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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英语的特点及翻译

【摘  要】作为法律文化载体的法律语言因其术语和句法结构的复杂性引起越来越多的语言学家和法律界专家的关注。本文运用语用原则,通过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试图从专业术语、文体风格及文化差异等方面讨论影响其翻译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探索性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英语;语用原则;翻译
 

abstract: being the carrier of legal culture, legal language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linguists’ attention due to its terms and complicated syntactic structure. through adopting pragmatic principles to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egal english, this paper is an attempt to discuss some major problems in its translation in terms of professional terms, literary style and cultural differences of legal english in the hope of offering some tentative suggestion on its translation.

key words: legal english,pragmatic principles,translation

 

1.引  言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WWW.11665.COM英国哲学家大卫·修谟曾经说过:“法与法律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语词订立和公布的。”因此,法律英语同其它的社会方言一样,是人们根据社会文化环境和交际目的、交际对象等语用因素在长期使用中形成的一种语言功能变体,具有其自身的特殊用途和规律。法律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英语有复杂的术语和句法结构。

一直以来,语言学家和法律界专家对法律术语,法律英语的用词特点和修辞特点、法律英语的简化问题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研究,并被运用于法律英语教学,法律文献翻译,法庭口译,法庭辩论技巧,声音识别,笔迹识别等众多实践领域中。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为外文,同时也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发现这类翻译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试图运用语用原则分析法律英语的特点和法律文献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对推动法律翻译的发展有所贡献。

2.法律英语的特点

2.1 法律英语的语用原则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规范法律主体的行为,调节法律主体之间人际关系。这种规范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具有法律效果的言语行为(即法律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因此,作为言语行为实施者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法律能力和语言能力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准确、得体地使用法律言语行为,以便能够传达其所意图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得体就是准确使用法律言语行为而言的,不是brown & levinson (1987)等人所谓的礼貌得体这一日常交际原则。法律也是人与人较量的工具,较量双方都使用法律作为武器为自己服务。其中一方必然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漏洞以维护自己的非正当权益。为了不给这种人钻空子,立法者所使用的表述法律内涵的法律英语必须准确严谨。法律英语表述的准确性对司法者的断案、判决而言至关重要。

2.2  法律英语的语用特点

法律英语同科技语言一样,并不具有特殊的语言材料或独立的语法体系,而是民族共同语在法律语境中的一个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语言变体或语域。由于法律学科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长期在人们的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生活中所发挥的强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造成了法律英语在实现其调节、规范作用过程中也形成了一些自身的语体特点。法律英语的使用特点可以从语篇结构、句法和词汇选择三个层次来考量。

从语篇结构层次上看,法律语篇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高度程式化。法律语篇注重前后层次、埋伏照应、结构严谨、简详得当并具有严格特殊的程式。立法语篇结构层次分明,都是采用从宏观到微观、从总论、总则到条文、从重要条文到次要条文的语篇结构(张新红,2000)。这种程式化语篇是保持法律规范的庄严性及其内容的严谨合理和准确规范的必要手段,能使法律规范的内涵得到最充分的体现。程式化的语篇结构的另一个优点是它可以给所涉及的法律条文、专业术语和概括性词语设定具体的阐释语境,减少曲解或误解法律条文和概括性词语的可能性,瓦解那些想钻法律空子的企图。这种程式化也符合专业用法者的阅读习惯和阅读期待,可以使他们在理解和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尽可能减少错误。司法语篇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诉讼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司法语篇的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要求在其制作和使用上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即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格式统一,例如上诉书、抗诉书、申诉书等,其制作均有相应具体规范要求(于绍元,1999)。

在句法上,法律语篇多用结构紧密、说理完整的长句,常常使用并列结构和复杂的同位语成分,为了保证表述的严谨准确性,有时会放弃简洁明了性和可读性。例如英国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一句话构成的,首先前面使用一个“be it enacted…”的颁布套语,然后一条一条地列出具体的法律内容。这样的法律条文必然很长,并带有各种复杂的附加修饰成分、插入语、并列结构和同位语等句子成分,于是虽然造成阅读和理解甚至是使用上的困难,但是却能保证法律内涵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严密性。

在用词上,法律语篇使用的词汇主要有法律词汇和全民共同语中的一般词汇这两大部分。法律词汇都有特定含义和特定的使用范围,不能随意引申或用其它词汇替代。法律词汇主要包括法律语体专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人工法律术语指进入法律语言之后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含义的民族共同语,如委托、告诉、故意的。法律专用术语和人工法律术语的数量虽然不大,但它们的使用频率高、能量大,并且地位独特,构成了法律语言区别于其它语体的主要区别性特征。

3.当前法律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翻译历史悠久。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每年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英文,同时也有大量的外国的法律文献被译成中文,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法律术语翻译错误

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它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法律术语翻译错了,就很有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它含义,或者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而造成的失误。比如jail和prison这两个词的翻译。一般词典都将这两个词译成“监狱、牢狱”,不加区分,也有的词典对这两个词进行了区分。如《新英汉词典》将jail译成“监狱”,而prison则有两个不同的译法:1.监狱;2.看守所、拘留所。《大英汉词典》也将jail译成“监狱”,但对prison的两种译法的顺序与《新英汉词典》刚好相反:1.拘留所、看守所;2.(尤指洲政府及联邦政府的)监狱。即使是专业词典也不例外。《英汉法律词典》同样将jail译为“监狱”,而将prison译为“监狱、牢狱、看守所、拘留所”。这样给人造成的印象便是:jail等于监狱,prison等于看守所、拘留所或者监狱。那么这两个词到底是什么关系?美国特拉华州立大学刑诉法教授james a. inciardi认为“a jail is not a prison. prisons are correctional institutions maintained by the federal and state governments for the confinement of convicted felons. jails are facilities of local authority for temporary detention of defendants awaiting trial or disposition on federal or state charges, and of convicted offenders sentenced to short-term imprisonment for minor crimes”。由此可以看出,jail不同于prison。prison是由联邦或州政府设立的关押已判决重罪犯的改造场所,而jail则是用于短期关押由联邦或州立司法机关起诉的等待审理的被告或被判处较短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的地方设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对判处死缓、无期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而在被交付执行期,剩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因此,jail恰恰相当于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则相当于我们国家的“监狱”。

3.2 法律文体使用不当

法律英语结构严谨,用词考究,逻辑严密,文体较其它体裁更为正式、刻板,较多地使用被动语态,这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特质决定的。但是,如果对法律英语的文体把握不当、认识不清,翻译中也可能会造成各种错误。比如,shall在法律英语中是一个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其语气往往较will和should强,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意味。下例中的shall be 用得就不是很理想,不如改为is更符合原文的意思和文风。

如: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

article 84 a debt represent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established between the parties concerned, either according to the agreed terms of a contract or legal provisions. the party entitled to the rights shall be the creditor, and party assuming the obligations shall be the debtor.

再如:the parties shall distribute profits and share losses in proportion to their respective percentage of investment. the parties shall only be liable for the indebtedness of the company up to the amount of their investment in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但是双方对公司的责任只须负责至其各自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这个例子中的译文后半部分似乎过于口语化,不太符合法律的行文规范,可考虑改译为:

双方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但各方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额为限。

3.3 省译、增译和误译

如:例1: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美元(或双方商定的一种货币)。

article 9   the total amount of investment of the joint venture company is us $___(or a foreign currency agreed upon by both parties). 

例1译文中加上了一个foreign,把货币变成了外币。

例2:the official comment to the original section 5-101 was a remarkably brief inaugural address.

原《统一商法典》第五篇第5-101条具有鲜明的“开幕词”性质。

例2中的official comment 无缘无故地消失了。

例3: 论国际金融法的概念和体系

on concept and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gislation.

例3中的译者将国际金融法译成了国际金融立法。

这几个例子都不是很难理解,也没有艰深的专业知识问题,这说明法律英语的翻译需要高度的精确性。

3.4 法律文化差异导致的误译

语言上的障碍可以通过掌握语言知识来解决,而文化差异是翻译中的一大拦路虎。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而英美国家的法律是属于英美法系,所以这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英美国家的律师分为两种:solicitor 和 barrister, 对这两个词有几种译法。香港将前者译为“律师”,而将后者译为“大律师”,这样让人们认为后者比前者地位高、水平也更高。而内地则将前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将后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这种译法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两种律师分工的不同,但也不是绝对的。还有,虽然lawyer一词在美国英语中使用的频率非常高,但是很少在律师的名片上使用,他们一般用attorney-at-law,而我国许多律师的名片上用的都是lawyer。

跟公司有关的一些概念的翻译一直存有争议。比如,有人认为,corporation比company正式、规模更大,但后者更常用。在英语中,corporation和company都是多义词。corporation除了可以表示“公司”外,还可以表示“法人”;当表示“公司”时,相当于business corporation 或for-profit corporation。company 除表示“公司”外,还可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行”。company表示“公司”时一般在英国英语中使用,corporation表示“公司”时一般在美国英语中使用。澳大利亚英语两词都使用,一般没有区别。美国一般将公司分为close corporation 和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 英国一般将公司分为privately limited company 和publicly limited company,澳大利亚一般将公司分为public company 和 proprietary company。所以很难分清哪个词更常用、更正式,哪个词所表示的公司规模更大。

4 结  语

由于法律文体明显不同于其他文体,法律英语在语言表述上,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翻译人员认真研究法律英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在翻译法律英语时还必须考虑到其在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方面的差异,努力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并灵活运用一些翻译技巧,使译文能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翻译人员只要多积累、多摸索、多实践,翻译水平就一定能快速提高。

 

参考文献

[1]brown, penelope and stephen c. levinson. 1987 [1978].2nd ed. politeness: some 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

[3]何自然.语用学与英语学习[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7.

[4]李阳.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及其翻译[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8.

[5]陆汶避.法律词汇翻译切戒望文生义[j].上海科技翻译,1998(2).

[6]王建.影响法律英语翻译的因素[j].中国科技翻译,2003.

[7]于绍元.法律文书写作[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

[8]张新红.汉语法律语篇的言语行为分析[j].现代外语,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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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苏燕萍 李 芝 [标签: 法律 英语 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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