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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事实婚现象。本文通过分析事实婚问题,进而分析重婚行为,探讨在何种事实婚情形下可能构成重婚,并重点分析重婚的构成情形与法律后果。

  论文关键词 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 重婚 重婚罪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成立会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婚姻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在必须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自愿、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近亲婚、无疾病婚。同时《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结婚是要式法律行为,须满足登记的形式要件。然而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众多事实婚的现象,在这些事实婚中存在大量的重婚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事实婚问题分析

  事实婚是指一切未履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产生事实婚有很多原因,比如人们登记结婚意识的薄弱、不符合结婚条件等,一味否认事实婚的效力不仅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也与社会现实不符。所以应该区别对待事实婚。我认为事实婚可以分为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
  (一)关于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wWW.11665.CoM对于事实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同时法律规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承认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互负扶养的义务,子女的婚生地位,互相享有继承的权利,同居后的收入,除有约定外,为夫妻共有财产。由此我们可知事实婚姻应具备以下特征:
  1.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且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这一特征将事实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法两性关系区分开来。
  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事实婚姻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最本质的区别。
  4.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前。
  5.事实婚姻具备婚姻效力,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事实婚姻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我国绝对不承认为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效力等同于法律婚姻。故已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将构成重婚行为。
  (二)关于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关系。
  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分为:
  1.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同居,不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当然不产生婚姻效力。
  2.1994年2月1日以后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法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认定为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三)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是指已经有事实婚姻或者法律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非法行为。这构成了重婚,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将在以下重婚行为中论述。

  二、重婚行为

  (一)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重婚者的第一个婚姻关系称为前婚,以后的婚姻都叫后婚,后婚即重婚。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所禁止的。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适用于我国一切公民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它的具体法律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公民在配偶死亡或者离婚发生效力之前均不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重婚罪中重婚行为的内涵包括登记重婚和事实重婚两种行为。据此,重婚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重婚行为的前婚合法有效,为事实婚姻或登记婚姻,受法律保护。
  2.前婚尚未终止。
  3.在前婚存续期间,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二)重婚行为的类别
  有配偶者可以分为登记结婚的夫妻和事实婚姻的夫妻,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也可以分为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所以重婚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已有法律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登记婚与登记婚构成的重婚。
  2.已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构成的重婚。
  3.已有法律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4.已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
  (三)重婚的法律后果
  重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构成重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重婚的民事法律后果
  (1)重婚行为无效。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也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可见后婚行为无效。
  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关系中,前婚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律婚姻只要合法有效就受法律保护。前婚尚未终止又申请结婚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已经登记结婚的,重婚行为受害方及其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重婚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
  已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行为中,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行为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效,无须法院宣告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2)重婚是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法定的离婚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重婚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一方重婚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给婚姻另一方造成相当程度的精神负担,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法定期限内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不能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将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4)在离婚分割财产方面,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2.重婚的刑事法律后果
  (1)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
  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第二,在客观方面,重婚罪表现为行为人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第三,重婚罪的主体既包括已有配偶的人也包括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于没有配偶的一方一明知他人有配偶为前提,对于有配偶一方只要与他人结婚,发生重婚行为就构成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可能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前婚为军婚,那么军婚的当事人和明知其是军婚的第三人均构成破坏军婚罪。构成破坏军婚罪的不再以重婚罪论处。
  (3)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奇特手段,强行和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已满14周岁的妇女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因为幼女不具备正常心理,侵犯幼女构成强奸罪不以违背幼女的意志为前提,而以明知对方是幼女为前提。故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不满14周岁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应当构成强奸罪,按《刑法》第236条定罪处罚。所以若有配偶的男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孩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且明知女孩不满14周岁,不论女孩是否主观上同意,此男子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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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丽君 [标签: 重婚 问题 大学 问题 重婚 问题 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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