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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 学说史 民法草案

内容提要: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 法律 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 中国 六十余年的 发展 演变有其 历史 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新

      1964年11月1日,经过修改的试拟稿得以公布,但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其内容为:
      第二条:本法是调整我国 经济 关系的基本准则。它的任务是通过调整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为内容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所有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参与本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行使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权力的国家机关;(二)实行单独预算、独立核算或者其他能对外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营 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各种合作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www.11665.cOm 法律 规定需要登记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社会组织,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可以参与经济关系。
      这次修改显然与上次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所有这些修改都反映了20世纪60年代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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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何佳馨 [标签: 中国 民法 调整 史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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