到新社区生态的新困惑:“白云区某高级小区的业主,就用网名在社区 论坛 上发表意见,控诉小区某住户的不道德行为:x单元一楼某户养了只黑狗,此狗不仅经常目露凶光且不拴狗绳在花园里跑,更可恨的是狗主肆意放纵黑狗在花园草地里及花丛边拉屎,拉屎后狗主也不清理现场就招呼黑狗扬长而去,有时甚至狗主呆在家里,故意放黑狗自己跑出来花园拉屎,等黑狗拉屎后就在自家花园里叫黑狗回家!公然将花园公共绿地当作自家狗厕所……【1】”跟帖者纷纷感叹,自己的社区快要变成“狗城”,也有意见偏激者提出应对策略:“买瓶农药,把鸡肉或是火腿肠浸泡,然后丢到花园里。”此话一出,立刻引来养宠物者及动物爱好人士的极力反对。一时间,“丢毒鸡肉”成了小区里的流行语。而狗“便便”之事看似小事,却成为宠物主与非宠物主争端的最常见的源头,而动物与人的矛盾归根到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将怨气发泄在猫狗身上,甚至采取“丢毒鸡肉”的手段,显然是非理性的。wWW.11665.COm事实上,越来越多宠物主已通过自律行为来寻求小区生态的和谐。还有最近几年,在许多网站里时不时出现一系列众所周知的“虐猫事件”【2】,那些违背人性及道德的视频及图片均足于令人发指,残忍到不堪目睹,人们不知这种行为背后的真正目的何在?但这种人的卑劣行为引起了社会极大的人性之震撼!所以不得不令人深思。一系列“人与宠物”或“人与动物”的矛盾已上升并转化为“人与人”的矛盾,在各小区论坛上,成为人气鼎盛的话题,也引来媒体关注。宠物与人到底怎样才能更和谐地相处呢?宠物主和非宠物主双方的利益如何得到最大的保障?流浪猫流浪狗它们的生存权又将何去何从?他们之间的冲突怎样才可能降到最低?这些都是新社区生态中的困惑和值得关注的问题。只有《动物保护法》与地方城市所颁布的《养宠物法规》相结合才可能使“保护”与“规范管理”起到双管齐下的作用。 因此,是时候将《动物保护法》载入 中国 法治史册里了。颁布《动物保护法》在我国现阶段势在必行,而且很有必要。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保护法、严禁虐待动物、普法 教育 及宣传
一、在《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现阶段倍受人们关注的保护客体
今年九月,我国公布了《动物保护法草案》。人们对此草案的出台形成了两个派系,赞成及反对的声音来自全国各地。这两派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看法及立场,即动物保护法是否应纳入我国 法律 体系以及人对动物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应受法律限制。这其中包含了对虐待宠物的惩罚和屠宰牲畜应采取人道手段以及如何来处理那些流浪猫狗等一序列问题的规定。
早在2008年,我国就动物保护法律建设性问题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性研讨会,这体现了我国已经开始重视动物的保护及管理。加强动物保护的法治建设,既可以体现我国对动物保护的决心,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 经济 建设的同时兼顾精神文明建设。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可以提高我国国民的道德素质,促进人类和动物的和谐状态以及对环境的保护,其对整个社会的意思是不言而喻的。动物保护法在欧洲国家已有一两百年的 历史 了,他们这些国家在动物保护法律方面比我国先进,人们对动物的保护意识也比亚洲国家的人们要强些。毕竟他们在这个法域里是比较成熟的,人们的意识也就 自然 而然形成了一般共识。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到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只有:1、《刑法》,只对珍稀动物的保护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及违反此法的相关刑罚处罚【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4】。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 发展 ,对一般动物的保护意识也开始在大众中逐渐得到认同并受到关注,动物保护法也因此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
当我国《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人们将受此法保护的客体大多数理解为狗狗猫猫,即家养宠物以及生活在居民环境周边的流浪猫狗这个范畴,同时《动物保护法》对此类动物所作出的篇幅也最多。这种现象是一点也不奇怪的,因为动物保护法要保护的一般是那些生活在我们人类生活周围的动物。根据就近原则,这些动物是人们在自己生活中可以接触得到的,并且经常受到人的行为影响的动物。因此,我们需要理性化、人性化地协调人的行为与这些动物之间的关系。我们只有处理好这些就近的动物之后才有可能关注别的领域里的动物。因此,《动物保护法》草案出台后,人们最关心及争执最激烈的也就是这些家养的宠物猫狗与流浪猫狗的问题。至于应以何种人道的方式宰杀那些被饲养在棚里的动物(即后期成为人类肉类食品的动物),人们现阶段不是很关注。这是因为这些动物已被商业化了(即从这些动物的出生到死亡),确切地说它们是生产线上有生命的产品。因为不管是在国内国外,人们一般看不到它们的生命过程(即从开始的饲养棚到最终的宰杀场),所以即便宰杀过程很残忍,人们对此也感触不深。例如法国鹅肝残忍的制作过程【5】。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等待宰杀的那些动物它们其实也是有血有肉、有神经、知疼感喜的动物。这就是中国人所谓的眼不见,心不烦。而关于对所有野生动物的保护则有赖于国家的相关法规及条例的健全(如禁止猎捕猎杀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违反者应受到何种处罚等)。  因此,现阶段人们关注的焦点也自然就是那些宠物猫狗方面的问题了。但流浪猫及流浪狗其实与人们所饲养宠物的特性相差并不大,所以它们同样能牵动那些关注动物福利人士的心,同时它们的存在也会令那些受到干扰的人们或是厌恶那些流浪动物的人们产生反感。当然,《动物保护法》实际需要调整的及涉及保护的客体超出了这些人目前关注的范围,即涉及面更广,而不只是这些接近民生的动物【6】。
二.如何正确看待《动物保护法》超前说与滞后说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关注动物的生存状况,保护它们免受不必要的痛苦和虐待,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文明。不仅欧美各国有动物保护的法律系统,我们的亚洲邻国以及香港特区和 台湾 地区也都有动物保护法。我国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主旨纯属保护和更好地利用“资源”,与保护动物受到适当照顾、免受虐待与痛苦无关。所以自从《动物保护法》草案公布后,中国国内民众及国外人士对我国即将颁布此法道出了不同的心声。
(一)《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实施持超前说观点者的理由及论据:
我国有部分学者及部分民众认为,此《动物保护法》的颁布在我国现阶段不合时宜,脱离了中国国情。“动物被赋予权利,有其必备的历史条件:首先是中产阶级兴起,一些动物由役畜变为宠物,人与动物的情感联系加强了;其次是物质技术条件的发展,使人权有了一定保障,然后始能惠及动物;第三是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没有保护动物权利的社会共识,法律就不会得到普遍遵守。不具备这些经济社会条件,即使进行立法,最终也是纸上谈兵。选择一个国际场合公布立法建议稿,体现了法律专家的‘国际视野’,但有国际视野的法律专家可能忘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中国有8亿农民,而农民与动物关系复杂,其中既有人对动物的悲悯,也有人对动物的工具性、物质性利用。在城市,人的权利意识刚刚觉醒,人对动物的权利意识自然还很淡漠。保护动物权利,需要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作为前提,但真正的基础还是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对动物权利与福利的保护,是在人权得到保障、福利国家成为现实之后,人的权利和福利向动物世界的自然‘溢出’。中国刚刚解决人的温饱,人的就业、居住、卫生、出行乃至丧葬问题成堆,要同时承认和保护动物权利与福利,确实不切实际。 所谓法律,并非人的发明创造,它应该早就存在于社会风俗、习惯、道义中,立法只是对法律的‘发现’。如果城乡居民爱那些动物,在迫不得已时必须按照习惯处置那些动物,而法律专家弄出一部法律禁止那样做,那么很多国人就会一夜之间变成法律上的罪人。这样的立法,显然就不是对法律的发现,而是一种专家专断意志,是对西方制度的生搬硬套。这不是说,中国不应当立法保护动物,而是说,中国城乡之间、职业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都不宜出台法典式动物保护法,对人们要求过多过猛。可以针对动物实验、 工业 屠宰、动物园及演艺业等,先行出台行业性动物保护规范,有条件的可以专门立法。城市可以完善养犬法,可以将养犬法规拓展为保护宠物的法规。但所有的这些法律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7】 ”。
(二)《动物保护法》持滞后说(即支持实施此法的学者)之所见:
动物福利法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年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动物福利作为道德问题在西方成为社会意识和广大公众关心的社会运动却不过三四十年的时间,而动物法作为一门学科更是近几十年才新兴的法律分支。所以动物法从来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今在中国,目前一个普遍存在的观点是动物法和动物权利在中国现阶段太超前,为时过早。“人们认为现在制定动物福利法不现实,即使制定了也无法实施。人们常常说,人的福利、人的法律及权利还顾不过来呢,哪能顾得上动物。然而,动物保护立法在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实施,不仅在欧洲各国,而且在许多亚洲国家均有动物福利法,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就为时过早、超前呢【8】”?常纪文教授主张中国在努力考虑和探讨制定动物保护法的同时,需要对动物的地位进行广泛的公众讨论和知识界的探讨,相信对动物福利理念的公众探讨和普及教育将有助于中国的立法,同时也将确保普通国人和知识界重新认识动物作为有感知生灵的地位并接受作为伦理道德关注的动物福利是21世纪中国社会进步的上一个台阶的新观点。“不管我们现在是否贫穷,不管人权得没得到保护,我们都要人道地对待动物,这也是人权保护的一种延伸【9】。”
(三)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在此,笔者本人也非常赞同常纪文学者的观点。在欧洲传统的道德观是基督教的道德观,根据圣经创世纪的记载:动物和人类是上帝在不同阶段先后所创造出来的,都同是“上帝的造物【10】”,从这个信仰上来说,这两者的关系从“在上帝面前平等”演化成“生存权的平等”。在上帝面前,人和动物都是他创造的生物,人与动物在世界上均应有生存权。虽然人类强于动物,但强者应该保护弱者是人类文明进化高尚之处。中华民族传统的思想中,以天地人和为人类思想最高境界。印度名人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对动物的态度来衡量”。结合国外在此法领域的成熟发展以及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思及对生命的重视,显然我国在现阶段出台《动物保护法》是比较滞后的。尽管我国经济整体水平还不谈不上发达,但出台一部《动物保护法》难道就会阻止或影响中国现在经济增长的步伐吗 ?在笔者看来,人道地对待动物与我国经济状况绝不是个难以化解的矛盾体。打个比比方来说,这就像我们对幼儿的教育一样,不因为他们不会说话也不会明白大人的话以及不识字和分不出人间是非而不给他们交流和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还是很乐意地尽一切可能让他们明白人们的语言及风俗习惯,让他们能在我们父母及社会现有的条件下快乐及健康成长,而不是等他们自己具备了这些自身条件才积极地配合他们。同理,我们不能一味强调中国经济不发达,所以不能在此法领域效仿西方发达经济国家超前颁布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立法绝不意味着向西方盲目靠拢,这些理由都是说不过去的。任何法律的颁布实施到该法的稳定与成熟都是需要经过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动物相对我们人类而言是弱势群体,很多情况下它们的生与死掌握在我们人类的手中,这是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因此,中国是时候该填补这个法律的空白领域了。万丈高楼平地起,众人拾柴火焰高,法律的完善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当人类的行为违反人类道德,仅依靠道德及社会舆论又无法制止这种行为的蔓延及恶意传播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教育的同时,让法律成为其最后一道阀门也是最难逾越的屏障。所以保护动物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体现,也是人类义无反顾的责任。

三、如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体现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更确实有效地保护动物的生存权

(一)动物的法律地位在一些国外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在动物福利立法建设中,动物应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受到保护。《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11】,这一定语没有全面的解释清楚,动物在人类的法律体系当中它到底是什么。又如《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动物是物权的客体,并不意味着权利人能随心所欲地支配和役使动物,而应该受到合理限制”和“在行使权利时,不允许以违背人道原则的态度残忍地对待动物。在动物受赔偿的问题上,要注重动物的生命价值,不能单纯地以动物市场的市场价值来界定赔偿标准【12】”。动物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即动物究竟是继续作为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加以保护,还是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来加以认定。因此动物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成为了法学讨论的焦点,学者观点大致有三种:1.是动物依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2.动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3.动物是类主体或是准主体。不难看出此三种观点是基于不同的思考方向而形成的。
  (二)笔者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
笔者则认为动物不可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因为法律毕竟是人的法律,法律关系是由人类行为而形成的关系,即由人类相互行为所产生相应后果的各种法律状态。而动物怎么可以和人同为法律关系主体呢?动物的权利最终还是有赖于人的行为及意识得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动物只能属于被人类所保护的客体这一形式体现在法律当中。因此,动物成为法律保护客体的规定应该在不同的相关法律部门中有相应的明文规定,如《刑法》、《民法》、《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地方政府单行条例等等法律法规,其内容应相互一致,不得相互抵触。也可以考虑是否将虐待动物行为列入我国刑法领域或单独进行立法,以此来规范及制止残忍虐待动物的行为,更有效地保障及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保障无辜的生命免受来自人类无理和非人道的侵害及剥夺。
因此,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才能确实保护动物的生存权不受人类无谓的侵害及剥夺。在诸多国际社会动物保护法中,禁止虐杀动物已经成为最基本的底线规则,其理念是尊重动物的生命及保护动物的权利,并将保障满足动物的基本需求纳入到法律和司法制度中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使人类承担起保护动物的责任。“而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保护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13】。” 现在生物物种在逐渐消失,对整个生物金字塔即食物链来说都是一个阶梯式的毁灭,也就此可断言:“在世界上生物消失之日,即是我们人类的灭亡之时。” 毕竟动物为我们人类所作出的贡献及牺牲是无法用统计学里的数字来恒定及衡量的,从物质的供应到精神的供应…是无法估量的。 例如导盲犬对残疾人的帮助、警犬对国家警务工作及边防工作的贡献、看门犬对单位及家庭的财产安全起到的作用、宠物在带给人类的精神快乐的同时人们也被他们那忠诚及知足的特性所影响着从而优化及促进了我们人类性格的不足及缺陷…等等。
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面临着诸多实际问题及为何地方性《饲养宠物法规》难以见效?
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立法体系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的动物予以应有的保护;二是立法目的没有体现中华民族继承和发展了几千年的怜悯生命的道德传统,没有体现

五、依据本国国情,通过完善我国国内立法及借鉴国外经验来促进和协调动物和人的和谐相处
    笔者拙见如下:
1. 加大司法力度,对于无谓虐杀动物者应一律追究行为人的 法律 责任。毕竟法律的颁布是为了实施以限制及禁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而不是为了流于形式。
2. 启动群众监督制度,实行匿名举报电话及邮件,制定奖惩制度。发动群众的监管力度及积极性。
3. 明确动物保护法的职能机构及司法程序。
4. 结合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关《饲养宠物法规》来限制及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使其饲养行为符合我国的相关政策。
5. 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相关数据并存档,每年向中央相关职能部门汇总一次,这样就可以知道我国宠物的整体数量及其变化,从而有效地预防及控制宠物过多繁殖。
6. 严格审批动物及宠物繁殖基地公司的成立。即繁殖基地的繁殖计划也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从源头上控制城市宠物以及流浪动物数量的急增。制定一套严格的动物繁殖基地经营法规体系来控制各繁殖机构盲目进行繁殖计划。
7. 繁殖基地应按规定将出售的宠物动物进行归档,并上交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登记,这样有利于明晰宠物的个体流向,形成一个联锁档案机制。
8. 没有被注射疫苗的宠物猫宠物狗严禁在市场上待售,被出售的宠物狗或猫应佩戴标有宠物身份代码的胸牌(即宠物在出售时,胸牌已在网上注册并登记了买主的信息)。
9. 进行法治宣传及编制相关教科书, 教育 我们的下一代如何正确了解及尊重 自然 界的一切生灵,毕竟教育从娃娃开始抓起是关键。突出人与自然的重要性,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的对人类的益处。
六、如何规范人们饲养宠物之行为及如何处理好“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
    人们是否应该有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以及人们是否有反对养宠物或动物的权利呢?在我国目前的现状下,只要饲养人所养的宠物或动物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人是没有权利来反对饲养人的饲养行为的。因此,目前动物保护法急需处理的动物问题首先是那些被人类饲养的宠物以及寄生存在人们生活周边的流浪猫狗的问题。那么,我们应如何处理这两类动物呢?
(一)首先应规范对宠物的饲养及管理(即对宠物狗及猫的规范管理).
  对于被人饲养的宠物,除了需要我们对国人进行教育外,用法规来规范饲养人的饲养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即严格又要可行的法规是必要的。目前我国各地区都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此类行为,即便是有也大多流于形式,难以实施及操作,主要原因是法规制定不合理,民众不愿配合,司法力度不强。其次是饲养人的饲养意识比较散漫及薄弱,也没有饲养人应尽的责任及义务的概念。根据我们立法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人类及人类环境又要保障动物应有的生存权。笔者拙见如下:
1.  对职业性饲养动物人的资格及场所的规定及限制
2.  规定以家庭为单位来限制被饲养的动物数量。
3.  饲养人必须为动物提供足量的、质量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水及提供适宜宠物场所供其休息及活动。对宠物不能进行心理吓唬。
4.  对宠物的管理(办证、及收费政策应该改革、打疫苗、绝育应纳入到强制行为)。
5.  对宠物培育机构及销售市场的数量的限制及经营规范的规定。
6.  对宠物 医院 的资格审批及经营性质的限定及按规范职业。
7.  宠物致人伤害的应该如何赔偿及如何界定赔偿义务人。可结合我国现行《民法》的相关规8定来认定及处理,及时用可行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不可行之法条
9.  规定及明确饲养人对饲养场所及环境卫生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10. 应禁止各类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学校宿舍饲养宠物。
11. 饲养人不在居住地且家中无人看管宠物时,应该实施寄养行为。
如何认定遗弃宠物行为及应如何加大处罚力度,除非这种遗弃行为属于法律   所规定的例外情节。
12. 有专门的行政部门处理因饲养宠物行为而产生的邻里关系。
13. 要对饲养人人群进行医学知识科普宣传及相关《动物保护法》法规宣传。
(二)流浪猫-流浪狗――应该如何进行人性化安置及处理?
流浪猫流浪狗的问题比较特殊,其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人类的生活垃圾而存在,且这些流浪的猫狗生活在人类边缘,容易接近我们人类, 因此大多数这样流浪的猫及狗都乐意接近人,接受人们给他们喂食物这一行为。也因为其中有许多是被人们所遗弃的宠物。例如北京著名的收养流浪猫300多只的丁奶奶【19】。令人感到欣喜的是,像丁奶奶这样关注这些小生命的个人及群体是越来越多了,这说明了 中国 人在自身 经济 改善的同时,还有那么一份额外的善心及爱心去关注这些流浪的动物,这也表明了我们中国人的内在修养及善良意识在不断的提高。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及安顿这些流浪的猫及狗呢?笔者拙见如下:
1. 各个地方政府应该新增一个特殊部门,即流浪动物防控部门。招收具有兽医资格的人员为国家特殊性质公务员。用于专门处理流浪猫流浪狗的绝育及疾病救助。如何控制流浪猫流浪狗数量的问题其实就像我国二十年前实行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一样,绝育是最关键的一环,不管是雌雄的流浪猫及狗,只要被人  抓住后送至救助所,在动物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绝育手术,待其伤口痊愈后放归自然,这样即保障了动物的生存权又控制了流浪动物的增长势头,实行几年后,流浪动物的数量自然呈下降趋势。
2. 每个城市都应该安置几个由政府出资的流浪猫狗固定救助所,每个救助所里应该有2-5名受领国家薪水的兽医执业。
3. 对于在一定的领养期限内无人领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猫狗,可以实行人道的安乐死。但对有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及狗,如在绝育后无人领养,则应放归自然,而不主张人为的安乐致死!否则这将有勃于《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出发点。同时也违反了人类情感及道德。
4. 对于对生活不能自理丧失了野外生存能力的流浪猫流浪狗,应制定有关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及要求,并应该有两名医生在场,实施安乐死的兽医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及程序来执行,并留根存档,以便统计。
5. 严禁国人食猫肉狗肉。一是狗猫身上的细菌,许多对人体是十分致害的细菌及寄生虫,如“裂头幼的成虫寄生在犬科、猫科动物的小肠、且成虫在猫体内寿命可达3.5年,偶然寄生在人体……”。食猫肉对国人的身体健康也存在隐患,而且容易传染给家人及朋友。在这个基础上,各个城市边防应该把好城关卡口,禁止放行装有流浪猫或狗的车辆流通关卡,一经发现,立即扣押车辆及相关人员。通知相关部门后,应将装有流浪猫及狗的车开回原省市,并对整批流浪猫在采取绝育措施,在认养期限过后,将剩余的全部放归自然。并对涉及人员给予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6. 制定对被收养的流浪猫及狗应进行登记及拍照留档制度,对领养人进行必要的回访制度。
7. 政府的这个职能机构在各个地区均可以设置流浪动物的捐款基金帐户,有这么一个平台让有爱心人士及有能力的人士为此事业作出自己的努力及贡献,这样一是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来可以唤起人们对动物保护的意识。这个救助流浪动物捐款基金帐户由专员负责管理,并由相关部门定期进行严格审核。
8. 政府应鼓励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的建立及肯定其所实施救护动物行为的效果来以此推动及推广对动物保护的宣传。
总言之,笔者对《动物保护法》在中国开始实施总体上持赞同态度,强调的是《动物保护法》应着眼于“保护”二字,既然以《保护动物法》为名来提倡及促进动物的福利,那么就不能弃我们立法的宗旨而不顾。从宠物这方面来讲,笔者个人并不赞同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饲养宠物(如猫和狗),原因是城市居民的邻里生活相互关联。家庭或个人的生活空间一般是有限的,常年生活在缺少阳光及新鲜空气的环境中,也不利于宠物的健康生长。如果对宠物猫狗不加以卫生防范,有些寄生虫是很容易传染给人类,而影响人的身体健康。许多属于人兽共患的寄生虫病造成了社会巨大的经济损失。寄生虫病的传播与流行不仅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进步与 发展 【20】。”  另一方面人们养宠物即耗资又费时。再说无论是猫猫还是狗狗,他们身上的寄生虫及细菌都有这样那样的机率传过给人类,对人们的本身健康而言也极为不利。“let's stop keeping pets-让我们停止养宠物【21】”。笔者认为是: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如果对于已经有了宠物的人们来说,笔者还是坚持以尊重生命来论事,要以负责的态度照顾宠物。因此笔者建议,如果没有足以提供宠物生活的好环境及没有足够的时间的人们,在还没有养宠物的人们最好别养宠物,养宠物千万不可心血来潮。如果已经饲养了宠物,则请让它们成为你最后的宠物,并对它负责到底。《动物保护法》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活环境的基础上来保护动物的生存权利、顾及动物的福利,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此,《动物保护法》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要牢固树立人与自然相和谐的观念【22】。”


参考 文献 :
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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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帅小桂 [标签: 护法 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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