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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 论文 摘要]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直接影响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改革开放使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为市民社会和 政治 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通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因此,社会中每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规范市民社会的 法律 就 发展 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国家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建立市场 经济 ,说明我国依然没有超越对“物的依赖关系”。仍有阶级利益和政治国家的存在。因此,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与国家的一对二元关系。即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市民社会。需要强调的是,在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社会权利与政治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不可颠倒。
  调整市民社会的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有着必然的联系,可以说市民社会的发展状况决定着民法典的全貌,那么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与市民社会有着何种关系?
  二、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
  (一)罗马法的法典化
  罗马原本是 自然 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农业国,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大规模的征服战争使罗马独霸地中海区域,奴隶主用掠夺来的金银财物进行贸易,于是出现了一个商业高利贷阶层,这导致商品生产活动剧增,并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到罗马帝国初期,出现了许多工商业大城市。www.11665.Com在奥古斯都时代,出现了市民阶级,形成了市民社会。由于对外交往的扩大,罗马人通过用自然法观念发展了适用于罗马人和异邦人的万民法,从而使万民法在原来保护罗马人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扩大了法律平等的范围,承认了与罗马人发生贸易的其他民族的合法性,使私法精神进一步树立。
  罗马人系统编纂法典在优士丁尼执政时达到顶峰,<民法大全》是他编纂的成果,然而,由于当时处于奴隶制时期,奴隶被视为是会说话的工具,不是法律的主体,法律平等局限于狭隘的自由民范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利普遍性的社会基础。皇权有治民的主权,并不受任何限制,因而专制政治使罗马没有公法,公私法的划分只是一种逻辑归类,是概念性的,不可能有“以权利制约权力”的社会条件。由于皇权不受约束,私法体系终为等级制度所淹没,罗马帝国自身也终走向灭亡。
  (二)法国民法的法典化
  《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 总结 ,“该法典是法国大革命精神的产物,这场革命旨在消灭往昔的封建制度,并在其废墟上培植财产、契约自由,家庭以及家庭财产继承方向的自然法价值。”蛮族征服战争结束后,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兴起了城市化运动,导致了市民社会的生长,打破了封建等级依附关系,确立起了城市中全新的个人法律地位。以市民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力量开始登上 历史 政治舞台,并逐渐成为议会控制王权斗争中的主要角色。国王及贵族的多元权力冲突给了城市市民社会不断生存和发展空间,并且市民权利不断得到扩展和伸张,最终市民阶级转向资产阶级。契约原则普遍化和私有产权的扩展使市民社会从护卫私权利到染指公共权力,即随着城市市民社会向近代市民社会的推进,市民阶级针对地方性和个人封建权力的斗争,转化为新兴资产阶级通过议会针对专制主义“公共权力”的斗争。
  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法国民法的发展,而“法国革命一开始便将统一民法作为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革命一开始便制定了限制王权,保护市民权利的各种法律。在法国革命强烈的政治冲击下,法国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这一法典是“市民阶层通过革命的颠覆清除了旧王朝过了时的各种社会制度,从而在市民的法律权利平等原则基础上建立了国家,并基此特定情况最终完成一部法典的编纂,它反映了自由又平等的革命要求。只有在法国,法典的编纂才产生了革命运动的热情;也仅仅在法国,社会现实与以社会形态为基础的法律才达到了完全的重合。”
  (三)德国民法的法典化
  德国从9世纪到l9世纪一直处于分裂状态,虽然城市十分发达,但因王权十分弱小,教会力量强大和封建势力顽固而无法统一起来,未能占据社会主导地位。于是,就导致了封建国家力量的强大和市民社会力量的弱小,因而1848年德意志革命的目标只有实现和推翻专制,但最终由容克领导了德意志的统一。新兴资产阶级与容克妥协建立了宪政体制,并实行了“自上而下的结构改造”,推进自由贸易和工商业发展,建立起“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当时的德国一方面面临英、美、法确立的优越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而带来的迅速崛起的强大压力,另一方面又要防止法国大革命在德国的出现,不得不采取了“自上而下的近代化”改革。因此,德国法治体现了更多的国家优位意志。
  德国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直接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未统一之前帝国权力的分化和德意志地方邦国的强大,决定性地促进罗马法的继受。历史法学派在继受罗马法时使罗马法的概念体系、法律技术高度成熟,为后来《德国民法典》所继承。从19世纪中期开始随着帝国的统一,国家“自上而下”发展资本主义而逐步制定了统一的民法典,但由于德国市民社会发展的不够强大,在民法典的制定

  其次,社会资源占有分散化,分布多元化。改革开放前,公有制独霸天下,非公有制成分几乎不存在。而现在,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即国有、集体所有、私有、外国资本及其他所有制并存。大大改变了传统的国家或集体资源独占性。
  再次,国家权力日益缩减,社会权利日益扩展并呈多元性。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轴心的 农村 经营体制改革,以建立 现代 企业 制度为轴心的国有企业改革,多种非国有 经济 的充分 发展 ,政府宏观调控的改革等都促动了“社会权利”的增长,大大改变了权力的国家垄断性。
  最后,社会的重大分化解组,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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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甘国明 [标签: 民法 法典 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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