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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涵义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由英国衡平法院首创,在美国得到全面发展,后逐渐为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大陆法系法国、德国、日本也都在其公司法、商法典中设此制度,现今该制度已经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股东代表诉讼亦称间接诉讼、派生诉讼、二级诉讼,是指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而依据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的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不是以属于他们自己的诉因提起诉讼的,而是根据属于公司的诉因,以代表人的资格进行诉讼。从程序上讲公司应是原告,案件的真正当事人是公司,所以此时的股东是公司的“斗士”。
  我国2005年10月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就对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文总结了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经验,大胆吸收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借鉴了国外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立法的有益经验,是我国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与漏洞。
  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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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芮锦毅 [标签: 股东 诉讼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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