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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历史原因

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历史原因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主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本文拟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途径,以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实质上就是探讨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主体践行法律职业伦理内容的过程。目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各个主体活动过程中的适用与发展,整体而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律师的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主要是《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形象”,以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这些规定,既是对我国律师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同时也为律师们维护法律正义价值提供了保障。
  以这些职业伦理规范和职业伦理准则为依据,我国律师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上良好。但是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不遵守各自法律职业伦理的事。wwW.11665.coM例如,有些律师为了打赢官司,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不惜让当事人隐瞒行政司法机关没有查清甚至没有知晓的事实;有的律师,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想方设法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让法官的所谓“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倾斜,对法官进行行贿行为……这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极大程度上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
  (二)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
  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过程主要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身上。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规则主要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例如,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认为:法官和检察官们在职业过程中至少应遵循六条基本准则:(1)保障公正;(2)提高效率;(3)保持清正廉洁;(4)遵守职业礼仪;(5)加强自身修养;(6)约束业外活动。这些规定为以法官和检察官为代表的司法机关人员的职业活动提供了依据。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人员践行法律职业伦理的状况整体良好,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例如:有些法官为了及时解决案件,节省时间,提高所谓的办案“效率”,和律师们“狼狈为奸”,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和律师见面,向律师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甚至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司法公正。
  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现状的历史原因
  (一)我国古代社会背景和法制传统的影响
  1.小农经济的社会背景
  在古代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查,因此可以根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这些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实际上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因此,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所以人们不需要职业训练就能对案件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就显得没有必要。社会不可能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阶层,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专属于这个独立阶层和职业共同体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理性精神当然也就随之缺失。
  2.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
  除却经济背景的作用,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制传统也直接影响了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形成;中国古代,法律职业完全地国家化,完全地依附于统治阶层,法律问题被政治化、行政化处理。长期的行政统治使法律活动逐渐成为行政官员的活动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养成了古代司法官吏的普遍的行政化习惯和范式。古代政府的行政官员就是当地的法官,他们处理案件也只是其行使行政职能、治理所辖民众的手段而已。他们并不把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学问进行研习,所接受训练考试的内容是儒家经典。判词也常常是引经据典,以礼教化。民众对法律及法官唯恐避之不及,不到万不得已而不诉诸法律。而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皆源于皇权,在司法与行政不分的古代社会,最高行政统治者——皇帝无疑是最大的“法官”;这种司法与行政不分的法律运作模式,使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分工既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结果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无法形成和培养出一个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更不用说让法律职业群体在高度技术化的法律生活中不断总结、形成其所需要的那种精细化的法律技术和技能,以及操纵这种技术与技能所需要的严谨的法律思维和职业理性与道德了。
  (二)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
  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高等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或律师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以美国为例,在美国,职业伦理课程是必修课,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都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通过这类课程学生将专门学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面临的职业道德问题、律师的行为规则以及其他一些有关职业道德的内容。在美国甚至还有很多法学教授把职业道德作为自己专业的研究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另外,美国的绝大多数州还要求法学院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没有通过考试的学生不能毕业。

  而我国并没有借鉴和学习西方国家的做法,重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法学生的教育中,早在国民政府时期,大学法学教育就一味专注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而忘掉职业伦理的教育,全国的法律院校的课程中,讲到法律伦理学的,除中央大学法学院与东吴法律学院外,其他学校都没有设置。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不重视职业伦理教育的状况没有得到改观。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仍然长期空白。教育部在1998年确定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其中难觅影踪。硕士、博士培养计划中也没有把“法律伦理”或者“司法伦理”作为培养要求,并列出相关课程。虽然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首次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但目前采用的内容空洞的教材以及说教式的教学方式,很难真正达到树立和培养法律职业从业者法律职业道德的作用。此外,在对在职法律职业人,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培训中,同样缺少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
  (三)我国现代社会发展变革的影响
  首先,我国现在正处在社会变革之际,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和改革前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上是伦理或政治一元化的社会,由此造成长期以来的道德一元化。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走向多元化,一元化的道德规范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对多元化道德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旧有的伦理思想失去对新社会行为的约束作用,而相应的新道德规范又尚未确立。因此,客观上难免会出现道德断层现象。法律职业领域也不例外,也难免在社会生活变迁中出现暂时的道德规范缺失。
  其次,从经济背景角度分析,市场经济把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作为经济活动的动力,虽然充分竞争的市场可以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自动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当前我国变革中的市场经济还不完备,因此它客观上也必然伴随道德与诚信缺失的出现。这在法律职业从业者中也不可能完全避免。
  三、构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途径
  (一)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一个基本途径。法律职业共同体人员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提高,仅仅依靠个人的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对此,不但要从内部影响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提高,更要从外部予以限制,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把我国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提高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行为进行肯定,对其有不利的行为予以控制和制止,甚至严重时,要予以刑罚惩罚。而且,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防止法官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贪赃枉法,损害他人的利益,最终破坏社会的正义秩序。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基本前提,我们绝对不能忽视它,同时,也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修改出更适应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也为我们进行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前提。
  (二)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
  这是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的最重要的途径。根据马克思哲学原理,内因才对事物的发展起到决定作用。毕竟,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一个个法律人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成员在知识、语言、思维、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等方面具有同质性,这一切都与法律人自身的素质有一定的联系。提高法律人个体的法律职业伦理素质,更能够使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维护法律共同体的声誉,发挥自己应该具有的作用,时刻注意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同时,这也对纯洁我国的政治组织队伍有着重要的作用,更使手中被赋予了很大权力的领导者全心全意为人民办实事,而不是出现“权大于法”的情形,破坏我们国家的民主建设,从而阻碍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构建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对培养合格法律人才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学教育不仅仅传授给未来法律人以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它对未来法律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职业伦理的形成起着决定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我国法律职业者要想进入相关的法律部门,就必须通过高等教育这一阶段,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来说,高校法学院逐渐成为法学教育的唯一途径。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要求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人的法学教育。通过高校的法学教育,能够使我们重视起对职业伦理的训导。通过高校法学院的理论教育和最后一学年的实践活动,这对构建法律人自身的法律职业伦理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具体到我们的实际教育中,14门核心课程的开放,以及学习欧美国家的诊所式法律教学,都能使我们达到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要求。
  (四)加强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文化交流,促进法律职业伦理的共同发展。
  中国近代,中国国门被迫打开,但是在法律领域,我们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认识到了法律的价值在于正义、自由和平等,法律人(主要是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了,随着律师职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一些重要的法律职业伦理逐渐被大家接受。社会各个领域千变万化,国际合作也越来越紧密了,这也包括法律文化的交流。学习国外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最终为构建我国新型法律职业伦理体系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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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徐娜娜 [标签: 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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