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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自首成立的必要要件
一致。如果犯罪人能够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然反映了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好,应

以自首论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只要足以使司法机关查明犯罪真相就可以成立自首。
    这里的只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情况是复杂的,概而言之,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意隐瞒。犯罪分子由于种种顾虑交代不彻底,隐瞒了某些犯罪细节,例如抢劫犯自动投案后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但却隐瞒了所用凶器,在这种情况下,仍应视为自首。二是无意疏漏。考虑到犯罪分子由于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者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例如记忆能力、表达能力、惊慌、恐惧等,往往不能对犯罪事实作出全面准确的供述,因此,只要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认为具备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条件,以自首论处。
    但是以下情况属于交代不如实,不能构成自首:(l)推诱他人,保全自己,妄图逃避惩罚。也就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惩罚,使得犯罪行为嫁祸于他人,一般发生在共同犯罪之中。(2)江湖义气,大包大揽,意图包庇同伙。这种情况往往是实施了共同犯罪之后,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出于“哥们义气”,受“为朋友两肋插刀”封建思想的驱使,或者是出于“丢卒保车”,掩护同伙的动机,只身向司法机关投案,将几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全部说成是自己一人所为。来源:www.11665.COM 。
(3)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意图减轻罪责。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为突出,往往是交代少量经济犯罪事实,隐瞒主要犯罪事实,以求蒙混过关。笔者认为,上述情形都属于自动投案以后供述不实,因而不具备自首成立的要件,不应以自首论处。
    2.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由其自己实施,应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如果投案人供述的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则不成立自首,但可视情况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如果投案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虚假供述或把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述为自己的犯罪事实,都不成立自首。因为这些犯罪事实实际上没有或并非投案人所实施。投案人所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可以是投案人个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
    2.3供述内容必须符合定罪量刑的要求
    任何罪的确定要依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因此,供述的内容首先要满足对定罪的需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具体完整地交待据以确定犯罪性质的犯罪事实。其次,对量刑有意义的犯罪事实,如影响量刑档次的犯罪事实要进行如实作尽可能充分的陈述。
    2.4投案人的供述必须保持一致
    我国刑诉法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这样对于如实供述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被告的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后来有翻供,直到一审判决后,二审程序期间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呢?二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判决前未翻供或者虽翻供,但又能如实供述,但在二审期间翻供或者再次翻供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呢?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有三:其一,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将自己交付给国家起诉,既然主动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那么在国家追诉期间,就应该主动配合追诉活动的进行,而不应该时而供述,时而翻供,如此反复,何以体现其主动交付追诉地本质!其二,《解释》中规定:“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从但书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司法上对认定为自首是持否定的态度的,因为在这里他们把如实供述的时间是界定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前,这样方可认定为为自首,行为人既然在一审判决之前拒绝如实供述,这样即使他后来在二审中如实供述了,也不应该认定为自首。其三,如果上述情形也可认定为自首的话,将使得不法分子带着侥幸心理,助长其翻供之风,同时对于维护判决所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和敦促、鼓励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是及其不利的。
    笔者认为对于第二种情况亦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是,犯罪人原来的如实供述,已经作为直接证据用来定罪量刑,其二审期间的翻供,是企图将据以定罪的证据体系遭到破坏,从而达到逃避法律的审查和裁判的目的,若对其认定为自首,有违立法宗旨。因此,对此情形不能认定为自首,应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3一般自首成立要件的完善 [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s://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criminallaw/201209/135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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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自首 合同成立 自首 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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