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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大门倒塌之后

原文作者:田水莲

  逛商场遭遇横祸
  2012年年初,刘刚和妻子一起来到北京打工。刘刚顺利地在一家公司当上了司机。因为驾驶技术娴熟、工作勤恳敬业,他颇得老板赏识。2013年元旦前夕,刘刚把在老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的女儿接到了身边。
   为了庆祝一家人团聚,元旦放假当天,刘刚和妻子带着女儿穿行于商场之间,为女儿挑选新年礼物。当他们转到第三家商场门口时,刘刚觉得累了,便让妻子带着女儿继续逛,自己在商场侧门口等她们。可就在等待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刘刚身旁的侧门居然连门带框一下子倒了下来,正砸在刘刚的左脚上。刘刚立刻感到左脚小脚指头剧痛无比,令他无法站立。目睹这次意外的商场保安赶紧通知了商场的物业经理。与此同时,刘刚也赶紧给妻子打了电话。
   闻讯赶来的物业经理王全立刻叫车把刘刚送到医院。医院诊断,刘刚左脚第五趾骨骨折。医生给刘刚包扎处理后,建议他先休息三天,并视换药情况决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陪同刘刚到医院的王全先行垫付了1500多元的医药费,然后又把刘刚和家人送回了家,临走时还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
   三天后,刘刚到医院换药,向医生询问了他脚趾的恢复情况和治愈需要的时间。医生告诉刘刚说:“恢复的还可以,但完全治愈一般需要三四个月。”刘刚一听就按捺不住了,这脚伤好不了,三四个月不能开车,工作极有可能保不住了。更何况,脚受伤后一直是妻子在照顾自己。时间长了,妻子的工作也必然受影响。
   在家休养期间,老家的父母在当地联系了一位有名的骨科医生。WWW.11665.cOM据这位医生分析,如果刘刚的趾骨恢复得不好,就只能做手术了。这下,刘刚更着急了。他和妻子商量了一下,决定回老家治疗,毕竟家里还有母亲能照顾自己,也不需要负担房租,治疗费用可能也会低一些。但转念一想,回家治疗之后是否还回北京打工成了未知数。可这治疗费该由商场承担,如果自己以后不来北京打工的话,怎么找商场赔偿呢?
   思量再三后,刘刚找到了商场的物业经理王全,希望商场能把即将产生的这三四个月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赔清。王全很为难地说:“我们商场也是有规章制度的,你得有看病治疗的发票才能报销拿钱。那天,带你去医院垫付的医药费还是我自己的钱呢。这往后,你尽管放心地去医院治疗,回头把医药费的票据拿来给我,我统一向财务报销。”刘刚说明了自己的经济难处。王全听后,又给了刘刚2000元,作为刘刚的生活费,让刘刚加强营养。但对其他的费用,他还是坚持说没办法协调。
   法院调解下的折中方案
  转眼过去了两个多星期。其间,刘刚又多次给王全打电话,但预付医疗费的事情一直协调不下来。无奈之下,刘刚一纸诉状把商场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即将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及按4个月计算的误工费和按3个月计算的护理费、营养费,共计4万余元。
   立案法官看到了拄着拐杖的刘刚,发现他仍在治疗当中,而且医院的诊断证明仅载明“建议休息半个月”,并未载明他治疗脚伤需要多长时间,也未出具证明告知其需要多少费用。立案法官询问刘刚起诉要求赔偿4个月误工费和3个月护理费、营养费的依据。刘刚说:“这是医生根据经验判断的时间,确实没出具书面材料。”
   了解情况后,立案法官给刘刚提出建议:“你的脚伤现在正在持续治疗过程中,按照你所说的情况,三四个月能治愈,类似你这样治愈时间不长的情况,大部分原告会选择治愈之后再来起诉。这样,一方面可以确定具体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现在起诉的困难在于难以证明误工时间、需要护理的时间。而对于目前不能确定的损失,法院不一定支持。如果没得到支持,待损失确定后,你还需要再来起诉,也浪费时间和精力。你的案件立案是没有问题的,鉴于你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们可以考虑先安排你们进行诉前调解,你是否同意?”刘刚想了想,同意法院先进行诉前调解。
   立案法官在收取了刘刚的材料后与商场取得了联系,商场表示愿意与刘刚调解,王全代表商场参加了调解。王全说:“按照商场的规章制度,确实需要有相关票据才能报销。即使是法院主持调解,公司给我的赔偿金额授权也只是1万元左右,而且我们要求一次性解决纠纷。如果接受了此次调解结果,刘刚今后就不能再就此纠纷提出请求。”刘刚和妻子商量了一下,觉得1万元可能不够支付医疗费,如果需要做手术的话就更不够了。想到快过春节了,刘刚决定先回家治疗,待治愈之后再来起诉。于是,刘刚撤回起诉。
   就在撤诉后的第二天,刘刚再次来到法院,告诉立案法官他考虑到回家之后可能不再回北京,如果仅仅因为起诉再来北京实在太麻烦,希望法院主持双方再调解一次。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扣除已支付的1500元医药费和2000元生活费,商场再一次性赔偿刘刚13万元。至此,刘刚的问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提醒
  1 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设施进行检修,排除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否则,一旦因管理不到位导致人身损害,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论文网]
  2 公民个人因外界因素受伤后,应保存好医疗票据、交通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找事故责任方协商赔偿事宜。
  立案指南
  点评人:宋鱼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模范法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刘刚结合自身损害情况,要求商场赔偿相应的费用,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应予以立案。
   对于本案的原告刘刚而言,其既希望被告先行支付费用以及时得到救济,但他又难以一次性主张费用,因为治疗尚未结束,治疗费的截止时间、证明治疗费的单据都无法作为损失的计算根据和证据向法庭提供。对被告商场而言,其基于财务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预先支付这笔费用无凭无据,难以计算。因而,希望原告先行垫付,待损失固定后一并结算解决。可以说,这起案件的双方并不排斥协商解决。但如何解决是个问题。刘刚考虑再三,还是本着互谅互让、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原则,与被告达成了折中的解决方案。其实,在诉讼中,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多样的,只要双方认可,被告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并限定结账时间也是一种理想的方式。
   对于一次性解决的案件,其解决的前提需要证据穷尽,诉讼请求不再发生变化,或者未来无论怎样变化双方均不再主张。然而,这类案件是复杂的,侵权人(即被告)是有过错的。当受害人(即原告)急需费用时,我们应着重考虑受害人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填补,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能否感受到侵权人积极承担的态度。这在我们这样一个以感情厚重为基调的社会尤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人要求受害人先治疗后赔偿的解决方案除非受害人认可;否则,仅以其单位规章制度为由拒绝垫付是值得商榷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赋予原告的权利更大,必要情况下,其有权申请先予执行。
   在一些发达国家,厂家在销售家用电器后不是等着坏了才上门服务,而是抢在没坏之前先上门检验、维修;商场在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存在问题的时候,不仅退货,还承担往返商场的车马费。与这些国家的商业行为相比,我们现在的企业思维仍需继续发展。当然,我国还处于经济发展的初期,期待一切后果的处理很完美,甚至像发达国家一样超前服务,这还需要发展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文明进步中,原告期待的不是同情,而是尊严,是如何将问题解决得最好。如何使顾客的利益得到最大保障,是商场应有的企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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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佚名 [标签: 韩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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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关大门的篱笆再高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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