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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正当性的法理分析及其权利规制
高审稿效率所立,恰恰维护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报刊社的首发权或优先发表权。如果诚如某些人所言,超过法定审稿期(报社15天,期刊社30天)著作权人未收到录用通知可以将同一稿件另投他刊之规定是为了禁止一稿多投,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地推问:如果著作权人收到某家报刊社的录用通知(不论是在规定审稿期限内或之外)后是否可以再授权其他报刊社发表同一作品呢?很显然,从该条中找不出答案。作为法律条文,其表述应该是清晰、明确且没有歧义的,不能叫人颇费周折作猜谜式的分析推理。如果在具体执行中模棱两可、操作困难,则必须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对《著作权法》第33条作详细的解释说明。关于此条文,还可以作如下解读,即: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对其再投他刊的时间性规定只是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过度扩张所作的限制,目的是为了照顾到报刊社的利益,以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公平诚实的交易环境。那么是不是说今后将《著作权法》第33条修订为明确表示“禁止一稿多投”就一切迎刃而解了呢?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即使如此,它也不能抵牾著作权的地域和时间等属性,即A 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中文版权出让的同时可以将其英文或其他语种的版权再行授予其他报刊社,反之亦然;B 著作权人可以就同一作品的著作权按不同的地域分别授予不同的报刊社,如按省份划分将同一作品授与多家出版部门同时复制发行,或将同一作品在国内外同时发表;C 除非著作权人出让的著作权是永久性的,否则超过授权期限后,著作权又自动回归著作权人,那么其就可以将同一作品再授予其他出版部门重新出版发行。来源:www.11665.COM 。
由此看来,即使作出明确禁止一稿多投的限制性法律规定也不能完全杜绝一稿多投。其实,《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著作权统统属于作者,除却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如何行使著作权完全由作者自由掌控和裁量。事实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著作权法》并不强制性地限制“一稿多投”。从目前来看,各期刊社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各家在决定录用发表某篇稿件时,都主动和作者取得联系,寄发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书(中国知网已制作出较为规范的合同文本供各家报刊社参考),就相关著作权利出让作出明确约定,双方签字认可,或让作者出具授权委托书。这表明各利益方的法律意识已全面唤醒,依法规范出版行为已成为普遍的诉求和维权的利器,此一做法正被报刊社普遍接受并得以逐步推广。
  
  三、对一稿多投权利的规制
  
  一稿多投的反对者寄希望于否定作者的一稿多投权利来维护报刊社的利益,结果只能导致双方尖锐的矛盾对立和争辩局面的形成。现实的困惑是,如果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即使立法明确规定禁止一稿多投也无法遏制作者一稿多投的强烈冲动,那么法律条文就是一纸空文,于是寻求问题的具体解决途径就成了全部问题的关键。拥有某种权利是一回事,如何正确使用权利则是另一回事。虽然一稿多投是作者的一项民事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考虑到报刊社以及公众的利益。作者过分自由扩张自身的权利有可能超越私权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lwlm.com

力边界,从而构成对报刊社甚至公众利益的损害,造成民事权利的滥用。因此,必须对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加以有效规制,充分考虑交易相对方的利益诉求,以营造诚实信用、公平对等交易的市场竞争机制。目前形势下,遏制一稿多投最有效的办法首推收取审稿费,增加一稿多投的经济成本。其理由在于,如果发表作者的稿件,则可把审稿费看作编校加工的费用;如果作者撤稿,则可将其视为对报刊社付出的时间、财力和劳动的补偿。对初审不过的稿件则不应收取审稿费,避免以审稿费的名义滥收费用。二是提高审稿效率,加快审稿回复速度,将审稿回复周期控制在作者合理的可承受的预期内。三是要求作者在投稿时附带签署授权委托书,声明将稿件的首发权、专有出版权等权利授予报刊社,如果稿件被录用,则授权书继续有效;如果未被录用,则在作者收到退稿通知后自动作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作者的一稿多投行为,因为由于作者一稿多投损害了报刊社的利益。而报刊社一旦较起真来,作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风险。四是建立由新闻出版总署牵头的全国投稿统一管理平台(中心)。作者首先向中心投稿,只有通过甄别符合投稿规则的稿件才能二次分发给各报刊社,报刊社只接收具有中心签发的电子许可证的投稿,超过规定审稿期作者可另投。投稿中心还兼具信息发布和给作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者提供推荐相关刊物、提高录用机会的参考意见的功能。从现有的网络技术和DRM管理技术来看,这些在技术层面完全是做得到的。总的思路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应主要采取经济的手段和办法解决,辅以法律[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lawthoery/201207/130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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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建平等 [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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