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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平衡理论的古代渊源——古希腊平衡政体思想引论

    [内容摘要] 宪政平衡理论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其源头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平衡政体理论。苏格拉底将政体分为贵族制、寡头制、民主制,提出由哪个知道如何进行统治的人来进行统治,奠定了平衡政体的理论基调。由于“理想国”可能只能建立在天上,柏拉图退而求其次提出建立可行的法治国,这个法治国建立民主制与贵族制相结合的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对平衡政体进行了全面的探讨,论证了平衡政体的哲学、社会和法治基础,提出了一系列平衡政体的建构原则及其具体的保障措施。

  [关 键 词] 宪政 平衡政体 苏格拉底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把宪政理解成一个平衡的体制,是西方宪政理论中的一个传统。但人们常常认为宪政平衡理论起源于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学说。这是不确切的。对宪政平衡理论的探究,再次验证了黑格尔的论断:凡是满足我们精神生活,使精神生活有价值、有光辉的东西,都是从希腊直接或间接传来的。希腊确实是我们取之不尽的思想宝库。对政体的研究,特别是对政体分类的研究是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古希腊哲人们的智慧之光,穿越了漫漫的历史长河,照亮了一代又一代政治思想家们阴暗的书斋,点燃了一代又一代人们通往自由、民主之路的灯塔。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提出的政体学说,对后世的政治思想与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近代以来,随着民主制度逐渐成为国家的主导政治形式,传统的政体分类学说倍受冷落。惟政体学说中政体平衡理论,不仅未随传统政体分类学说成为书架上的陈列,反而从思想家们的书斋走向政治实践,特别是经过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精心打造而为现代宪政国家奉为圭臬,成为近代以来人们设计宪政制度的指导原则。wWW.11665.Com现代宪政国家无一例外的都建立起平衡的政体形式。中国是一个没有宪政传统,至今尚未跨进宪政之门的国度。探索西方宪政理论的起源,或许对中国的未来会有某些启迪。

  一、苏格拉底:政体三分与哲人统治——平衡政体理论的萌芽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年—前399年)开启了政体研究的历史先河。他的政体学说建立在他的“美德即知识”和“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 [①]两个命题之上。在苏格拉底那里,最高的知识是对“善”的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知识。所谓“美德即知识”是说美德就是关于善的概念的认知。政治美德是正义,也是要靠知识才能实现的。而法律的本质代表正义。他的政体学说主要包括如下观点:(一)将政体分为贵族制(由少数人依法治原则进行统治的政体)、寡头制(由一小批富人进行统治的政体)和民主制(根据所有人的意志进行统治的政体)。(二)将建立在人民意志和国家法律基础上的政权称为君主制(这和后世的君主制有很大的不同,此处的君主一方面其行为要符合人民的意志,另一方面君主要受法律的约束),而把违反民意,不是建立在法律而是建立在统治者专横之上的政权称为暴君制。(三)他提出了“哲人统治”的理想政制。所谓“哲人统治”,是说有知识的人应该进行统治。他说:“君主和统治者,并不是那些带有王笏的人,从显贵中选拔出的人,凭抽签登上王位的人,或是靠强力欺骗获得统治的人,而是那些善于统治的人。[②]”“哲人统治”是苏格拉底在否定上述各类政体基础上提出的一种理想政制,即由“那个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进行统治的一种政体,带有极强的专家治国的色彩。[③]

  苏格拉底并未明确提出诸如“混合政体”之类的平衡理论,但他提出的政体分类学说,在不同政制之间进行比较,并提出理想政制状态,无疑已为平衡政体理论奠定了基础。(1)古希腊之均衡政体理论,多从政体分类学说中推导而来。古希腊的思想家一般把这种平衡政体称为“混合政体”,提出“混合政体”概念的目的是要吸取各种政体的优点而避免其缺点,从而使政体达到一种理想状态。因此,平衡政制理论以政体分类为前提,没有政体分类学说则无平衡政体理论。(2)虽然从苏格拉底之“哲人统治”看不出平衡政制理论的痕迹,但从苏氏的“哲人统治”以政体三分基础来看,作为理想政制的“哲人统治”苏氏似乎并未确定其政体性质。可以推测,“哲人统治”是取各种政体之所长的一种统治形式。苏格拉底对不同政制的比较,可能正是他要寻出各种政制的优劣,以便为他的理想政制所取舍。苏格拉底不喜民主制并采取与之彻底决裂的态度,但他生活在民主制之中,被判处死刑却也坦然接受,在其弟子的帮助下本有逃走的可能却不逃走;他将民主制作为三种政体之一,在对政体进行比较时这种民主制更接近于他所推崇的“君主制”,可见,苏格拉底虽然反对民主制,但他对民主制也并非简单采取彻底否定的态度。因此,苏格拉底的理想政制也应该包含有民主制中的一些因素。笔者认为,苏格拉底政体学说实质上是平衡政体理论的萌芽,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都不过是对苏格拉底政体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二、柏拉图: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平衡政体理论的第一次系统阐述

  柏拉图(公元前427年—前347年)的政体学说集中体现在他所著《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中,这三本书大致代表他早期、中期和晚期思想三个阶段。柏拉图的政体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政体分类学说。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苏格拉底将政体分为贵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基础上,把政体分为五种:他首先构想出一个由哲学家行使统治权的“完善的城邦”(他有时也称为贵族政治或好人政治)的政体类型,这是他所谓的理想国,不是现实存在的政体。然后他描述了四种不完善的、现存的政体,即斯巴达和克里特政体(在古希腊又称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④](2)政体循环理论。柏拉图认为,既然一切有产生的事物必有灭亡,这种社会组织(即各种政体)当然也是不能永久的,也是一定要解体的。政体的更替,就呈现出一个从“完善的城邦”(或贵族制)渐次堕落成为君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和僭主制的过程。[⑤]这一过程是不可避免的,是每一种政体由于其本性堕落而逐渐走向其对立面的结果。政体堕落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性的堕落,即城邦公民道德或品质的堕落,他们由于自身素质的缺陷或者受到外部的干扰,放弃了对德性的追求,放弃了对城邦共同利益,而开始追求一己之私利。这导致了领导阶层不能团结一致,并最终导致政体的变动。他说,“政治制度的变动全都是由领导阶层的不和而起的。如果他们团结一致,哪怕只有很少的一致,政治制度变动也是不可能的。” [1](p315)(3)混合政体思想。为了避免这种政体的不可挽救的堕落,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开始放弃《理想国》中城邦的全部统治权交由哲学家行使并把公民严格区分为三个等级的政制设计,而提出了实行混合政体的主张,即在城邦中同时采用部分民主政体和部分寡头政体的原则。[2](p114)在《法律篇》中,他进一步发挥了混合政体的思想,并最终将混合政体思想上升为一项基本政制原则。

  (一)混合政体作为一项政制原则

  在《法律篇》(第三卷)中,柏拉图对阿尔戈斯、迈锡尼和斯巴达三个国家展开了讨论。这三个国家统治的依据都是法律和誓约:“三个王族和受其统治的国家都相互起过誓,誓言的依据是他们为进行统治个被统治而制定的法律。国王们宣誓,只要国家年复一年地继续存在,他们决不去加强他们的统治。百姓们则宣誓:只要国王们遵守他们的誓言,他们决不推翻其统治并且也不容许其他人这样做。”[3](p80~81)自然,人民只要求他们的立法者制定法律,而这些法律民众通常都接受下来而不加以反对,“他们自愿做法律的奴隶。”[3](p103)但是后来却只有斯巴达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其原因在于:阿尔戈斯、迈锡尼这两个国家的国王拒绝服从法律——“希望得到超过实在法所允许给予的”,[3](p90)并实行极端的专制。斯巴达得以继续存在的原因在于,它的国王遵守法律,实行混合政体。柏拉图把混合政体作为一般原则进行论证。他说:“有两种一切制度由之产生的母制。第一种母制的确切名词是君主制,第二种是民主制。前者被波斯人推向极端,后者由我国推向极端。正像我说过的,一切其他政制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如果(我们认为,没有哪个不是由这两种要素构成的国家能够正确地建立,这当然是我们的意见的中心点)——要享有自由、友谊和良好的判断力,对一种政治制度来说,绝对需要的是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3](p94)“一个国家过于渴望单一的君主制原则,另一个国家过于渴望单一的自由理想,那么任何一国都不可能取得两者之间的平衡。”[3](p94)

  柏拉图的混合政体(1)是由两种政体——君主制和民主制——的结合;(2)这种结合仅仅是两种政体的原则的结合,并不涉及政体内部结构及具体制度设置等问题;(3)两种政体原则的结合表现为两种政体原则的并存,而各种原则的关系及具体体现则语焉不详。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晚年的柏拉图那里,混合政体本身已经成为一项基本政制原则。柏拉图论证混合政体一般原则是以斯巴达为原型的。在他看来,斯巴达的政体就是由几种政体混合而成,他甚至都不能确切地命名这种政体。他说:“当我考虑了斯巴达现行的政治制度,我发现……:我无法说它该叫什么。……这种制度的确像独裁制(它有五位长官,是一种明显的独裁政制,然而在有的场合,我认为它又十分接近于民主政治。同样的,否认它是贵族政体又是极端愚蠢的;它还有(终身制的)王权,我们和其他所有的人都认为这是最古老的王权制。……我不能确切地断定它属于哪种政治制度。”[3](p118~119)

  (二)权力制约与比例原则

  在对斯巴达混合政体的分析中,柏拉图注意到在混合政体中对权力或权威的制约,达到内部的和谐。这种分析,他是作为一种普适的原则来论述的,而不仅仅针对斯巴达。他说:“一个国家应当自由而明智,内部要和谐。”[3](p93)“那种保证强有力的和极端的权威的立法是一种错误。”[3](p93)自由明智与内部和谐,是国家的根本目的。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柏拉图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方面,他要求权力执掌者的自我节制。他说,“当我们说立法者必须记住保持自我节制或良好的判断或友谊时,我们必须牢记,所有这些目的都是一样的,并没有什么不同。” [3](p93)这里的目的就是指国家的自由明智与内部和谐。在古希腊,法律即正义,因此,立法者如果“没有自制能力,正义决不会产生”。[3](p98)

  另一方面,柏拉图还提出了一种权力制约的具体形式:比例规则。他说:“如果你否认比例规则,把过分大的帆装到小船上,给一个小个子吃太多的食物,把太大的权威交给一个够不上这一权威的人,那么后果是灾难性的。身体和灵魂都膨胀起来:一方面患起了疾病,另一方面,骄傲自大很快导致不正直。……没有一个年轻并且没有责任心的人类的灵魂能够胜任仅凭其天赋而在人群中树立起绝对的权威。它愚不可及、病入膏肓,不可避免地丧失了判断力,并因此而渐渐地遭到它的最亲密的朋友的仇恨。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它自身的毁灭和权力的丧失也就接踵而来。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必须要有比例意识,并保卫这种意识不受上述危险的侵犯。”[3](p91)

  柏拉图还将其权力制约理论即比例原则用于对斯巴达具体制度的分析。他说,斯巴达的混合政体“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 [3](p91)斯巴达混合政体“把斯巴达人的固执和气魄同老年人的谨慎小心结合起来,而给28个长老在作出重要决定时以与国王同等的权威。你们的‘第三位救世主’看到,你们的政府仍受到腐蚀并为无休止的活力所扰乱,就用‘五长官’的权力形式来加以约束。‘五长官’权力形式十分接近于采用抽签办法。这种方式使你们的王权变成了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于是它自身的稳定性保证了国家其余部分的稳定。”[3](p92)

  “把王权一分为二”,可以被看作是后世分权观念的萌芽,但它还不是真正的分权概念。因为它不是要对原来的王权进行分割,从王权中分出一些权能由其他机构行使或者将王权划分成几部分由不同的机构行使;而是在保持原来王权独立不变的情况下,在王权之外另外设立一种或几种权力及机构对王权进行限制。虽然这在事实上确实表现出国家统治权多元化的结果,但它不是根据分权的观念产生出来的。要到被罗马人俘作人质的波里比阿那里,把希腊的混合政体理论用于对罗马共和国政制考察时,分权的概念才得以形成,并在日后成为宪政的一个原则。

  (三)“避免极端,取其适中”的政体选择思想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时要着眼于三件事:他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3](p105)他进一步说:“这就是我们为什么选择了两种政治制度:一种是最高度的独裁;另一种是极端的自由。现在的问题是,这两种制度中哪一种是正确的?我们探讨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一种中等程度的自由,看到的结果是:这两种制度下都能得到很大的福利。但当波斯人或雅典人把事情推向极端(一种场合是屈从,另一种场合是其反面)时,却对它们两者都毫无益处。”[3](p105)这一论述可看作是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所包含的“避免极端,取其适中”的思想,虽然并不是太明确。我们可以从柏拉图的论述中得出一个基本认识,即:平衡意味着不走极端,平衡意味着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含义。这是柏拉图对宪政平衡理论的重要的贡献之一。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中庸”思想才得到明确完整的表达,成为其共和政体的哲学基础,并上升为混合政体的基本原则。

  柏拉图的混合政体思想是人类宪政思想历史上平衡政体理论的最早表述。萨拜因认为,是柏拉图发现了混合政体的原则。他评论说:“这项原则的构想是为了通过力量的均势来达到和谐,或者说通过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来达到和谐,根据这样一种方式,各种倾向将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这样就由于有了对立的政治力量而导致稳定的局面。这项原则就是若干世纪以后孟德斯鸠重新发现的那著名的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型”。[4](p106)萨拜因的评论可谓公允,道出了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的实质,以及这种理论作为近现代宪政理论渊源的那种理论地位。柏拉图是宪政平衡理论的第一个阐释者。

  三、亚里士多德:混和政体是最优良的政体——古代平衡政体理论的集大成者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前322年)将政体作了比较细致的分类。首先,他将政体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两个大类;其次,又将正宗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与之相对应,变态政体分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5](p178)他对政体的基本评价应该是,正宗政体是他认为的好政体,而变态政体则是不好的政体。但他认为最优良的政体不止一种,而是应该有多种,其关键是要根据不同城邦、不同公民团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见,他对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采取了一种十分务实的态度。他的基本观点是,一个公民团体或城邦最优良的政体一定是政体各要素的恰当组织,是各种政体原则的混合。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思想是古希腊世界中平衡政体理论最全面、最系统、最深刻、最精细的表达,它一方面是对柏拉图混合政体理论的发展,另一方面它也构成了后世宪政理论最重要的理论资源。

 

  (一)“中庸”:平衡政体的哲学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避免极端的思想上升为一项基本的伦理原则:“中庸”。“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的善德善行,而善德就在行于中庸”:“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5](p204)节制与中庸也是公民最好的品德。亚里士多德引用福季里特的祈祷文明确了“中庸”的含义:“无过不及”。[⑥]亚里士多德将这一原则贯穿于其政治学说,提出最好是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5](p207)“凡离中庸之道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5](p209)亚里士多德说,“中庸(执中)之道”是“一条绝对不应该忽略的至理”。各种变态政体以为他们的政体的类型是唯一合理的,于是变本加厉地各自趋向于极端。他们忽略了一个政体需要保持平衡。寡头和平民政体虽然都偏离了理想的优良政体,但还不失其为可以施行的政体。两者如果各把自己的偏颇主张尽量过度推进,这就会使一个政体逐渐发生畸形的变化而终于完全不成其为一个政体。[5](p273~274)“中庸”意味着:(1)各种政体不再是像柏拉图提出的纯粹的理想政体,而是现实可行的政体。他在谈论什么是优良的政体时说,“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多数国家的最佳宪法,什么是多数人民的最佳生活。不要制定普通人民不能达到的优异标准,不要进行自然环境无法满足的教育体制,也不要追求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国家;而是一定要记住:生活必须是绝大多数人能够共享的生活,政治体制必须是一般国家均可实行的政治体制。”[⑦](2)优良政体并不是某种固定类型的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都可以成为优良政体,只要采用与其政体相宜的原则。因此,各种政体并非绝对地排斥,而是可以折中的,不同政体的原则、因素是可以在某种政体中同时共存的。

  (二)对个人理性的怀疑:平衡政体的法治基础

  苏格拉底的理想政体是由哲人统治的,在柏拉图那里则是由哲学王进行统治。到亚里士多德,虽然他并不否定哲人或哲学王存在的可能性,但他更关注现实可行的政体,对依靠个人理性进行统治的可能性感到深深的怀疑。他说,“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5](p169)克服理性局限的根本之道就是实行法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5](p167~168)“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5](p171)因为,“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5](p169)法律是没有欲望的理智。正是由于法律没有欲望和情感,我们才可能利用法律来克服个人理性的局限。以法律克服欲望与情感,亚里士多德采取了两个重要步骤:首先,他赋予法律高于个人包括统治者的至上地位,由法律进行统治,并以此控制和规范个人的权力。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5](p199)“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统治者也必须服从法律。其次,他赋予法律具有中立的性质。这种中立性可以使法律成为各种因素、各阶级进行利益权衡的依据。“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5](p169)总之,平衡政体的存在依赖于法治,法治是平衡政体的规则。“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5](p191~192)

  (三)中产阶级:平衡政体的社会基础

  亚里士多德最早将中产阶级跟平衡政制联系起来,他将公民分为三个部分即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他认为,共和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但“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5](p206)亚里士多德看重中产阶级的理由:一是处于中间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二是中产阶级的人们“很少有野心”;三是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5](p208)四是极富、极贫之间要取得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中产阶级正好充当这样的仲裁者。[5](p211)他“致力于让中立不偏倚的法律成为国家真正的统治者。但他意识到法律必须由人来代为实施,也注意到法律实际上是人们在推行它们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于是他就在‘中间阶级’那里寻找能在相互竞争的各派之间进行调解和仲裁的人。如果哪端都不统治,而让与双方都有共同利益的中间阶级掌握最高权力,那么和谐的秩序就会由此确立起来”。[6](p16)总之,“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5](p206~207)共和政体虽然以中产阶级为基础,但亚里士多德强调平衡政体要兼顾富人和穷人的利益,不让其中一方过分伸张而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他说,如果不兼顾富人和穷人,这两种政体(即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不能存在或不能继续存在。[5](p274)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在保证中产阶级占优势前提下各阶级的人数要平衡。他说,“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他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这里,富人联合贫民来反对中产阶级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极不相容,谁也不肯做对方的臣属;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两方利益的政体,这必然是徒劳的。”[5](p211)平衡政体就是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之间的平衡,是各阶级及其利益的混合。

  (四)平衡政体的构造

  1、政体职能划分与政治权力分配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由三个要素(部分)构成,如果三个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不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5](p214~215)亚氏偏重议事机关,将其视作三要素中的最高要素,赋予其最高权力。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世界中系统论述这三种权力的第一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无疑是从亚氏这里获得灵感。但亚里士多德理论中的三权还不能被看作是三权分立。因为,亚氏所述三权各自并不具有独立性,更不用说相互制约了;而且,在三个机构之上耸立着一个所谓“优良的立法家”:“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5](p215)显然,虽然亚氏政体三要素理论构成了其平衡政体理论的基础,但所谓平衡政体还不是指在政体的这三个部分之间的平衡。

  当一国的政治权力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时,就必须设计出制衡办法来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7](p255)如何避免极权?亚里士多德的解决办法是将政治权利在政体各阶级之间进行分配,他说,“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5](p109)(1)在政治权利分配中贯彻比例原则。亚里士多德将来自于柏拉图的比例原则运用于政治权利的分配之中,其基本目标是“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5](p268)(2)以“适当的法制”对所分配的政治权利进行节制和防范。亚氏特别提醒,“一个城邦要有适当的法制,使任何人都不至于凭借他的财富或朋从,取得特殊的权力,成为邦国的隐忧。如果不能事先防范,有人已经置身于这样的地位,就得强迫他出国,以免酿成后患。”[5](p268)他没有明确这个“适当的法制”到底是什么制度。但可以肯定,在他出生前33年就已经废除了的陶片流放制度,无疑是他的“适当的法制”的原型。陶片流放制度——现代人误以为是对犯罪的惩罚,在雅典存在了70年的时间(公元前487年—前417年),发生过12次流放案例,设置这种制度的用意在于对付个人权力的潜在危险,“让城邦得以摆脱影响力太大的人”。[8](p47~48)亚氏提出建立类似陶片流放制度的“适当的法制”旨在补充上述比例原则之不足,因此,“适当的法制”在实际上是一种预防权力滥用的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权力的制衡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一个极有价值的观点:“共和政体不应该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5](p202)政治权利的分配实际上就是实现这种内在均势的具体手段。

  2、“混合”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论基础上,建立起更加完善、精细的理论。混合是不同要素的混合,其前提是各种要素的同时存在,其次才是各要素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要素既是混合的,也是平衡的,混合即平衡。综观亚氏的理论,这种“混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各种政体原则的混合。前述亚氏认为政体应包含议事、行政和司法三种机能或要素,他认为在混合政体中,这三种机能的承担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原则。如平民政体中,“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于法庭(审判)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5](p218)而在寡头政体中,则采取民主的原则,“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选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者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5](p219)亚里士多德时代盛行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因此他特别重视对这两种政体的考察。他提出的混合政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两种政体原则的混合。混合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具体方式有三种:一是同时采用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二是把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折中而加以平均;三是既不全部兼取两类法规,也不加以折中,而是在平民和寡头政体中各选一些因素加以混合。[9](p70~71)总之,“一个混合得良好的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5](p219)(2)各阶级在政体中的混合。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平民政体中,“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亦即著名人物混合于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5](p202)又说,“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分的代表的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的方法。”[5](p219)总之,亚氏的混合政体理论强调各种政体原则和各阶级在政体各部分中的混合,而且,“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5](p211)

  四、对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的简要评论

  1、为什么古希腊盛行对政体的研究,并进而提出了平衡政体理论?平衡政体又称混合政体的思想,始于古希腊,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得到了系统、深入地论证。但这种思想并不仅限于这两位思想家。在古希腊,有不少思想家均表示赞同混合政体。如,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和中期斯多葛学派的领袖潘尼提乌也都赞同混合政体。芝诺还曾说过:“最好的国家制度是民主制、君主制与贵族制的混合。”[9](p86)公元前5世纪希波达莫斯也说,“如果国家具有混合的性质和由其他的国家形式合成,法律在此情况下将会特别稳固。”[10](p237)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提到公元前411年雅典政变后由特拉米尼斯创造的宪法属于混合政体,是寡头制与民主制的合流。[10](p237)可见,政体理论是古希腊思想家所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城邦制度下人们对政治的热情。古希腊普遍实行城邦制度,雅典是城邦制度的典范,是其他城邦模仿的对象。而在雅典,公民与城邦融为一体,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政治的动物”。在那里,只有参加政治的人才能称为公民。在此情况下,人们关心政治包括政体是极为自然的事。二是在古希腊同时存在着众多的城邦和差异杂呈的政体,当然这些城邦和政体也有着不同的命运,因此,人们不免要对这些政体进行比较,分析其优劣,以寻求城邦及政体的长久之道。亚里士多德道出了古希腊政体研究的目的,是要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5](p176)这无疑思想家重视政体研究并提出平衡政体理论的重要原因。

  2、古希腊政体平衡理论具有以下特点:(1)建立在政体分类学说之上,主要强调不同政体之间的平衡,而非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在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中特别是在雅典的民主制度中,实际上存在着权力的制衡结构[⑧]——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可以肯定地说,要是从政体内部结构平衡的角度来建构政体平衡理论,则更容易变成现实。可惜,这些制度内部或者说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机制并未进入古希腊思想家们的视野,他们只关注不同政体之间的结合或者说对不同政体优点的吸纳,即政体之间的平衡。所谓政体之间的平衡,是指“几种政体原则在同一政制中的并存与融合”[9](p89)。古希腊思想之所以不关注政体内部的具体制度,而多关注作为整体的政体而非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可能与这些思想家都是哲学家有关,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的,“哲学关注的是整体”。[⑨]古希腊思想家们提出的平衡政体理论要想在某一城邦得到实行,必须对原有的制度进行重大乃至彻底的改革,这无疑增加了理论走向实践的难度。(2)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多系原则或理念,缺乏可行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带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忽略了诸多现实因素。如前述,平衡政体多指各种政体原则的同时共存。至于这些不同原则怎样体现,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则鲜有论及。其结果是,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多止于理论层面,很少变成政治实践。这当然并非思想家们不愿意实行,实因客观情势而无法实行。当然,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他们的政体理论也体现了从纯粹的理想国到尊重现实的转变,但即使是柏拉图退而求其次提出的、在他看来可行的“第二等好的国家”即法治国,其实也还只是一种虚幻的理想。(3)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趋向于以贵族制而非民主制作为这种理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古希腊的政体理论是以贵族制为主导的,是要以贵族制为基础吸收其他政体的优点。而依现代人的眼光,要建立真正的平衡政体,非以民主制为基础不可。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6] [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 [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 [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9] 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

  [10] 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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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转引自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②] 转引自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美国学者斯东对这段话进行了解析:“‘国王和统治者,’他说,‘并不是握有权杖的人。’权杖是他们掌政的象征,他们常常声称是直接受于宙斯神。这就否定了常规形式的君主政体。他继续说,他们也不是‘群众所选择的人’。这就否定了民主政体。‘也不是抽签所抽中的人’——这就否定了用抽签办法选择公职官员。‘也不是用武力或欺骗得到权力的人’——这就否定了‘暴君’。真正的或理想的‘国王和统治者’是‘知道如何统治的人。’”([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13页)

  [③] 关于苏格拉底的政体学说,参见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第27~31页。

  [④] 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3页。有学者指出,柏拉图对这些政体进行划分所采用的标准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因为民主制与其他三种政体的区分标准是统治人数的多少;而寡头政体、荣誉政体和僭主政体都由少数人统治,而它们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正义的原则。(参见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家》中,柏拉图放弃了上述政体分类的标准,而将是否把法律作为政治活动的根本依据,把现存的城邦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法治理的政体,包括三种具体基本政体,即君主制、贵族制和合法的民主制;一类是不依法治理的政体,包括僭主制、寡头制和非法的民主制。(参见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⑤]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第8卷以整卷的篇幅详细论述了这一过程。(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2~351页)这是一个政体逐渐堕落的过程,体现了柏拉图对其政体从最好到最坏的排列次序,但这种排列在他的思想中并非一以贯之。在《法律篇》中,这种排列次序变成了:“理想的出发点是独裁制,第二等好的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是某种民主制。寡头政制轮到第四”。([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结合柏拉图从坚持“理想国”到提出“第二等好的国家”及关于政体分类的前后变化,这实际上反映了柏拉图思想自身发展、深化的过程。

  [⑥] 亚里士多德引用的全文为:“无过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乐此中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5页。

  [⑦] 转自[美]威尔·杜兰特:《哲学简史》,梁春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6页。这段文字的中译本原文为:“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4页)

  [⑧] 关于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内部制衡机制,可参见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63页:“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征”;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204页:“雅典民主机构及其运行机制”。

  [⑨] 转引自[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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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谢维雁 [标签: 宪政 平衡理论 代渊 古希腊 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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