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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制度保障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农村一项长期、艰巨的伟大事业,农民是这项事业的主要实践者,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才能实现。然而,现实中农民主体性地位并没有得到确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国家必须从制度设计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对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给予保障。为此,要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自我治理制度;大力加强农民自发团体建设,实现参与式发展的自组织制度;赋予农民更多权力,改革农民参政议政的制度安排。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惠及亿万农民的伟大工程,为的是农民,靠的也应该是农民。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真正主力军,只有维护好农民的主体地位,遵循“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与“通过农民辛勤劳动和国家政策扶持”的原则,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1新农村建设应以农民为主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对于现实的个人来说,人和主体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并非每一个人都是现实的主体。所谓主体,是指具有社会性的有意识、有目的的从事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自觉能动性。只有当人具有主体意识、主体能力并现实地作用于客体 的时候,他才可能成为活动主体,具有主体性。
  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总体目标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我国总体上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后,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提出的重要战略举措。wwW.11665.com毫无疑问,农民应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而农民主体性的发挥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民主体性是指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广大农民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表现出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农民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农民的自主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表现出的主人翁意识;农民的自为性,就是农民在新农村建设实践中的自觉性,即农民能尊重和运用客观规律、主动参与新农村建设;农民的选择性就是农民面对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必然性,能够综合权衡,确定最合目的性的那种;农民的创造性是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创新精神、创造能力以及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它既表现为农民能创造出新的客观事物,也表现为农民在社会实践中的自我完善与发展[1]。
  2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现状
  新农村建设即是建设农民的新农村,理应以农民为主体。但在当前轰轰烈烈的建设运动中,听到的更多的是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声音,而作为建设主体、发展主体的农民却选择了集体失语,农民的这种选择是被动的、无奈的。农民应该成为主体却无法当家作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农民处在国家政治权力划分中的边缘化,造成农民无力也无法为自己的发展出谋划策,在缺乏制度保障下同样无法为自己量身定做具体的发展目标。而且,地区差异、文化差异、村落结构差异也导致了农民无法用一个声音来表达自己的政治、经济诉求。城乡差距大拉大、农村社区吸引力的降低更造成了农民中的精英分子大量的流向城市,这更加剧了农村社区群体的素质降低。种种因素导致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被政府所取代,政府既是主导也是主体,而作为主体的农民只能被动地接受;主体意识不强也造成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自为性的弱化,农民无法依靠自己来贯彻、领悟和执行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同时,在政府主导和操控下,农民的主体创造性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农民欠缺解放生产力、创新机制、体制的创新精神,农民创造力的潜力未被充分发掘[2]。

  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实现的制度构建
  所谓制度,就是各种组织在组成和运作过程中所依据的原则、体制、规则、程序的总和,任何组织都离不开制度。制度建设同每一个组织的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决定着这个组织功能的发挥程度。关系着这个组织所推进事业的兴衰成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需要他构与自构相结合,多方努力,更同推进。当然,农民脆弱的主体地位必须依靠制度加以确立、强化,稳定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价值功能[3,4]。
  3.1 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民自我治理制度
  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实现管理民主,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真正落实广大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是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保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既是建设者,又是实际的受益者。农民要发挥主人翁意识,充满热情的参与各项事业。但由于农民因自身表达能力的缺乏,长期以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直处于被代表的地位,也因此丧失了主体性身份。历史上农民主体性身份的取得通常以对自身身份放弃的方式取得。而且,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家一户的分散经济状态进一步造成了农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务的冷漠。同时,由于乡镇一级政府介入过多,村委会在农民眼中变成基层政府机构而不是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变成了摆设、形式,同时由于村级党政机构职能的错位,在广大农民眼中,村委会的地位远低于村级党支部。
  为此,要合理界定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利限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进一步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贯彻落实 《村委会组织法》,依法建立“三会一组”制度,即健全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事一议”制度和民主监督小组。坚持实行村务公开,真正形成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基本内容的村民自治机制,从而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实现从“建”到“我要建”的转变。
  3.2大力加强农民自发团体建设,实现参与式发展的自发组织制度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农民主人翁意识的觉醒,而意识的培育首先来自于农民对其主体性的认知和共鸣。未来的社会发展将呈现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三足鼎立的格局。但反观我国广大农村,农民组织匮乏,除了村委会、妇联等基层半政府性的组织外,农民自发组织少之又少。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但由于农民自身素质的欠缺,政府干预性指导介入过多等因素的影响,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很多地区沦为样板工程,成员参与程度不高、情绪低落。由于农民自组织程度化低,农村社区发展缺乏凝聚力,呈现“一盘散沙”的状态。其消极恶果就是农民惰性心理情结的产生,对于国家政策,农民不原意认知,也懒得认知;部分农民不原意参加村民自治活动,秉承“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人生哲学;人际关系冷淡;在城市化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大背景下,农村社区进一步的分化、瓦解、凋零[5]。
  要化解目前农村社区的这种凋敝局面,唯有充分整合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本,大力鼓励农民自发组织的建立。政府要为农民自发组织的建立提供制度性支持,从组织身份的审批、财政的支持、运行的指导都要做出制度性的安排。在审批上要放宽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控制,鼓励以解决农村社区专项事务为服务宗旨的农民组织的建立,如敬老协会、文化协会、健康协会等;从财政上政府要从新农村建设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扶持农民组织的专门资金,在其成长期给予必要的帮助;在指导上,政府更多的应该是以一个监督者、建议者而不是管理者、决策者的角色出现。
  3.3赋予农民更多权力,改革农民参政议政的制度安排
  农民政治参与都是通过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的,只有建立健全农民政治参与制度和法律法规才能满足农民政治参与的愿望和利益表达的要求,进而减少因政治参与渠道不畅而出现的农民非制度化参与,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当前我国农民参政议政的主要制度形式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农民信访制度等。在这些制度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和规范化,但在实际操作中,农民的主体性地位却严重缩水。比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所占比例与农民群体占总体比例严重不符;与此同时,在与政府、党委的权力分配中,人大的政治功能被进一步的弱化。在信访制度设计中,信访部门往往是被动的开展工作,只有等到农民找上门来,才参与解决问题。而且其解决信访事宜的工作程序也基本上是通过层层部门的流转来反映和处置问题,导致最后很多问题不仅无法解决,甚至使上访农民遭到打击报复[6]。
  农民的政治诉求表达能否通畅、政治意愿贯彻能否彻底,事关新农村建设的成败,所以必须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加强农民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话语权,加强农民的监督职能;在代表选举上,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升农民代表的比例;完善代表候选人制度,保证农村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选举自代表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避免以“富人”、“能人”代表全体农民;改革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制为全体农民直选制,缩短代表与民众距离。在信访制度设计上,要变被动为主动,简化农民信访问题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设置专门反馈机构随时跟近,规范信访保护条例,保护信访农民的咨信及人身安全。
  4参考文献
  [1] 宋海春.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政治参与问题及对策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2002(4):48-51.
  [2] 潘逸阳.农民主体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 林彰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保护农民权益[j].中国乡镇企业,2003(9):13-15.
  [4] 杜旭宇.农民权益的缺失及其保护[j].农业经济问题,2003(10):10-13,66.
  [5] 朱建堂.农民主体地位缺失分析与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1):88-92.
  [6] 赵秀玲.当前中国村民自治的难题及其突破[j].社会科学辑刊,2003(6):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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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红军 [标签: 民主 实现 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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