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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易物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  要] 2006年5月以来,互联网上出现了新的一个群体——“换客”,电子商务出现了“以物易物”这种升级版的c2c模式。本文从当前电子易物的起源和背景说起,从法律的角度尝试给电子易物作出了定义,归纳了易物行为对网络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出了法律对电子易物给以关注和规范的必要性。电子易物作为一种新的交换“消费”方式和电子商务形式,其操作模式、交易过程的保障、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市场的建立和准入、相关技术、服务的规范等都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以期通过对电子易物的服务、交易、竞争关系的调整,建立和保护电子易物的自由、公平、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经济秩序。 

 
    以物易物是原始社会的初民们最古老的交换方式,在这种集市换物的交易方式早已经不复存在的的今天,借助互联网的便捷平台,人们兴起了一种新的“电子易物”热。于是,电子商务在继b2b、b2c、c2c模式之后,又出现了“以物易物”这种升级版的c2c模式。在短短5个月时间里,

。 
    目前,对电子易物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定义给出,基于上面的归纳,我们可以从两组概念的分析比较中去尝试定义何为电子易物。 
    比较电子商务与电子易物。WWW.11665.COm从等价交换和货币支付的角度来衡量,电子易物是否属于广义的电子商务?一般认为,电子商务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销售、购买、服务、及企业合作等以电子化、网络化方式从事的一切商业活动,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进行。广义的电子商务是1999年5月5日美国ibm在广州举办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博览会”上所下的定义,电子商务是通过存储在电子计算机内的文字和数据进行的各种社会活动,包括具有商业属性的社会活动和具有非商业属性的社会活动。[9] 我认为电子易物应该属于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是一种借助电子化、网络化的平台进行的非商业属性的社会活动。理由如下:(1)类似电子商务的运营模式,电子易物也是建立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和交换互动平台上,(2)虽然以物易物不涉及金钱交换,但是实践中,模式趋于成熟的易物大部分是交换一些货币价值相差不大,但需求价值不同的东西,这并不违反现代经济学等价交换的原则,(3)按照广义的理解,电子商务包括具有商业属性的社会活动和具有非商业属性的社会活动,电子易物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更趋近非商业属性的社会活动,因而属于广义上的电子商务。 
    比较电子易货和电子易物。从行为主体及交换原则上衡量,电子易物和电子易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易货是一个古老的名词,简单地讲就是以“货”换“货”。易货交易在当前是指企业(包括个人)间不用现金而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等价交换。[10]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与传统易货概念的结合成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方式。 易货主要是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而易物则主要是指个人间的物品置换,不以等价为必要,换客们更多追求的是交换物品对特定个人的价值和意义,以及交换过程的一种“精神快乐”。从企业经营和税法调整的角度看,易货视同为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易货交易双方企业要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而对当前盛行的“换客”个人易物行为,尚无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制,也不存在纳税的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在本文中对电子易物的定义为:一定主体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物和行为等的非货币交换,及相关技术、服务支持活动的总称。 
    电子易物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吗?根据民法一般原理,法律行为本质上是行为主体希望实现某种法律效果的一种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三个要件。网络行为是一种信息传递,如果能够产生行为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行为。[11] 就网络上的个人易物行为进行界定,电子易物中交易是建立在双方自愿沟通、意思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只要双方主体适格,易物内容不违反法律和道德,就构成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由于以物易物不以货币为支付手段,交换对象也不仅仅限于能以货币衡量价值的具体物品,不完全遵循等价原则,因而不应像对待企业间易货行为一样,认定其为销售行为,应该属于一种遵循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民事合同行为。 
    在电子易物活动中,以物易物行为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主要包括:(1)网络易物平台运营商与换客之间关于提供与接受电子易物服务的服务合同关系。(2)换客之间关于物的转让或行为实施的约定,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遵循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3)易物平台运营商之间作为同行的从业者,相互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4)国家相关行政部门与易物平台运营商之间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规制的关系,此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5)换客之间因易物交换中缔约过失、违约、欺诈、侵权、人身伤害等行为而构成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三、电子易物对网络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 
    关于“别针换别墅”的新闻报道、评论、话题讨论一直伴随了 “换客”热潮风声水起的发展历程。从社会学视角看,交换回归物物相易,以需求决定价值,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从经济学视角看,电子易物盈利模式尚待探索,这一新兴行业能走多远?

 从法学的视角看,这种自愿的、非以货币等价为必要的交换,应更多地保护意思自治,还是更多关注对交易安全和公平的规制与保护?对以上现象和问题,媒体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社会各界也都从不同视角进行着评价和解读。 
    有学者从经济学方面进行剖析,认为消费者个人需求千差万别,现代网络的出现使得那些“相对过剩的”个人用品很容易通过网络找到真正的需要者。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环保意识和资源利用意识的增强,会使这种以现代信用为基础的物物交换模式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12] 有学者说这种以物易物交换方式再次成为流行,是对现在货币功能的一种补充,当一些闲置的物品已经不需要又无法重新兑换成货币的时候,自然会催生这样的交换平台。[13] 还有的社会学家认为,从物质角度讲,换客们以物品的使用价值替代价值进行交换,用自己的闲置物品来换取自己需要的东西,可以优化社会资源。其次,以物换物是充分接纳个人感情的交易,其中的经济利益表现得不明显, “换客”人群的急剧增长,也表明人们对于温情和诚信的向往。[14] 在互联网资讯发达、人同机器沟通增多的情况下,这种最终需要“回到现实中去”的交易方式有它的价值[15] 
总的来说,个人通过以物易物的交换模式让陈旧物品再次流通起来,有利于闲置资源的再利用,加上网络平台的支持则更能体现经济、便捷的效果。这是一种不以价值相等为交换原则,更多追求使用价值、个人需求和交换中的情感精神满足的“消费”模式,体现一种“平等的、各取所需的新理念”[16]。电子易物作为电子商务c2c升级模式,加以合适的开发和完善,可能成为网络经济的新增长点。事实上,从今年5月11日易物网开通以来短短半年的时间,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电子易物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经济模式已经初具规模。 
    我们在感叹网络社会日新月异发展的同时,也要关注现代以物易物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网络行为创造了网络社会,这个社会也应是法治社会。电子易物的出现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经济的、社会的和人文的现实价值性。网络社会的财富创造和流通有赖于网络行为的合法、公平、有序进行。对于合法的电子易物行为,理应给以法律的规制和保护,明确电子易物行为的主体、易物交易和服务的提供及使用等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犯时产生的法律责任,以此保障易物行为的正当进行,从而实现网络社会的自由、平等和秩序。  
参考文献: 
期刊 
1.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 
2.夏蔚、谭玲:《论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6卷第4期。 
3.杨和义:《电子商务中假冒伪劣的法律规制》,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年8月第5卷第3期。 
4.齐维轩、朱丹:《基于我国网络道德的法律规制研究》,载《情报杂志》2002年第9期。 
5.张 冰、张宇润:《对网络私行为的法律规制》, 载《法学杂志》2003年7月第24卷。 
6.寿步、徐彦冰:《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保护》,载《

《多媒体世界》2006年第8期。 
16.李银莲:《今天,你换了没有?》,载《电子商务世界》2006年第9期。 
17.张振中:《换客》,载《百姓》2006年第10期。 
尾注  
[1] 例如“以物易物网” (http://mmmgo.com)就是作为一个论坛的形式存在和运作的。 
[2] 例如“不如交易网”()作为一个网络购物、网上拍卖的电子商务平台,开通了“二手”交换频道,搜索引擎中包含了“搜索交换”的检索项目。 
[3] 《社区易物小区设"以物易物"平台 一辆童车串起三家人》,来自换购网(.cn),载.cn/news_detail.asp?newsid=31, 
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11月14日。 
[4] 参见郁蕊芬:《以物易物以情换情 白领囤货消耗大会5•13召开》,http://news.xinhuanet.com/expo/2006-05/17/content_4556759.htm,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11月14日。 
[5] 艾瑞市场咨询(iresearch)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注于网络媒体、电子商务、网络游戏、无线增值等新经济领域,深入研究和了解消费者行为,并为网络行业及传统行业客户提供市场调查研究和战略咨询服务的专业市场调研机构。目前的主要服务产品有iadtracker(网络广告监测分析系统)、iusersurvey(网络用户调研分析服务)、idatacenter(网络行业研究数据中心)等。以上见该公司网站介绍:.cn/html/about/default.html , 
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11月14日。 
[6] 刘牧洋:《“易物网”ceo朱人杰:“电子易物”已成一个新行业》,《新闻晨报》2006年11月12日,“特别报道”a16版。 
[7] 见易物网首页:huan.com, 
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11月14日。 
[8] 程可薇:《换客:享受以物易物的小欢喜》, 
/epublish/gb/paper13/20060401/class001300003 
/hwz780969.htm, 
最后访问日期:2006年11月13日。 
[9] 转引自夏蔚、谭玲:《论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6卷第4期,第76页。 
[10] 见

访问日期:2006年11月13日。 
[16]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的彭澎博士这样分析,见陈梦飞、李庆瑜:《换客 网络时代的原始交易 信用风险待完善》, 
/gzcity/2006/2006-10-27/867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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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电子 问题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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