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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前科报告制度新论
摘要刑罚适用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但我国现有的前科报告制度无疑是犯罪人再社会化道路上的一块绊脚石。基于此,有学者便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但前科报告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前科消灭制度也存在其弊端及不足,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合理的前科保护制度,而不是单纯的前科消灭制度。 
  关键词前科 前科消灭制度 前科保护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关于前科的概念,理论上分歧较大,多数学者认为,前科指因犯罪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刑罚的事实。①着眼于前科报告制度不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弊端,学术界便提出了前科消灭制度,并率先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展开。②从刑事法治的进程来看,这一制度确实意义重大,它将更有利于再社会化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也与国际立法趋势相一致。③但其永久性地消灭犯罪纪录的作法较难实施,不仅与刑法中累犯、再犯的规定相抵触,也与我国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相冲突。并且,单纯的前科消灭制度对犯罪人的保护也不充分,前科的消灭必须有一定的时间条件,即考验期。那在此期间犯罪人的前科将得不到保护,社会的歧视与排斥,将迫使其再犯。另外,前科报告制度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刑罚本质属性的体现,是一般预防目的的可行载体。因此,只有摆脱那种单纯的消灭前科的作法,建立起完善的前科保护制度,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二、前科消灭制度的弊端及不足 
  刑事法治是一个有机整体,每一项制度只有与其他制度相协调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但前科消灭制度却与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着较多冲突。WWw.11665.coM首先,最直接的是对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直接的冲突,是对前科报告制度的直接否定;其次,前科消灭制度也与刑罚裁量制度中的累犯相冲突,一般累犯要求5年,特殊累犯更是无时间限制,犯罪纪录的消灭,累犯将无从谈起;再次,与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的规定相抵触,是对刑罚个别化的冲击;最后,也与民事、行政法规相冲突,比如法官法、公司法、律师法等。
  前科消灭制度在保护犯罪人前科上也存在着较多不足。拥护该制度的学者大都认为前科消灭必须经过一定时间,那在考验期内犯罪人的前科将得不到任何保护,这无非是断绝了行为人彻底悔过自新和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的希望,社会的不接纳将极大可能迫使其重新走向犯罪道路。 
  同时,作为一项历史制度,前科报告制度也有一定的存在价值,他对犯罪人一定的就业限制,能起到预防其再犯的效果,与刑罚个别化原则也是一致的,彻底的废除前科制度反倒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前科保护制度的提出及相关制度 
  通过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分析,不难发现该制度漏洞较多,基于保护犯罪人权利的角度,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前科保护制度,包括刑事案籍分管制度、前科申请审查制度、部分前科消灭制度。 
  1.刑事案籍分管制度,也即行为人的犯罪纪录在其户籍及人事档案中不予记载,而是专设刑事案籍管理部门,犯罪人先前的犯罪纪录作为一项隐私进行保护,而不至于使其在哪里都被贴上犯罪标签,反倒阻碍了其再社会化。 
  2.前科申请审查制度,即犯罪人的犯罪纪录,一定部门、机构等,只有在有正当理由,并获批准的前提下方可审查。前科报告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建立起前科申请审查制度,既保护了犯罪人的权利,也兼顾了预防犯罪的实现。 

  3.部分前科消灭制度,即有限制地消灭前科。犯罪人主观方面多种多样,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也大相径庭。笔者认为,对于过失犯罪及轻微的判处有期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应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消灭前科,具体条件在此就不累述。④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以上的,经过累犯考验期后,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消灭前科。相反,对于那些犯罪较严重,需要就业限制,涉及特殊累犯的犯罪坚决不可消灭前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建立完善的前科保护制度才能真正有效地保护有前科者而又不至于放纵,而不是单纯地消灭前科。本文提出的相关建议,只为抛砖引玉,希望能为前科制度的完善有所益处。 
   
  注释: 
  ①笔者认为,鉴于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及免除处罚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往往较小,又鉴于前科制度的弊端,前科的范畴应以适用一定程度的刑罚为基础。 
  ②从2003年开始,在地方法院就先后掀起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2009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更明确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③如法国、日本、联邦德国、瑞士、英国等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④孙道萃.前科消灭制度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 
   
  参考文献: 
  [1]喻伟.刑法学专题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2]房清侠.前科消灭制度研究.法学研究.2001(4). 
  [3]赵秉志,彭新林.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难点及对策.法制日报.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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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何镖 [标签: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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