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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机制的完善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同时该制度扩张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为了加大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监督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要征得被害人同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以及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

  论文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自由裁量权 内部监督 人民监督员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基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其暂时不予起诉,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考验期限内的表现,对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实际运用。这一制度的增设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史上的一个重大里程碑,既彰显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同时赋予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新的内容。
  拥有权力的人最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常理。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扩大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如不加大监督制约力度,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对犯罪的放纵。倘若滥用附条件不起诉权,大范围应用非刑罚化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就会放纵犯罪,增强犯罪人犯罪后将会免予刑事处罚的侥幸心理,削弱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削减了刑事处罚的防范、制止犯罪的作用。WWW.11665.COm
  笔者认为,腐败的滋生,与制度不完善和权力缺乏制约有关。“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的格言启示我们: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权力制约,是解决这一瓶颈的有效手段。

  一、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机制的缺陷

  (一)事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的监督制约机制仅为: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其余条文均为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的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救济机制。从而可以看出,对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缺陷。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而是否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后,是否采纳他们的意见,还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诉讼成本有增无减,而这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追求的诉讼经济价值是背道而驰的。
  (二)缺乏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时遵守法律、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实施的监督。内部监督是保证人民检察院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基础。而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公诉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内部监督没有作出相关规定,致使这一制度的执行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影响。
  (三)外部监督形式单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外部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仅仅是被害人、被告人及公安机关的监督,没有其他外部力量的监督。只有进一步加强外部监督,让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更好的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犯罪嫌疑人考验期满,当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何寻求救济,新《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当犯罪嫌疑人确实在考验期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而检察机关对收集到的监督信息作出误判而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但犯罪嫌疑人却没有救济的途径,将会引起犯罪嫌疑人对执法公信力的不满和质疑。

  二、国内外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救济机制的借鉴

  (一)德国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制约
  (1)法院的制约。推行法院事先介入的模式,检察机关须经法院、被告同意后才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2)检察系统内部的制约。被害人如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并启动强行起诉程序。
  (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日本法律并未规定检察官在做出起诉犹豫决定时一定要附加一定条件,所以,日本起诉犹豫有一定的不确定性:(1)在追诉时效届满前,检察官如果认为案件还有必要追诉,就可以撤销原决定,重新启动追诉程序。(2)起诉犹豫期届满时,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未以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换取不起诉,所以该不起诉决定不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当检察官重新发现重要证据时可以再次起诉。

  (三)山东省蓬莱市的司法实践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规定:(1)(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履行告知程序,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应当征得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同意;(2)公安机关如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复议。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四)江苏省无锡市的司法实践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规定》,规定:(1)对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七日内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备案审查,并附以下材料:侦查终结报告;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审查后如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正确,应当提请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予以纠正。(2)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时,检察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各项办案规定和纪律,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凡在办案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救济机制的完善

  针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我国应根据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制度,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宗旨。
  (一)事前要征得被害人同意
  为改变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事前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根据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经济的立法宗旨,同时从被害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应将被害人同意作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条件。我国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虽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弱势群体,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同样是弱势群体。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关系到被害人的利益,如果不起诉决定前不征求被害人的同意,不仅会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真心悔过,还将导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再度被害”,从而阻碍被害人从被害中恢复的进程,使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及时修复。所以,为彰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以被害人同意为前提。
  (二)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
  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切实加强检察院内部监督,确保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宗旨。
  1.注重考核,提高检察官的素质。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行使效果依赖于检察官自身素质。如果检察官没有公平正义理念和法治观念,那么就无法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量决定。因此,“应当积极努力地改善检察官整体状况,提高检察官思想和业务素质,创造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公正行使的基本前提。”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考核、评比制度,从办案质量、执法作风、工作纪律等角度规范检察官办案;通过奖优罚劣机制,促使承办人自觉加压,努力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办案程序,防止出现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2.分析说理,加强部门之间的制约。在检察院内部,通过部门间的相互监督,提高检察院内部纠错能力。公诉部门的检察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意见时,应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的说明和分析;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时,检察委员会要着重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被害人及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反响等方面审查承办人是否全面、深入地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理由进行审查。
  3.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因为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下级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由公诉部门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及案件审结报告报送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如认为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错误,可以撤销原决定,并指令下级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方式,已是我国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对象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以及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是目前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监督切实可行的做法。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应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听取人民监督员关于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检察委员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讨论决定是否采纳意见,并将检察委员会的最终结论、答复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人民监督员。如果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委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机关要求复议。
  (四)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
  针对犯罪嫌疑人不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况,应该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原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申诉有理,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如果认为申诉无理,应当驳回申诉,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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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吴青泽 刘艳红 [标签: 不起诉 不起诉 附条件 不起诉 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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