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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主义理论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探索

建构主义理论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探索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一般是老师讲学生听,老师似乎成了学术权威,学生对老师灌输的知识一般是理解和识记,缺论文联盟http://乏自己的认知。在教学中,师生缺少互动,学生学得太死,离开了课堂遇到了问题就不知如何分析解决。笔者深感这种教学模式对法学专业来说不太适宜,决心进行改革探索期许有所改进。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
  20世纪80年代以后,建构主义理论在教学领域中逐渐流行起来,成为国际科学教育改革的主流理论。该理论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换句话说,获得知识的多少取决于学习者根据自身经验去建构有关知识的意义的能力,而不取决于学习者记忆和背诵教师讲授内容的能力。该理论强调以学生为中心,不仅要求学生由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的灌输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且要求教师要由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促进者。这就意味着教师应当在教学过程中彻底摒弃以教师为中心、强调知识传授、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的传统教学模式。该理论强烈主张在教学活动中,要以学习者为中心,从学习者个体出发,真正把学习者主体能动性的发挥放在教学活动与学习活动的首位。笔者认为,这种理论应该将之拿来为我所用。
  
  二、建构主义理论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探索
  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应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首要的成才目标,而非记了多少法条,懂得到了多少法理。wWw.11665.com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思辨性,要求思维逻辑非常严谨且要具有深度。我们的教材大都是注释性的,往往是对每一理论或观点的合理性进行解说,要学生进行理解和接受。笔者认为,这种教材编排内容应在实际教学中加以变通。学生如果只是理解和记忆有关的理论、观点,何来自己的观点?!没有自己的观点,他们怎么能会在以后超过前人?法学教学中就是要鼓励学生自己提出问题,找出已有观点或理论在逻辑上或实践中的不足,然后自己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解决之道。否则,培养的学生自己没有思想,都是人云亦云。
  笔者常常在寻思,如果上完一门课,一个学生自己什么问题也没有,理论上说可以证明他已经把这门课学好了。但是,老师在问学生有关课程中的问题时,为什么学生却又回答不上来呢?这说明学生在上课时根本没有真正听进去,根本没有参与到教学中来。有的学生书本上已经讲过的内容可能还难不住他,一旦拿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让他进行独立分析,他就傻了眼。这说明他学的很死,或只知道理解和记忆,缺乏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笔者在讲授《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课程中的环境侵权责任时,提到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对于该条规定,笔者曾向学生们启示,希望他们从逻辑上或实践上来分析这一条有什么缺陷。结果没有人能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这一条没有缺陷,因为我国《民法通则》上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笔者的课堂上,要求学生在平时多提问题,多解决问题,并且自己来分析判断,试着自圆其说,一定要参与到教学中来,否则本门课程他很可能不能通过。笔者在讲授课程时,往往会设置平时成绩,要求学生在平时的教学中主动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并按提出问题或回答问题的人次与优劣给其累加平时成绩。没有平时成绩,或平时成绩不高,在期末考试中可能难以通过或考得分数不高。这样就要求学生在课前或课后及时预习将要讲授的内容或复习已经讲过的内容,并争取提出问题或回答别人的问题。在课堂上,笔者讲解有关教材内容所占用的时间并不是很多,多数时间由学生来提出问题,由学生自己试着解决问题,并由学生或笔者分析评价不同的解决方案中的优劣。在课堂上,笔者只是必要时加以引导或总结。笔者常提醒学生,我们没有必要迷信那些所谓的权威专家的观点或理论。应该相信任何理论或观点都不会是完美的,都可能会有缺陷的,我们的任务就是从理论上或实践上找出它的缺陷,进而推翻重新树立或完善它,而不是毫不保留地完全接受它。笔者也常常鼓励学生向老师“进攻”,在课上随时可以向老师发问,什么时候把老师给问倒了,就说明他的思维已经超过了老师。因为这证明老师没有思考过学生的问题或思考的深度难以让学生信服,此时学生终于可以胜于老师,这应是老师的骄傲。老师的任务就是培养出来比自己更强的学生,而不是个个学生都不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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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庆保 [标签: 建构 法学 法学 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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