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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行为之定性

  论文摘要 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事主在精神上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导致车辆被骗走,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还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法学实践中有不同的判决。判断的关键,是准确界定犯罪行为人基于何种主观故意实施了何种客观行为。

  论文关键词 冒充军人 假军车 诈骗 抢劫
 
  最近,长沙市刑侦支队查处了一起冒充军人查扣假军车的团伙案,涉及面广,危害性大,查扣次数达十多次,涉案金额达二十多万。笔者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对侦查机关以抢劫罪定性提出辩解,认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笔者试就该争议进行如下论述,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基本案情:张某等行为人发现假冒军的现象较多,为了挣快钱,私自买来军装、军帽,缀上领花、肩章和帽徽,冒充军队纠察执勤人员,以查“假冒军车”为名,先后扣押假冒军车十多台,开具假“暂扣车证明”,叫被害人到军区接受处理。行为人将车辆低价卖给他人,共获赃款20多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就该案的定性,主要有如下争议:

  一、认为构成抢劫罪

  主张构成抢劫罪的理由是:行为人身穿军服,冒充军人纠察查车扣车,行为人一般在扣车行车途中将事主放下,事主在精神上受到威胁而产生恐惧,不敢反抗,客观上表现为胁迫,符合抢劫罪中以胁迫方式抢劫的情形,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还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威胁,是典型的冒充军人抢劫,有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三种加重情形,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量刑。wWW.11665.Com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人身权。认定行为人是否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关键要看作案时行为人是否当场对被害人实施人身暴力或胁迫的方式来获取财物,即取得财物的主要方式是靠“强行劫取”还是靠“骗取”。如行为人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不仅因为误认行为人为人,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则属冒充军人抢劫。如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人,以查处假军车为名非法侵占财物,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被害人误认行为人为军人而交出或自动放弃车辆,则不构成抢劫。
  本案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骗”的方式来获取财物的,并未对被害人使用抢劫罪所规定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行为人假借检查车辆证件将被害人的车拦停后,欺骗被害人称他们是军区纠察将车拦下并开走,被害人误以为真而交出车辆,后来拿着假“暂扣条”到军区办理领车手续时才知受骗,以“骗取”的方式查扣假军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的抢劫罪。如果是因为被胁迫而被迫交出车辆,等犯罪行为人离开犯罪现场,按照常理,被害人就会立马打110报警或直接报警,而不至于等到军区发现无法领车时才明白自己受骗而报警。

  二、认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该观点认为这是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情形,构成招摇撞骗罪,属情节严重情形,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显然错误。军人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条件不符合“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不构成该罪。

  三、认为构成诈骗罪

  这种观点认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军人查车的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伪造真相”的行为特征。“冒充”行为通常是指通过出示假证件、假着装、假标志的方式,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军队纠察,没有这一套东西,被害人是不会相信的,并且这种假的服装、标志、证明已经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被害人认为扣车者就是军人。这种情况下,该冒充行为发挥其应有的功效,不存在胁迫问题,因此构成诈骗罪。

  四、认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主要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身穿军服、佩带纠察袖章、驾驶假军牌汽车、出具军区警备司令部暂扣证等行为,具有欺骗性。被害人不是因为被暴力胁迫,而是基于行为人的“军人”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的。
  2006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规定:“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务的行为定性,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区别抢劫和招摇撞骗最主要的标准是行为人取得财物主要凭借的是暴力、胁迫还是假冒身份的欺骗手段。虽然该司法解释不能直接适用于本案,但其立法精神可以作为本案定性的参考。对冒充军人的上述相类似行为,应认定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此外,该行为即便是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因《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冒充军人属于刑法对特别情形的规定,因此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五、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属想象竞合犯。依刑法理论,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量处,因行为人的犯罪情节以诈骗罪定罪较重,因此应认定为诈骗罪。
  (一)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的理由
  所谓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即想象的数罪或者观念的竟合。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或者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数个罪名是不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不同,“法规竟合”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侵害客体、行为手段、主观目的、数额要求等方面有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军人身份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一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结合这两个罪名的法定刑及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节,应该区分为骗取财物是否属于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情况分别对待,正确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何界定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呢?根据199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9)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根据上述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并结合本案的综合情况,本案定性为诈骗罪更准确。本案行为人作案犯罪金额达20多万元,跨x地区作案,所得赃款均被挥霍花光,作案次数多,严重侵犯了军队的威信及正常活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情形,应认定为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如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本案属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可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为诈骗罪,其量刑重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择一重罪处罚,应依诈骗罪定罪处罚。
  对于某些复杂案件,部分涉案犯罪行为人的作案数额均只到诈骗罪所规定的数额巨大,这时量刑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轻重相同,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刑法理论,案件定性应做到全案相统一的原则,因此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不应当按照刑法特别规定定罪量刑的理由
  那么对于《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有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又应当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要区分诈骗罪与特定诈骗犯罪。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年刑法根据诈骗行为侵犯的客体特征、犯罪对象特征、诈骗行为的手段特征,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立出一些具有诈骗特征的特殊犯罪,并入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及其它章节如“危害国防利益罪”,具体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合同诈骗罪以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本法另有规定”,是指侵犯财产罪一章以外的其他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凡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诈骗犯罪构成的,按特定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军队的威信,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社会影响恶劣,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按特定诈骗罪定罪处罚,即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当的原则,不利于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如认定为诈骗罪则量刑相对较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该刑法理论出发,应定为诈骗罪。
  综上,如何看待“冒充军警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权衡各种利弊后以法律条文作出的某种抉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从文义理解并无歧义,司法实践中不断努力也能做出较准确地判断,然而要达到统一的定罪量刑,还需作出明确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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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朱珍华 [标签: 军人 雅安 地震 雅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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