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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刑诉法语境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的完善

  论文摘要 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以11个条文的形式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该特别程序中西并蓄,体现了鲜明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彰显了宽容、救赎、慎刑恤罚等诸多良法价值。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群体的犯罪,在定罪量刑及犯罪预防等方面都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如何有效遏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机关如何充分行使检察职能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作探析,以期对构建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体系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突出问题 执法理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努力探索和拓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引入“亲情会见”、“圆桌审判”、“污点限制公开”、“社会观护体系”、轻刑化理念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目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立法疏漏、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等原因,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领导乏力、专业化建设滞后、办案机制不配套和帮教预防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执法观念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未检工作的需要
  在本次刑诉法修改前,我国没有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法,有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散见于多部法律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成体系。WwW.11665.COM导致有的办案人员还未完全摒弃“报应”刑罚观,抱残守旧,不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二)偏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忽视犯罪预防效果
  有的地方机械执法,未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去考虑问题,仅满足于结案需要,不关注犯罪预防,或只注重个案预防,忽略一般预防。此种工作方式,没能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不严格执行分案处理制度,造成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交叉感染”。
  (三)逮捕措施适用不规范,甚至出现异化
  根据现代诉讼理念,逮捕措施应当具有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双重功能,但在实际运作中,“逮捕”存在功能泛化甚至异化现象,使得逮捕具备惩罚教育、刑罚预支、证据发现等额外功能,且我国刑事基本法对未成年人在捕与不捕的标准上没能与成年人作严格的区别对待。由于长期被羁押,给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
  (四)“犯罪标签”效应,使未成年人带着“伤痕”回归社会
  由于存在前科记录,多数未成年人在服刑完毕后,难以真正回归社会,上学难、就业难普遍存在。未成年人大多因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误入歧途,但前科记录往往让他们一生都背负着沉重的精神枷锁,违背了法律的初衷。虽近年来有的地方开展了“犯罪记录封存”的试点工作,但也仅限于局部,未能大面积铺开。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给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看到了新生的曙光,扫除了他们的“回归路障”。
  (五)留守儿童和外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成为“老、大、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中的青壮年到城市务工,留下未成年子女由祖辈照管,而此种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由于缺乏有效的管教,部分留守儿童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农村中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到城市务工,与之相伴的犯罪问题也令人头痛不已。尤其是轻罪外来未成年人,由于无固定工作、收入、居所,不具备有效的帮教、监护条件,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逮捕措施被大量适用。由于路途遥远或无法联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愿来等原因,导致讯问时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形同虚设,等等。
  (六)预防矫治措施不健全,工作衔接不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仅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专业司法力量的积极参与,更需要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组织、党政机关等多方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实效。目前,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多个地方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制度。加之,教育、感化、挽救措施不应局限于办案期间,还应延伸到未成年人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但部分地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和矫正措施不健全,部门之间未形成合力,工作衔接度不够。

  二、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执法理念的建议

  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需树立科学、正确的司法价值观,引领未检工作的发展和壮大。
  (一)更新执法观念,不折不扣落实立法目的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始终,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立法目的。一要树立“轻刑化”理念,认真践行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思想。二要树立“理性”思维,该类案件的处理需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符合地方社会发展大局,在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理性执法。三要树立“创新”意识,积极探索符合检察规律和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办案制度,不断推进办案精细化、保护全程化、帮教社会化、预防多样化。
  (二)坚持慎捕、慎诉的工作理念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坚持分案处理的前提下,需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笔者认为,可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证明标准。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刑诉规则,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因此需准确把握逮捕的必要性条件,落实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规定,把讯问当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绝佳时机,综合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做到慎捕。二是健全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检察机关可通过羁押必要性评估、听取办案机关意见、调查核实身体健康状况等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建立与法律援助中心、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制度,设立法律援助人才库,统一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排法律援助,认真听取律师对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四是健全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诉前的社会调查,实地走访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依法慎重作出起诉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责任心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群体的犯罪,定罪量刑、帮教感化均有别于成年人,检察机关需进一步强化办案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不仅要挑选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生活阅历、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知识的人从事未检工作;也需要吸收、培养综合素质高、了解时尚潮流、熟悉网络社交、能与未成年人顺利沟通的年轻干部进来i,通过加大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更要注重提高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执法过程中要有“如履薄冰”之感,力争将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三、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对策

  最高检于2012年10月29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未检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作出了安排,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则完善了刑事诉讼的配套工作机制,细化了程序。为提高可操作性,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开辟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绿色通道”。
  (一)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制度于2004年在上海开始试点,该制度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尤其是留守儿童、外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不愿到场的问题。通过合适成年人充当代理家长、行使监护权,弱化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抵触情绪,在讯问、审判中保障其诉讼权利,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同时进行亲情感化,促使他们悔罪伏法。新刑诉法及刑诉规则均对该制度进行了明确,但范围较窄,换言之,合适成年人不应局限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年亲属及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对于那些生活阅历丰富、责任心强、具有相当的文化知识、品格端正、乐于奉献的成年公民,如:机关干部、老师、律师等都可吸收进来,通过健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稳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在无合适成年人的情况下,由政府等有关部门以“国家亲权”方式介入,行使“国家监护权”。如依托各级团组织建立“青少年事务局”或“儿童福利局”代行监护权。

  (二)积极推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方式已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有利于厘清社会冲突、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从宽处理,做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新刑诉法专章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刑诉规则对该制度亦赋予了更多的生动内涵,要求:可以和解的案件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需以行为人的有罪答辩与被害方的自愿和解为前提,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进行;行为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获得被害人谅解;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刑诉规则还对实践中存在的难点提供了工作思路,如规定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确实难以一次性履行的,在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履行。
  刑事和解促进了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之间保护价值的平衡,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笔者认为:第一,利用司法行政机关丰富的基层资源,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并用与联动,形成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健康高效的“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平抑矛盾纠纷的合力,提高和解的成功率。第二,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防止在和解工作中可能存在的恣意和腐败,避免公众产生“花钱买刑”的误解。第三,发挥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对在和解中出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等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维护法律权威。第四,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第五,健全跟踪回访机制,和解达成后,定期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回访、调查,融入生理、心理多重教育元素,向其输送“正能量”。

  (三)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审查起诉中,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人身危险性、悔罪表现以及公共利益,暂时不对其提起公诉,通过设定一段考验期,责令在该期限内履行设定义务,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其表现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该制度是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人性化表现,有利于未成年人积极悔改、把握命运。刑诉法对该制度进行了立法设计,刑诉规则进行了程序细化,规范了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制裁措施、法定义务和酌定义务,等等。因此适用该措施: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谅解;所犯罪行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型,这几类也正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无异议,且有有效的帮教、监管措施;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检察机关监督考察;应事先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是对司法实践中有益经验的立法总结,更是挽救未成年人的重大举措。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其适用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监督制约原则。第二,可结合社会调查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作全面了解,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提供参考。第三,创新工作方式,可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对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监督,开展评议,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做出决定后,邀请评议人员参与对未成年人进行综合考察。第四,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之内,刑诉规则第498条为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设置了酌定义务,如:完成戒瘾治疗、提供公益劳动、接受相关教育以及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等,将他们纳入社区矫正,有利于保证帮教、矫治实效。
  (四)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又称前科消灭、刑罚失效,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所采用,收效显著。该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前科制度对前科携带者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其背离了法的正义性价值,放大了刑法的惩罚功能,过早地给未成年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阻碍他们健康回归社会的“元凶”之一。新刑诉法及时纠偏,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衔接了刑修(八)“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规定,成为本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封存犯罪记录的目的,就是要扫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阴霾”和“回归路障”,给他们创造平等、健康的成长环境,使得他们在入学、考试、就业等方面与其他公民享受同等待遇,实现“无痕回归”。适用条件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法律后果:无前科报告义务、不构成累犯。为避免该制度形同虚设,刑诉规则设置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封存作为一个新生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良性运作,充分发挥其保护性功能,第一,依靠党委政府,联合公安、人事、教育、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与档案、户籍等工作制度的衔接,不得在户籍、人事、学生等各种书面和电子档案中载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第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设置的前科效应加以清理和整合,形成结构协调、逻辑严密的科学体系。第三,刑诉规则指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要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此处的“不起诉”是否仅仅是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包含法定和相对不起诉,刑诉规则未明确;同时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犯罪记录是否也要纳入封存范围,也未明确,有待解决。笔者认为,将上述犯罪记录纳入封存范围,是符合立法精神和该制度的价值追求的。第四,应赋予未成年人相应的救济权利。如对司法机关不按规定封存的,可申请复议、复核;对他人和相关单位擅意披露的行为,可控告或提起侵权之诉。同时,检察机关还需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监督有关部门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免除和犯罪记录封存,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犯罪预防和矫治教育工作格局
  建立健全党政群团齐抓共管,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体系,改变“零敲碎打”的局面:第一,健全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打造“绿色无污染”的活动场所,如少年阅览室、绿色网吧;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特点、应对措施,统一执法标准;积极发挥检察建议权,弥补社会管理漏洞。第二,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深化“检校共育共建”活动;联合公安、法院、司法、教育、学校、团委等以多渠道、多路径的方式对留守儿童、在校生、闲散未成年人开展经常性、专门性的法制教育、关爱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他们筑牢“防火墙”;通过qq、微博、新浪show等形式,定期与他们进行在线交流,释法答疑。第三,建立全方位的服务管理机制。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外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精神病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和重点人员的救助、服务和管理,采取文化教育、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复学、解决低保、定期慰问等方式,提高他们对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第四,建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爱心帮扶机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困难,帮助他们消除青春期烦恼,避免他们因父母被判刑而对社会产生仇恨走上犯罪道路。如:北京市太阳村 。第五,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帮教机制。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民政、社工管理、学校、社区、爱心企业等方面的联系配合,整合社会力量,完善社区矫正,实现对不批捕、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无缝衔接和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第六,宽严有度,对于社会危害大、犯罪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坚决打击,通过运用法律的威慑力遏制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上升势头,巩固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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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廖显东 杨林 [标签: 刑诉 刑诉 司法解释 刑诉 刑诉 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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