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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法理分析

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法理分析

 一、非法传销屡禁论文联盟http://不止的现状及概况
  1、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起,传销就以传销企业的形式传入了中国。不久,就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了一种非法融资的诈骗活动,更有甚者变成了一种黑社会的组织。如山东聊城公安机关破获的“全国第一传销大案”——“3·01”传销大案,以传销广州天冀公司的“蝶贝蕾”化妆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全国15个省市、50多万人参与,涉案金额20亿元人民币(抓获a级、b级头目60多人)。
  然而,无论我国政府怎样对非法传销采取种种措施,颁布种种《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种种打击,但非法传销的案件还是屡屡发生,屡禁不止。如上述聊城的“3·01”大案虽被警方破获,但有4名在逃a、b级头目却又跑到广州改头换面,以销售“露娜卡诗”化妆品为名,继续从事传销活动。这些屡屡发生的案件,充分说明了非法传销已经极大地危害了民众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成为了一颗越滚越大的社会“毒瘤”。
  2、非法传销的特征
  实践中非法传销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纯属虚构;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服务等所得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wWw.11665.cOM
  二、非法传销的危害
  从多年来打击传销的实践看,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法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及解决民生问题之一大隐患。
  首先,传销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破坏金融秩序。与传销相伴而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集资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还违反了税收、金融等多个法律、法规,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1]。如江西的“红花国人”案,涉及到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
  二是传销破坏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诚信体系,动摇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亲情、乡情和友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而传销组织正是利用这非常珍贵的亲情、乡情、友情,教唆参与者以“善良的谎言”将亲朋好友骗来。传销直接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信任度的丧失,许多好端端的家庭被传销拆散,有的甚至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四川泸州在校女生,暑假被人在网上骗到菏泽搞传销,被骗2万元后,仍执迷不悟,不仅开学不去学校,还把男朋友从吉林骗到菏泽。最后,逼得年近半百岁的父母给她下跪。可见传销对人的“洗脑”有多厉害。
  三是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行严密的精神、人身、财务控制,具有理念的邪教性和组织的严密性。他们编造快速致富的谎言,利用团队激励机制对参与者反复进行“洗脑”,控制人的精神;利用家庭式管理和收存身份证、钱款等方式,控制人身自由和财产。组织者骗到钱后立即通过银行划走,并统一传授对抗执法机关检查的方法和口径。堪称社会“毒瘤”,是一种邪教,公然与社会对抗[2]。
  四是传销引发了大量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传销活动大都异地进行,占到95%以上。传销组织为加强对参与人员的人身控制,一般24小时派人轮流盯梢、监视,对稍有不从或反抗者,即施加暴力,迫其就范;对于举报者,更是变本加厉进行报复。
  五是由于参加传销的多是农民、失业下岗工人、待业学生,他们希望通过传销摆脱命运,一旦败露,血本无归,就会成为“传销难民”,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六是传销具有很强的传播性,极易复制。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在获得暴利后,或者是遭到打击时,带领下线重起炉灶,另立山头,重新骗人。可见,每一个参与人员,都是传销违法活动的潜在“火种”,如同裂变的癌细胞,扩散迅速,快速复制,而且不断变异。
  综上所述,非法传销是一种“经济邪教”,是一颗“社会毒瘤”。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维系社会和谐,从而使民生问题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三、非法传销屡禁不止的原因
  1、由于非法传销具有获取暴利的假象,再加上群众对直销、传销活动的内容和危害性不了解,因而极易被非法传销组织鼓吹的暴利假象所蒙蔽,从而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利用低学历年轻人求职心切的心理,以招工为名,将其骗入“火坑”,再通过宣扬一夜暴富、不劳而获,使很多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以至伦理缺失、道德沦丧、诚信度下降,给家庭造成巨大伤害,给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带来了严重创伤[3]。
  2、出租房管理不严,极易成为传销“窝点”。房屋出租户是阻止传销行为的第一道门槛,从目前办理的案件信息来看,传销的“窝点”多在市城郊的出租房里,出租户对于外来租住人员都不要求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这就容易造成传销者有地方“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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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法传销案件的证据收集、调取、固定难。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外地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的“二难问题”。而且传销组织复杂,公安机关抓获的多是些“小喽喽”,上线等高级人员多为“摇控指挥”,难以抓获,很多涉案人员到案后均将责任推到在逃的上线身上。在被害人无法复核、上线在逃的情况下,对案件的证据收集、定性带来极大困难,也难以达到打击目的。
  4、非法传销组织的上线难以抓获,无法对非法传销组织一网打尽。整个传销组织没有固定住所,各小组成员之间互不来往,只有小组负责人与上线单线联系。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窝点时一般只是查获一、二个传销小组,这对“不识庐山真面目”的非法传销组织的头目来说根本够不上威胁。
  5、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刑法目前并未规定有非法传销罪,那么,对非法传销的行为本身如何作质的分析,定罪处罚就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虽然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第3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但在适用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一个具体的操作规定,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且对此在全国各地关于传销一类的判决案例中,判决结果也各不一样,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针对传销人员在传销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其他违法活动,也是比照刑法条文中关于抢劫、绑架、诈骗等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定罪处罚[4]。
  四、遏制非法传销活动的对策
  针对非法传销案件的特点以及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并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群众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性的认识。这条措施应该引起充分的重视,因为这条措施是目前为止最重要和最为有效地手段。目前,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也是透明度最强,最有力的宣传和监督武器。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些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对直销、传销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特别是对国务院颁布的《直销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中如何界定直销、传销概念及传销的危害进行重点宣传[5]。
  2、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发挥社区人口管理的作用。这条措施就要求民众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监管,共同打击非法传销。
  3、加强情报信息沟通,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传销活动具有诡秘性、反复性、对抗性特点,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将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就必须要将依靠广大民众和使用专门力量相结合,收集情报信息,及时发现传销活动的蛛丝马迹,做到防患于未然。
  4、建立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由于传销活动涉及面广、一般为跨地域活动。因此,公安机关要与各相关论文联盟http://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对发现的传销活动,立即查证落实,坚决打击,不让它滋生蔓延。
  时至今日,我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是着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巩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民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时代在发展,中国也在发展,面对错综复杂的斗争形式,应当立足本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一定会在与非法传销的斗争中争得主动权,坚决杜绝邪教,蛊惑利诱,铲除“毒瘤”,提高民众思想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人民安居乐业做好保驾护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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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金悠等 [标签: 传销 传销 条例 传销 紫光 传销 传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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