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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探析

原文作者:檀木林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我们的生活、工作已经因此而有了很大的改变。电子交易就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它的出现为我们的商品交易提供了新的模式和新的变革。本文主要研究电子交易中消费者这一主体对于交易应该具有的知情权的内容和目前的现状,以及如何对这些知情权进行法律保护,以期能够为我国的电子交易的法律保护提供更好的思路。
   【关键词】电子交易;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电子交易是指通过电子系统在互联网络上建立虚拟的交易环境,消费者和经营者无需见面即可通过数据电文表达各自真实的意志进行的交易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其一,交易标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原本在商店销售的实体商品通过数码拍照和信息处理,存储到虚拟的环境中给消费者选择。这不仅降低了商品经营者的成本,节约了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和代价,而且还简化了交易程序。其二,交易主体的非实在性。基于虚拟的交易环境,消费者和商品经营者都可以注册和建立虚拟的名字、昵称和其它信息,故具有虚拟性。其三,交易手段的电子化和高度信用化。消费者在虚拟的交易平台上进行支付费用的时候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经营者也是通过电子方式获取费用,另外,在这样的虚拟环境中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信用度要求是十分高的,双方之间没有高度的信任是难以进行电子交易的。近年来我国电子交易市场不断扩大,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6月份,我国网购用户的规模已经突破了1亿人。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0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5131亿元,预计在未来两年内将会突破10000亿元[1]。wWW.11665.CoM这一大好的发展趋势不仅带动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促进了我国网络技术的进步,同时也扩大了我国消费者的活动平台。然而,在良好发展势态下,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弄虚作假的事情频频发生,破坏了公平、安全、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论文网]
   一、电子交易中消费者应有的知情权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它是我国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一种,同时也是行使其他消费者权利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在电子交易中消费者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包括消费者权益内容的了解。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在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之前有权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信息。由于电子交易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交易平台之上,商品经营者往往为了自己经营的方便和快捷,设立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合同,甚至是不设立合同,从而侵害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能保证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之前能够获知自己的权益范围和内容,以确定自己是否进行交易行为。
   第二,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包括对产品或服务的完整性、正确性的了解。由于电子交易的产品或服务处于虚拟的信息化状态,消费者不能够像传统的商品交易那样可以直接看到产品信息和服务内容,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只能够通过查看经营者公布的电子数据获知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这容易存在虚假陈述的内容,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包括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全部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被完整、准确地披露,任何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虚假信息都必须被消除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包括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等基本情况的了解。消费者无法真实的看到电子交易中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这依赖于经营者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来告知消费者。
   第四,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包括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技术的内容的了解,如产品所含成分、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消费者购买产品一般有其特定的目的和用途,如果经营者没有交代清楚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能或者所含成分等信息内容将会损害消费者权利,同时也可能降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可能性。
   第五,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应当包括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状况的了解。关于销售量,电子交易中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其所欲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在过去时间里积累的销售状况以及对该产品或者服务的评价信息等因素决定自己对产品或者服务是否进行消费。如果经营者在销售状况、评介信息等方面弄虚作假将直接导致损害消费者的权利,不仅局限于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产品的不合适则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等内容。关于价格,更直接影响消费者进行消费的可能性,经营者必须如实并明确标明产品的价格以方便消费者做出恰当的选择。
   二、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及其成因
  (一)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首先,有利于经营者的格式条款合同以及开放式的合同侵犯了消费者在消费交易前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常见的就是消费者在电子交易平台上确认要购买的产品后,在进行确认付款时才知道无法获取正式发票;还有的情况就是在购买之后才知道货物要等很多天才能发货。“秒杀”活动往往是进行电子交易的消费者最喜欢也是最讨厌的,消费者看到经营者发布的全网最低价等类似标语的时候,急切的想要抓住机会购买自己心仪的产品,但是当消费者集中精力挤在一起进行激烈地争抢之后,与商家进行正式交易时才知道需要支付额外的运费,才被告知没有发票和售后服务,不能退货、换货等等,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对所销售产品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其次,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受到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侵害。经营者往往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而将产品的性能、生产日期等信息作虚假的宣传,除了通过网络图片的虚假宣传之外,还通过电话和电子客服等方式进行虚假的宣传。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较低的价格获得较好的产品,因此会很容易受到经营者虚假信息的蒙蔽而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交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再次,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会因为经验者隐藏的身份而受到侵害。电子交易市场上由于经营者并不出现真实的姓名,更不会出现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真实的财务状况等信息,这导致消费者无法对经营者的信用度和社会评价方面进行分析判断,而这一方面是消费者知情权很重要的内容,因此容易受到侵害。
   最后,消费者的知情权还会受到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主体的侵害。除了经营者之外,在这个虚拟的电子交易平台上还有电子交易平台的提供者、金融机构以及物流机构等参与主体,这些主体往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电子交易平台上的金融机构如果不真实提供有关交易的信息将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物流公司如果不提供正确及时有效的物流动态,也会影响到消费者是否进行消费交易以及进行何种消费交易的选择问题,即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电子交易中的广告商如果任意在消费者交易过程中插入虚假广告也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现状的成因分析
  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营者为了追逐超额利润而忽视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经营者,包括电子交易中的金融机构、广告商等主体,为了追逐金钱利润,他们想尽办法增加自己的收入,而忽视了自己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遵守的诚实信用,冲破了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破坏了相互信任、诚实可靠的消费市场。例如,电子交易市场中的经营者往往为了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而虚假制造自己产品售出的数量刺激消费者,使得消费者相信产品质量好而进行购买,甚至有的经营者以低质量或假冒的产品,冒充高质量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和推广,诱惑消费者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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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电子 交易 秦皇 消费者 三国 人物性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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