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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侦查监督的反思与设想分析
摘要侦查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在检察业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监督一直被检察机关作为一项任务来抓,在长期与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促进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提高办案质量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却严重阻碍着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因此,完善侦查监督工作非常必要。 
  关键词侦查监督 刑事立法 司法实践 诉讼权利 检察素质 
   
  一、当前侦查活动监督的反思 

  (一)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完善 

  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不够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都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但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不完善。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尤其是缺乏可行性做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的重大案件。但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也会将一些“吃不准”的普通案件在捕之前交给检察机关请求“把关”。如果侦查监督部门也认为不好定,公安机关就干脆不捕放人;如果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可以认定,公安机关就不愿再做深入细致取证工作。WWW.11665.cOm这种过于“依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既不利于相互制约的功能发挥,也不利于办案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也增加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工作量。 

  (二)从实践方面看,我国侦查活动监督存在执法者本身业务素质偏低,不敢监督或监督意识淡薄或监督方式、方法简单等问题 

  1.监督意识淡薄,监督方式、方法简单。监督意识既包括监督者本身的意识,也包括被监督者的意识,监督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想监督,不让监督。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检察人员在侦查监督工作上如果不具备较强的监督意识,侦查监督工作将无从谈起。同时,被监督者如果对侦查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或者片面认为侦查监督就是找碴挑毛病、添麻烦,甚至消极地把监督工作和本职工作对立起来,认为“工作要上,监督要让”,那必将对侦查监督工作造成莫大的损害。此外,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的方式方法上仍有待改进,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一方面搞僵了同侦查机关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侦查工作局面的打开,成为制约侦查监督工作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一套既行之有效,又注重引导侦查,能够有效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矛盾的工作机制已成为侦查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 

  2.诉讼意识差,证据意识弱。尤其对于不批准逮捕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建议补充侦查的通知过于简单,很少从引导侦查的角度提出补充侦查提纲,使得引导侦查取证流于形式。 

  3.监督力度不够,监督工作不到位。由于缺乏横向制约的权威和手段,使得侦查监督工作在事前预防性监督、事中保证性监督和事后制止性监督,显得薄弱,难以起到预防、引导、检查、督促、帮助的作用,监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造成侦查监督的被动局面。 

  (三)从司法上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 

  现行侦查监督体系的缺陷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既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又行使立案监督职能,不利于集中精力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因为,如果某一案件是通过立案监督而进入刑事诉讼轨道,该立案监督者在侦查监督中就有可能先入为主,对侦查活动中为获取有罪证据的某些违法行为予以放纵,从而有损司法公正;二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普遍;三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对部分侦查机制改革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如公安机关大力推广侦查合一改革,旨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而检察机关认为这项改革措施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相冲突,不予支持;四是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现行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送的案卷材料,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向检察机关反映,也大多因时过境迁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五是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这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入侦查活动中,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四)从执法环境、体制看,我国侦查活动监督的环境不够理想,体制不顺等原因 

  1.体制上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种领导关系不仅仅是工作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人、财、物方面,主要还是由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领导管理。这就使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活动中不可能真正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特别是在直接追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时,很难冲破方方面面的阻力。实践证明,这种“双重领导体制”不仅使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决策有时在下级检察机关难以贯彻,而且使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很难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不良执法环境的影响。从实施法律监督的外部条件来看,实践中一些来自各方面干扰和阻力,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威力被削弱。多年来的人治现象,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得不到有力制止,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常遇到来自各方面,尤其是领导机关的有意或无意的干扰,使监督工作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应有制度上、法律上的保证。否则,依法治国方略也许由于人为的原因而难以实现。 

  二、完善侦查监督的设想

  (一)加强立法完善 

  法律应规定检察人员对所有刑事案件都有从侦查程序开始就有行使侦查监督的权力。明确规定“提前介入”制度和内容,应包括:、对“提前介入”的案件明确化,即从类型、性质、社会危害性程度等方面明确哪些案件应“提前介入”。、建立通知制度,即要求公安机关以司法文书的形式通知检察机关参与重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建立列席制度,即检察机关派员列席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讨论会,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使依法予以纠正。、纠正违法知制度,即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 

  (二)充分认识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程序,侦查活动的公开性远远不及起诉与审判,缺乏制约的侦查权极易被滥用。侦查监督可以使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从而保证侦查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轨道进行。 

  2.侦查监督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表明,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暴力取证、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有效纠正和制止这些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和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和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督促其严格依法办案,可以有效防止和避免出现冤假错案,保证对犯罪分子进行及时、准确、合法的追究,保证案件侦查的质量。 

  4.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监督,及时纠正少数侦查人员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从而促使侦查机关和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对严格依法办案的认识和执法水平。提高办理案件公正性、合法性的认识,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因此,检察机关的领导和从事侦查监督的干警,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于面临的任务的艰巨性,都要有充分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领导要把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加大侦查监督的措施,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支持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开展工作,为实现依法治国,保证司法公正作出新的贡献。 

  (三)开辟案源,拓宽侦查监督渠道 

  开辟侦查监督之案源,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一是在阅卷中发现案件线索。特别是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告与起诉意见书有差别的,更应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在讯问中发现线索。检察机关要牢牢把握这一环节,针对案件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讯方式,深挖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三是通过调查补证来发现线索;四是通过群众的反映、举得到案件线索。建立以侦监部门为主的侦查监督网络;利用纸、电视、网络等 

  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主动加强与人大、纪检、监察、妇联等相关部门的外部联系,建立协查制度,将侦查监督与其他多种监督有效结合起来,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的畅通。 

  (四)提高检察人员队伍素质,优化侦查监督队伍结构 

  1.要加强检察干警的理论业务素质。检察机关应支持并鼓励检察干警继续学习深造,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培训和轮训,造就一支理论上和业务上过硬的检察队伍,使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真正做到善于发现问题,有效处理问题。 

  2.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检察机关应通过狠抓思想政治建设,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腐朽思想及“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人情第一”的旧观念从他们思想中剔除出去,积极引导“无功便是过”的新观念,使检察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能狠抓依法办事原则,积极发现侦查人员的违法问题,敢于着手纠正违法乱纪与追究徇私枉法,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五)理顺关系,提高侦查监督效果 

  1.要做好侦查监督工作,检察部门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讲究方式方法,注重监督效果。检察人员要注意摆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能以监督者自居,要从工作大局出发,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要加强同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争取侦查机关的理解和支持;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审查起诉、监所等部门也必须将侦查监督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时刻注意发现漏罪漏犯、超期羁押等有关案件的监督。审查批捕部门在侦查监督中发现侦查机关干警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要严肃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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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杨俊 [标签: 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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