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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因进口不透钢管质量问题在美国法院诉上海上上不透钢管公

  摘要:上海上上不锈钢管公司向北美萨勒姆钢铁公司出售不锈钢管供其在美国转售,后因质量问题,萨勒姆公司在其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对上上公司提起诉讼。上上公司依《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2)条提起撤案动议,认为法院不具有属人管辖权,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法院认为上上公司与新泽西州问存在最低联系、且对其行使管辖权不违反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因此,法院驳回了上上公司的撤案动议。本文介绍了该案的基本案情、归纳了法院的裁决理由、并对本案作了简要评析。 
  关键词:属人管辖权;长臂管辖权;最低联系 

  2009年6月11日,美国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作出裁决:被告上海上上不锈钢管公司与新泽西州间存在最低联系,且对其行使管辖权不违反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因此,法院认定对上海上上不锈钢管公司具有属人管辖权,驳回了上海上上不锈钢管公司的撤案动议。 
   
  一、基本案情 
   
  原告北美萨勒姆钢铁公司(以下称“萨勒姆公司”)是一家在新泽西州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新泽西州百赛克郡。该公司从事进口、供应各类铸钢管、钢管及相关产品业务。 
  2005年3月,萨勒姆公司代表来到

  (2)法院认为上上公司有意在新泽西州从事活动。WWw.11665.com法院援引了grand entre’t group案判决,在该案中,第三巡回法院认定外国被告“有意、有目的地”在法院地“从事重要活动”,因为被告主动向法院地发送“至少12封信件”并参与“合同谈判”,而谈判“使法院地居民负有权利、义务并引起与法院地间的重要联系。”在本案中,萨勒姆公司并未主动招揽与上上公司之间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不表示异议。合同签订后,上上公司主动在新泽西州从事重要商业活动,包括向新泽西州萨勒姆公司出售大量钢管、频繁地就钢管订单问题向萨勒姆公司新泽西州办事处发送 电子 邮件与传真、并将公司总裁和国际销售经理派往新泽西州协商钢管质量问题。相应的,上上公司“有意并亲自”在新泽西州从事重要活动、且与新泽西州公司间建立了稳固、互惠的商业联系,所以,法院认为上上公司有意利用新泽西州的 法律 ,并因此裁定上上公司与新泽西州间存在最低联系。 
  另外,法院认为上上公司在新泽西州没有“真实出现”(physical presence)这一事实并非为法院行使属人管辖权的致命妨碍,法院在此援引了burger king案以支持其观点。burger king案中的法院认为:“在 现代 商业生活中,很多跨州交易仅仅通过邮件、电话即可完成,因此,对于在某一州从事商业活动来讲,真实出现已无必要。只要商业主体有意、主动与另一州居民从事商业活动,那么,我们不再否定如下观点:不存在真实联系(an absence ot physical contacts)不能阻却属人管辖权的成立。” 
  2 公平 
  法院在认定上上公司与法院地间存在充分联系后,接下来考虑行使属人管辖权是否符合int’l shoe co,案所确立的“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法院参照asahi metal indus,co,v,superior court案判决,对本案考虑了如下因素:(1)被告的举证责任;(2)法院地利益;(3)在获得救济方面,原告的利益;(4)在最有效解决争议方面,本州内部司法系统利益;(5)在促进基本、实质社会政策方面,各州之间的共同利益。同时,法院参照grandentm’t group案判决,考虑了上上公司在外国领土应诉的负担。然而,法院注意到grandentm’t group案中的判决:“当最低联系得以确立,通常管辖利益即为正当,即使外国被告需承担重大负担。”由此可见,在新泽西州应诉给上上公司所带来的负担不能阻却管辖权的成立。 
  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对上上公司行使管辖权合理并符合“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上上公司与新泽西州间的交易约占其年销售额的6%,因此,上上公司应很容易预见其最终可能在新泽西州法院涉诉。进一步来讲,上上公司先前的行为已证明其有能力并愿意亲抵新泽西州解决合同项下的争议。同样,在确保新泽西州居民所订立的合同得以完全履行方面,新泽西州具有利益。另外,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州比新泽西州具有更大的诉讼利益。换言之,在路易斯安娜州(普利茅斯公司所在地)或阿肯色州(格林维尔公司所在地)对本案进行诉讼并不能给上上公司带来或多或少的便利。相应的,鉴于法院裁定上上公司与新泽西州间存在充分联系,且对上上公司行使管辖权是公正与合理的,所以,被告依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b)(2)条所提起的撤案动议,认为法院不具有属人管辖权而驳回起诉的请求不成立。 
   
   
  三、法院判决 
   
  依据上述理由,法院认为:虽然上上公司不是新泽西州居民、在新泽西州没有住所或维持营业,但上上公司与新泽西州间存在充分的最低联系;另外,对上上公司行使属人管辖权不违反传统的公平与实质正义观念。因此,法院驳回了上上公司的撤案动议,认定法院对本案具有属人管辖权。四、简要评析 
  本案起因是中美货物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尽管本案原告美国公司是转售该合同标的(不锈钢管),但这不改变该合同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性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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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未知 [标签: 美国 公司 进口 钢管 质量 问题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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