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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47年宪法草案看1954年宪法缘起

从1947年宪法草案看1954年宪法缘起

  对1982年宪法进行追根溯源,询问「你是谁,你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我们就会回到1954年。毫无疑问,1954年宪法是1982年宪法最重要的渊源。研究1982年宪法,不能绕过1954年宪法。不理解1954年宪法,也就不能真正理解1982宪法。
  近年来,人们经常提到斯大林对中国1954年宪法的影响。数位代表性学者均认爲斯大林的建议是1954年宪法制定的主要原因。
  1952年10月,刘少奇率中共代表团出席苏共十九大,20日,刘少奇通过书信方式向斯大林讨论关於人大会议和制宪的问题。关於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刘少奇在信中写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第一次会议在1949年开过後,已有三年了,最近就应该召开第二次会议。而如果在最近不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那就应该在明年或至迟後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爲人民政协在全国有很好的信誉,各民主党派也愿意召开人民政协,而不积极要求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选举的准备工作也还有些不够,因此,我们考虑在明年春夏之间召开人民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而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推到三年以後去召开。关於宪法问题,刘少奇问道:在中国党内有人提出了制定宪法的问题。当然,如果要制定宪法就应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在中国是否要急於制定宪法也还可以考虑。因爲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它在群衆中在各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爲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如果在目前要制定宪法,其絶大部分特别是对资産阶级和小资産阶级的关系也还是要重复共同纲领,在基本上不会有什麽改变,不过是把条文的形式及共同纲领的名称加以改变而已。wWW.11665.cOM因此,我们考虑在目前过渡时期是否可以暂时不制定宪法,而以共同纲领代替宪法,共同纲领则可以在历次政协全体会议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以修改补充,待中国目前的阶级关系有了基本的改变以後,即中国在基本进入社会主义以後,再来制定宪法。而那时我们在基本上就可以制定一个社会主义的宪法。
  针对宪法问题,斯大林对刘少奇的答复是: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説法向工农群衆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説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二是説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选举産生的,人家就可以説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大会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也可以説你们国家没有法律。你们应从敌人(中国的和外国的敌人)那里拿掉这些武器,不给他们这些藉口。我同意你在信中所提出的意见把共同纲领改变成宪法——基本大法,这种宪法自然是一种粗制品,但有一个宪法,比没有要好。在宪法中,你们可以规定这样的条文:第一,全体人民包括资本家富农在内均有选举权。第二,承认企业主和富农的财産权。第三,承认外国人在中国的企业的租借权;但这种权利如果政府不愿给外国人,可以在实行时不给或少给。这些事实,都是在中国存在的,并不妨害你们搞宪法。我想你们可以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我认爲这样作,对你们是有利的。斯大林提出中国制宪的原因不久,就溘然长逝。所以也可以説,制宪,是斯大林给中国提的最後一条建议。
  基於以上史事,前述学者们认定,是斯大林促成了中国1954年立宪。
  但是,在我看来,将1954年宪法立宪的主要动因归因於斯大林,还是显得过於拘泥於单一的史料了,尽管这是一则公布时间不长的、值得重视的史料。1954年宪法的缘起来自衆多原因,斯大林的提议应该不是其中的主要方面。但兹事体大,篇幅所限,本文不展开讨论,只説一点,早在1947年,中国共産党方面即已积极筹备制定宪法。这就表明,对於宪法的重要性,中国共産党的高层早已了解。他们早已爲将来的政权进行制宪准备,从而也就不会在政权成立之後才想到徵询和接受外部力量的建议。
  1946年12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但对这部宪法,中国共産党方面的态度是高度不认同。早在这部宪法制定和通过之前的1946年11月16日,周恩来在抗议国民大会召开返回延安前夕举行告别性记者招待会,发表《对国民党召开「国大」的严正声明》。周恩来表示:中国共産党愿同中国人民及一切真正爲和平民主而努力的党派,爲真和平真民主奋斗到底。我们肯定要回来的,有两种可能,一种请回来,国民党被打得一败涂地,必定要再次请求谈判;另一种就是我们打回来,後一种可能性要大得多。按照《周恩来年谱》的记録,12月18日,周恩来致电董必武并告陈家康:关於「国大」讨论的宪法,无论通过什麽内容,我们都不承认其爲有效。一旦「国大」闭幕,宣布宪法实施,我仍当发表声明驳斥,罗迈已在准备。如果我们回溯得更早一点,则1931年时,周恩来与毛泽东便都亲身参与了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周恩来代表上海临时中共中央给瑞金方面口述了宪法的六点要旨,而毛泽东则主持了宪法大纲的制定,并请苏联归来的法律专家梁柏台主撰了宪法大纲。所以,宪法於他们毫不陌生,只要志在政权,宪法便是政权的重要宣布书。
  本来,早在1946年6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已议决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以林伯渠、徐特立、王明、谢觉哉、陈伯达、张曙时、李木庵、刘景范、黄松龄、马锡五、廖鲁言、黄觉民爲委员,并以谢觉哉爲主任委员。此外,当时中央政治研究室内并设有法律研究组。法律研究会与法律研究组当时任务都是研究各种法律问题及试拟陕甘宁边区宪草。讨论边宪起草时,开始由西北局与法律研究会分别开会。後来会议主要是在西北局领导下召开。习仲勋、曹力如、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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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均参加,11月中旬,边区宪法草案初成(谢觉哉称之爲「边宪修改在十次以上」)。但形势比人强,随着南京国民政府12月颁布民国宪法,则中国共産党方面在强烈表态的同时,也用起草自己的全国性宪法的方式,展开制宪回击。1947年1月,南京方面的宪法颁布还不到一个月,周恩来即代表中央召集会议,指示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一个全国性的宪法草案(边区宪法称「边宪」全国性宪法称「国宪」),供解放区人民代表大会之用。从1月28日到3月上旬,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着手进行草拟全国性新宪法草案的工作,参加研究宪草的有徐特立、王明、谢觉哉、陈谨昆、何思敬、李木庵、张曙时、杨绍直及罗迈、齐燕铭等。2月3日,议定回到延安不久的王明是宪法起草组组长;议定1946年12月从北平来到延安论文联盟http://的原北大法学院、朝阳大学教授陈瑾昆(毛泽东於1946年9月22日邀约陈瑾昆来延安「共策工作」)是法律组组长。中共中央要求宪法在5月1日前完成。

 1947年2月12日,法委召开宪法小组会,确定对於政协决议的态度是:依照政协决议的精神予以发扬,「不是蒋介石破坏政协,我们也可不受政协约束,而是説更要拥护政协到底,超过政协不是不遵守政协。」(《谢觉哉日记》)2月14日,草成法院与检察机关一章,2月20日,草成地方制度章,强调「宪法草案要搞出,定宪法则需天下打平。初时,中央可集中权力,逐渐达到高度自治」。
  1947年3月,国民党军胡宗南部23万大军向延安进攻,3月2日,延安决定紧急疏散,6日,谢觉哉等商定疏散後继续讨论宪草的计划,3月7日,法委开始向山西疏散。行前,王明向毛泽东和刘少奇请示了宪法起草的原则。3月28日,王明、谢觉哉和法委诸成员,东渡黄河来到山西省临县後甘泉村,继续进行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参加的有王明、谢觉哉、吴玉章、张曙时、李木庵、陈谨昆、何思敬、郭任之、杨绍萱、黄觉民等。原来参加工作的,如林、徐、陈、罗、齐、刘、马等已无法集合。4月1日,法委开会,商定以宪法起草和法律改革的方针,作爲主要工作。4月16日,法委对宪法进行了较爲深入的讨论,《谢觉哉日记》以一千多字的篇幅记録了他本人对宪法总纲的认识,17日,王明向法委报告本人起草总纲草案。 18日,李木庵、张曙时报告了他们的总纲草案。自此至7月9日,法委分别讨论了司法制度、地方制度、民族自治等各章,复在七八月间进行一读、二读。起草过程,法委委员态度认真,何思敬与陈瑾昆争得面红耳赤,拍案辩论。期间,5月王明致信毛泽东和刘少奇,汇报宪法草案的起草情况。至8月16日,三读完毕,又经王明修改。谢觉哉对这一起草过程的评价是:「十老年逾六百秋,共编大法共研修。」至9月,又做一次修改。10月13日,法委开会,对宪法草案徵求最後的意见。10月28日,王明、谢觉哉向毛泽东汇报宪法草案的起草情况。得到汇报之後,毛泽东综合形势,决策暂不发表草案。在请王明、谢觉哉向法委转达意见的同时,11月18日,毛泽东致信法委委员陈谨昆:「国内外大势观察正确,不会有第二个方向,进度亦快,不会稽延不决,诚如尊论。惟我们宁可作从长打算,估计到一切可能的困难,以自力更生精神,准备付以较长时间,似属有益。兄及诸同志对於宪草,惨淡经营,不胜佩慰。惟发表时机尚未成熟,内容亦宜从长斟酌,以工农民主专政爲基本原则(即拙着《新民主主义论》及《论联合政府》中所指之基本原则),详由王谢二同志面达。」致信法委委员吴玉章:「向川陕鄂边发展根据地一事,业已有所部署,其详请问叶参谋长(叶剑英),宪草尚未至发表时期,内容亦宜从长斟酌,以工农民主专政爲基本原则,详情由王谢二同志面达。」致信法委委员张曙时:「法律工作是中央新设领导工作的一个部门,兄及诸同志努力从事於此,不算『闲居』。将来时局开展,出到外面工作,自属必要。目前则在激烈战争中,年老的人出去,似乎尚非其时。法律本於人情,收集各解放区实际材料,确是必要的。关於宪草的意见,托王谢二同志转达,不赘。」1948年12月,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在改名爲中央法律委员会前夕向中共中央汇报工作,还专门写了宪草的工作报告。
  由以上过程来看,尽管毛泽东於1947年11月初最终决策暂不发表王明、谢觉哉等人起草讨论并三读的宪法草案,但毫无疑问,从1947年1月到10月,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对宪法进行了相当细致的研讨。起草过程中,他们也并不以苏联宪法爲圭臬,而是以中国共産党控制地区的实践爲依归。用谢觉哉谈论边区宪法时的心得説,便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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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颇景仰苏联,後又接近英美,最後决定我们是写边区的,既不学英美,也不学苏联。人类生活发展规律,我们和外国有很多相似,因此,研究外国宪法对我们有帮助,不吸收他们的经验,限制自己在小的时空圈子里,不能写出合适的宪法。但我们是写自己的宪法,要句句是自己的。」这就颇体现出一种中国本位和中国特色的观念来。从毛泽东给起草宪法的法委委员连写三封信来看,毛本人对於宪草的起草人和宪草本身都相当重视。不过,值得指出的是,法律起草也存在人才不足的情形,正如1948年12月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向所做工作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延安疏散时,分配到法委工作的几个青年,没有争取到一个来学法律。固然是他们志不在此,硬不肯学。但另一方面,应归咎於我们太不会吸引。法委的几个老头已做不了些什麽,必须有一批青壮年来搞,及今培养,犹未爲迟。」
  看过1947年的这个过程,我们知道,宪法重要性在中共中央这里已较明晰,共同纲领只是过渡,宪法才是方向,更是不言自明。由此,尽管1952年秋天刘少奇受毛泽东之托向斯大林问计,恐怕都不能作爲决策依据,而只能视爲一种友好交往的表现形式了。值得注意的是,刘少奇1954年在宪法起草报告里特别讲了一段话:「有一些人希望永远保存这种状态,最好不要改变。他们説:有了共同纲领就够了,何必还宪法呢?最近几年,我们还常常听见『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这样一种説法,这种説法就是反映了维持现状的思想。这究竟是否可能呢?」从这段话的语气来看,刘少奇1952年向斯大林的问计,更像是中共中央方面已经决策之後的事。这并不奇怪。他们在1947年已经全盘考虑了全国性宪法之事,尚不需在1952年回转到无从决策的状态。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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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董彦斌 [标签: 宪法 草案 能力 缘起 宪法 草案 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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