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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权利规制
的可能;而知识产权悖反“一物一权”的物权原则,对其使用并不限制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知识产品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拥有,这种使用不会像有形物使用那样发生损耗,也不会发生灭失、毁损,反而会使其价值增值。知识产权的对象只是一种结构和形式,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找到得以支撑其存在的载体,就可以无限次重复再现。如需要,权利人可以反复多次行使其收益权,如一件作品可能同时被多数人在不同的地点通过不同的载体做相同的使用而互不干碍。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特征和可复制特性,只要著作权人愿意,他可以将某个作品的同一权利或不同权利打包许可给不同的人使用,也可以分别许可几个人以不同的方式同时使用同一个权利。正是著作权的这种特征,使其客体——作品被重复利用在法理上成为可能。
  2.合法性
  其一,报刊性质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创造性主要体现在对作品或材料的选择和编排结构体系上。报刊涉及的作品众多,设有不同的栏目,编辑人员进行了结构性组配工作,因此,报刊从整体上看就是一部汇编作品。整理:WWW.11665.COM 。
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人只就汇编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而构成汇编作品的单独作品的著作权仍就属于原著作权人,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只保护汇编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内容。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不因被汇编而受到影响,其单独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一稿多投再授权给其他报刊社对其作品进行其他形式的汇编或另外加以其他形式的利用。
  其二,如无特别约定,报刊社取得的是非专有使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和第25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转让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和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特别约定转让或使用的权利种类,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的还是非专有的。与图书出版不同,虽然报刊社与著作权人不必签订书面合同,但报刊社要取得专有使用权,至少要得到著作权人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授权同意。根据约定优先和意思自治原则,只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当事人才能享有。而在报刊社和作者之间,仅有作者的投稿法律事实而没有订立契约的法律行为,所以报刊社所取得的仅是非专有使用权,无法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报刊社无权阻止著作权人就同一作品将相同或不同的著作财产权利分别反复地授权他人使用,即作者有权一稿多投。其实早在1991年《著作权法》颁行后,国家版权局就在《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中就明确表示:“报刊社发表作品,仅获得非专有出版权,只有著作权人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和授权刊登此类声明。因此,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报刊社刊登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启事,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此一文件至今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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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投稿指南的法律效力不足。报刊社的投稿指南中一般有反对一稿多投的特别声明,但其效力却不足以制约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投稿指南并非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如果投稿指南是要约的话,作者就以投稿的行为达成承诺,于是双方就构成了著作财产权的出让合同关系,那么报刊社就必须刊发作者的来搞,而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不论其质量高低,是否符合报道的宗旨和范围。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投稿指南正好符合要约邀请的定义,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要提请他人注意,对交易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对方也不必就要约邀请事项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投稿指南中的相关要求只是报刊社单方面的声明或广而告之而已。
  其四,有悖对《著作权法》第33条的正确解读。现今一些学者和报刊社反对一稿多投的唯一法律依据即是《著作权法》第33条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很明显,该条文并未明文规定禁止一稿多投,只是一些研究者从著作权人可以再行另投文稿的时间性规定中所分析推理得出的结论,即从自身的功利角度出发所做出的个性化解读,而非权威性的司法解释条文,并不能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见仁见智,不同的人可以做出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该条文主要是为确保最先获得投稿的报刊社对稿件的优先使用选择权及提[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lawthoery/201207/130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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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建平等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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