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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史的空谷足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一书是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许崇德先生在晚近出版的一部呕心之力作。众所周知,许崇德先生曾亲自参与新中国制定或修改多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及其讨论过程,如今把积蓄已久的私人珍藏史料整理公诸于众,并加诸了作者本人作为老一代宪法学家的那种成熟而又睿智的学理洞见,乃成此晚成之大作。全书篇幅近70 万字,其分量厚重,文笔典雅,叙说有致,详实的宪法史料与精辟的理论见解完美地融于一炉,字里行间流溢着作者求真务实的治学风范和科学严谨的学术品格,可谓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最值得瞩目的我国宪法史学之巨制,甚至誉之为我国宪法规范史的空谷足音也不为过。其之问世,为学界深入我国宪法史学的研究奉献了一个不可多得的文本,令人一读为快,一评为快。笔者即在这种冲动的驱使下踌躇再三,遂形诸本篇之陋文,冒昧加以汗漫之评鉴,以与方家交流。

  一、历史的回响及其理论上的余韵

  如书名之所示,本书是一部侧重于“写实”的著作。作者在“前言”中就点明了撰写该书的初衷:使当下的人们得以了解我国今日宪法与宪政之所由来,洞悉史情,并由此担负起尊重宪法、维护宪法尊严的使命。在中国宪法史的语境中,这番坦言着实令人感佩,甚至也含有一份抚昔的悲怆之回响,因为作者本人作为新中国宪政历程的见证人,就曾历经了浩劫时代宪法被无视的曲折历史。

  历史的重要性几乎无须多言,对于宪法同样如此。尼采说:“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1]](p.30) 然而,没有东西能跳出其自身的历史,正如没有人能跳出自己的皮肤。www.11665.CoM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不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一代人也不会认真对待未来。日本的杉原泰雄教授曾经指出:“从近代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今天,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聪明才智,为了避免失败而未雨绸缪。而只限于直接经验在狭隘的自我中思考的宪法和宪法政治都只能给国民带来更多失败的危险。”[[2]] (p.7) 中国20世纪的一个重大主题即是在风起云涌、灾变迭起的历程之中寻求自身的宪政之路,历史上众多的宪法文本就寄予了国人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当然其中亦伴随着历代仁人志士在建设宪政中国中的焦虑与迷惘。而本书恰恰正是基于翔实可信的史料,向我们展现了我国历部宪法文本之演变过程,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史。就此而言,我们无论怎样估计该书的问世所带给中国宪法史学研究的资讯意义似乎都不为过。

  本书的资讯意义还可以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得到确证。[①]由于宪法史学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本、文稿或决议,而历史上的行为或事件又具有天然的一过性和不可逆转性,我们究竟能在多大程度复现历史上的“真本”,就成为宪法史学研究当中的关键一环。事实上人们也只能在发现前辈遗留下来的叙说的基础上展开宪法史学研究,这就需要希尔斯在《论传统》一书中所说的那样,要“找回过去的著作,以便分析和研究之,并且系统地认识人类的历史行为;同时还必须找回过去的器物,解释在人类过去的行为链中人们生产它们的意图,以及对它们的使用”。[[3]](p.161) 众所周知,北方蛮族人的入侵曾经长时间中断了“作为简单商品经济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传统,但是若没有那部包含《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残存手稿于 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被发现,那么注释法学派复兴罗马法的创举也只能是流于中国古人所感叹过的那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结局。如果说“在任何情况下,对手稿的考证研究、确立‘真本’,以及对它们进行的注释成了、并且一直是人文学者的最高职责”,[[4]](p.162) 那么许崇德教授在本书中忠于史料原貌的再现,以及作者对其饶有兴味的深入研究,均可视为“人文学者的最高职责”的生动注脚。

  本书在厚重的史实资讯中,还同时传递出了规范理论上的余韵。对此,作者同样在“前言”中就对贯穿全书的理论内涵有过明确的表露。在那里,作者以他一贯明快的表述方式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这正是贯穿全书的理论基调,在本书的总结部分论及“充分保障宪法的实施”之时,作者还重申“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的理论立场[[5]](p.882)。即使在中国的语境下,重申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也不会成为赘言的老生常谈,对于本书,这种重申也是如此,其内中融入了作者对新中国宪政史的切身体验,而这一理论基调也正是作者基于宪法史料的真切体认。不必多言,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不可能横空出世,它必须通过具有实效性的宪政制度来实现,本书的新意就在于从我国宪法史的“实然”的角度来展现“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这一规范命题的自身命运,使今人从厚重曲折的历史叙事之中获取深度的启迪。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在概览“中国历史上不同政治势力的不同宪法”的短小精悍的篇幅之中,以宽宏的立论背景点明了一个关键词,即“宪法问题”[[6]](p.7- 8)。“宪法问题”之说与本书中的前述理论准绳在内在中取得了一致,显示了作者作为一位持重的宪法学家的思想活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了贯穿全书的核心问题意识所在。这乃是因为,从世界近现代立宪主义的路数来看,宪法的出现正是解决特定“宪法问题”的产物,不解决宪法问题的宪法几乎不算是宪法。

  更有进者,在此所言的“宪法问题在中国提出”于我国当下亦不无警醒意味。质言之,宪法就像瘸腿的雅各,我们应当冷静地认识到他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企图使所有的社会问题通过宪法一举根本解决,这对于宪法来说乃是不能承受之重,宪法注定只能解决特定的“宪法问题”。如所周知,从早期改良派的变革主张到梁启超等人对宪政中国的立论言说,中国历代仁人志士大都怀有一种“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的冲动,他们对西方立宪政治的向往始终与那种富国强兵的现实构想交杂在一起 [[7]](p.19),规范意义上的立宪主义在我国近代这片盐碱地上始终没有开花结果。我国的立宪主义价值取向在其发轫之初就试图使宪法去解决为它自身所不能解决的某些问题,为此在重荷之下反而扭曲了规范立宪主义的价值取向。时至今日,发端于20世纪初的中国宪政主义诉求尚未完成立宪主义的近代课题,这是毋庸讳言的。[[8]](p.25) 从本书的核心问题意识观之,我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宪政建设诚然应当是一个逐步返回规范立宪主义“正途”的跋涉进程。

  二、方法的二元之维

  本书在方法论上的特色,主要集中体现在作者对大量宪法史料的叙述和评论之中,从这一点来看,本书首先体现的是一种实证性的历史方法。

  这样的例子在全书中实在不胜枚举。本书的一大亮点即是非常注重对经典文献、文稿的再现和考究。比如,本书曾先后3次提到毛泽东在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讲话或批语。在介绍54年宪法草案初稿的形成过程中,作者详实地摘录了毛泽东在1954年3月18、19日讨论修改稿上的部分批语,并对其专门进行简洁的解读和评析 [[9]](p.178-183)。在接下来的篇幅中,作者用不少的笔墨讲述了毛泽东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全体会议上的插话[[10]](p.187- 195),还提到了毛泽东在1954年6月14日就宪法草案所做的重要讲话[[11]](p.232-233)。在考察54年宪法实施境况的时候,作者又一次提到了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议会上的讲话,并将其与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的讲话进行对比[[12]](p.419-420),客观地向读者陈述了当时国家最高领导人宪法观念的变迁以及对新中国宪法史的影响。由于注重客观地展现史实,这一写作基调便为当下的读者以及后人进一步研究和反刍留下了余地,这种刻意的匠心与本书的资讯意义正好相映成趣。本书内中所贯彻的这种实证的叙事风格使其所呈现的史实突出了其客观性的意义,而作者的所论之处亦有理有据、自恰得体,即使梳理毛泽东宪法观念的变迁,并直陈其对我国宪法史所带来的某种灾难性的影响,[②]也显示了作者求真务实、勇于探索的学术精神。

  本书所一以贯之的这种实证性的叙事和研究方法,在方法论上自然具有传统的正当性。治史者重视客观事实本来就是我国史家的传统精神,但应该承认,法学不得不涉及价值问题的纠缠,尤其是法教义学更是无法绕开这种宿命。[[13]](p.105) 但如何将规范问题的阐述转换为事实问题的表述,一直是有志于追求科学性的法学的使命。战后日本宪法学界所形成的“二元多支”的宪法学体系中的宪法史学的理论构想,就反映了这种精神。[[14]](p.17-19,37-41) 这种学说体系当然是根植于新康德学派的方法二元论的,据其内容,宪法史学包含于理论宪法学之中,理论宪法学则侧重于揭示“事实”或“存在”的命题,从而与实用宪法学所侧重的“价值”或“当为”命题相对分离。这样一来,作为理论宪法学一个分支的宪法史学即可坦然地致力于所谓“作为科学的宪法学”所追求的科学性或客观性。由于相对剔除了各种斑驳繁杂的价值判断,这看似放弃了一块可以“自由驰骋”的沙场,实则在方法二元论的城堡中稳住了坚实的阵脚,而不必再游弋于主观性的疆域。

  许崇德教授在本书中所倾力展现的这种实证性的历史方法,自然得益于马克思主义科学观中的实事求是的精神,但这恰好也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流派所肯认的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形成了共鸣,这正是本书不可忽视的方法基础。这种实证的写作方法贯彻全书,使其具有很强的可信性和可读性。

  然而,就像方法二元论所可能揭示的那样,在法学中企图彻底回避价值判断的问题始终只能是科学主义的一种幻想,在宪法学中更是如此。本书的另一个引人注目的方法特色,就是注重对宪法规范的分析研究,沿着宪法规范形成的脉络去叙说新中国的宪法史。这一特色,也使我们深入地总结和省思新中国宪法本文中的各种规范之形成背景、立法原意以及在创制和运行之中的经验教训成为一种可能。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我们甚至可以从中解读出“规范宪法学”的某种内在质素,或者说它恰好印证了规范宪法学的有效性。

  书中曾经多处直接把宪法规范作为叙述和研究的焦点。比如,对于75年宪法总纲第12条所规定的“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的专政”,作者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并坦率地斥其为“空穴来风,无的放矢”[[15]](p.472)。对于该部宪法总纲部分的其他充斥着大量政治性辞令或口号的条文表述,诸如第10条中的“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第11条中的“无产阶级政治挂帅”、第14条中的“一切卖国贼”和第15 条中的“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颠覆和侵略”等等,作者均立足于宪法条文表述所应有的规范性要求,于行文中或对其投以冷静的否定的眼光或批评其 “或者不是法律用语,或者含义不清”[[16]](p.476)。对于该部宪法文本之中与“国家元首职权的调配与归属”相关的条文表述,作者更是将其与 54年宪法中的相应条文展开比较研究,致力于规范体系去挖掘我国当时该项重大制度变迁所潜藏的内在玄机。值得注意的是,作者于此研究过程中依然是“就事论事”地称其为“因人设事”、“因人制宪”,同时作者对于本书中已然形成的几点看法依然向读者保持着可贵的开放态度[[17]](p.483-487)。纵观全书,本书对我国迄今4部宪法文本的内容的讲述其实都是以其文本的规范内容的讲解为中心的,我们从中已经可以感受到规范宪法学所主张的“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的亲和气息。

  当然,方法的二元之间,本来也就具有一定的紧张关系,但应该承认,在本书之中,这方面却处理得十分老到。如在回顾“建国前的宪法概况”的过程中,作者点明了“宪法问题”之后,随即就对我国建国前的几部具有标志性的宪法文本逐一述评。其中,对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政治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作者一方面指出它 “在中国已经保留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肌体上破天荒地捅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18]](p.8),另一方面又对其文本内容进行全面审视,对大纲所体现的进步性的叙述和评论亦是围绕其文本内容来展开的[[19]](p.9-10),然后总结性地指出:“《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距离君主立宪政体的实行还有非常遥远的路程”[[20]](p.10)。对于其他宪法文本诸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章”、《中华民国宪法》和人民根据地时期出台的宪法性文件,写作的笔法亦复如此。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作者在此并没有纠结于那种淋漓尽致的阶级分析的笔法,[③]叙述和评论始终都没有脱离相关史料的历史语境。

  三、又一种的追溯

  笔者读罢全书的一个感慨是:叙事性的历史方法,毕竟只是追溯特定对象之源流的技艺之一,而追溯的其他可能的路径同样存在。

  本书曾数次述及毛泽东对我国宪法史所产生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并且对我国75年宪法和现行宪法的总纲第1条均有过极为中肯的研究和评价。如果沿着规范形成的脉络继续追溯上去,我们其实也可触及到毛泽东在建国前所著的《论人民民主专政》这篇经典文献中的思想。

  毛泽东曾以其独特的、极富魅力的文风写道:

  “你们独裁。”可爱的先生们,你们讲对了,我们正是这样。中国人民在几十年中积累起来的一切经验,都叫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或曰人民民主独裁,总之是一样,就是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21]](p.1475)

  毛泽东此话的时代背景正值“一个阶级打遍天下无敌手”的关键历史时刻。根据毛泽东的语式,“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独裁”和“剥夺反动派的发言权,只让人民有发言权”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可置换性,它们在概念上乃是等价命题。毛泽东在当时所理解的人民民主专政的质素之一即人民(可以任意地)对反动派实行独裁。其中, “人民”和“反动派”都是特定时代政治角力中所惯常使用的语汇,但这些概念究竟何所指,在法的学理上其实不可确定。简言之,“人民民主独裁”之说具有典型的政治决断意义上的色彩,然而又不是施密特的政治学宪法学中所说的“一次性的决断”,也就是说它可以完全脱离规范主义的约束,脱离法律技术的运作。更有甚者,毛泽东在这则文献中直言不讳地把其中的立场阐发为一种“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式的报应正义。[④]以今日眼光来看,毛泽东在此所阐发的立场,对新中国宪法规范的创制和运行,乃至对新中国立宪主义的历史,均带来了如下两个重要的影响。

  首先是导致宪法本身的非安定性。这典型地体现在毛泽东所直接影响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54年宪法之上。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整个规范体系具有浓重的政治性(或工具性)和不稳定性。毛泽东本人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也坦言,这“是过渡时期的宪法,大概可以管15年左右”[[22]] (p.433)。这表明54宪法是一部自我毁灭的宪法,“宪法至上”的观念与它并不能相容。[⑤]在公民权利规范中,第97条虽然确认公民享有“控告权” 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该条并没有设置相应的程序启动机制,制宪者在此似乎断然排除了国家侵犯公民权利的实际可能性。以一种“大历史”(黄仁宇语)的视角观之,我国54年宪法是与以往宪法文本彻底断绝的产物,可是新中国立宪史表明,我们在断然推倒重来之后并没有生成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宪法。 75年宪法和78年宪法都是当时极“左”政治路线的产物,其所成就的政治性和不稳定性较之54年宪法有过之而无不及。毋庸讳言,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政治性和不稳定性在平均每5年一次的修宪过程中只是得到了部分缓解,如何淡化现行宪法中政治性宣言和意识形态的色素,不能不说是我国当下宪政建设的要务所在。康德说过,“通过一场革命或许很可以实现推翻个人专制以及贪婪心和权势欲的压迫,但却绝不能实现思想方式的真正改革;而新的偏见也正如旧的一样,将会成为驾驭缺少思想的广大群众的圈套”。[[23]](p.24) 诚哉斯言!

  其二是型构了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限定性。我国迄今4部宪法都只列举了社会主流群体的宪法权利,对于边缘群体(“走狗”、“反动派”和刑事犯罪嫌疑人,等等)的宪法权利则未置一词。我国宪法文本中权利规范的享有主体是社会学、政治学意义上的人,而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革命斗争岁月中“分清敌友,划清界限”的思维方式在其中仍然依稀可辨。若从规范法学的视角来看,宪法权利的享有主体应当具有立场的可互换性,而不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在世界立宪史上,立场可互换性的 “人”之所享有的具有普适性的权利可见于法国人权宣言,阿克顿勋爵就曾盛赞其“比图书馆里的所有藏书更有分量,比拿破仑的所有军队更为强大”。而主体范围具有开放性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29条,众所周知,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就再次表达了其中的精神,其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有学者统计,《大宪章》如此重要以至于被后来的政权确认并重新发布不少于38次之多,[[24]](p.21-22) 而这个过程也正是权利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25]](p.27-29)

  所幸的是,宪法可能在历史上暂时颠踬,然而不会在历史中彻底磨灭。就在许先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出版之后的第二年,我国完成了第四次修宪,现行宪法第33条中增设了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而在通往人之宪法权利的普适性之路上迈出了坚定的一步。这可能意味着新中国宪法史已经被掀开了新的一页,虽然我们无法由此断定此后我国的立宪主义是否将步入坦途,但毕竟可以说已有望走向正轨。因为我们也依稀听到了新中国宪法史上规范本身的一种“空谷足音”。

  注释:

  [①] 许崇德教授在本书中多处引证了我国宪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决议、文稿或讲话,而作者对毛泽东在54年宪法前后的言论的细致研究堪称本书一大亮点。有关作者对这些史料的处理方法,见下文。

  [②] 本书对20世纪70年代左右毛泽东政治体制思想的简析和对75年宪法序言的简析都是很好的例子。

  [③] 许崇德教授在其他地方就曾提出过我国宪法学的几种研究方法。其中,作者主张以“本质分析”的方法代替传统理论中的“阶级分析”的方法,从而相对降低传统 “阶级分析”方法的位阶序列。本书中的实证的方法相当于作者所言的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首要方法,即“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参见许崇德主编、胡锦光副主编:《宪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以下。

  [④] 其原话如下:“我们就是这样做的,即以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反动派之道,还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蒋介石反动派之身。如此而已,岂有他哉!”《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78页。另外,有关我国54年宪法中所体现的报应正义,可参见林来梵:《五四宪法的“天衣”之“缝”》,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 期,第13页。

  [⑤] 值得一提的是,刘少奇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对54年宪法的宗旨的概括与毛泽东此时的宪法观念几乎如出一辙。他说:“宪法草案把全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做过的许多事情都写上了,把现在已经开始做、以后应当做又能够做的事情也写上了。”据此也可以认为,我国54年宪法乃是一部充满了自豪感和使命感的政策性宣言,其自豪感是在对历史的回顾中流露的,其使命感是在对未来的规划中迸发的。如此宪法观念诚然与立宪主义的规范使命南辕北辙。

  参考文献:

  [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日]杉原泰雄。宪法的历史——比较宪法学新论[m].吕昶,渠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美]e·希尔斯。论传统[m].傅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4][美] e·希尔斯。论传统[m].傅铿,吕乐,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7]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8]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0]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1]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3][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

  [14]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6]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7]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8]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1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0]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1]毛泽东选集[m],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

  [22]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23][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2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m],第一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5][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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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林来梵 刘义 [标签: 宪法规范 空谷足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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