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首页|会计论文|管理论文|计算机论文|医药学|经济学论文|法学论文|社会学论文|文学论文|教育论文|理学论文|工学论文|艺术论文|哲学论文|文化论文|外语论文|论文格式
中国论文网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论文网 >> 法学论文 >> 法理学 >> 正文 会员中心
 民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   国际法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司法制度论文   宪法论文   刑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程序法论文
 其他相关论文   法律资料库   法史学论文   诉讼法   劳动保障   商法论文   经济法   法理学
论和谐社会中的妇女权益保障

摘要:妇女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阶层,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保障妇女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阶层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促进社会良性、有序、和谐的发展。尽管国际上以及我国国内出台了一系列诸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然而,时至今日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为此,我们应从政治、文化、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生育等方面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 

 

关键词:和谐社会  妇女权益保障 
   
  一、 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沿革 
  联合国的成立使世界各国解决彼此间及全球性的问题有组织地走到了一起。在联合国成立半个世纪以来,妇女问题一直是联合国社会发展领域关注的重点。《联合国宪章》确立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提供了一个总的指导方针。在此原则指导下,世界各国签署了一系列公约,为构建妇女权益保障的国际法体系做出了不懈努力。《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任意议定书》的签订,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框架模式。1975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1976年到1985年,全世界开展了“联合国妇女十年”活动。1979年,联合国还通过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5年,在第三届世界妇女大会上,讨论并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这一对于全面提高妇女地位具有历史意义的纲领性文件;1995年9月4日在中国首都北京,召开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此次大会所宣扬的“以行动谋求平等、发展与和平”的主题以及通过的《北京宣言》与《行动纲领》,表明了人们正以更加务实的姿态来对待这一不可抗拒的历史趋势。wwW.11665.cOm[1] 
  早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现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基本法对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都作了比原有法律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是中国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保障妇女权益的实际体现和基本法律保障。 
   
  二、 妇女权益保障在我国的现状 
  1. 政治权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在近20年来一直徘徊在20%-21%,一直到1998年才增长到21.8%,增长速度相当缓慢。近年来各国议会联盟的统计表明,我国人大代表中女性代表比例已经从1994年的世界第12位降到第28位。《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对于妇女代表的比例有所规定,但是没有量化到具体的数字上,这就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女性参政情况很难得以改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指南》要求:在立法机构和决策职位中实现女性占30%的目标。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和在全世界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大国,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已经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 
  2. 文化教育权益。影响一国国民素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其文化教育的水平。女性文化教育权益的维护对于整个社会都有重大意义。女性受教育的年限与其政治责任感成正比,也与其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意识成正比。据调查,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相差较大,具备初中以上教育程度的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文盲率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 
  3. 劳动权益。目前妇女正成为我国就业压力最大的人群,据有关调查显示有87.8%的女生认为女性就业遭到了性别歧视,67.3%的男生也认为女生在就业过程中遭到了性别歧视。很多单位提出“只要男性”的要求,这不仅仅是对女性人才资源的浪费,还严重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大批下岗职工中大部分为36-50岁的女性,女性失业率高于男性已经成为我国失业率的一大特点,这些下岗女工由于历史、社会、个人等原因,很难再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 
  4. 财产权益。(1)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受到侵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但实际生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并不鲜见,在离婚案件中,一些男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限制或剥夺女方的财产权益,侵吞经营收入或花钱买离婚。在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时,有些地区,只给妇女分口粮田,不分责任田,尤其是出嫁、离婚后的妇女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是得不到保障。(2)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指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男子平等的财产权益,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继承所有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在实际生活中,剥夺已婚妇女继承父母财产的现象仍然存在,干涉寡妇处分原属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所继承的财产在有些地区依然普遍存在,这都是对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的侵害。
  5. 人身权益。(1)性骚扰问题。性骚扰是指男女一方向另一方做出的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举动。它不仅包括身体的接触,也包括口头的以及其他该性质的行为,通常是以受害者的权利或者利益相威胁来强迫对方接受违背其意愿的行为。它对于受害者不仅仅是造成生理、心理上的损害,还包括人格和经济上的损害,受害者通常是女性。由于性骚扰的隐蔽性,也使其发生率极高,且难以取证。(2)从事特殊行业的女性人身权。从事性服务行业以及变相性服务行业的妇女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她们在触犯法律的同时也是受害者。对嫖娼行为和这种非法行业的严厉打击往往使社会忽略了对这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女性人身权益的保护。 
  6. 婚姻家庭权益。在婚姻家庭中妇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突出体现在家庭暴力方面:(1)家庭暴力现状。家庭暴力在国外被认为是一种“长期疼痛难忍、内外伤并发的复发性重症”。在美国,家庭暴力造成妇女死亡的人数,已超过因交通事故、强奸和抢劫而受害的妇女人数的总和;在曼谷,几乎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在秘鲁,警察局70%的报案记录是丈夫毒打妻子;在智利圣地亚哥,75%的妇女受伤来自家庭成员。在我国,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家庭暴力日益增多,呈上升趋势,来之全国人大、部分省市法院、检察院、妇联等单位的资料表明,家庭暴力大约占婚姻家庭纠纷的30%,个别地区高达50%,而其中绝大多数受害者是妇女。(2)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危害。首先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唐宋以及明清时的法律都对家庭暴力问题采取了双重标准,即夫殴妻减轻或免除处罚,妻殴夫则加重处罚。“男尊女卑,夫为妻纲”思想根深蒂固,是封建社会不变的信条。其次,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一般家庭多为丈夫收入高于妻子,有的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男方来获取。妇女的经济地位低下,经济上的不能独立,容易使男方滋生特权思想。此外有些丈夫文化素质较低,职业不理想,经济收入微薄,无法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因此只能靠打骂自己的家庭成员来体现个人的价值和权威了。第三,社会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西方强调家庭隐私权不可侵犯,我国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这些一定程度上姑息纵容了家庭暴力的肆虐。第四,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裁和惩罚措施还不够严密和完善。第五,女性的懦弱是致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身原因。有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敢对外公开,不敢诉诸于法律,从而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7. 生育保障权益。狭义的生育保障制度仅指生育保险制度,它是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广义的生育保障制度除生育保险制度外,还包括计划生育制度中生育保障内容以及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和妇女就业保护制度中关于孕产妇的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我国目前妇女生育保障权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保障的对象范围有限。但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其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2)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各地的差异较大,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东部经济发达的地区覆盖率较高,西部经济落后的地区覆盖率较低。(3)保障制度监督不力。目前国家重点放在如何扩大社会统筹的覆盖面上,对企业生育保险可能会放松监督;而企业生存压力较大,也很容易有意无意的忽视生育保险。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我国当前生育保险不到位的情况还相当多。[2] 
   
  三、 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立法建议 
  1. 政治权利方面。(1)提高妇女参政比例。人民代表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是衡量其参政水平的重要尺度,现行法律中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数量没有刚性的规定,在实际运作中就会使妇女的

参政权得不到保障,所以应在现行法中明确规定妇女代表的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25%~30%这一基本比例。为此,选举法制度上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实行对男性代表、女性代表分别投票、计票的制度,从制度和规则上保证法定比例的女代表当选。(2)男女公务员应当同龄退休。目前我国的男女公务员的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年,很多妇女面临着刚走上领导岗位就即将退休的尴尬境遇,这种退休制度是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
  2. 文化教育方面。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形势是可喜的,但是目前仍有通过设置招生录取条件来限制女生入学的现象,因此应禁止各级招生录取中添加或变相添加提高女生录取标准的现象,从而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权益。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女童失学问题仍很突出。为此,首先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实施配套措施来解决;其次,要加强女性学生的青春期教育、性教育问题,使女性学生通过获取知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劳动权益方面。女性就业率较男性低,下岗、失业的职工中的女性的比例较大,其原因决不能仅仅归结为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而是有着深层的经济原因。妇女就业难问题在法律上的解决有:(1)将“禁止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规定具体化。要明确招聘单位一旦出现性别歧视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避免有违法行为而无违法后果的情况出现。(2)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如果出现就业歧视的情况,要给予该单位行政处罚,以强化该规定的效力。(3)加强监督和救济。不仅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程序,及时处理违法现象,还要加强司法救济,使妇女一旦在就业过程中遭遇了性别歧视,能够通过明确的法律途径得到有效的救助。[3] 
  4. 财产权益方面。(1)农村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首先对于农村妇女出嫁在外村,户籍在迁出之前,其田土被国家征用,应当严格按与男性同等标准给予妇女补偿。其次,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男性平等,不能用任何借口剥夺、减损、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一是离婚扶养。离婚扶养是一项古老而且普遍适用的离婚救济措施,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甚至伊斯兰法系国家也适用。离婚扶养是以公平和补偿为理念,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济。离婚扶养的期限和方式,可以附解除条件的长期扶养,即对于离婚时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无谋生能力、生活困难的一方,扶养方应在离婚的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给付抚养费,直至配偶一方死亡或受扶养一方再婚时。二是离因补偿。离因补偿是指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财产,以弥补对方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离因补偿的请求权人无须负担他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负责举证离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种损害即可,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则由根据情节裁判。三是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侵害他方合法权益并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扶养、离因补偿、经济帮助制度均有所不同,其目的和功能不是重在离婚后一方生活的保障,而是重在慰抚受害方,达到明辨是非、声张正义、保障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目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项实体权利,不仅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适用于登记离婚,在登记离婚中,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男女双方应该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与财产分割、子女扶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不能达成协议,无过错方又坚持自己权利的,应当通过诉讼离婚程序解决;此外,立法中还必须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除了财产损害之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5. 人身权益方面。性骚扰问题。性骚扰在立法上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必须明确:(1)如何界定性骚扰,这是一个基本的问题,其他具体的规定都要围绕这个概念来进行。(2)性骚扰的程度如何划分。对于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如何区分、如何处罚,直接关系到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3)证据问题。性骚扰大都具有隐蔽性,很难有第三人在场,受害人有举证上的困难。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妇女的人身权益,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6. 婚姻家庭权益方面。(1)加强法律的操作性,完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出台,在《刑法》中也只有虐待罪和伤害罪的规定,而无家庭暴力罪。可喜的是我国已在西安、唐山、鞍山等市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发布了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和规定,弥补了现有法律的不足。但这些意见和规定多属于文件性质,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也由于受到空间效力的限制而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适用的、可操作性较强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是势在必行。(2)建立对受害妇女援助的社会机构。首先,可以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设立“妇女庇护所”。上世纪70年代初英国伦敦首创了“妇女庇护所

”,之后荷兰、瑞典、加拿大、美国、德国等国也相继出现了类似“庇护所”的“妇女之家”。目前香港也已有两家名为“和谐之家”、“惠安中心”的妇女庇护所。妇女庇护所的宗旨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所需的支持与援助,帮助受虐待的妇女获得力量、自信和其他社会资源,使他们不再受到伤害和暴力威胁。其次,开辟妇女热线或家庭暴力投诉热线。热线不仅可以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创伤,为其提供情绪支持,还可以帮助她们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 
  7. 生育保障权益方面。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举措之一就是要改善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生育保障是妇女基本的、重要的权益,是其他妇女权益的基础。针对城市妇女的生育保障的不完善以及农村妇女生育保障制度的缺位,将生育保障制度法律化,并将之纳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此,首先,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保险费以及相关费用按以下方式交纳:城市职业女性由用人单位交纳,城市失业女性和农村妇女由自己交纳一半,政府交纳一半。其次,鼓励优生优育,提倡晚婚,对于在怀孕期间的必要的检查费用和生育期间的正常医疗费用,城市职业妇女由单位承担,城市失业女性和农村妇女向政府报销一半。再次,成立政府监督妇女生育权益保障实施的机构。随着我国人口的日益老龄化,需要逐渐补充优质的年轻人口,原来主要执行控制人口功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作为监督妇女权益保障实施的机构,通过政府职能使监督妇女权益保障的措施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单忠献.妇女权益保障的现状与思考[j].妇女学苑,1996,(4):16. 
  [2]王建兰.论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不足与完善[j].人民司法,2004,(11):44-45. 
  [3]杨大文.立足现实重在保障[j].中国妇运,2004,(2):35-36.

论文网在线

  • 上一篇法学论文:
  • 下一篇法学论文:
  •  作者:佚名 [标签: 妇女权益保障 建和 ]
    姓 名: *
    E-mail: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发表评论请遵守中国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打造“四有”公司 服务和谐龙江
    浅析中国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和谐发展
    试析和谐社会语境下公安信访工作机制的发展…
    浅谈和谐语境下恢复性司法的借鉴价值
    浅析以和谐执法理念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论经济法之于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探析
    论构建大信访格局服务区域经济和谐快速发展
    浅谈和谐社会背景下流动人口管理对策研究
    浅谈经济法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现代化…
    简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理论和现实依据
    试论审判职能于司法和谐的实践意义
    试论社区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论文发表

    Copyright 2006-2013 © 毕业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免费论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